夢眼看熱點:引咎辭職在於樹立官員的恥感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668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嚴格落實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4月26日《長沙晚報》)

何為引咎辭職?它指的是黨政官員或管理層的領導,對其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主動承擔政治上和管理上的責任。(了解背景概念,從根本上能夠說清楚啥叫引咎辭職)毫無疑問,假如在屬地內發生重大疫苗事故,威脅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相關負責人就應該主動引咎辭職,這是對權力敬畏,對人民負責的表現。它的意義,就在於讓官員樹立一種恥感,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主動引咎辭職就應該是相關責任人主動履行的「規定動作」。

在西方國家,我們看到不少官員時常因為一些「小事」,便去向公眾道歉或直接引咎辭職。但諸如火災、爆炸、礦難、食品藥品安全等重大事故發生後,我們卻很少有相關官員主動引咎辭職的,原因何在?一方面是未有定製;另一方面恐怕還就在於,相關責任人缺乏一種恥辱感,他們並沒有真正地理解權力來自於人民,應該對公眾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明文規定出現重大疫苗事故,相關責任人要引咎辭職,乃是政治文明一種進步。(剖析我們國家沒有出現引咎辭職的原因)

之所以不斷強調引咎辭職的重要性,是因為其本質上是讓官員具有一種道德責任感。什麼意思?我們很有必要釐清的是,就引咎辭職本身而言,其連基本的黨紀處分都算不上,更別說是刑事處罰了。

  這也就意味著,那些所謂的「問題官員」,即便是主動引咎辭職,在理論上也不可能將問題一起辭掉,在後續追責的過程當中,該進行黨紀處分乃至法律處罰,也一樣不會少。

  所以,筆者認為,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的情況下,引咎辭職應該制度化地推行下去,使之成為政治生活中的常態。讓主政者和監管者清醒地認識到,一旦發生那些損害百姓利益的重大安全事故,個人的仕途受到影響乃是最首要的表現,從而樹立起對權力最基本的敬畏,感知道德恥辱感,珍惜、善用和敬畏人民賦予手中的權力。(權利來自於人民,權利也應該服務於人民)

追夢註:這篇熱點文章可以用來考察綜合分析題。作為一個時政類的熱點,如果問你如何看待,我們該從那些角度分析,這裡給出來明確的分析方向,值得借鑒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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