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的投資人之二」透明的牆
02-02
作者:李寧律師,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乎主頁:牧心,歡迎通過知乎私信探討投融資爭議實務問題【內容提要】當有限合夥基金GP和LP利益不統一時,LP的利益可能被GP嚴重侵害卻缺少有效救濟手段。類似的,投資人投資於有限責任公司時,若創始團隊(和/或管理層)和投資人的利益出現不統一時,投資人利益也可能被侵害。【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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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裸奔的投資人(一) - 識君瞰法 - 知乎專欄中,筆者提到多層架構或複雜架構的設計,可能導致投資人保護機制失效。在爭議發生時,架構往往成為擋在投資人面前的透明的牆。
而有限合夥的GP,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團隊(和/或管理層)利用多層架構或複雜架構侵害投資人權益的動因多是因為其與投資人的利益發生了嚴重的衝突。
以筆者和同事處理的一個投資爭議為例,來說明GP如何利用架構侵害投資人利益,而投資人又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需要說明的是,此類案件通常較為複雜,解決爭議的途徑也多種多樣,本案解決爭議的方法僅是特例。一、案件事實及客戶訴求(一)事實描述(1)某銀行以數十億客戶理財資金,通過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名義LP),投入一個有限合夥基金;
(2)基金的全部資金託管於該銀行下屬分行,並簽訂了託管協議;(4)基金將該數十億資金以增資形式投入某項目公司;(5)項目公司使用上述資金購買採礦權;(6)項目公司將採礦權轉賣,致使項目公司事實上成為空殼,已喪失盈利能力,銀行的投資可能無法收回,而銀行的理財資金即將到期,面臨到期時無法向理財客戶償付的風險;(7)銀行要求基金普通合伙人(GP)採取措施避免投資損失,但GP怠於行動;(8)經側面了解,GP不願意採取行動的原因在於:GP與項目公司所屬集團公司的母公司簽訂協議,約定GP向集團下屬項目公司提供融資,GP每年向集團公司母公司收取一個多億的管理費,只要基金投資不退出,GP每年就可獲得一個多億的固定收益。
(二)架構圖
(三)客戶訴求現在律師要幫助銀行收回資金,怎麼辦?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再往下看。二、解決方案(一)可能的方案先說幾個思路(非窮盡列舉):
(1)更換GP。可能成功,但新GP仍要採取後續行動維權。(2)提起仲裁,追究GP的違約責任。可能成功,但GP幾乎是空殼公司,沒有實際意義。
(3)尋找GP中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向其施壓迫使其採取行動。現階段缺少向其施壓的理由和證據,即使GP開始採取行動,項目公司也無力返還投資。(4)促使信託公司提起派生訴訟訴,追究GP或項目公司的責任。如上,GP和項目公司基本都是空殼,派生訴訟也沒有實際意義;(5)促使信託公司起訴基金。可能成功,但基金實際也是空殼,且基金的實際控制權仍在GP手中,即使勝訴,實際意義也不大。以上思路還有一個問題,都耗費時間,而理財資金馬上到期!所以上述思路都不能解決問題,要找新的突破口。(二)新的突破口銀行的目的是什麼?要錢。誰有錢?目前只有集團母公司有錢。所以突破口可能在集團母公司。如何突破?
(1)集團母公司向GP付高額管理費的目的是讓GP向項目公司提供融資,現在融資已經用完了,集團母公司已經沒有繼續向GP付管理費的動力。(2)集團母公司並不想得罪銀行,畢竟今後還需要銀行輸血。(3)項目公司的操作確實有不幹凈的地方,集團母公司與GP的勾當也不能說沒有問題。所以我們建議銀行先與集團母公司接觸,並向其施壓。果然集團母公司表示願意配合,我們要求集團母公司將數十億資金返還至基金賬戶(即託管賬戶),並簽署善後協議。集團母公司返還的資金到達基金賬戶後,銀行立即將資金划走,用於償付理財客戶。(三)風險與收益的權衡各位可以發現上述安排實際上是有很多問題的:(1)集團母公司向基金賬戶打錢是沒有協議基礎的;(2)LP繞過GP行使的GP的管理職能,構成違約,並可能突破有限責任保護;(3)託管銀行違約,未經GP允許即將基金賬戶資金划出。但我們在確認相關人員沒有刑事責任風險後,仍建議銀行這麼做了。因為:
(1)這樣做銀行承擔的責任遠遠小於數十億的損失;(2)原本完全被動的局面,現在可以扭轉為完全主動。事實上,最終事態的發展完全在預期範圍內,只花了十幾天時間就解決了銀行的問題。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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