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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在準備階段因為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是屬於預備還是未遂?還是說犯罪預備是犯罪未遂的一種?


預備至著手為止。著手之後才有未遂和既遂。


未遂存在於犯罪著手之後,但預備階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預備行為構成獨立犯罪構成的,則按他罪的既遂犯論處。

另外對犯罪預備進行一些補充。在一些國家(如日本)是不處罰犯罪預備行為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兩個人以上共謀實行某犯罪行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於共同的意思實行了犯罪,在處罰犯罪預備的國家,因為認為犯罪預備和犯罪實行行為緊密相連,因此,對共謀但未參與實行行為的共謀人可以直接以共同正犯或者心理上的幫助犯論處。但在日本,因為不處罰犯罪預備,因此要對共謀但未參與實行行為的人進行處罰便必須另尋依據,由此,便產生共謀共同正犯的概念。


首先,「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屬於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一種哈。

一、兩者的概念:

「犯罪預備」是為犯罪製造工具,準備條件,屬於尚未著手,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轉入實施階段;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為著手實施後,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二、兩者的主要區別:

簡單來說,主要是停止所處階段不同。預備就是尚未著手,即未進入實施階段,即未正式開始犯罪行為;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是因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三、關於你提到的問題:

1、「在準備階段因為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是屬於預備還是未遂?」

答:屬於犯罪預備。(當然案件實際情況可能有差別,比如中國行為裡面某些預備行為被法律直接規定為實行行為)。

2、「還是說犯罪預備是犯罪未遂的一種?」

答:不是。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不具有包含與被包含的種屬關係。簡單來說,犯罪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完成形態」再往下劃分,一般情況下包含犯罪既遂;而「未完成」形態包含「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所以三者屬於並列關係。


研究生上刑法課的時候,老師舉過一個例子,希望有幫助:

四個人去賽跑,

第一個人準備好了衣服、跑鞋,但是突然不想參加了,什麼都準備好了,但是不幹了,沒有實施具體行為,這就是犯罪預備;

第二個人穿好了衣服、跑鞋,站在了跑道上,突然想:這比賽沒意思,我不參加了,於是放棄了比賽,已經開始參與比賽,但是主動放棄了比賽,「能而不欲」,這叫犯罪中止;

第三個人穿好了衣服、跑鞋,站在了跑道上,裁判一聲令下,他飛一般的沖了出去,然後呢,「啪嘰」,摔倒了,雙腿粉碎性骨折,沒法再參加比賽了,他還說我還能跑,我要跑,但是確實跑不了了,欲而不能,這叫犯罪未遂;

第四個人穿好了衣服、跑鞋,站在了跑道上,裁判一聲令下,他飛一般的沖了出去,像風一樣自由,像鳥兒一樣飛翔,越過了終點,完成了比賽,這叫犯罪既遂。

當然,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的要求,這個僅做一個淺顯的理解。


看你這麼問應該只是興趣愛好,老鐵,我淺顯說一下犯罪分,預備,未遂,已遂,中止,舉一個具體例子預備是說我要砍你,前一天去你家門口踩點,去買把殺豬刀,這就是預備,這個階段不犯罪,你看誰買殺豬刀要被抓的,未遂就是我拿刀來敲門了,刀都舉起來了,但是因為不是我良心發現而是別的原因放下了刀,比如說你反殺了,把我打出去了。


不是,兩者不同。

打個比方,我持槍搶劫,因為對方反抗沒有成功,這是犯罪未遂。而起訴會是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

而我買了把槍準備搶劫,還沒實施就被捕了,這就是犯罪準備,起訴一般也就是非法持有和買賣槍支罪。


犯罪預備指犯罪的準備階段,比如美國10.1槍殺案那個人之前一直在買槍,這就是犯罪預備,直到他打出第一發子彈前都屬於犯罪預備階段,如果這一階段他被發現,被逮捕,定罪就到犯罪預備為止。

犯罪既遂,就是犯罪行為的既定目的已經成功完成,比如上面說的那個人屠就是屬於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為的既定目的沒有達成,比如A拿把水果刀打劫B,沒想到B是個極其牛逼的練家子,A反倒被B吊打一頓,還被扭送到了派出所。A打劫的行為已經發生,但犯罪行為的目的並沒有達到,就是犯罪未遂。


這種問題去知網,不是來知乎


一個已經下手,一個準備下手


為什麼要寫這麼多,就很簡單的區別啊,有沒有「實行著手」,這也是著手被稱為「犯意的表動的飛躍」的原因。

而實行著手和犯罪預備階段行為的區別,在於行為本身是否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


拿蓄意謀殺做例子

A準備殺B,已經準備好了作案工具,選好地點,結果因為各種意外(沒有碰到B,或者當時警察在場),A沒有能夠實施犯罪,這就是犯罪預備終止,這個時候不會被刑法處罰,最多就是A因為各類管制器具而被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如果A已經拿刀砍B,結果沒砍到B,B逃跑了,這個就是犯罪未遂,是要受刑法處罰的。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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