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問題是否應該追責到其監護人?
如何看待湖南三名不滿 14 歲學生劫殺老師且不負刑事責任? - 生活
原問題已無法編輯,現立一個新問題。1、現行法律中,未成年犯罪,有對其監護人的懲戒措施嗎?有哪些?具體實施例子有哪些?2、如果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監護人對未成年犯罪行為相關的懲戒措施,則問題變為:2.1、是否應當對未成年犯罪的監護人進行追責?請附上理由;2.2、如果應當對監護人進行追責,有哪些可行、合理的方案,如何實施?
P.S:我的立場是應當追責,。公民的生育權應當與其後代的教育、監護責任對應起來;公民或者減少生育來降低其監護責任和監護成本,或者投入更多時間和精力來承擔更大的監護責任;應當確定的是,父母需要為監護期間孩子的過錯付出代價,而不僅僅只關注孩子的行為。
謝邀...這個話題實在太冷了...題主不會就邀了我一個來湊答案吧...
選修課作業還是要自己做比較好...算了,還是答一下吧...
在大陸現行的法律中,關於未成年人犯錯或犯罪,對其監護人進行追責的規定...以我淺薄的法學知識來看:
成體系成規模全方位覆蓋的,沒有;
局部零零散散發揮著作用的,有。我們先把話題擴大一點,變更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監護人的概念和相關內容,主要運用在民法領域,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節明確規定了「監護」的內容,講的主要是「照顧好孩子並代管孩子財產」的問題,相關的司法解釋主攻也是這一塊。
其次,我知道,大家想看的是類似於「未成年人在監管不力的條件下犯了罪,監護人被抓起來坐牢」的內容。
不好意思,刑法領域內很少,幾乎沒有。
我偶爾能看到一些例子,比如未成年人偷開監護人的車造成交通肇事的,比如未成年人玩火燒大發了的,這些案件都很含蓄地表示了要對監護人進行追責。
不過基本上還是民事領域的經濟賠償...
所以總結起來,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被追的大多是民事責任,主要關於錢。
放眼全世界,未成年犯罪讓監護人擔刑責的比較少,因為畢竟不是監護人直接犯的錯,而且靠這一點不一定能解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一方面,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缺乏家庭關愛、沒有家人觀念的,對他們來說不能用「家人的羈絆」來組織他們犯罪,他們dont care。
另一方面,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也不沒有強烈的主觀故意,多半是熊孩子行為,讓監護人承擔刑責實在說不過去,頂多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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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我們可以峰迴路轉提一個新的思路,從「未成年犯罪問題是否應該追責到其監護人」變為「監護人日常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孩子的成長,除了先天之外,還受到家庭、社會、學校等因素的影響,根據環境不同,它們的比重有多有少因人而異,但貫穿始終,直到生命的終結,其中最關鍵時期是在成年之前逐漸懂事的階段。
在被監護人懂事之前,監護人的影響力,甚於法律千萬倍。
等到未成年人因為缺乏管教,從民事領域的犯小錯變成刑事領域的犯大罪時才考慮追責監護人,不是有點太晚了么?
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特點之一,是事後性,頂了天只能在未成年人違法的時候制止,而上一段提到的內容,卻是關乎會不會產生違法的念頭或做出相關行為,是有事前性的。
所以,法律應該更要求監護人做的有多好,多於要求被監護人做的有多好。
實打實的講,相比大陸,老外的「監護」做的比我們不是好一點。
老外們也習慣於從監護人角度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心前移,挪到「監護」,也就是國內的「撫養」這一塊。
目前,國人很多時候的想法:孩子是我的,我怎麼教是我的事,我或許寵溺、或許嚴酷、或許圈養、或許放養。你管我幹什麼?
所以我們看到,很多中國家長教育孩子的方法千萬種,教育的力度也有大有小,甚至有不少「放養」的做法。
中國大陸區域主要通過引導家長樹立正確教育觀念的方式,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就會參差不齊,有的很好,有的很差。
對撫養方式太過自由的寬容,是中國監護法律制度的缺失。
雖然中國的確是人口多、區域散、民情亂,各家條件並不一樣,一時半會難以解決,我承認這一點。
但我沒有很明顯看到中國法律人在相關方面制度化建設的努力。
這一點,說來慚愧,中國大陸從理論規定到實踐操作都不夠,缺的不是一個量級。
在生養孩子的責任要求方面,我覺得老外做的挺先進的,雖然依然有很多漏洞。反過來看國內,我們似乎還停留在「聊勝於無」的應付階段。
咱們太少見中國父母被剝奪了撫養孩子權利的案例了,但國外很多監護權轉移的案例。
老外的想法:孩子是你的,但更是社會的,因為他以後脫離「小家庭」進入社會這個「大家庭」,所以國家要在孩子的培養階段就介入其中,不僅是介入學校,還要介入家庭,要限制並量化父母的行為。
我沒有吹捧或貶低的意思,但很多教育法制比較發達的國家,家長做的不對,警察會把家長抓起來的...然後孩子的監護權可能會被判給其他適合的人。
比如老外打罵孩子太狠...
比如老外把年齡太小的孩子一個人留在家裡...比如老外開車不讓孩子坐安全座椅...
所以老外能儘力保證孩子至少能在「60分」的家庭環境中成長,能夠在孩子成年時具備一定的獨立能力和基礎的是非觀念。
以前和朋友討論過相關話題:為什麼我會相對地更欣賞國外的監護法律制度?
因為孩子是社會的棟樑,是祖國的花朵。
你特么養都養不好,光靠血緣關係想拴住孩子?
想讓這種孩子去建設未來,讓國家興盛,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拉倒吧...
所以,法律要在一定限度上追因監護不力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的責,但法律更要在監護不力時就追監護人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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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談的都是法律的意識層面,然後談一點國人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擔責方面的意識問題。
對待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對監護人追責,我們現在很多人還是喜歡在未成年人犯罪以後,要求追責監護人:你看你養出來個什麼玩意兒!
學校對家長撫養孩子的方式不管不問,政府對國民教育孩子的方式難以作為,普通人看見隔壁鄰居打孩子無所謂,看見熊孩子亂丟垃圾無所謂,開家長會時只在乎孩子考多高分數,教育自己的孩子跟優秀的人做朋友,希望那些不優秀的孩子趕快消失。
以及,只因個別極端案例而高呼:要在事後懲罰家長。
殊不知缺乏管教走向極端的孩子其實也是受害者,上帝視角說,其實大部分都是可以預防的。
而看到這點的人太少太少了。
光靠刑法事後殺雞,能用來給猴看么?
光靠把孩子槍斃掉或者把家長抓起來有什麼大用處?
能解一時氣,難消長久病。
局部壞死了要截肢我理解,但平時怎麼不想著有空做檢查、做運動、做預防?
正確的觀點應該是:
我對要撫養的孩子認真負責,我過程中做不好,法律會及時來提醒、懲罰我,甚至阻止我繼續。一旦我儘力撫養之後,孩子還是犯錯犯罪,那對不起,他受罰他活該,我會難過,但不會承擔責任,因為我至少履行義務了。
兩者的區別,是對撫養過程中有無集體層面的強制要求,是否介入。這一點上,顯然積極遠勝於消極。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光靠法律是遠遠不夠的,要靠全社會的付出,要靠很多很多人從各個角度用很長時間、精力、物質去努力,才能有相對穩定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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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千言萬語總結成下面一小段:
未成年人犯罪,大家總是只單單希望法律給予制裁,其實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
就像吃一頓好飯,你會希望價格適合、店面乾淨、服務一流、食材新鮮、廚師牛逼。
法律,就是菜不好吃時會端回廚房進行返工的那個師傅。
涼了就熱熱,生了再炒炒,淡了加點料,實在不行就倒掉。
但你他媽給我一坨屎,然後說要我返工,必須做的超級好吃才行是幾個意思??
你還當著店老闆、保潔、服務員、食材供應商說我廚藝不好?
大哥,我給你跪了行不行!應該。未成年犯罪該追究監護人,精神病人殺人該追究看管人,既然罪犯本人無法負責,讓沒有盡責的監護人看管人負責吧,不只是負責賠錢,更該負責受法律處罰負責贖罪。小孩子玩壞別人東西大人要賠償,小孩子傷害別人生命大人也該賠,不是直接犯罪者也該負半責,這樣才對社會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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