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日本憲法的解釋由內閣進行?
背景材料:
中新網7月1日電 據日本共同社1日報道,日本政府在當天傍晚的臨時內閣會議上,正式決定修改憲法解釋以解禁集體自衛權,決議認為,即使自身未受到攻擊,日本也可以為阻止針對他國的攻擊而行使武力。
當地時間7月1日上午,自民、公明兩黨在日本國會內舉行了有關安全保障法制整備的執政黨會議,就修改憲法解釋以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內閣決定案達成了一致。
受此推動,日本政府當地時間下午4點半開始,召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日本版NSC)的「9大臣會談」,確認了內閣決議的內容。當地時間下午5點左右,日本政府召開臨時內閣會議,做出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內閣決議。內閣決議決定變更憲法解釋。
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將在內閣會議做出決定後舉行記者會,對此作出相關說明,以尋求國民的理解。個人感覺,既然憲法的修改權在議會手上,按說解釋權就不應該還在議會手上吧?更不應該是在本應對議會負責的內閣手上了。
那麼,這種反常到底是怎麼回事呢?這種反常是由日本本身的法律體系決定的嗎?
《日本國憲法》是在美國的影響和盟軍司令部的直接參与下制訂的,在憲法解釋方面確實沿襲了美國的「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傳統,並於條文中明確予以規定:
最高法院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是否符合憲法的終審法院。(第八十一條)
但與美國一樣,最高法院秉持「最小介入」的原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日本的最高法院不會主動發布任何成文的憲法解釋,僅當要求引用憲法獲得法律救濟時,進行違憲審查,可以宣告相應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違憲。判決書公布以後,最高法院的審查即告完成,立即根據「最小介入」原則退居幕後;至於違憲以後相關的律令應當如何修改,相關的行為應當如何調整,並不在其職責範圍。
有意思的是,雖然違憲審查的制度充滿了普通法的精神,但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建立的現代法律體系卻主要是大陸法系,這一點在日本戰敗之後並沒有發生重大的改變。民商刑法各有所綜,都是卷帙浩繁的成文法,法官不能單靠判例做出裁決,成文法也不能被判例推翻。這就導致在戰後的歷史中,最高法院通過判決進行的憲法解釋難以直接發揮作用,法院的解釋,必須轉化為成文法才能最終固定下來,而法律文件的制訂權在議會兩院,除了一紙判決書,法院沒有任何手段能夠左右議會的行動(議會反而能彈劾法官)。於是,最高法院依憲行使的憲法解釋權,沒有議會的主動配合,實際上毫無作用。(關於這個問題,可參看「票票不等值」案)
反觀議會,雖然沒有憲法規定的審查權,理論上不能釋憲,但完全可以在某些原則(比如自衛權不是戰爭權,集體自衛權也是自衛權)的指導下不斷立法,最終從實際上完成對憲法的重新解釋——事實上,目前所謂的解禁集體自衛權,就並不是直接去修改一個名為《憲法解釋》的文件,而是根據新的解釋,修改數十項相關的法律和命令,最終達到確保自衛隊能在海外「合法」動武的權力。這個過程中,最高法院當然可以啟動違憲審查程序,但是一來目前的最高法院與安倍政治上一致;二來就算某項法律被裁定違憲,其他的法律受到的影響也甚為有限;甚至,受執政聯盟控制的國會還可以通過撤換法官來阻止該程序的進行(法官由內閣任命。雖然這種情況無疑是對憲制的極大蔑視,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但理論上確實是有可能的)。責任內閣制不僅是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制度,也是內閣引領議會的制度。目前,安倍內閣執政的基本面良好,經濟恢復,自民黨內的派系鬥爭較為平靜,右翼政黨佔據大量議席,主要的反對黨民主黨空前疲軟(民主黨的許多議員也並不反對修憲),加上在目前緊張的局勢下,民族主義也更有市場,可以說在修改憲法解釋的問題上,安倍內閣實際上在議會中排除了障礙,此前唯一的掣肘竟然來自聯盟的公明黨,這當然不難解決(事實上公明黨假如不做妥協,極有可能被排除出執政聯盟)。憲法的約束是日本政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實行現代法治的國家,日本國民當然不會容忍公開冒犯憲法的行為,日本政客也不可能一味投機取巧,利用上文所說的一些制度安排,隨心所欲的繞開憲法實行自己的政治主張。之所以會有如此高調的修改憲法解釋一事,與日本國憲法自身的缺陷也有關係。麥克阿瑟手下的軍官們拍拍腦門就搞出來的東西,根本不可能完全適應日本的國情,也不可能給大多數日本國民以神聖不可侵犯的感覺。修憲的呼聲早已有之,不同的黨派和群體對於日本人自己修訂的憲法雖有不同的期待,但對修憲的必要性卻有大體相近的認識;第九條問題只是憲法問題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已。在東海日益升溫的今天,早就已經適應修憲討論的日本民眾很難對安倍的所作所為做出太激烈的反應。更何況,目前的政府是多年來最穩定也最成功的(在經濟上)。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