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怎樣的?
問題來源於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543346
希望大家能順便用自己的語言分別定義一下法律與道德。
之前答過一個「法律一定代表正義嗎?」的問題,詳情見下:
我們目前常見的,對於法律的定義一般認為法律是有權機關通過特定程序確定的行為規範,這個定義是法實證主義者提出的,而法實證主義者最重要的觀點就是法律與道德/正義/善是無關的。我們熟悉的另一個對於法律的表述來自於馬克思,他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壓制被統治階級的工具,那法律和道德/正義/善自然也就沒有關係了。所以,如果你贊同法律實證主義,或者馬克思主義法學觀,那法律和道德/正義/善是沒有關係的。
當然在法律思想史上,也有許多完全不同的答覆。比如有很多人認為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或者說是符合某種道德律的,這種觀點一般被稱為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世界上存在著超越於各國實體法律的,抽象的,大寫的法,這種法就是正義的體現,而各國的實體法律必須與這種正義的法相契合。如果一條法律不符合正義,那麼其本身就不再是法律,這種觀點被概括為法諺「惡法非法」。這種觀點看上去很天真,但是在二戰後審判德國戰犯時,卻是很現實的命題。因為大量德國戰犯提出,他們屠殺猶太人是遵守納粹德國法律的結果(納粹德國的法律完全符合開頭所提到的法律的定義)。當時有一些法學家提出的答覆就是不正義的納粹德國法律,雖然具有法律的外觀,但並不是法律。還有一種更加霸道的觀點來自於霍布斯,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是不存在正義的,只有當人們脫離自然狀態後,才有正義,換言之先有法律,後有正義,於是正義的定義就變成了法律規定的內容。當然,霍布斯筆下的法律本身是一個很複雜的概念,與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完全不是一回事。
當然了,上面的討論側重於分析法律本身是否合乎道德,而LZ這個問題顯然還有另一個層面,也就是具體法條的內容與道德的關係。要理清這個問題,有這麼一條思路:道德可以粗略的分為兩種,一種像是不得違反的基本底線,比如不得作弊;另一種則是需要不斷接近的高高在上的目標,比如要做一個品學兼優的好學生。這個分類當然是很含糊的,但多少還是可以從日常生活中體會出來。法律與前一種底線型的道德往往契合的很好,因為底線型的道德約束的往往是整個群體無法容忍的行為,但後一種目標型的道德和法律的關係就不那麼明確了。因為一方面我們要承認,目標型的道德更關注人的內心覺悟,而這是法律管不到的;另一方面,目標型的道德在多元的社會裡往往不那麼容易達成一致,要變成強制性的規則爭議不小。所以現代社會在這方面的立法往往會非常謹慎。
法律和道德關係,淺顯來說法律基本上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公序良俗原則。 簡單解釋一下公序良俗原則,大概就是維護公共指數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還有一般的道德良好風尚。 有過一個案例大概是二奶拿著遺囑索要財產但是法院最終沒有判給二奶,還是把遺產判給了原配。這其實是違背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從判決結果來說是不符合當時的法律發條的的,違背立遺囑人的意志的,但還是按照我們所說的公序良俗原則給判的原因一部分來說可以說是為了符合我們大多數人心中的標準底線,也就是道德。這個結果既可以說是道德裹脅了法律,卻也可以用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自圓其說。 不過道德這種東西相對於法律來說真的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嗎? 抱歉我舉了個畢竟噁心的例子 打個比方,比如有人隨意在地上吐了一口痰,我覺得是不道德的,但是吐痰的人未必這麼覺得,何況全世界那麼多人,一生都不在公共場合亂吐痰的人畢竟是少數。就算是認為隨便亂吐痰這件事是不道德的人,可能在他的一生中也觸犯過這個道德的準則。 所有人心中「道德」這一詞所代表的的標準和內容真的是千差萬別,這種例子數不勝數就不再舉例了。 試想一下如果沒有法律只按照我們心中的道德標準來判斷所有案件時,或者來個向古希臘的陶片驅逐法來個大投票,估計李啟銘早就死在一人一票的道德制度下而不是交通肇事判六年了。還有千千萬萬的這種例子可能都要受到道德判決上的死刑了吧。
法律的話,我個人理解是維護每個人的基本權利的規則。
法律條文可以說是成文的規定的基本的道德,當這個規則一旦固定下來後,所有人都得遵守它,沒有一個人可以違反它。這又扯到了民意和司法這兩者的關係法律和道德沒有必然關係
這個問題來自常見的思維誤區首先——法律絕不代表正義,代表的是平等。這是個中性詞,它不能有任何的偏向於「善」或「惡」,否則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另一種形式的惡——維護某一群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至高無上,人人平等——它是框架,不能也不允許有主觀傾向和感情。——私權:法無禁止皆自由;公權:法無授權皆禁止。法律角度上,萬事沒有「善惡」,只有裁定標準,所以何來「懲惡揚善」——「善惡」是道德角度的標籤而道德倫理是一種沒有標準的標準,存在於每個人的認知中,且受文化和地域,教育程度等影響,標準不統一。
善應該被法律保護,惡也應該不失法律的保護。
列舉兩個例子:無論葯家鑫真的是不是品學兼優,但是他觸犯了法律故意殺人,就要按照律法條款執行死刑。當時還有法官徵求民意,這首先就是對司法的嚴重褻瀆。再看看社會上常有的疑問:「為什麼還有律師為殺人犯、貪污犯辯護,這些律師到底是為了錢還是為了什麼,他們的良心被狗吃了?」 這個問題就是人們把道德角度的主觀帶進了司法中,或者說是法盲常有的疑問。原則上善,無論你多善,哪怕福澤四海,萬人擁戴;惡,無論你多惡,哪怕十惡不赦,人神共憤。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只要觸犯法律,就是依據律法條款逐一分析、甄別、裁決。不能因為你善,就得到律法的保護,不能因為你惡,就失去了律法的旁註。如果法律變成了和倫理道德一樣的「善惡標準」去看待萬事,這個世界就會充滿爭吵和血腥。
正因為這個世界五彩繽紛,人性複雜多變,道德沒有標準,善惡撲朔迷離,真相易於偽裝。人類才在數千年的文明演變發展中,明白了真真的鐵則:依法治國——法律至高無上道德屁都沒用,不然又被人罵聖母婊了。
發現問題跳轉了,還思考了一下該回答哪個問題XD
我是理工科的,對於法律的理解完全是外行,看了另一個答案里關於自然法的東西,覺得自然法深得我心啊。實際上我是完全贊成「世界上存在著超越於各國實體法律的,抽象的,大寫的法,這種法就是正義的體現,而各國的實體法律必須與這種正義的法相契合。」我自己心裡一直是這麼覺得的,引申開來,我覺得很多有著宗教,文化,習俗名頭的法律就完全是惡法,應該廢除。
但是(為何總是要有但是兩字呢?)其實我在白血病問題下對於曾迪的提問,更偏重於「如何實行」,如何定義何為正義,如何推廣這正義的法,在遇到阻力的時候怎麼辦?對於這些問題,我自己沒有答案。順便一說,我自己在很多種情況下會被稱為道德帝,比如那隨著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這系列公開課後爛大街的「開火車撞死幾個人或者撞死一個人怎麼選」的問題,我自己的答案都是「如果是理想狀態下的我自己,應該是選擇撞死一個人然後自殺吧。」(還好沒有遇到過真實情況,也沒有嘗試過自殺XD)因為我自己的道德觀里,故意致人死亡是屬於幾條「底線」之一,若是由我自己按照道德訂法律,關進去的人不知道多少,所以我更加認為自然法是那種「深得我心」但「實行起來問題極大」的潘多拉的盒子。另外一個答案中關於德國戰犯的東西讓我想起另外一個問題: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102444/answer/13985048(傳說中的柏林牆槍擊案)我曾經因為另一處的論戰關心過這案子(法官說的話不知真偽,但是其實是有這個案子的,所以問題下得票最高的答案其實不正確,我增加了一個答案)這個案子判的時候除了扯皮是按東德的法律還是西德的法律之外的確引用了類似於自然法的「公理」但是我覺得槽點挺多的,比如關於逃離東德的合法性,當時他們說「任何人都有離開一個國家的權力」其實放在今天看就是笑話,因為很明顯在現代國際社會並沒有「任何人都有進入一個國家的權力」的實體法律作為對應,否則我說現在紐西蘭我住得無聊了我要搬去澳大利亞啊~但現實就是我如果沒有簽證就會被遣送啊……跑題了,拉回來。
因為是外行,所以就用外行話定義一下法律和道德吧。我覺得法律,最簡單的歸納就是「追求程序正義」,具體的法律起源你可以是實證系的,或者是自然系的(我個人覺得,這對於具體的法律來說都是太概念的東西了)但是一旦定下來了,就要遵守,如果要改法律也應該有適當的程序,如果法律有疏漏也應該通過適當的程序修補,而不應該有「特殊情況」,「法外開恩」,也不應該給任何個人或機構凌駕於此上的權利(什麼國王總統特赦什麼的在我看來就是玩笑啊!哦,還有中國的有關部門……)關於道德,我覺得應該有可以推而廣之的「最低道德」準則的,那些我覺得也應該作為法律的一部分,但是又要回到「怎麼實行」上了,好吧我們不去探討了= =但是除此之外還有各種其他道德,則是不適合讓法律和他們看齊的。而最基本的道德,似乎是「追求自然正義」。程序正義和自然正義有時會有相同的結果,正好說明了法律和道德在某些地方能夠吻合,但還是有其不同的。課堂討論「海因茨偷葯」案例,順手在知乎上搜了「法律與道德」,於是有了以下:
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是作為道德的最低標準和底線而存在。這似乎是為大多數人所接納的一種觀點。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律又似乎是只有神才可以做到萬無一失的,因為它牢固、冰冷且全無例外。而人人都會或多或少的出現偏離軌道的時候,有的偏離不多——無礙,有的略多一點——便踩到了法律的線。由於道德是出於人性本能而逐步形成的,因而其中必然保存了人的本性與衝動。例如海因茨為了救妻子一命偷了葯,這一舉動至於道德層面似乎很難界定其是否合適。而將其置於法律,答案則顯而易見。將並非四四方方的人性放進鐵一樣的框架之中,的確不易,會流血也是常事吧。也許我們中的大多數,終其一生也不會面臨類似的抉擇,但有時生活往往比故事來的精彩。我們不妨捫心自問,倘若我們的至親需要我們通過違法方式來救性命我們會如何抉擇呢?還能夠自詡是守法好公民嗎?我不敢武斷回答,因為我不確定我會怎麼做。從這個層面來看,最低要求也可能就是最高目標吧。最後是我一直以來的疑惑,當人性中的善與法律條文相衝突時,人們應當如何抉擇呢?如果依據人性或所謂道德,那是否意味著法律也存在不完善之處呢?那我們為什麼不去完善之?若堅守法律條文,那究竟是法律的勝利還是人性的失落呢?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 道德是最高標準的法律
當一個社會過分強調法律的時候,一定是道德出問題了。因為用道德治理社會的成本比法律低得多。
舉個栗子,我國古代的基層組織基本上是有充分的自治權的,鄉鎮以下,政府是不大管的,宗族長老擁有絕對的權威。而維繫鄉村組織正常運轉的就是道德和宗族秩序,一旦這種基層自治瓦解以後,國家需要一個更加龐大的公務員隊伍,治理的成本增加了很多,效果卻不見得更好。
另外,道德也只是統治階級用來治理國家的工具而已,統治階級往往要求底層民眾要遵守道德,他們卻是不怎麼把它當一回事的。值得警惕的是,權力機構有時候為了某些看上去冠冕堂皇的理由,高舉道德的殺威棒,做的卻是殺人越貨的勾當。法律是社會的骨架,道德是血肉並滲透到法律當中。最好的社會就是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職,互不傾軋的社會。
同:都是規範人與人的關係的規則。異:法律告訴人們不能做什麼事,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懲罰;道德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事,否則將被鄙視。
法律是道德的基礎,道德是法律的上層建築。
可以這樣理解,道德是個人向外探索,尋求的與社會整體良好融合的方式。道德的執行者是個人,規範個人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法律是社會整體向內管理,期望整體中的個體與社會整體良好融合的方式。法律的執行者是社會組織,管理個人行為,促進社會整體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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