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應該著重的是「傷害未成年人量刑加重」,而不是未成年人大力減刑」?


因為大家都片面的理解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保護的意思.

所謂保護並不僅僅指被動地去懲戒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確實是加重處罰的,例如強姦罪中如果姦淫幼女就直接認定其為強姦罪(認定門檻比一般強姦罪更低)與單獨設立引誘幼女賣淫罪,可以看出國家在立法時是對對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懲治力度的。因此這句話後半部分國家已經在做了。

那麼為什麼要減輕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呢,因為保護未成年人也包含了給予他們更多機會改過自新的意義,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討論過於極端的案例是不可取的,例如一些未成年人採取的極端殘忍手段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案例在生活中是非常少見的,立法的原意是必須給予更多的心智沒有成熟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即使這樣做會讓一些有罪的人逃脫懲罰,但是這樣的立法基礎是先進而高效的,因為它客觀上做到了寬恕大部分應當寬恕的,放過極少不應當放過的,就像那句話說的,寧可錯放不可殺錯。

另外,法律應當是理性的,或許有人會說那麼那些受害者的家屬應當如何伸張正義,類似這樣的問題是無法解答的也是法律不需解答的,這是為了達到立法目的必須被放棄的那一部分人,因為不管怎麼立法,總有人會被放棄,法律只關心如何做被放棄的人更少。

如果你要問我如果成為這種極端案例的受害者會如何,很簡單,世界上法律並非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除了正義的力量之外,我們還有血債血償。

總結一下,法律代表立法者的立場,你可以選擇法律,但這並不是你唯一的出路。


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對未成年人觸犯刑法的行為,不應是對大多數犯罪行為的保護,而是給予少數具備悔過態度的人一個機會,比如二次犯罪,就應該以成人論罪,我贊同上文提到的最後一段,如果法律主持不了正義,就用自己的手段維護正義

未成年人對未成年的犯罪,雖未成年人犯罪可從輕判決,但受害者主體是未成年人判決加重,兩兩相抵等同成人犯罪,不如此,怎麼保護真正良善的孩子


我有個問題…為什麼未成年人應該大力減刑,理由題主能給我講講么?


瀉藥。

法律固然能解決很多問題,但也有很多問題是法律不能解決的。

立法者都是忠厚長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舉得未成年人心智未開,心理不成熟,所以一旦犯下錯誤了,還是可以原諒的,要給他們機會,但是對於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要重處。基於這個恤老矜幼、尊老愛幼的原則,制定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相對網開一面的司法政策。千百年來,已經成為了各國的共識,也算是一種基本的司法準則了吧。

但是,經濟發展的負面效應之一就是社會的道德出現滑坡,成年人、未成年人都一樣,利字擺前頭,道德放最後。而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政策,是一個普遍適用的準則,無論具體個案上多麼惡劣,但是有未成年人這個大帽子一戴,公檢法都只能扼腕嘆息。從我們實際中接觸的案件來看,未成年人犯罪,很多時候甚至比成年人還過分。。。。。在有些個案上,我們真的覺得這個法律就是個惡法嘛。但是也不能因為個別未成年人就把未成年人的整個群體都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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