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還秦朝法律一個歷史真相嗎?
《雖嚴且公,雖苛且正──秦代法律芻議 》——朱筱新
秦律極少見諸史籍,然其嚴苛則早已為史家所論及。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簡上,抄錄有秦代法律,其律文規定確實嚴苛,旨在維護統治者的權益。然而為穩定社會秩序,秦律文對官吏履行職責作出諸多規定,主要表現為職責分明、公私分明、是非分明。由此亦體現出秦律的公正性。因而秦律具有雖嚴且公,雖苛且正的特點。其體現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術之先進,讓後人嘆為觀止。
統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雲夢秦簡中也有明確的記載。其中有一篇秦國南郡(治今湖北江陵)郡守騰頒發給本郡各縣、道的文告。文告發佈於秦王贏政二十年(前272年),主要是強調法律的重要性,要求所屬各縣、道嚴格守法、執法。在其文告中明確指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治國安邦。即運用法律的手段,強行限制和規範人們的言行,嚴厲懲治危及統治和危害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為。但要營造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單憑法律的嚴苛,靠高壓式的統治還是不夠的,還必須使法律具有公正性,以便於人們接受和遵行。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秦律確實極其嚴厲,甚至採取「連坐」的辦法。「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不過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更強調區分主從、知情與不知情,反對不分是非,刑訊逼供。「「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但在雲夢秦簡的這則律文中,亦可以看出,一旦發生刑事案件,對於負有互保責任的鄰里也是要區分知情與不知情的,而且對於外出而不知情者,不追究其責任。可對於負責鄰里治安的官吏,儘管案發時不在現場,亦要治罪,這顯然是對其失職行為的處罰。
秦律對區分案件中的主謀和協從,也有明確的規定。「甲謀遣乙盜,一日,乙且往盜,未到,得,皆贖默」。如教唆未成年人作案,處罰更嚴。「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碟」。區分主謀和協從,有助於斷案的公正,使幕後策劃者及元兇受到應有的懲罰。
為了穩定社會秩序,秦律對兇殺、盜竊、鬥毆等擾亂社會治安的案件,在量刑和懲罰上也是很嚴苛的。如「口五人盜,減(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黔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黔剔(剿)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黔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薯(遷)之」。又如「或與人斗,縛而盡拔其須糜(眉),論可(何)毆(也)?當完城旦。但在處理時又要求嚴格區分是非,分辨不同的性質。其中尤以對盜竊罪的定性和量刑,最具代表性。如「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盜;不智(知),為收。」「削(宵)盜,減(贓)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可見,知情與不知情,在定性量刑上,是完全不同的。對知情不報者,必定治罪;而不知情者,則判無罪。
秦律的是非分明,還反映在秉公執法中。「口戍律曰:同居毋並行。縣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貨二甲」。對於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秦律規定嚴懲不貸。「捕貨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對於違法後能自首,或自己認識錯誤者,秦律有減輕處罰的規定。「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盜不為?自出,以亡論。其得,坐減(贓)為盜;盜罪輕於亡,以亡論」。被捕獲和自首,在量刑上有嚴格的區別。又如管理財物的官吏如出現帳目錯誤,有專門的處罰規定。「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貨官音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貨官音夫一甲,而復責其出毆(也)。……誤自重毆(也),減罪一等」。若系自己查出錯誤,可罪減一等。這說明秦律對於能自己認罪和自查問題,與拒不認罪是區別對待的,也是很公正的。
秦律還對舉報他人犯罪作了規定。其中又分舉報不實和誣告兩類情況,對舉報者的處罰也截然不同。「告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毋論」。「甲告乙盜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盜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如舉報與基本事實相符,而細節有出人,不予追究責任。即使是舉報與事實不符,若舉報者不是故意栽贓陷害,也只作為舉報不實。但如是故意栽贓,則判為誣告。從上述所舉的律文中,不難看出秦統治者對刑獄的審理是十分慎重的,並通過法律規範治獄,以使訊獄做到尊重事實,堅持原則。
《秦法治與德治兼用初探》—— 張建強
秦國是在商鞅變法後,才實現國富兵強的。對於推進這一變革的中堅力量「秦律」,卻被後人用簡單的「嚴苛」兩個字籠統概括。但隨著對秦出土文獻中所記載法律條文的仔細認識,學者們發現秦法並非「嚴苛」二字所能涵蓋的,秦統治者在依靠法律手段的同時,已認識到道德在保障社會安定方面的作用,並開始嘗試利用法律手段把這種作用予以合理推進。
雄才大略的秦始皇贏政建立的秦朝二世而亡,在後人心目中樹立的印象是秦統治者。殘暴不仁」,對民眾一味通過「嚴刑峻法」來控制。但隨著對一系列出土的記載有秦法律條文的簡牘資料的研究。發現用「殘暴不仁」對秦統治者予以概括是不切實的,甚至是片面的。需要從更深層次、更廣闊的範圍對秦的統治進行正確的認識。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中共湖北省雲夢縣委領導下,湖北省博物館、孝感地區亦工亦農考古培訓班、孝感地區和雲夢縣文化部門,在雲夢睡虎地發掘了十二座自戰國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其中在第十一號墓出土了1155枚秦代竹簡,以及88枚已無法拼接的斷簡。這批秦簡的性質,大部分是法律文
書。不僅有秦律,而且有解釋律文的問題和有關治獄的文書程式。
從雲夢睡虎地秦簡所記載的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秦的統治者對於道德在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方面作用的重視,他們試圖運用法律的力量來保障道德有益作用的發揮。並且已經開始認識到法律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社會的功效,但法不是萬能的,必須有一些恰當的東西對法予以補充。我們的先民們以敏銳的目光選擇了道德作為對法律的有效補充,來更好的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孝敬父母
古語有云「百善孝為先?『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孝敬老人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孟子曰:「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意思是說「只要人人各自親愛自己的雙親,各自尊敬自己的長輩。那麼,天下自然就可以太平了。」自古「忠」、「孝」兩個字常連在一起使用,提倡孝道。對國家的長治久安有著深刻的意義。秦王朝制訂了法律以保障在道德規範失效的情況下。用法律對這一美德的維護。《雲夢睡虎地秦簡》的《法律答問》中抄錄有這樣的一則內容「歐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歐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秦人的道德約束力不是萬能的,總有失去效用的時 候。秦法規定了對於毆打祖父母,曾祖父母的人處以城旦舂刑罰的律條。《封診式·告子》記載「愛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日:『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已往執。令史已愛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日:『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這兩則案例都是關於孝敬父母的,秦法嚴厲懲處不孝敬父母的晚輩,雖有著深刻的政治目的。但也反映了自先秦以來形成的尊老敬老的社會道德風尚在秦代得到了更大的弘揚空間。二、夫妻和睦
俗話說「家和萬事興」。夫妻和睦是國家一直大力提倡的家庭美德的主要內容之一。在家庭關係中。夫妻關係是最基本的關係,夫妻關係在家庭中起著核心的作用,是文明幸福家庭的基礎。而且保持家庭的和諧,也可使社會發展有一個穩定的基礎。「妻悍,夫毆治之,央(決)其耳,若折支(肢)指、膚髓(體),問夫可(何)論?當耐。」夫妻之間有不同意見,吵架是很正常的.甚至打架有時也是難以避免的。但應把它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內,秦統治者深切的認識到社會最基本的組織單位內部的關係的穩定對整個社會秩序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啊!三、生命尊嚴
文明發展到今天,現代人對生存權的定義是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兒童的生存權是指每一個兒童都有生存的權利,包括兒童有生存的權利,以及有權接受可達到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轉的,是人得以存在的體現,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對於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維護人之生命安全成為法律的根本任務之一。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剝奪,從而維護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保障人的最高人格利益。而對於新生嬰兒的生存權問題,至今仍存在不重視的問題。而我國先民對這一問題是如何對待的呢?《法律答問》中有一段話「『擅殺子』,黥為城旦春。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毆(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東西,在兩千年以前的華夏族,以殘暴統治著稱的秦朝,對健全的新生嬰兒的生命的尊重,雖然與精神文明發達的今天有著不小的差距,但如果置身於歷史的長河中,怎不令人有所感觸,兩千年前我國的文明已經達到如此程度。四、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一種高尚的品質,是一種應該大力提倡的行為。「義」、「勇」二字最早起源於《論語》里「見義不為。無勇也。」孔子這句話的意思是:「見到應該做的事面不去做,就是沒有勇氣。」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要「見義勇為」。《法律答問》談到「有賊殺傷人衡術。偕旁人不援,而步中此壁(野).當訾二甲。」指出在大道上有人殺傷人,如果在旁邊的人不加援救,其距離在百步以內,應與郊外同樣論處.應罰二甲。「賊人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同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賊進入甲室,將甲殺傷。甲呼喊,他的四鄰、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如果沒聽到甲呼喊有賊,四鄰不在,不應論處。以此推論可知,如這些人在家將受到法律制裁。人人心中有正義,路見不平一聲吼是需要道德去控制自己的,但如果道德底線一旦被拋棄,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很難做出的。如果法律和道德同時起作用。對社會風氣的撥正是不可估量的。難怪商鞅在秦國改革秦後,經十年努力,就已做到了「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荀子親自到秦考察,他入境後「觀其風俗」,發現這裡「其百姓朴,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教敬、忠信而不桔,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子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朝閑,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故日: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荀子給了高度評價。有人認為雲夢出土的《秦律》與商鞅制定的《秦律》並不完全是一回事。雖有一定理由,但出土《秦律》是在商鞅《秦律》的基礎上經過發展、補充和積累而成,是商鞅《秦律》的直接延續,其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出土《秦律》雖然同商鞅制定的《秦律》並不完全是一回事,但是它同商鞅《秦律》的原貌是相去不遠的。秦統治者在我國歷史上以殘暴而成為後世學者口誅筆伐的主要對象,但通過一系列竹簡法律內容的揭示,我們看到了秦帝國統治者身上所閃爍的人性之光。在兩千年前的先民心中,已經如此重視道德在保持國家穩定、社會和諧中的作用,並試圖用法律的手段對這些道德的發揚提供保障,由不得我們後世之人對他們既感且佩了!
秦二世而亡的教訓我們應深以為誡,但他們對於法律和道德的相互關係的重視,對我國正在努力構建的和諧社會也是深有啟示意義的!
睡虎地秦墓竹簡
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這些竹簡長23.1~27.8厘米,寬0.5~0.8厘米,內文為墨書秦篆,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占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詳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其中《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為原書標題,其他均為後人整理擬定。
秦律十八種:共202簡,位於墓主身體右側,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包括《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等18種,律名或其簡稱寫於每條律文尾端,內容涉及農業、倉庫、貨幣、貿易、徭役、置吏、軍爵、手工業等方面。每種律文均為摘錄,非全文。
田律:農田水利、山林保護方面的法律。
廄苑律:畜牧飼養牛馬、禁苑林囿的法律。
倉律:國家糧食倉儲、保管、發放的法律。
金布律:貨幣流通、市場交易的法律。
關市律:管理關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業生產定額的法律。
徭律:徭役徵發的法律。
司空:規定司空職務的法律。
軍爵律:軍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設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核驗官府物資財產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傳食律:驛站傳飯食供給的法律。
行:公文傳遞的法律。
內史:內吏為掌治京城及畿輔地區官員的法律。
尉雜:廷尉職責的法律。
屬邦:管理所屬少數民族及邦國職務的法律。
效律:共61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厘米,寬0.6 厘米。標題寫在第一支簡的背面。規定了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賬目作了詳細規定,律中對兵器、鎧甲、皮革等軍備物資的管理尤為嚴格,也對度量衡的制式、誤差作了明確規定。
秦律雜抄: 共42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錄的11種律文,其中與軍事相關的律文較多。
法律答問:共210簡,位於墓主頸部右側,簡長25.5厘米,寬0.6厘米。以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及律文的意圖所作解釋,相當於現時的法律解釋。主要是解釋秦律的主體部分(即刑法),也有關於訴訟程序的說明。
封診式:共98簡,位於墓主頭部右側,簡長25.4厘米,寬0.5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簡文分25節,每節第一簡簡首寫有小標題,包括:《治獄》、《訊獄》、《封守》、《有鞫》、《覆》、《盜自告》、《□捕》、《盜馬》、《爭牛》、《群盜》、《奪首》、《告臣》、《黥妾》、《遷子》、《告子》、《癘》、《賊死》、《經死》、《穴盜》、《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還有兩個小標題字跡模煳無法辨認。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及對桉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桉例。
編年紀:共53簡,位於墓主頭下,簡長23.2厘米,寬 0.6厘米。簡文分上、下兩欄書寫,逐年記載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滅六國之戰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經歷等。
語書:共14簡,位於墓主腹下部,簡長27.8厘米,寬0.6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
為吏之道:共51簡,位於墓主腹下,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內容主要是關於處世做官的規矩,供官吏學習。
日書:甲種《日書》共166簡,位於墓主頭部的右側,簡長25厘米,寬0.5厘米,兩面書字。乙種《日書》共257簡,位於墓主的足部,簡長23厘米,寬0.6厘米,最後一簡簡背有「日書」標題。甲種《日書》載有秦、楚紀月對照。
《論秦朝法制的得失》-劉羽(節選)
從雲夢秦墓竹簡的記載看,秦朝的行政性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司法制度等方面較前期均有所發展和創新。秦律是在法家的重刑主義理論指導下制定出來的,法網嚴密,輕罪重罰是其基本特色。秦律對漢及漢以後的各個朝代產生了長遠的影響。同時,秦的嚴刑酷法的立法思想和「焚書坑儒」的種種行為也為後世提供了血的教訓。
秦朝的法律制度給了我們很多啟示,也為我們提供了很多教訓,我們應該正確的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同時,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們現今甚至是以後的領導者的重視。
說得很好,我們中國人很善於掩蓋真相,只要把前人扳倒就會一味否定,但是不以事實為依據。可是秦朝與我國也有相似之處:法律很明確,但是執法者卻不依法行事。估計就是貪官污吏太多所以才迫使人民起義吧,秦律其實不是「苛政」,我的觀點又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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