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狗粉公然宣布已投毒事件?


從定性角度來說,在各地的狗肉市場投放慢性毒藥,性質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分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學理上有危險犯和實害犯之分,即使當事人的投毒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即通常所說的「投毒未遂」,仍然予以刑事處罰,這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質十分嚴重,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刑法分則專門規定了處罰未遂犯。若已造成嚴重後果,如造成重傷或死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則最高刑是死刑。

另外,若當事人僅僅是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比如食鹽、白糖),並非「慢性毒藥」,只是意欲對狗肉市場造成恐慌,可能構成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即投放虛假的毒害性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處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連食鹽都沒投放,只是為了逞口舌之快在微博上造成恐慌,也就是俗稱的「造謠」,仍然可能進入刑法的視域。根據2013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尋釁滋事罪這一條款在刑法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指實施諸如隨意毆打、強拿硬要、起鬨鬧事等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去年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對信息網路時代的言論實施了一定的控制,在網上造謠生事引起嚴重後果可以比照在現實生活中實施的行為,這也是司法隨著時代而發展的體現。至於具體的量刑,可能要看轉發的數量。


私以為涉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


看標題我還以為谷歌的粉絲投毒殺果粉、軟粉了。。。


名字是流浪寵義工,我們吃得也未必是流浪寵吧,干她屁事。


投毒罪啊。而且這是危險犯,即使未實現危險後果也已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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