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都有什麼權力?
有種說法說,美國換誰當總統都一樣的。反正總統做啥都要受限制。
想要明白美國總統(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POTUS)的權力,首先要看看總統在美國的憲政框架中被賦予的角色。然後,我們再來談一談為什麼會有「美國換誰當總統都一樣的。反正總統做啥都要受限制。」這樣的說法。
美國總統在美國憲政框架內的角色是行政端的首腦,其下職責有二:
1.美國三軍統帥(Commander-in-Chief);
2.主管行政機關。作為美國三軍統帥,美國總統是美國軍隊的最高領導人,通過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和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等渠道指揮陸、海、空三軍。儘管宣戰權屬於美國國會,但總統有權(a) 不經宣戰即展開軍事行動,包括情報活動。例如之前對利比亞展開的空襲,以及對巴拿馬、格拉納達的軍事行動等,都是由總統不經國會宣戰直接授權的軍事行動。而作為行政首腦,美國總統的權力範圍則與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息息相關,因此以下討論有三:
1.行政端(Executive Branch)內部的權力2.與立法端(Legislative Branch)相關的權力3.與司法端(Judicial Branch)相關的權力在行政端內部,美國總統擁有(b) 人事任免權。聯邦政府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理論上來講都在此範圍內。一般來說,我們關注比較多的是白宮內部官員、內閣成員、駐各國大使等等。而作為行政端,聯邦政府的職責就是執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同時,美國總統也通過國務院(Department of State)直接負責美國的外交政策。(c) 對他國政府的承認、建交以及締約等,都在美國總統的職權範圍內。此外,美國總統以及行政端的其他人員還擁有(d) 行政特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即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無視立法端或司法端對特定信息的傳喚(不過在尼克松和柯林頓之後,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總統個人的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均不在特權範圍內)。而與立法端聯繫起來看,就有意思多了。所有的法案經美國國會兩院投票通過後,都會遞交至總統,待其簽署。這時,美國總統有權力將該法案(e) 否決(veto),也可以選擇不置可否(如果十日後國會休會,則法案無效;否則法案將自動生效)。此外,作為總統權力較為模糊,可能也是最大的一點,總統可以(f) 簽署「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行政命令理論上來講只能存在於
「執行立法端所制定的法律」這一職責框架內,不能取代立法,但是在實踐中經常起到與立法無限類似的效果。例如老布希總統頒布的第12711號行政命令,就是在否決了國會議案後又頒布的替代品。另一方面,與司法端聯繫起來看,總統首先擁有(g) 提名聯邦法官的權力,其次可以簽署(h) 特赦令。後者恐怕是美國總統最大的特權,也頗具爭議。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尼克松面臨刑事訴訟及彈劾選擇主動辭職,而副總統福特宣誓就職後在第一時間簽發尼克松的無條件特赦令,助其免於被起訴。此外,每年感恩節,美國總統都會在電視直播下向一隻火雞行使特赦權。
以上,就是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統帥及行政首腦的一些核心權力範圍,至於其他如國情咨文,以及一些象徵性的職責與權力,就不在此多加論述了。所以接下來,就讓我們圍繞以上這些權力,探討一下,美國總統所受到的限制。
(a) 不經宣戰即展開軍事行動:一般來說,總統繞過國會直接授權的軍事行動在時間上有限。1973年戰爭權力決議限定的上限是60天+30天撤軍期,但美國總統並不是沒有違反該決議的先例。不過最重要的是,國會擁有向軍隊撥款以及立法節制軍隊的權力,這才是關鍵所在。如果國會切斷了軍隊的預算,則總統的命令也自然無法落實。
(b) 行政端人事任免權:儘管提名權屬於總統,但大部分高級官員的最終任命依然需要參議院的批准。總統也不是想炒誰魷魚就能炒誰魷魚的,有些時候也會受到國會的節制。比較極端的一個例子,就是林肯之後的安德魯.約翰遜(Andrew Johnson)總統彈劾案。南北戰爭後,接任林肯的副總統安德魯.約翰遜是來自南方的民主黨人,而國會則被激進派共和黨控制,因此在南方重建的問題上產生了巨大的分歧。激進派共和黨試圖完全推倒南方舊秩序重來,而安德魯.約翰遜則想儘力維持舊有的社會體系。儘管共和黨控制了立法機關,但南方的實際控制權在聯邦軍隊佔領軍手中,而三軍統帥正是總統。好在當時的美國戰爭部長也是激進派共和黨人,所以國會特地通過一法案,規定總統未經國會允許,不得任意解除閣員的職務。這一法案是為當時的戰爭部長量身定做的,由於涉嫌違憲而在20年後被國會推翻。由於矛盾叢生,約翰遜總統最終忍無可忍下令解除戰爭部長埃德溫.斯丹頓(Edwin Stanton)的職位,因此國會以總統違法為由發動彈劾案。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件總統彈劾案,最終以一票之差彈劾失敗,這一結果也被認為是維護美國憲政體系的重要案例。
(c) 對他國政府的承認、建交以及締約:與他國簽訂的條約亦須經過國會投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正式生效。
(d) 行政特權與國家機密特權:基本僅適用於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例。總統個人所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在保護範圍內。
(e) 否決:總統的直接否決可以被國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推翻(override)。例如前面提到的安德魯.約翰遜彈劾案,在最初國會通過禁止總統任意解除閣員職位的法案時,就遭到了約翰遜的否決,但被國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而在老布希的案例中,國會以幾票之差未能成功推翻老布希的否決,但由於展現出的力量,迫使老布希簽署了內容相近的行政命令。
(f) 簽署行政命令:前面提到,這是總統權力中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同時也是爭議最大的環節之一。國會不能直接推翻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但是可以通過設立相悖的法案進行節制,或者在撥款方面進行節制。不過,總統依然可以對國會的相關立法行使否決權,而國會一旦無法推翻其否決,則該行政命令仍將生效。
(g) 提名聯邦法官:需要強調的是,總統僅擁有提名權,不僅需要得到國會的批准,更無權解除在任聯邦法官的職位。聯邦法官的任期基本上可以視為終身制,只有眾議院可以對其進行彈劾。值得一提的是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1937年試圖向最高法院「塞人」的努力——由於最高法院對其「新政」並不認同,羅斯福試圖由國會立法增加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以曲線獲得最高法院的多數席位,但最終在立法過程中失敗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由於美國憲政體系的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互相節制(checks and balances)與兩黨制(bipartisanship)。美國總統受到立法端與司法端的雙重節制,尤其當三權之間具有黨派之爭時。儘管總統的權力一定程度上也作用於立法端與司法端,但受到的掣肘更多。
而最重要的是,美國的憲政體系自始就極大程度上保證了其制度的剛性。任何對制度本身的修正都需要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合作,並不是任何一端獨立可以完成的。而行政端,作為制度本身的執行者,更是在制度設計上就被極大程度地限制了其改變制度的可能性。因此,才可能會有「美國換誰當總統都一樣的。反正總統做啥都要受限制。」這樣的印象。
謝邀
這問題太難答,覆蓋面太廣,我又不想背教科書,就隨便說兩句。
美國憲法有雲,
The executive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a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看上去,是三權分立里的專管執法權。
但,美國憲法里還強調了制衡,所謂制衡,是以犧牲三權分立為代價的。就是說,三權並不幹凈的分開,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樣才能制衡。
比如,總統說是管執法權,但,憲法里也說了,
He shall from time to time give to the Congress information of the state of the union, and recommend to their consideration such measures as he shall judge necessary and expedient(總統應時時向國會報告美國國務情形,並以本人所認為必要而便宜之政策咨送於國會,以備審議,第二條第三項)。這在二十世紀,當總統職位變得重要起來時,每年做國情咨文(state of the union speech),總統向國會傳達主要立法意向,就在某些人看來,像是總統在插手國會的立法權。
事實上,美國憲法的定義里有不少含糊的地方,可以讓後來人進行發揮。畢竟法律寫得太死,就沒有了變通的餘地,寫得太活,也就無以憑據。比如 "take care" clause 里說總統應
he shall take 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注意一切法律之忠實執行,第二條第三項)就是一個可以有相當解釋自由度的重要條款:一個法律,如何才叫忠實執行?類似的不僅在執法權里,在立法權里,有一個著名的"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說國會可以:
To make all laws which shall be necessary and proper for carrying into execution the foregoing powers, and all other powers vested by this Constitution i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ny department or officer thereof.( 為執行以上各項權力,或為執行本憲法授予美國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機關或官員之權力,國會得制訂一切必要而適當之法律。第一條第八項)本來給國會設立了十多條具體的立法項目來限制國會,最後來這麼一句,上面全白說了。先寫這麼多,以做參考,以後隨想隨說。提議權,所有的提議都要其他部門審批。還有豁免權是他獨有的。(豁免權不需要審批)
這要看總統有多大的能力,如果他有能力,突破憲法不成問題,如果他沒能力,憲法規定的權利也未必拿的到,總統就像是皇帝,皇帝具有無限權力這只是個理論,皇帝真這麼牛逼。為啥還有被太監殺得,被大臣挾持的??如果你相信憲法,而不是實力,豈不是有點太迂腐,正如高曉松所說,在美國誰都可以當總統,誰當總統對美國都不會有影響,那問題來了,誰么樣的 國家總統誰當都可以?,那自然是誰當都不會對國家產生影響,什麼樣的總統對國家沒影響?答案是沒有實權的總統?那問題來了,既然這個總統沒有實權,誰當都行?你每年花幾個億選舉他幹啥?擺著看么?或者就是一場作秀?如果他想做點實事,比如肯尼的那種打算收回美聯儲的,,可能會被打死在街頭?他越權了么?也許沒有,但是沒有實力,擋子彈,死得其所。這世界看上去有法律,有民主,還有各種宗教,文明,說白了,最後核心看實力,你有實力,你就是文明,不文明的印第安人只能被殺死,為什麼印第安人那種不叫文明?誰規定的?印第安人亂殺過誰么??這不是重點,重點是你沒實力,我說你沒有文明,你就是沒有。
摘自《未來10年:誰將實現雄霸夢》,在此不評論書的好壞,僅以此摘抄的幾段話,希望能夠在某種程度上對解答題主的美國總統有那些權力、是否換誰當總統都一樣的問題有所幫助。
作為掌管國家的經濟和軍事決策的美國總統,他的所作所為將影響所有世界其他各國與各大洲人民的生活,甚至遠遠超過他們本國政府的決策。就2009年諾貝爾頒獎委員會給無功的奧巴馬授予和平獎而言,世界已潛意識地接受,美國總統有著舉世無雙的政治地位。
美國總統是唯一一個能將國家制度與個人決策合二為一的職位。無論是在參議院還是聯邦法院,人們各執一詞、互不相讓,但是獨攬行政大權的只有經過全體公民選舉與官方授權的總統。
在美國的民主制度下,雖然總統在獲取權力的同時必須與國會及人民相一致,但隨著美國遭遇到的挑戰越來越大以及潛在的威脅日漸緊逼,總統可能會需要甚至擁有更大的、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凌駕於憲法之上。
開國先賢為如何在共和體制的約束下進行美國統治指明了方向。設立總統一職不僅是共和體制的化身,同時還是獨裁政治的貴族政治的代表。這也就是說,美國總統在國內處處掣肘,而在國外大權獨攬。
在國內事務方面,總統在享有憲法賦予權力達到的同時,不得不時刻應對自行其是的參眾兩院以及高深莫測的最高法院,此外,美國的經濟掌握在投資商、經理人、消費者以及聯邦儲備銀行的手裡,不僅各州大權在握,而且民間社會,如宗教、媒體、大眾文化和藝術也不受總統約束。然而在對外政策方面,沒有任何其他個人的力量能夠與賓夕法尼亞大道1600號白宮的主人相提並論。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為合眾國陸海軍總司令,並在各州民團奉召為合眾國執行任務時擔任統帥。"這是唯一一項專屬總統而不需要與國會分享的權力。儘管締結條約、達成協議、制定預算以及宣告開戰必須事先徵得國會許可,但掌管三軍的卻是總統一人。然而在過去這些年中,那些曾用於約束總統外交的憲法條款已棄之不顧。雖然締結條約需要經過參議院許可,但是今天的這種情況下很少出現,只要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或者相互諒解,就可以秘密締約。如此一來,總統就能夠對外交政策進行有效的操作。同理,迄今為止,國會先後5次宣布美國進入戰爭狀態,但實際上總統派兵介入世界各地衝突的次數遠遠不止5次。因此,就現在及未來而言,從世界範圍來看,總統不受任何約束並且獨攬大權,唯一的限制就是他個人怎麼用權。我只是想知道美國總統行使宣戰權的條件是什麼?
美國總統備忘錄究竟有多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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