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國發生類似《熔爐》里的集體性侵或暴力事件,該如何引起公眾乃至官方的注意而使犯罪方得到應有的懲罰?

通過媒體和影視似乎是不可能的了,題主能想到的只有靠微薄和天涯等社交網路引起網民們的注意,但類似的案件結果貌似都不盡人意?


唐慧案

2006年10月,時年僅11歲的永州女孩樂樂(化名)失蹤。

後經查實,樂樂被朋友周軍輝騙奸並被脅淫,三個月里被強姦一百多次。受害人母親喬裝打扮確定情報後,請兩名親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兒。

此後,唐慧為女兒的遭遇奔走各處上訪,上訪中屢屢受到不公正對待,被抓被打。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上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姦罪,上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對兩人進行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Contact foreign media, gain international influence,however ,this may be void and always dangerous.


以下是媒體對唐慧案的不同報道。希望大家可以在看完上面對唐慧案的回答後聽聽不同的意見。

一 唐慧案:真相大白後的痛定思痛

文/陳傑人

引起國內外媒體廣泛、持續關注並在網上被熱炒的湖南永州唐慧系列案件,因為最新一期《南方周末》的深度報道,讓人有了徹底顛覆、恍若隔世之感。根據該報道還原的大量細節,那個曾經披著「偉大母親」、「悲慘母親」外衣的唐慧,用網友的一句話說,是「騙了所有善良的人」。(詳見http://www.infzm.com/content/93029)

唐慧案的核心和基礎,是被輿論一直定調的其11歲女兒樂樂被「強迫賣淫」,但報道指出,樂樂從外表上看像個十七八歲的女孩子,她最初在溜冰場認識19歲的周軍輝後主動聯繫周並留宿周的住處發生關係,後被周介紹去自家附近的休閑屋賣淫。此事被唐慧等親屬發現後,警方出警解救,樂樂不願意走,是唐慧把樂樂從賣淫場所「拖走」。而在平時的賣淫中,樂樂也並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自己還可以外出上網。

報道提到,該案在最初的偵查中,周軍輝等人並無「強迫賣淫」的罪名和事實,只是後來唐慧採取各種極端手段上訪、鬧訪,堅定要求判處本案全部7個被告人死刑,辦案機關才慢慢在案件中增加了所謂「強迫賣淫」的因素,及至今天,唐慧最受人們同情和關注的,依然是她女兒被「強迫賣淫」。

更荒唐的問題還在於,在當地法院對樂樂賣淫案的審理過程中,唐慧採取了包括長期佔領法庭庭長辦公室在內的各種極端手段,只要法院不順從她的意願,她就堅定地「鬧」著,永州中院和湖南高院在多次審理、判決中深受其擾,以至於永州中院在下達判決前先讓唐慧看判決書草稿並修改。而在庭審過程中,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時,唐慧居然從旁聽席衝到辯護席就要打律師。

考慮到唐慧無休止的纏訪、鬧訪和擾亂辦公秩序,永州決定勞教她。現在看來,這個勞教決定確實是個大錯特錯,它錯在完全不應該適用勞教規定,如果確認唐慧的鬧訪和纏訪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就可以依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而正是這個可能在官方覺得是妥協的「勞教」方案,引起了輿論的持續關注,以至於唐慧在輿論的造勢下越走越遠。

縱觀此案的發生髮展歷程和今天漸次浮出的真相,各有關方面都有很多深刻的教訓需要汲取。

首先,即便看到現在媒體報道出來的真相,我並不想用「騙」這個詞來形容她的心態和言行。說白了,唐慧的所作所為,無非就是一個市民在自家利益受損、試圖尋求更大補償時所自然而然產生的反應,並基於這種反應營造形象、博取同情。但問題是,唐慧沒有「騙」,不等於其他人沒有「騙」,至少可以說,唐慧成了某些人操縱輿論忽悠公眾的最佳道具。

其次,從唐慧被勞教之事披露伊始,整個輿論立即陷入了近乎癲狂的狀態。在網上,唐慧被塗抹上「悲情母親」的色彩,甚至連她的反覆纏訪行為都被披上「偉大母親」的光彩。廣大網民不假思索,不問真相,不究原有,就被少數人牢牢地牽住了鼻子,成為這些人製造輿論的忠實擁躉。甚至,當唐慧已經得到10萬美元捐助後還刻意宣稱自己「連買票去法院打官司的錢都沒有」,這樣的悲情造勢,也成了廣大網友如痴如醉的同情對象。現在看來,網民本身是善良的,但這種善良,被隱藏在唐慧背後的少數人成功利用和操縱。所以我要說,這個事件的最大受害者,恰恰就是曾經陷入癲狂狀態的廣大網民。

第三,面對唐慧的無理纏訪和過度要求,特別是在該案本無「強迫賣淫」情節的情況下,唐慧堅持要求判處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永州的政法機關為了息事寧人,違心順從唐慧的要求,把案件過度升格並判處兩名被告人死刑,這是維穩壓力下地方掌權者犧牲法治原則維護自己政治利益的表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湖南兩級法院對該案幾名被告人的判決尤其是死刑判決,已經從程序上失去了正當性,理應重審。

其實,早在唐慧案剛剛成為輿論熱點之際,我曾發表文章《唐慧案:兩種價值觀的危險碰撞》,曬出了唐慧要求判處7人死刑的書證圖片,指出輿論對唐慧的聲援是因為反對勞教制度,反感永州對上訪者施行勞教,但我也指出,如果為了反對勞教制度,就支持唐慧的無理要求,那客觀上會支持死刑濫用。在死刑和勞教問題面前,我們到底應該如何抉擇?(見http://chenjieren999.blog.163.com/blog/static/18309409020127801733790/)這篇文章提醒了一部分網友和學者,但遺憾的是,仍有部分網民,在狂熱的情緒中一發不可收,依然如痴如醉地把唐慧視為「悲劇英雄」並堅定地、甚至不顧原則地維護她。

這是唐慧要求判處7個被告人死刑的上訪信,上面按有她的指印

第四,面對如此狂熱的輿論以及明顯以偏概全的事實信息,從新華社、人民日報、CCTV等素以嚴肅、謹慎自居的官媒,到各地的市場化媒體,都沒有去獨立、客觀地深入採訪,而是人云亦云地跟著起鬨,以至於在各界媒體的反覆包裝和傳播中,唐慧由一個非理性鬧訪者變成了維權英雄。直到今天,當《南方周末》還原事實真相後,很多媒體才後悔莫及。

不管是官媒還是市場化媒體,不管其政治立場如何,都需要遵守共同的媒體倫理準則——客觀、真相、理性。而在唐慧案中,絕大多數媒體都被輿論的操縱者牽著鼻子走,連「獨立報道」這個基本準則都忘記了,實在太不應該。我也注意到,即便有些媒體前往永州採訪,也是帶著觀點去的,即先假設唐慧是被害人,然後努力尋找對唐慧有利的事實和證據,繼而在後續報道中為唐慧案背後的操縱者搖旗吶喊。

如果說,廣大網民基於善良情感,並因為獲取信息的不便而容易被欺騙,那麼,作為以調查採訪為天職的媒體,也陷入集體無意識的癲狂狀態中,足見其職業精神的缺失。

如果說,唐慧事件中曾經被刻意渲染的諸多假象,給廣大網名帶來了精神上的憤怒和痛苦,那麼,現在看到真相之後的反思,則是必須經歷的痛定思痛。

今天,我們根據嚴肅媒體報道出來的事實和細節,對唐慧事件提出檢討和反思,網民反思自己為何缺乏獨立思考和質疑精神,媒體反思自己為何在少數人刻意營造的輿論喧囂中忘卻了職業倫理,湖南官方反思自己為何基於維穩的壓力而失守法治底線,通過這些痛定思痛,才能避免下一個類似鬧劇的重演。

當然,檢討唐慧事件,不等於否定該事件所帶來的討論價值,比如,通過這個案子,我們更加發現勞教制度的不合理,通過這個案子,我們也會更深刻地感到,在互聯網泥沙俱下的信息爆炸態勢下,作為一個最普通的善良網民,我們每個人,其實都上了深刻的一課。 (轉自新聞報道)

二 南方周末質疑唐慧干預司法

南方周末質疑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核心證據不足 量刑過重

在永州市勞教委敗訴、「上訪媽媽」唐慧贏得她應有的勝利之後,南方周末回到這一事件的原點——唐慧女兒樂樂被迫賣淫案,重新審視這樁引發國人極大注意、判決兩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作為唐慧事件的起點,此案存在核心證據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壓力影響等情況;而被告人親屬與代理律師甚至相關司法機關,也認為判決結果因壓力導致量刑過重。

我們也關注唐慧對案件發展的影響。唐慧曾自述「通過以死相逼和不斷上訪,迫使案件走向正軌」,在這一過程中,此案是否始終保持在法治軌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價值。

上訪是唐慧維護女兒及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而上訪給當地帶來激增的「穩控」壓力,既使相關部門做出拘留乃至勞教唐慧之舉,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訪考核達標與唐慧的訴求綁在了一起,形成極其微妙的共生關係,這正是信訪與「穩控」合力導致的奇特圖景。

綜觀唐慧事件,信訪與「穩控」這一對矛盾關係產生的效應,作用在每一關鍵節點。由此主導的過程,是否可稱司法進步的方向?這正是我們重新審視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終於贏得勝利之後,我們也鬚髮問:法治是否同樣獲勝?】

因為缺乏「強迫」證據,永州警方是以「介紹、容留賣淫」立案,其後罪名逐漸上升至「強迫賣淫」。

上級批示後,警方加大辦案力度,唐慧女兒的陳述中被「強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細節卻與前期陳述不符。

辦案警察回憶,一份落款為2007年1月13日的關鍵證據,在當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還從未有過。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數十名媒體記者的注視下,湖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永州市勞教委敗訴。「上訪媽媽」唐慧最終贏得了這場萬眾矚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輿論視為推動勞教制度改革的「一場偉大勝利」,唐慧也成為與制度存廢緊密相連的公眾人物。她被媒體冠以「偉大母親」稱號:「用一個母親弱小的身軀維護著司法的威嚴與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還有不為公眾熟知的複雜一面。從頭梳理「唐慧案」的發展路徑,南方周末記者發現,「唐慧案」的核心——其女樂樂(媒體報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強迫賣淫、強姦案(以下簡稱「樂樂案」),從立案到審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規。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終審結果是:兩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一個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訪刑法學者均認為,如此重判實屬罕見。

該案並沒有隨著唐慧勞教案的結束而塵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兩名——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複核程序中。唐慧對南方周末記者稱,對於該案她現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訴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開始了各自的上訪之路。他們不認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並認為:判決量刑過重。

在採訪過唐慧的一位記者看來,唐慧女兒案子偵破和審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訪的六年。「幾乎在每一次案件節點,都有唐慧激烈上訪的記錄」,「從最開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唐慧跪見公安局長開始。唐慧六年來從永州跪到長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敘述,樂樂案從一開始就無法正常進行,是她通過「以死相逼」和不斷上訪,迫使該案走向正軌。梳理案件發展過程,的確每一個節點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強力影響。關鍵在於,在唐慧的影響下,此案是否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之上?

警方缺少「強迫」證據

按照唐慧曾經的代理律師胡益華的劃分,「唐慧案」應該由三個案子組成:一是女兒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姦的刑案,一個是唐慧被勞動教養行政複議案,一個是唐慧被勞動教養國家賠償案。

刑案是整個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訪因刑案引發,勞教則因上訪導致。此案已歷時近七年,先後經過五次開庭、六次判決和裁定。其主要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存在「強迫」樂樂賣淫的行為。

湖南高院的終審裁定書查明了「樂樂被迫賣淫案」的發生過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歲的樂樂一人到家附近的一個旱冰場溜旱冰。看到周軍輝(19歲,附近一理髮店打工仔)溜冰技術很好,便主動與之交談;當晚,兩人來到一個出租房看碟,發生了性行為,並留宿於該房間。次日,兩人一起吃完早飯後,在回理髮店途中,被樂樂的舅媽發現,並將樂樂帶回家中。10月3日下午,樂樂給家人留下一個字條後離家出走。她找到周軍輝,並被後者介紹到「柳情緣休閑中心」(以下簡稱「柳情緣」)賣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發現。

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均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帶走樂樂的周軍輝和柳情緣老闆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書中,認定樂樂被「強迫」賣淫的證據,主要是樂樂本人的陳述。終審裁定書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衝突:秦星安排樂樂去賣淫,樂樂不從,與秦發生爭吵,樂樂朝秦星臉部打了一巴掌,陳剛見狀也朝樂樂臉部打了一巴掌,並講沒大沒小的。樂樂便哭。周軍輝聞訊趕到「柳情緣」後亦朝樂樂臉部打了一巴掌,並要樂樂尊重老闆,不要和老闆吵架。

秦星、周軍輝則完全否認對樂樂曾有強迫行為。秦星對於那次衝突的起因另有說法:因為樂樂喝了酒,自己講了她,樂樂不高興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後才有後面被陳剛和周軍輝打。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決也提及那次衝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決書中,樂樂就承認先打秦星一巴掌,但這一細節直到湖南高院終審時,才被列入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中。

「柳情緣」三名性工作者作證稱,秦星沒有強迫行為。秦星的一審辯護律師徐天橋稱,樂樂在賣淫期間並沒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網。

幾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橋調查時均陳述店內沒有對任何人進行強迫接客的行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憶:「樂樂是她母親和舅舅來拖回去的,她自己還不願意回去,願意繼續在店裡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隊警察楊軍祥是最早的承辦人之一,他對南方周末記者回憶,在接到樂樂家人電話去休閑屋「解救」樂樂時,發現樂樂不願走,最後唐慧將她拖走。

警方在偵查中還發現,樂樂賣淫的一家賓館,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記者查證,唐慧母女原來的租住地,離「柳情緣」距離約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樂樂是幼女也成為該案爭議焦點。依照中國刑法,不滿14周歲女性為幼女,對其的性侵害行為將加重刑罰。秦星和「柳情緣」其他工作人員均稱,當時都不知道樂樂年僅11歲。根據樂樂本人的陳述,她被周軍輝介紹到柳情緣「上班」時自稱15歲。

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還有一份家人尋找樂樂時的「尋人啟事」,裡面提到的樂樂身高數據,確實明顯超出一般11歲女孩。

一名被警方詢問的嫖客陳述:「在網吧上網碰到一個女孩子……告訴我她17歲,從外形看估計差不多」。

最初負責偵辦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隊一開始對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立案(該罪名一般情況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偵查一個月後,零陵分局刑警大隊還是因為缺少「強迫」的證據,仍認定秦星僅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如何寫進起訴書

立案罪名開始發生變化,始於唐慧「跪見」永州公安局長。

2007年2月14日,時任湖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長接到唐慧反映女兒案情的來信後,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視,依法懲處」;2月28日,經唐慧「跪見」,當時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長劉建寬批示要「務必嚴懲徹查,並追究民警辦案不力的責任」。

警方自此加大辦案力度。

樂樂案中的一份重要證據,是落款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樂樂的個人自述,其中詳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強迫賣淫的過程和細節。

該案被告人陳剛的一位代理律師分析發現,在案卷材料中,辦案後期,樂樂的陳述中對被「強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細節卻與前期的陳述不相符。

比較落款為1月4日的三份詢問筆錄和落款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發現,自述增加或改變關鍵內容包括:

關於如何認識被告人周軍輝:隱去了在溜冰場主動與周交談的內容;增加在去柳情緣之前周對她威脅說「把你的醜事告訴同學和老師」。

關於10月3日開始去「柳情緣」「上班」:1月4日的陳述為「去了酒店,發現是賣淫,我講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說來都來了回去幹什麼」;1月13日的陳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闆娘罵了一頓」、「霞霞說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關於在店內「上班」的情況:增加「一次偷打電話被陳剛綁起來」的內容。

而辦案民警楊軍祥明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他於當年2月份脫離該案之前,案卷里都還沒有這份落款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給樂樂所做的一份詢問筆錄中,樂樂的說法就與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連錯別字都一樣,如均有「不聽話的下場是悲喪(悲哀)的」(周軍輝威脅樂樂時的話)。有「照抄」之嫌。

隨著辦案力度的增大,該案被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賣淫罪」變成「組織賣淫罪」。後罪較前者更重。

之後,該案的定性愈加嚴重。

在刑事案件的辦理中,負責起訴的檢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級別高低往往決定著案件性質。基層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沒有管轄權。2007年6月,在聽說該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區檢察院起訴時,唐慧假扮柳情緣老闆秦星的家屬,去該檢察院打探案情,確認該案是在零陵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唐慧隨後找到永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要求由市檢察院公訴。在被拒絕後,唐慧「靜坐絕食兩天」。最終該案改由永州市檢察院公訴。

永州市檢察院最初負責此案審查起訴的是檢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憶,屈認為該案中缺乏被告人「強迫」樂樂賣淫的事實和證據,因此決定以「組織賣淫罪」(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時的「介紹賣淫罪、容留賣淫罪」要重)起訴。得到此消息後,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針一拔」,再次找到檢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檢察院立案大廳跪了18個小時,其結果是檢察院更換了公訴人,製作了新的起訴書,特別是將「強迫賣淫罪」寫入其中。該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統一位領導至今仍認為,就事實和證據來看,警方當初對案件的定性沒錯,該案由區檢察院起訴也沒錯。

量刑是否過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樂樂案作出一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處死刑,陳剛、劉潤被判處無期徒刑,蘭小強、蔣軍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處六名被告人共賠償被害人9萬元。(被告人」秦斌當時逃逸,2010年歸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訴。永州市檢察院則提起抗訴。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決中被認為「犯了低級錯誤」,因家境不好,周軍輝的家人未給其請律師。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但沒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然而,據說由於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軍輝會判死刑,因此並未指定律師。被告人上訴之後,湖南省高院沒有開庭,直接將此案發回重審。

在第一次發回重審開庭的法庭辯論階段,秦星的辯護律徐天橋論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從旁聽席衝到庭上舉手要打,徐見勢不妙,趕緊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門外。此事在永州律師圈迅速傳開來,以後再開庭時,被告人的律師們均「小心」了許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對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審判決,維持了原判。但判詞中刪去了一審中「情節惡劣、民憤極大」等字眼。

重審判決後,從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長張曉龍的辦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張曉龍在此期間被法院允許在家休假。

唐慧解釋,這次抗爭的原因是法院審理超出時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給唐慧的一份「信訪答覆」,唐慧的另一個上訪原因是「民事賠償太少」。

第一次重審之後,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訴。湖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再次發回永州中院重審。

秦星的死刑複核律師彭剛透露,在這一次發回重審時,湖南省高院在內部材料上明確認為對被告量刑過重。

2010年11月24日,樂樂案第四次開庭審理,在庭審進行當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這次開庭,否則將「死給你們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發現「合議庭對犯罪分子家屬異常好。不顧違反法律,允許犯罪分子家屬到庭審現場旁聽」。

唐慧所說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後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於2010年7月被抓獲。永州中院決定將其與秦星等人合併審理。

據一位被告人的律師透露,在此次開庭前的歷次開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為由拒絕讓被告人家屬旁聽。但案發時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許其父一人旁聽庭審。

這次開庭最終取消。此外,永州中院還同意唐慧意見,整個刑一庭迴避此案。在當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要求整個刑庭法官迴避,在司法實踐中非常罕見。

更換了法官之後,唐慧向永州中院稱:判決書出來之前,她和家人將留在法院立案大廳。唐慧最終在法院滯留15天。

民主與法制報社記者廖隆章獲得的一份內部材料中有如下內容:經過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迫於2011年3月28日下達(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號判決,唐慧一家人才於3月29日撤離中院辦公室。

唐慧對南方周末記者承認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廳待了15天,但否認提前看過判決書。

這是永州中院下達的第二次重審的判決,也是該院對此案的最後一次判決。除維持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無期徒刑外,原來被判有期徒刑的蔣軍軍、蘭小強被改判無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審判原則。2013年起實施的新刑訴法,明確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作了補充起訴。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審判決後,永州市檢察院除了增加對新歸案的秦斌的起訴之外,並未有抗訴行為。

永州此次判決之後,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訴,兩度將案子發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審理此案。唐慧則繼續上訪。2012年6月,歷經6個合議庭、18位法官審理之後,此案終於走完常規訴訟歷程。二審維持了一審最後一次重審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一二審法院認定,秦星、周軍輝、陳剛均系強迫賣淫罪主犯,其餘四人均系強姦罪主犯。受訪刑法學者均認為,兩個死刑和四個無期徒刑屬於罕見的重判。獲刑15年的秦斌案發時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強迫賣淫罪的死刑判例極少,無期徒刑也很少見。媒體公開報道的案例,多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2010年8月,重慶市五中院判處「美女黑老大」王紫綺死刑(最終核准執行)。與文強「關係密切」的主犯王紫綺被認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次才是強迫賣淫罪(此外還有組織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三罪),其強迫婦女賣淫造成嚴重後果:致被強迫婦女2人重傷、5人輕傷、7人輕微傷。

二審之後,樂樂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開始了上訪。在湖南省高院,負責接訪的審判長赫榮生解釋說「沒辦法」。「他說自己辦了幾十年案子,從來沒有這樣判過。但沒辦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南方周末質疑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核心證據不足 量刑過重

《南方周末》編者按:【在永州市勞教委敗訴、「上訪媽媽」唐慧贏得她應有的勝利之後,南方周末回到這一事件的原點——唐慧女兒樂樂被迫賣淫案,重新審視這樁引發國人極大注意、判決兩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梳理此案的發展過程,我們發現,作為唐慧事件的起點,此案存在核心證據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壓力影響等情況;而被告人親屬與代理律師甚至相關司法機關,也認為判決結果因壓力導致量刑過重。

我們也關注唐慧對案件發展的影響。唐慧曾自述「通過以死相逼和不斷上訪,迫使案件走向正軌」,在這一過程中,此案是否始終保持在法治軌道之上,就具有辨析的價值。

上訪是唐慧維護女兒及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而上訪給當地帶來激增的「穩控」壓力,既使相關部門做出拘留乃至勞教唐慧之舉,也把地方政府的信訪考核達標與唐慧的訴求綁在了一起,形成極其微妙的共生關係,這正是信訪與「穩控」合力導致的奇特圖景。

綜觀唐慧事件,信訪與「穩控」這一對矛盾關係產生的效應,作用在每一關鍵節點。由此主導的過程,是否可稱司法進步的方向?這正是我們重新審視此案的目的——在唐慧終於贏得勝利之後,我們也鬚髮問:法治是否同樣獲勝?】

因為缺乏「強迫」證據,永州警方是以「介紹、容留賣淫」立案,其後罪名逐漸上升至「強迫賣淫」。

上級批示後,警方加大辦案力度,唐慧女兒的陳述中被「強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細節卻與前期陳述不符。

辦案警察回憶,一份落款為2007年1月13日的關鍵證據,在當年2月份之前,卷宗里還從未有過。

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數十名媒體記者的注視下,湖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永州市勞教委敗訴。「上訪媽媽」唐慧最終贏得了這場萬眾矚目的行政官司。

此案被輿論視為推動勞教制度改革的「一場偉大勝利」,唐慧也成為與制度存廢緊密相連的公眾人物。她被媒體冠以「偉大母親」稱號:「用一個母親弱小的身軀維護著司法的威嚴與公正」。

然而「唐慧案」中還有不為公眾熟知的複雜一面。從頭梳理「唐慧案」的發展路徑,南方周末記者發現,「唐慧案」的核心——其女樂樂(媒體報道中使用的化名)被強迫賣淫、強姦案(以下簡稱「樂樂案」),從立案到審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規。2012年6月5日湖南高院的終審結果是:兩個死刑,兩個無期徒刑,一個15年有期徒刑。多名受訪刑法學者均認為,如此重判實屬罕見。

該案並沒有隨著唐慧勞教案的結束而塵埃落定。七名被告人中的兩名——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已在最高法院履行死刑複核程序中。唐慧對南方周末記者稱,對於該案她現在仍然「放不下」,如果死刑不核准,她「更加放不下」。在此之前,唐慧的訴求是判全部七名被告死刑。

但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開始了各自的上訪之路。他們不認可被指控的主要罪名,並認為:判決量刑過重。

在採訪過唐慧的一位記者看來,唐慧女兒案子偵破和審理的六年,也是唐慧上訪的六年。「幾乎在每一次案件節點,都有唐慧激烈上訪的記錄」,「從最開始案子在永州市公安局立案調查,唐慧跪見公安局長開始。唐慧六年來從永州跪到長沙再跪到北京」。

而按照唐慧自己的敘述,樂樂案從一開始就無法正常進行,是她通過「以死相逼」和不斷上訪,迫使該案走向正軌。梳理案件發展過程,的確每一個節點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強力影響。關鍵在於,在唐慧的影響下,此案是否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之上?

警方缺少「強迫」證據

按照唐慧曾經的代理律師胡益華的劃分,「唐慧案」應該由三個案子組成:一是女兒樂樂被強迫賣淫、強姦的刑案,一個是唐慧被勞動教養行政複議案,一個是唐慧被勞動教養國家賠償案。

刑案是整個唐慧案中的核心——唐慧上訪因刑案引發,勞教則因上訪導致。此案已歷時近七年,先後經過五次開庭、六次判決和裁定。其主要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存在「強迫」樂樂賣淫的行為。

湖南高院的終審裁定書查明了「樂樂被迫賣淫案」的發生過程:

2006年10月1日下午,11歲的樂樂一人到家附近的一個旱冰場溜旱冰。看到周軍輝(19歲,附近一理髮店打工仔)溜冰技術很好,便主動與之交談;當晚,兩人來到一個出租房看碟,發生了性行為,並留宿於該房間。次日,兩人一起吃完早飯後,在回理髮店途中,被樂樂的舅媽發現,並將樂樂帶回家中。10月3日下午,樂樂給家人留下一個字條後離家出走。她找到周軍輝,並被後者介紹到「柳情緣休閑中心」(以下簡稱「柳情緣」)賣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發現。

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均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帶走樂樂的周軍輝和柳情緣老闆秦星死刑。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四份裁判文書中,認定樂樂被「強迫」賣淫的證據,主要是樂樂本人的陳述。終審裁定書提及2006年10月某日中午的一次衝突:秦星安排樂樂去賣淫,樂樂不從,與秦發生爭吵,樂樂朝秦星臉部打了一巴掌,陳剛見狀也朝樂樂臉部打了一巴掌,並講沒大沒小的。樂樂便哭。周軍輝聞訊趕到「柳情緣」後亦朝樂樂臉部打了一巴掌,並要樂樂尊重老闆,不要和老闆吵架。

秦星、周軍輝則完全否認對樂樂曾有強迫行為。秦星對於那次衝突的起因另有說法:因為樂樂喝了酒,自己講了她,樂樂不高興先打了他一巴掌,然後才有後面被陳剛和周軍輝打。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永州市中院的三次判決也提及那次衝突,在2008年此案第一次判決書中,樂樂就承認先打秦星一巴掌,但這一細節直到湖南高院終審時,才被列入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中。

「柳情緣」三名性工作者作證稱,秦星沒有強迫行為。秦星的一審辯護律師徐天橋稱,樂樂在賣淫期間並沒有被控制,可以去附近上網。

幾名性工作者在接受徐天橋調查時均陳述店內沒有對任何人進行強迫接客的行為。其中一名性工作者回憶:「樂樂是她母親和舅舅來拖回去的,她自己還不願意回去,願意繼續在店裡做事」。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隊警察楊軍祥是最早的承辦人之一,他對南方周末記者回憶,在接到樂樂家人電話去休閑屋「解救」樂樂時,發現樂樂不願走,最後唐慧將她拖走。

警方在偵查中還發現,樂樂賣淫的一家賓館,就在她家附近。南方周末記者查證,唐慧母女原來的租住地,離「柳情緣」距離約三公里。

被告人是否明知樂樂是幼女也成為該案爭議焦點。依照中國刑法,不滿14周歲女性為幼女,對其的性侵害行為將加重刑罰。秦星和「柳情緣」其他工作人員均稱,當時都不知道樂樂年僅11歲。根據樂樂本人的陳述,她被周軍輝介紹到柳情緣「上班」時自稱15歲。

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書中還有一份家人尋找樂樂時的「尋人啟事」,裡面提到的樂樂身高數據,確實明顯超出一般11歲女孩。

一名被警方詢問的嫖客陳述:「在網吧上網碰到一個女孩子……告訴我她17歲,從外形看估計差不多」。

最初負責偵辦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隊一開始對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立案(該罪名一般情況下刑期不超5年)。在立案偵查一個月後,零陵分局刑警大隊還是因為缺少「強迫」的證據,仍認定秦星僅涉嫌介紹、容留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如何寫進起訴書

立案罪名開始發生變化,始於唐慧「跪見」永州公安局長。

2007年2月14日,時任湖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長接到唐慧反映女兒案情的來信後,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視,依法懲處」;2月28日,經唐慧「跪見」,當時新上任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長劉建寬批示要「務必嚴懲徹查,並追究民警辦案不力的責任」。

警方自此加大辦案力度。

樂樂案中的一份重要證據,是落款為2007年1月13日的一份樂樂的個人自述,其中詳述了其如何被秦星等人強迫賣淫的過程和細節。

該案被告人陳剛的一位代理律師分析發現,在案卷材料中,辦案後期,樂樂的陳述中對被「強迫」的描述增多,程度加重。但有些細節卻與前期的陳述不相符。

比較落款為1月4日的三份詢問筆錄和落款為1月13日的自述可以發現,自述增加或改變關鍵內容包括:

關於如何認識被告人周軍輝:隱去了在溜冰場主動與周交談的內容;增加在去柳情緣之前周對她威脅說「把你的醜事告訴同學和老師」。

關於10月3日開始去「柳情緣」「上班」:1月4日的陳述為「去了酒店,發現是賣淫,我講我回去了,霞霞(另一名性工作者)說來都來了回去幹什麼」;1月13日的陳述中,增加「不去就被老闆娘罵了一頓」、「霞霞說你敢回去全家都要死」。

關於在店內「上班」的情況:增加「一次偷打電話被陳剛綁起來」的內容。

而辦案民警楊軍祥明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他於當年2月份脫離該案之前,案卷里都還沒有這份落款為1月13日的自述材料。

到3月1日警方給樂樂所做的一份詢問筆錄中,樂樂的說法就與1月13日的自述基本一致了,甚至連錯別字都一樣,如均有「不聽話的下場是悲喪(悲哀)的」(周軍輝威脅樂樂時的話)。有「照抄」之嫌。

隨著辦案力度的增大,該案被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秦星的罪名由最初的「容留賣淫罪」變成「組織賣淫罪」。後罪較前者更重。

之後,該案的定性愈加嚴重。

在刑事案件的辦理中,負責起訴的檢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級別高低往往決定著案件性質。基層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沒有管轄權。2007年6月,在聽說該案可能在永州市零陵區檢察院起訴時,唐慧假扮柳情緣老闆秦星的家屬,去該檢察院打探案情,確認該案是在零陵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唐慧隨後找到永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要求由市檢察院公訴。在被拒絕後,唐慧「靜坐絕食兩天」。最終該案改由永州市檢察院公訴。

永州市檢察院最初負責此案審查起訴的是檢察官屈中平。唐慧自己回憶,屈認為該案中缺乏被告人「強迫」樂樂賣淫的事實和證據,因此決定以「組織賣淫罪」(這一罪名比公安立案時的「介紹賣淫罪、容留賣淫罪」要重)起訴。得到此消息後,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吊針一拔」,再次找到檢察院。

唐慧在永州市檢察院立案大廳跪了18個小時,其結果是檢察院更換了公訴人,製作了新的起訴書,特別是將「強迫賣淫罪」寫入其中。該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永州政法系統一位領導至今仍認為,就事實和證據來看,警方當初對案件的定性沒錯,該案由區檢察院起訴也沒錯。

量刑是否過重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樂樂案作出一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處死刑,陳剛、劉潤被判處無期徒刑,蘭小強、蔣軍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處六名被告人共賠償被害人9萬元。(被告人秦斌當時逃逸,2010年歸案)

六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訴。永州市檢察院則提起抗訴。

永州中院在此次判決中被認為「犯了低級錯誤」,因家境不好,周軍輝的家人未給其請律師。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但沒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然而,據說由於法官自己也未曾料到周軍輝會判死刑,因此並未指定律師。被告人上訴之後,湖南省高院沒有開庭,直接將此案發回重審。

在第一次發回重審開庭的法庭辯論階段,秦星的辯護律徐天橋論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從旁聽席衝到庭上舉手要打,徐見勢不妙,趕緊逃出法庭,唐慧家人一直追到法院門外。此事在永州律師圈迅速傳開來,以後再開庭時,被告人的律師們均「小心」了許多。

2009年2月11日,永州中院對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審判決,維持了原判。但判詞中刪去了一審中「情節惡劣、民憤極大」等字眼。

重審判決後,從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長張曉龍的辦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張曉龍在此期間被法院允許在家休假。

唐慧解釋,這次抗爭的原因是法院審理超出時限,此外在宣判前未公告、未通知;而按照永州市中院出具給唐慧的一份「信訪答覆」,唐慧的另一個上訪原因是「民事賠償太少」。

第一次重審之後,六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訴。湖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為由再次發回永州中院重審。

秦星的死刑複核律師彭剛透露,在這一次發回重審時,湖南省高院在內部材料上明確認為對被告量刑過重。

2010年11月24日,樂樂案第四次開庭審理,在庭審進行當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這次開庭,否則將「死給你們看」。

唐慧的理由是,她發現「合議庭對犯罪分子家屬異常好。不顧違反法律,允許犯罪分子家屬到庭審現場旁聽」。

唐慧所說的「犯罪分子」,指此案最後一名被告人秦斌。秦斌於2010年7月被抓獲。永州中院決定將其與秦星等人合併審理。

據一位被告人的律師透露,在此次開庭前的歷次開庭中,法院皆以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為由拒絕讓被告人家屬旁聽。但案發時秦斌也未成年,法院此次才允許其父一人旁聽庭審。

這次開庭最終取消。此外,永州中院還同意唐慧意見,整個刑一庭迴避此案。在當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要求整個刑庭法官迴避,在司法實踐中非常罕見。

更換了法官之後,唐慧向永州中院稱:判決書出來之前,她和家人將留在法院立案大廳。唐慧最終在法院滯留15天。

民主與法制報社記者廖隆章獲得的一份內部材料中有如下內容:經過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迫於2011年3月28日下達(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號判決,唐慧一家人才於3月29日撤離中院辦公室。

唐慧對南方周末記者承認曾在永州中院立案大廳待了15天,但否認提前看過判決書。

這是永州中院下達的第二次重審的判決,也是該院對此案的最後一次判決。除維持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無期徒刑外,原來被判有期徒刑的蔣軍軍、蘭小強被改判無期徒刑。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審判原則。2013年起實施的新刑訴法,明確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也不得加重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作了補充起訴。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在永州市中院第一次重審判決後,永州市檢察院除了增加對新歸案的秦斌的起訴之外,並未有抗訴行為。

永州此次判決之後,六名被告人再度上訴,兩度將案子發回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審理此案。唐慧則繼續上訪。2012年6月,歷經6個合議庭、18位法官審理之後,此案終於走完常規訴訟歷程。二審維持了一審最後一次重審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一二審法院認定,秦星、周軍輝、陳剛均系強迫賣淫罪主犯,其餘四人均系強姦罪主犯。受訪刑法學者均認為,兩個死刑和四個無期徒刑屬於罕見的重判。獲刑15年的秦斌案發時為未成年人。

此前,因強迫賣淫罪的死刑判例極少,無期徒刑也很少見。媒體公開報道的案例,多為判十多年有期徒刑。2010年8月,重慶市五中院判處「美女黑老大」王紫綺死刑(最終核准執行)。與文強「關係密切」的主犯王紫綺被認定犯下五宗罪,但首先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次才是強迫賣淫罪(此外還有組織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三罪),其強迫婦女賣淫造成嚴重後果:致被強迫婦女2人重傷、5人輕傷、7人輕微傷。

二審之後,樂樂案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開始了上訪。在湖南省高院,負責接訪的審判長赫榮生解釋說「沒辦法」。「他說自己辦了幾十年案子,從來沒有這樣判過。但沒辦法,他的官太小。」秦星的哥哥秦軍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另外附上

po主曾經看過的一段對此案輿論的看法:

在唐慧案中,輿論同情弱者,彰顯善心。經歷了文革的政治衝擊、改革的經濟衝擊之後,民間尚存這樣強烈的正義感,是十分難能可貴的。這種正義感應該得到呵護、弘揚,而不是被指責、被打壓。在輿論表達中,一些人因為對事件的全貌缺乏了解,說了過激的話,是可以諒解的。即使像南方周末那樣的媒體大亨,寫出那篇揭底唐慧的所謂「全面報道」,也仍然被媒體圈批評為不夠全面,不夠專業,那麼怎能要求一個普通人去全面調查一個案件。如果什麼事都要全面調查了才能發言,那人們就都永遠閉嘴了吧。

輿論的存在和暢通表達是一個社會健康生態的組成部分。那種試圖妖魔化輿論力量,讓人們從此都閉嘴不言的想法和做法。

最後,希望我們都努力做一個了解全面後再發聲的人。以上。


在中國已經很常見了,在小地方的虐待,體罰,變相體罰,一樣會給孩子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而且聾啞學校的歧視,已經得到社會的關注,社交網路的轉發會增加閱讀量,為孩子著想的人真少


呵呵 中國大陸


被題主預料到了,現在就看中國人民怎麼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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