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元梁王后,明朝為什麼會下決心將雲貴地區郡縣化而不是繼續維持漢唐宋時期的交綏狀態?

段氏有大理,傳十世至寶。聞太祖開基江南,遣其叔段真由會川奉表歸款。洪武十四年,征南將軍傅友德克雲南,授段明為宣慰使。明遣都使張元亨貽征南將軍書曰:「大理乃唐交綏之外國,鄯闡實宋斧畫之餘邦,難列營屯,徒勞兵甲。請依唐、宋故事,寬我蒙、段,奉正朔,佩華篆,比年一小貢,三年一大貢。」友德怒,辱其使。明再貽書曰:「漢武習戰,僅置益州。元祖親征,祗緣鄯闡。乞賜班師。」友德答書曰:「大明龍飛淮甸,混一區宇。陋漢唐之小智,卑宋元之淺圖。大兵所至,神龍助陣,天地應符。汝段氏接武蒙氏,運已絕於元代,寬延至今。我師已殲梁王,報汝世仇,不降何待?」


好問題。我佔個坑先。

醜話說前頭,這問題我是強答了,因為我也不知道我想的對不對。

——以下是正文——

首先來說,學界公認忽必烈1252年遠征大理乃為實施「斡腹之謀」,以備蒙軍日後迂迴包抄、南北夾擊南宋。①

「斡腹之謀」,大意就是借道藏邊川西,滅大理,迂迴至西南,自廣西攻宋。而宋人對此的認識也是清楚的:

臣十年前聞敵有斡腹之謀,欲借路雲南,圖我南鄙,當時說者皆以為迂。②

也就是說,蒙古滅大理,是其滅宋計劃中的一步,而非異想天開之舉。那麼,蒙古對原大理國地區的治理,就與其對金朝故地的處理措施不同,最大的特點就是,大理等地更類似於「軍管」,或者說是蒙古軍暫時駐軍之地。這一點,在大蒙古國對雲南等地的行政建設上可窺伺一二:

元世祖征大理,凡收府八,善闡其一也,郡四,部三十有七。其地東至普安路之橫山,西至緬地之江頭城。凡三千九百里而遠;南至臨安路之鹿滄江,北至羅羅斯之大渡河,凡四千里而近。憲宗五年,立萬戶府十有九,分善闡為萬戶府四。至元七年,改為路。八年,分大理國三十七部為南北中三路,路設達魯花赤並總管。十三年,立雲南行中書省,初置郡縣。③

何為萬戶府?萬戶府是金元時期的一種軍事單位,元代除了蒙古探馬赤軍以及侍衛親軍外,另在全國各地遍設鎮戍軍,而鎮戍軍的名稱就是「鎮守某某萬戶府」,明朝建立之後,萬戶府編製改設成了衛。

蒙古滅大理是在1254年,次年改設十九萬戶府。要知道,人大理國的地方行政區劃,是八府四郡三十七部,而在入蒙古之後,卻成了「萬戶府」這種軍管性質的單位。而這種軍管,一管就是十五年,至元七年(1270年)的時候,才開始改成了民政意義上的「路」,什麼時候完成的呢?

至元十三年正月丁亥,雲南行省賽典赤以改定雲南諸路名號來上。④

什麼概念呢?意思就是說,大理在變成雲南行省之前,經歷了長達十五年的衛所軍管時期,而到徹底完成改萬戶府為路,則經歷了二十一年。

但是呢,在新拓疆土上採取萬戶府編製實行軍管這事,大理並非為首創,在滅大理之前的1247年,鎮守西夏故地的闊端王子代表蒙古汗廷,薩迦派領袖薩班作為吐蕃地方代表,在涼州進行會談,吐蕃諸部歸附於大蒙古國,蒙古在青藏高原上設置了十三個萬戶府,以這種軍事化單位進行對吐蕃的管控,包括戶籍管理、賦稅征派等等。(元朝治藏的問題可參考張雲《元朝中央政府治藏制度研究》,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13。)

大理在1270年之前,與吐蕃地區一樣,屬於萬戶府軍管地區,各萬戶府下設千戶,而大理地區最高的統治者,則是平定這一地區的名將兀良合台。

丁巳,以雲南平,遣使獻捷於朝,且請依漢故事,以西南夷悉為郡縣,從之。賜其軍銀五千兩、彩幣二萬四千匹,授銀印,加大元帥,還鎮大理。⑤

按,此「丁巳」為憲宗七年丁巳,即1257年。次年,蒙古按照先前例子,開始在這一地區派遣出鎮宗王。

(憲宗)八年戊午,諸王不花鎮雲南,兼制大理、金齒、安南。⑥

設置行政區劃+宗王出鎮=蒙古統治新附地區手段。1264年,時任蒙古汗王的忽必烈置元帥府於大理,命昔撒昔總制鬼國、大理兩路,亦是沿襲這種軍管制度。

至元四年(1267年)八月,忽必烈封自己的兒子忽哥赤為雲南王,賜駝紐鋈金銀印,同年九月,蒙古國置大理等處行六部,遣雲南王忽哥赤出鎮雲南,「奉詔撫諭大理、鄯闡、察罕章、示禿哥兒、金齒等處吏民,編戶籍,俾出賦役,置達魯花赤統治之」⑦,然而這位雲南王卻在不久之後的至元七年被先前設的那個雲南三十七部都元帥府的都元帥寶合丁直接給毒死了。不久之後,監察御史王惲上奏忽必烈,請求讓雲南出鎮宗王的王府及雲南行六部尚書柴禎北還⑧——如果此事實行了,那雲南真就成了元朝的藩國,而非領土。

注意這個時間,至元七年,上面提到,至元七年,蒙古改雲南諸萬戶府為路。我不知道雲南王忽哥赤的被殺是否與此事有關,但是顯而易見的是,因為忽哥赤的死,以及雲南當局日益嚴重的政治問題,忽必烈開始加強對此地的管控,至元十一年,已經稱帝的忽必烈派遣宗室南平王禿魯出鎮雲南,與此同時,另一位著名人物,亦入駐雲南。

(至元)十一年,帝謂賽典赤曰:「雲南朕嘗親臨,比因委任失宜,使遠人不安,欲選謹厚者撫治之,無如卿者。」賽典赤拜受命,退朝,即訪求知雲南地理者,畫其山川城郭、驛舍軍屯、夷險遠近為圖以進,帝大悅,遂拜平章政事,行省雲南。⑨

賽典赤贍思丁的出現,扭轉了雲南當局江河日下的政治問題,而雲南行省的建立,則進一步強化了雲南地區的漢化:

至元十二年,(賽典赤贍思丁)奏:「雲南諸夷未附者尚多,今擬宣慰司兼行元帥府事,並聽行省節制。」又奏:「哈剌章、雲南壤地均也,而州縣皆以萬戶、千戶主之,宜改置令長。」並從之。⑩

將原有的軍事權下移至雲南下屬各宣慰司,改變原有的萬戶府軍管行政現狀為路府州縣,雙管齊下之後帶來的,是雲南大理地區的內地化,亦其自隋朝以來六百年獨立行政的終結。

而元朝在雲南地區另起爐灶內地化的另一個標誌,則是將雲南地區的黨政軍中心自大理移至中慶。賽典赤贍思丁於至元十一年七月抵大理,但是不久之後便遷雲南行省於中慶,而大理的主政官,便成了故大理國皇帝段興智的弟弟——信苴日。

歲癸丑(憲宗三年,1253),當憲宗朝,世祖奉命南征,誅其臣高祥,以段興智主國事。乙卯(憲宗五年,1255),興智與其季父信苴福入覲,詔賜金符,使歸國。丙辰(憲宗六年,1256),獻地圖,請悉平諸部,並條奏治民立賦之法。憲宗大喜,賜興智名摩訶羅嵯,命悉主諸蠻白爨等部,以信苴福領其軍。……中統二年(1261),信苴日入覲,世祖復賜虎符,詔領大理、善闡、威楚、統失、會川、建昌、騰越等城,自各萬戶以下皆受其節制。……十一年(1274),賽典赤為雲南行省平章政事,更定諸路名號,以信苴日為大理總管。[11]

也就是說,蒙古滅大理之後,雖然有兀良合台等蒙古將領鎮守雲南,但是作為雲南當地的最大勢力頭目,大理段氏,在1256——1274這近二十年間,不是「主諸蠻白爨等部」,便是「領大理、善闡、威楚、統失、會川、建昌、騰越等城,自各萬戶以下皆受其節制」,勢力相當大。盤根錯節的本土勢力關係,必定導致權力爭鬥的白熱化,雲南元帥府、出鎮宗王、大理段氏,再加上新設的雲南行省,在這種混亂場面中後者根本施展不開自己的舉措。有鑒於此,賽典赤將雲南省治遷至中慶,而早在至元七年便已設置的大理路總管府,則以大理段氏出任總管。

雲南行中書省建立之後,接踵而至的是一系列正規化、內地化的行政補充。至元二十年三月,「立雲南按察司,照刷行省文卷」[12],雲南行省的監察機構出現,至元二十七年五月己巳,立雲南行御史台,兩年後廢雲南行台,改置雲南肅政廉訪司,而在至元三十年至大德二年之間又一度復置雲南行台。雲南行台的出現,使得雲南行省的性質變的跟中原和江南一樣,也標誌著雲南地區不再與高麗地區的征東行省一樣,僅存名義。

除了機構的設置外,雲南由化外復歸漢土的另一個有效舉措,是軍屯。元朝政府很明確,雲南不是什麼適合屯田的地方,但是那裡處處是少數民族,不實行屯田,而僅僅倚靠物資輸送,是難以在此地區長久立足的。

至於雲南、八番、海南、海北,雖非屯田之所,而以為蠻夷腹心之地,則又因制兵屯旅以控扼之。由是而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矣。[13]

元代在雲南行省所設軍民屯田,有十二處,其規模如下:

元代雲南屯田簡表

以上十二處屯田,不計威楚民屯,另將梁王千戶翼屯田以及烏蒙屯田人數按一戶五口折算,得一萬八千五百八十八戶。什麼概念?

明朝洪武二十六年造冊全國戶口數目,其中雲南布政司人戶為五萬九千五百七十六戶、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口[14]。而元朝的這個屯田戶口,為明初雲南賦稅戶數總數的三分之一。

這個數字,可以說是雲南地區郡縣化的物質保證。沒有屯田,沒有物資,一切不過是紙上談兵。

而漢文化教育的普及,則是雲南地區郡縣化的另一項重要舉措,或者可以說,元朝在雲南地區大力推行儒學,是雲南地區對一千五百年前那次「書同文」運動的補課。

至元十九年,命雲南諸路皆建學以祀先聖;至元二十九年四月,雲南諸路遍設學校;延祐元年,雲南儒學提舉司設立。而雲南行省的奠基人賽典赤,則不遺餘力的在雲南「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由是文風稍興」。

沒有這些硬體保證,雲南遲早是第二個越南。

附一個洒家花了兩天兩頁整出來的元明雲南政區對照表。(嚴禁盜用)

可見,元代雲南行省在明朝被拆分入雲南、貴州、四川三處。其中,拆入四川的建昌、德昌、會川、柏興四路府改成了四川行都指揮使司,成為了完全的軍管地區;普安、普定二路與思州、貴州兩宣慰司一起組成了貴州承宣布政使司(關於貴州問題,見此回答

明代貴州轄境支離破碎、且地狹民貧,何以單獨立省而非分屬四川、湖廣、雲南、廣西?

)。而剩餘地區,就是明代的雲南承宣布政使司,當然,明朝在元朝的基礎上又再往南增加了幾處羈縻區域。

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明朝的雲南幾乎大半都是土司,而明朝其間對其中的很多地區進行了改土歸流,或設流官主官,或添設流官佐貳,或土流參用,甚至直接改土歸流,明代尚且如此,那麼元代的雲南,情況則更甚。出了城池即是蠻荒之地,形容元明時期的雲南,不為過。這樣,元明治理此地的成本是相當高的。既然如此,為什麼兩朝不肯放棄雲南,或者一如高麗、安南、烏思藏例,允其自治呢?

吃晚飯

注釋:

①:成吉思汗征服南宋戰略計劃考,石堅軍、張曉非, 《宋史研究論叢》,2015。

②:[南宋]吳昌裔《論湖北蜀西具備疏》,[明]黃淮、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339《御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③:《元史》卷61,志第十三·地理四·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明]宋濂 等,中華書局,1976。

④:《元史》卷9,本紀九·世祖本紀六,同上。

⑤:《元史》卷121,列傳第八·兀良合台。

⑥:《元史》卷209,列傳第九十六·外夷二·安南。

⑦:《新元史》 卷114,列傳第十一·忽哥赤,[民國]柯紹忞,中國書店,1935。

⑧:《乞尚書柴禎北還事狀》,《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八十六,四部叢刊本。

⑨:《元史》卷125,列傳第十二·賽典赤贍思丁。

⑩:同上。

[11]:《元史》卷166,列傳第五十三?信苴日。

[12]:《元史》卷12,本紀十二?世祖本紀九。

[13]:《元史》卷100,志第四十八?兵三?屯田。

[14]:《大明會典》卷19?戶口,[明]李東陽,廣陵書社,2007。


@寧南左侯 所言極是。

本太師再來補充一點,元朝和明朝時期,雲南的重大經濟意義。

《元史·食貨·歲課》的數據:

天曆元年歲課之數:金課,雲南第一,一百八十四錠一兩九錢,佔三分之一以上;銀課,七百三十五錠三十四兩三錢,占將近一半;銅課,二千三百八十斤,全部;鐵課,一十二萬四千七百一斤,佔一成多。

《明史·食貨·坑冶》的數據:

天順年間,「課額浙、閩大略如舊,雲南十萬兩有奇,四川萬三千有奇,總十八萬三千有奇。」雲南佔有一半以上。

此外還有鉛、錫、木材、馬匹等的出產也很可觀。

所以說,大家知道為什麼緬甸入侵雲南邊境,大萌會不遠萬里出兵討伐了吧。

左侯大人的另一篇回答:

明代貴州轄境支離破碎、且地狹民貧,何以單獨立省而非分屬四川、湖廣、雲南、廣西?www.zhihu.com圖標

大萌還特地設立了貴州布政司(省),大舉移民屯墾,以保障湖廣通往雲南的道路。


雲貴地區的郡縣化/改土歸流,即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是一個歷經明清兩代才基本完成的歷史過程。

@臨溪主人 這位知友說的很對,我開頭這句話最初確實不嚴謹。明代的改土歸流從明初朱元璋時期便已經開始,之後一直斷斷續續不斷進行,至清朝時期大規模展開,雍正時期才算基本完成,甚至土司制度也是共和國建立後才正式廢除。

很多人對於南方地區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存在一個極大的誤解,南方的華夏化並不是一個一蹴而就的過程。秦始皇南征百越並不是一下子就將南方地區併入帝國版圖,南方土著居民也不是一下子就成為帝國的編戶齊民。整個南方完全成為帝國直轄的郡縣或者「華夏化」是一個長達兩千年的過程,從始皇帝南征百越直至雍正朝完成改土歸流,現代意義上的南方全部地區才成為中華帝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從上圖可以看到,周朝時華夏族的南方邊界為長江流域帝國建立後,五十萬大軍南征,建立諸郡,形成一個個華夏族墾殖點兩漢時期長江流域和珠江流域正式連為一片唐宋時期福建和海南地區得到大規模開發;這個階段可以說是華夏文明由點到面逐步同化南方地區的第一階段。

1253年大理國被蒙古所滅

雲貴高原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地理區域

蒙古滅大理,在雲貴地區建立行省實行土司制度,明清兩代改土歸流,南方的最難啃的第二塊土地才徹底成為中國的本土。這可以說是南方「華夏化」的第二階段

圖片來源:史圖館

(圖片來自知乎:布哈林)

明朝建立後,北方草原的北元勢力勢力仍存,西藏地區和雲貴地區仍然效忠於元朝統治。不同於之前的中原王朝面對的是周邊各自獨立的勢力,明初則是面對的是元朝勢力的全面包圍。

雲貴地區自1254年大理國被蒙古所滅,1267年忽必烈第五子孛兒只斤·忽哥赤受封雲南王,至1381年明軍進軍雲南,蒙元勢力在雲貴地區的經營長達一個多世紀。如果還像之前一般,繼續維持漢唐宋時期的交綏狀態,明王朝的統治者必須面對從西南邊疆到遼東地區元朝殘餘勢力聯合反撲的巨大風險。

因此在平滇之後,明太祖力圖逐漸消除蒙元梁王統治雲南一個多世紀的影響,遠征軍長官沐英奉旨留滇12年(1381—1392年)之久,期間平定雲南地區的大小叛亂,實行均力役、行軍屯等經濟政策。明初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明朝在雲南統治秩序,而對雲貴地區的控制又促進了南方的穩定,保障了帝國初期進行的北伐戰爭。

在明初在雲貴地區初步建立統治之後,明朝開始從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加速推進雲貴地區的郡縣化進程。在政治方面先後設置雲南都指揮使司、雲南承宣布政使司、貴州都指揮使司等軍事行政機構。在經濟方面,為了保障通往雲南通道的暢通,以貴陽為中心建設成東西南北走向兩條大道,並進行大規模的軍屯建設,進軍雲貴的軍隊也大多就地駐紮留守,還有70餘萬軍籍移民遷往雲貴。在文化方面,元代中央政府在雲南成功地建立了以禪宗為主體的三教教化體系,確立了中土佛教教化傳統;明代中央政府在雲南繼續推行儒釋道三教教化,使儒學教化傳統在雲貴地區制度化。經過明朝前期的一系列努力,明王朝在雲貴的統治趨於穩固。

明朝中後期,雲貴地區的成規模郡縣化才正式開始。這種郡縣化的表現形式為改土歸流,其原因有官僚制度成型後的必然舉措、人口增值的巨大壓力等。帝國政府在加強對土司轄區行政干預的同時,不斷以土司無後嗣或觸犯國法為理由,廢除當地的土司官員,改派來自中央的非世襲官員(流官)繼任。但明代改土歸流條件尚未完全成熟,還有許多土州、縣在改由流官治理之後不久又恢復了土官的世襲統治,在土、流之間反覆更替。這一加強中央集權的做法發展到清朝,演變成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

從元朝設雲南行省直到清雍正時期的改土歸流的基本完成,這是一個中央和國家制度與政策在雲貴高原的逐漸深刻化的過程。

這中間穿插著明代軍屯移民、設立衛所、不斷設置流官、平播之役,清代順康之際的吳三桂對雲貴土司的一系列剿撫、雍正朝的大規模改土歸流、乾隆朝的大小金川之戰等等。華夏民族在南方的經營取得了最後的成功,基本劃定了今天中國的南方邊界。

綜上,元朝之後中華帝國開始將雲貴地區郡縣化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華夏族南進的歷史趨勢。南方地區的華夏化在唐宋時期已經完成第一階段,開發雲貴地區是華夏民族南進的必然趨勢(經營東北西北 下南洋 開發台灣)。

2.雲貴地區缺乏統一政權。雲貴地區在蒙古滅亡大理政權後,西南地區已經不能夠出現足夠強大的政治力量來集合土著民族的力量,帝國力量進入西南地區不會再遇到太強烈反抗。

3.明朝初期的戰略壓力。明初面對元朝勢力的全面包圍,只有對元朝故地的直接控制才能消除其聯合叛亂的風險。

4.人口增長的壓力。漢族的人口出現爆炸式增長明初人口為全國人口為6054萬(洪武26年/1393年),而到1600年明朝人口大約有19700萬人(葛劍雄觀點),到1851年清朝已攀升到4.3億人,尋求生存空間的巨大壓力迫使明清兩代不斷開拓邊疆。

5.大一統帝國的強大國力。不同於漢唐時期千萬級的人口和兩宋時期的狹小面積,明清時期的上億級別的人口和龐大疆域以及火藥武器的廣泛應用帶來的巨大軍事優勢為進一步的邊疆拓殖提供了物質保障。

6.蒙元的遺產。明朝初期加強對雲貴地區控制的初衷是消除蒙元的殘餘勢力,但蒙元長達一個多世紀的統治也為明代提供了治理經驗和制度保障,拉近了雲貴地區與內地的心理距離,元朝時期大量色目人和漢人移民的遷入也為明初的經營提供了便利條件。

當然還有漢人最終適應了雲貴地區氣候和病疫,明初諸帝的強力推動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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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英在滇活動與明初政局 - 中國知網kns.cnki.net

視角新穎 啟發現實--評《宗教教化與西南邊疆經略》kns.cnki.net


因為明朝本來就有著強烈的民族和文化擴張意識,從嘉靖年間記錄南方民族史的《炎徼紀聞》結尾部分就能看的很清楚。

周初封箕子於朝鮮即為嘉域,而淮徐之區擯為戎狄,太伯端委以治吳,猶不革裸發文身之習。秦漢開百粵,而武帝以閩夷叛亂,徙其民於江淮間空其地,其時固薦奔狐兔之墟也,乃今聲華文物與中州等矣。武帝遣唐蒙通夜郎,閉於昆明。元始拓土,然直羈縻之而已。我朝龍興始列郡縣,而西洋海國亦皆賓貢,蓋氣化漸開則人文漸被,若旋風之披拂,首西北而終西南者之明驗也。焉知百世之後,涢僰之地不有聲華文物如閩廣之交者乎?又焉知八百(今泰國北方清邁地區)、車裡(西雙版納,明時為土司)、緬甸諸夷不有列郡縣置官吏之日乎?

擴張野心昭然若揭,所以宣稱沒有滿清,中國就不會擴張領土的逆民意淫可以省省了。


@一條斑馬樹 這位答主的答案,圖文結合確實不錯。然而他的答案第一句黑體加粗的話就是錯的:「雲貴地區的郡縣化/改土歸流,即土司改流、改土設流、廢土改流是一個從明朝中期開始,直至清朝中後期才完成的歷史過程。」首先明代改土歸流是從朱元璋就開始進行的,而且到清朝中後期,改土歸流也並未全部完成,只能說是完成了大部分。至於土司制度終結時間,學界略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民國時期才終結,有人認為建國後終結。而我個人傾向於建國後才徹底終結,認為民國時期的土司制度仍然存在。儘管民國政府也進行了相應的改土歸流政策,但也只能說從名義上廢除了,至少「土司」說法在民國仍然普遍存在。比如說根據1948年《申報》的報道:「邊境地方行政,多為土司操縱。」

這個問題,換個問法就是明朝政府為什麼要實行「改土歸流」政策,羈縻制度、土司制度不好嗎?這個問題得分兩步,為什麼明廷要實行土司制度,為什麼實行了土司制度還要改土歸流?

簡單來講,這個變化就是中央集權不斷加強的過程,就和秦朝實行「郡縣制」、西漢實行的「推恩令」有所類似,本質上是為了擴大國家的領土範圍,並從地方收回權力,因為「郡縣化」了才有錢收,才有兵征。事實上不僅僅是雲貴地區,整個西南五省雲南、貴州、湖廣、廣西、四川的偏遠少數民族地區都是如此,從羈縻制到土司制,再從土司制到州府(郡縣)制。

在此之前,我們首先比較一下元代的土司制度與元代以前漢唐宋等朝的羈縻制度的區別。

羈縻州縣的建置不是建立在中央王朝力量之下的,而是其地方首領自行割據而成。除了少數流官外,中央基本不會派兵駐守。且羈縻制時代,地方和中央的關係僅僅是朝貢關係,而不是納賦徵稅的關係。

同土司制度對比一下,優劣差異一目了然。因為儘管土司制度起源於羈縻制度,但已及有了很大創新,可以說是有著本質區別,在元代已經初步形成了一些管制約束土官、土司的辦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土司長官承襲必須經過朝廷准許,否則就是不算話。必須經由朝廷正式授予官職和賜予誥敕、印章、虎符、驛傳璽書、金(銀)字圓符等信物,才算是正式的土司。

二、地方土司納入朝廷賦稅徵收範圍,並對百姓進行統計、編戶。而對偏遠少數民族地區正式確立租賦徵收辦法正是自元世祖始,當然對個別不發達地區仍然予以優惠政策,少徵收或者不徵收。

三、土司長官有功者陞官、獎賞,有罪者懲處。儘管《元史·刑法二》中也有這麼一句:「土官有罪,罰而不廢。」對有罪土司的懲處並不算強。但不等於說朝廷就無權處置不安分的土司。

四、朝廷會在地方土司派兵戍守,同時土司屬下士兵也納入了朝廷的徵調範圍。一旦遇到戰事,地方土司還要額外提供糧餉、牲畜以供朝廷使用。

起初朱元璋認為這些蠻夷叛服不常,主要是因為地勢險要且偏遠,當地百姓獷狠,如果要馴服他們,就要恩威並濟。一開始對朱元璋來說並不需要郡縣其地,「蠻夷之人,其性無常,不可以中國治之,但羈縻之足矣。」 而土司也要憑藉這中央政府的威信在確立自己在當地的權威,順便表達自己對朝廷的忠心,讓其放心,這也有利於土司自身的發展。所以無論是對朝廷還是對土司,在當時都是一種雙贏。但事實上朱元璋也採取了改土歸流的措施,以懲罰那些叛逆不法的土司,比如說雲南的越州,反叛數次,最後被沐英剿滅,隨後朱元璋就將當地改為越州衛,取消了土司治理。

而且明代的土司制度相比元代則更加嚴格些:定期朝貢,繳納夏稅秋糧。如果貢物較差或者失期未到,則要給予懲罰;土司內部安插漢人流官;規定土司受地方長官約束,並領有駐防守御之責;嚴格控制土官承襲,制定了比元朝更為嚴格的土司承襲規定。比如說要求土官子弟接受儒家文化教育才有資格承襲土司首領職位。但明朝在完善土司制度的同時,也開始著手制約削弱土司。

至於改土歸流,其在明代並不是一項持續的國策,而是斷斷續續的。較為常見的改土歸流原因是土司叛逆作亂,貴州田氏土司後來改為思南府,四川楊氏播州土司後來改為遵義軍民府和平越軍民府。這是比較常見的原因。二是土司內部爭襲仇殺或犯罪而改流,雲南雲龍州如此。三是因絕嗣而改流,這個相對來說較為多見,而且也不會出現大亂子。四是自請改流,這種情況就少見了,貴州金築安撫司於萬曆三十九年請過改流,雲南靖安宣慰司於宣德九年也自請改流。當然也有其他情況,比如說貴州新化府因地狹民稀於宣德九年省入黎平府。貴州普定府因為窩藏有罪之人而被改流。等等,這些可以簡單概括為土司制度不符合中央政府的需求,不利於國家的穩固和統一,在這種情況下改土歸流就成為了一種必要的措施。

改土歸流從明太祖開始出現,直到清末,西南地區的改土歸流才基本完成,這是個非常漫長的過程。那為什麼明朝不從太祖時期就改土歸流呢?首先得明白一個真理,步子不能邁得太大,更何況還是那種窮山惡水、荒郊野嶺,不服王化之地,更需要慎之要慎。實際上,明廷算是比較謹慎的了,但是據統計明代276年間,僅僅貴州以省發生戰事的年份就有145年,這還不包括雲南、廣西等省。《清史稿·土司傳》這麼說: 「明代播州、藺州、水西、麓川, 皆勤大軍數十萬,殫天下力而後剷平之。故云、貴、川、廣恆視土司為治亂。」

不過由於明清中央政府也都具備了強大的政治、軍事能力,能夠對叛亂土司進行征剿,同時大一統思想對當朝統治者來說也是較為重要的,所以朝廷有能力對西南進行改土歸流,而不一直以土司制度統治當地。

綜上,用學者的話講,整個土司制度的設立和改土歸流的過程,其實是西南地區一次歷史性的社會變革,不但是國家權力在民族地方的延伸,也有助於國家權力在西南鄉村社會擴張。這裡強調的國家權力,主要是指支撐一個國家合法性的一整套觀念體系,以及在這個體系下所形成的一系列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制度的複合體。


套用一句知乎名言「中國這麼大國土面積難道是充話費送的?」

歷朝歷代的中原王朝其實都在不斷「開疆擴土」甚至包括挫宋在內都是如此

早在秦漢之際雲貴高原 浙閩沿海 嶺南兩廣都已經劃入中國領土

然而這些還算不上真正的熟地 歷朝歷代都在慢慢的滲透 慢慢消化 暫時消化不了的才會羈縻統治

所以回到你這個問題 西南地區的改土歸流其實肇始於宋朝 開拓於明朝 大成於清朝 真沒多少複雜的原因 只是隨著湖廣生地逐漸鞏固後向外延伸的自然結果

為什麼要改土歸流行郡縣之制?因為過去力有不逮只能先養著 現在旁邊的已經收拾好了 可以騰出手來收拾你了啊


有時候可能原因並不複雜,強答一種可能性,明朝開國那代人,本就強勢得很,控制欲強烈。再說,唐宋的管理模式看起來並不成功,那換一種方式統治,也是順理成章的選擇


朱元璋最開始是希望雲南地區能夠直接臣服於大明,能不流血就不流血。於是他先後派遣使節前往段氏與前元梁王那裡招降,結果兩撥使者都被拒絕,梁王還把明朝使者殺了個痛快。梁王作死捅開了馬蜂窩,可以想像當年明太祖是有多麼得氣憤。在暴怒之下,朱元璋派遣傅友德、藍玉、沐英等將徹底地蕩平雲南,滅了梁王與原大理段氏――在這個大前提下,隨著明朝暴力機器完全掌控安全局面以及梁王與段氏的覆滅,雲南地區就是再想獨立也難以找到一個名頭夠硬的主人了。從此之後,相對於唐宋,明朝對雲南地區直接進行統治可以說舒服得很多。當然了,這個「直接統治」裡面還有一些說法,具體為:在內地設立州、府、縣,而在邊疆依然多設立土司。前面提到明軍佔領雲南各地,依靠著衛所制度,以及大量軍隊家屬的遷入,雲南地區漢人數量逐漸超過了原少數民族的數量,再加上雲南地區本來就比較高的漢化水平,使得雲南對於中央政府的向心力越來越強,「統一」與「比較直接的統治」也就成為了水到渠成的結果。


上述各位大佬的回答已經很完善了,我就補充一點實物證據好了。雲南物產豐富,且多奇珍異寶,經濟價值很高其實可以從【鹿樵紀聞】里關於明清易代時雲南沙定洲之亂的記載看出。在攻破沐國公府後,老沙發現:

「沐氏世鎮雲南,府藏盈積。佛頂石、青箭頭、丹砂、落紅、琥珀、馬蹄、赤金皆裝以篋,篋皆百斤,藏以高板,板庫五十篋,共二百五十餘庫,他珍寶不可勝計。定洲運入本峒,累月不絕」。

如今考古工作者對雲南呈貢沐氏家族墓地已經進行了發掘(沐國公家主要還是死後歸葬南京的,安葬於雲南的只是少數),出土了大量奢華到令人乍舌的寶物。其中一部分如今於雲南省博物館展出。以下是層主我前不久親自去雲南省博物館拍攝的圖片。

金鑲紅藍寶石冠

金蓮花冠

金鑲紅寶石花開富貴簪

連珠紋金手鐲

鑲寶石金耳環

寶石金髮簪

金古錢紋牌

金圓片

沐國公家族積累的冰山一角就已經如此豐富,可以想像雲南當地寶貨的富饒。這樣一塊膏腴之地,任誰也不會放棄吧。


明遣都使張元亨貽征南將軍書曰:「如何如何」

友德怒,辱其使。

明再貽書曰:「如何如何」

看了好幾遍看不懂。然後突然發現這貨叫「段明」。。。


雲貴川地區沒有全部郡縣化,水西土司等表示:老子還是土霸王!!!

洪武二十一年(1388)始,明政府在今雲南邊境以外的緬甸大部以及泰國、寮國北部設置了 11個宣慰司、1個宣撫司、1個安撫司、6個長官司、1個土府。這些邊區土司的設立將相關地區納入了明朝的統治範圍,拓展了中國的西南邊疆。這些土司,在設置的歷史條件、制度內涵、實施管理方面,均與內地土司存在著不少差異。這些差異是導致明嘉靖以後邊區土司體系崩潰、西南邊疆萎縮的重要原因。

1912年《地學雜誌》第3卷9、10連續刊載了《雲南土司考》,拉開了雲南土司研究的序幕。

其後,方國瑜、江應梁、馬曜、尤中、杜玉亭、龔蔭等一大批學者不斷致力於雲南土司制度的研究,形成頗為豐碩的研究成果。其中,龔蔭先生《明清雲南土司通纂》、[1]《中國土司制度》[2]對包括明代雲南邊區在內的中國各土司的治所、族屬、承襲等進行了較系統梳理,然而因資料限制,兩書對本文所論雲南各邊區土司的興替情況仍多不甚清晰之處。本文擬在既有研究基礎上,對這類土司的設置與管理作考察,並探討其與西南邊疆變遷的關係,敬請方家指正。

―、明代雲南邊區土司的設置和變化

在前朝招撫經營的基礎上,明朝在初期即借其聲威,積極招撫曉諭雲南邊區各族。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聽說緬甸「嘗通貢於元,因遣儼與、程斗南、張禕、錢允恭,齎詔往使」進行招徠活動。[3]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平定雲南後,便沿襲元制,設雲遠、木邦等府統治這些地區。洪武二十一年(1388),明朝設置了八百宣慰司,拉開了在邊區設置土司的序幕。茲就明代雲南邊區各土司的設置與興廢作進一步考察。

(1)緬中宣慰司和緬甸宣慰司,分布於今緬甸曼德勒地區。關於緬中宣慰司的設立時間,《明太祖實錄》卷230明確記載為洪武二十七年(1394)六月甲申。該宣慰司與後來設置的緬甸軍民宣慰司的關係,《明史·地理志》稱:「緬甸軍民宣慰使司,本緬中宣慰司。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置,尋廢。永樂元年十月復置,更名。」然而《明史·雲南土司傳》則載:『初,卜剌浪分其地,使長子那羅塔管大甸,次子馬者速管小甸。卜剌浪死,那羅塔盡收其弟土地人民。已而,其弟復入小甸,遣人來朝,且訴其情。敕諭那羅塔兄弟和好如初,毋干天討。六年,那羅塔復遣人入貢謝罪。」《清朝續文獻通考·四裔考》緬甸條又載:「永樂元年,緬酋那羅塔願臣屬中國,詔設緬甸宣慰使司,以那羅塔為使。於是緬有二宣慰使。至宣德二年,緬甸共推莽得剌為宣慰使,許之。自是只署緬甸,而緬中之稱不復見。」綜上記載,應是在卜剌浪統治的緬中宣慰司內,其長子那羅塔的勢力不斷壯大,卜剌浪只得委其管治轄區內的大甸。至永樂元年(1403),那羅塔遣使入朝,被封立為緬甸軍民宣慰司。其後,那羅塔勢力進一步膨脹,侵蝕並據有卜剌浪次子馬者速管轄下的以小甸為中心的緬中宣慰司之地。後來,緬中宣慰司經明朝干預而在永樂六年(1408)一度恢復,但其後在文獻中漸失記載,也未見其入朝納貢,大概又為緬甸宣慰司所並。至宣德二年(1427),明朝正式承認了緬甸宣慰司對緬中宣慰司的佔有。

緬甸宣慰司與明朝保持了長期的隸屬關係。明英宗正統年間(1436—1449),緬甸宣慰司曾協助明軍平定麓川思氏的反叛。1443年至1504年,曾12次派使者覲見明朝,其中1443年至1446年間更是每年朝貢一次。[4]到嘉靖六年(1527),孟養宣慰司宣慰使思倫聯合孟密、木邦力量,攻陷緬甸宣慰司,殺宣慰使莽紀歲。七年(1528), 「緬甸以殺掠佔據情形赴闕,上命鎮巡遣官往勘,乃以永昌府知府嚴時泰、衛指揮王訓往。諸夷不聽,又值安鳳之變,不暇及緬事矣」。[5]嘉靖初年,因為明朝不能妥善處理諸土司間的紛爭,莽紀歲之子莽瑞體出逃洞吾,進而吞併了大古剌,於嘉靖三十年(1551)佔據緬甸宣慰司故地。嘉靖三十九年(1560)又並孟密等土司。萬曆初年,莽瑞體還入侵蠻莫、隴川、干崖諸土司。萬曆十一年(1583),明朝以劉綎為騰越游擊,鄧子龍為永昌參將,調各土司兵進剿緬甸,雖大獲全勝,但其後雲南巡撫陳用賓在萬曆二十二年(1594)設八關於騰衝,對其外原緬甸等邊區土司卻不再撫治,緬甸又恢復力量,並繼續保持與明朝的對立狀態。[6]

(2)大古喇宣慰司。永樂四年(1406)初,明成祖派中官楊瑄與景賢等「齎詔往撫諭」大古剌等部,其首領潑的那浪見使者「不下拜」。經楊瑄、景賢的勸說,他才接受詔諭,並遣頭目選馬撒等於當年五月隨景賢朝貢。[7]六月壬午,明成祖「以潑的那浪為大古剌宣慰使……給誥,即敕符、金字紅牌」,設置了大古剌軍民宣慰司。[8]

該宣慰司的承襲情況《中國土司制度》稱「傳襲不詳」。[9]事實上,據《明實錄》記載,永樂五年(1407)秋七月、[10]六年(1408)六月該宣慰司曾派使者入京朝貢。[11]永樂二十二年(1424),明朝還詔大古剌宣慰使潑的那浪歸還所據底兀剌土地,以其地設底兀剌宣慰司,[12]說明大古剌宣慰司不但存在,且聽命於明朝。但《明一統志》卷87載:正徳 (1506—1521)中「始置大古剌軍民宣慰使司」,不知是誤載該宣慰司的設置時間,還是正德時期再度設置。正德《雲南志》卷30列有「大古剌宣慰司」,說明彼時該土司仍存在。關於大古剌宣慰司的結局,《滇考》卷下「緬甸入寇」條載:「洞吾之南有古喇,一名擺古……兄弟爭立。(莽)瑞體和解之,俱德瑞體,割馬革地奉焉,受其約束,號為噠喇。 噠喇,華言公道主人也。瑞體舉眾絕其糧道,兄弟排來等俱死,遂並有其地。」[13]可見該宣慰司系亡於寄居洞吾的莽瑞體。莽瑞體滅大古剌宣慰司的時間,文獻多未記,唯謝肇淛 《滇略·事略》稱:嘉靖三十年(1551)「緬酋莽瑞體據古喇宣慰司,殺其酋長」,與莽瑞體興起、擴張的背景及時間相合。

(3)底馬撒宣慰使司,約在今緬甸南部薩爾溫江入海處的毛淡棉一帶。龔蔭先生據《明史·地理志》認為該宣慰司置於明永樂四年(1406)六月。[14]有文獻認為明成祖下詔確立底馬撒、平緬、木邦等10個宣慰司的時間為「永樂元年十月」。[15]所說當有誤,因木邦軍民宣慰司等土司的設置時間並非在永樂元年(1403)。《明實錄》、《清朝續文獻通考》卷 235、《清朝續通典》卷146均載該宣慰司設於永樂四年。其中,《明太宗實錄》卷55所載尤詳,稱永樂四年六月「壬午,大古剌等處土酋潑的那浪所遣使臣選馬撒等,言其鄰境有七,曰大古剌、小古剌、底馬撒……皆在西南極邊……以大古剌、底馬撒二處地廣,各置宣慰使司……以潑的那浪為大古剌宣慰使,臘罔帕為底馬撒宣慰使……俱給誥,即敕符、金字 紅牌」。可見,底馬撒宣慰司之設,當在永樂四年六月壬午。

關於底馬撒宣慰使司的承襲,《中國土司制度》亦稱「傳襲不詳」。[16]據《明實錄》所載, 底馬撒宣慰使臘罔帕曾於永樂六年六月戊子「遣頭目貢馬及方物,謝授職恩」;[17]洪熙元年 (1425),底馬撒宣慰使妹壻跌莽怕遣頭目馬只阿撒朝貢,明朝「賜跌倒莽怕及其妻子文錦紵絲紗羅」。[18]其後,正德《雲南志》卷13列有「底馬撒宣慰司」,說明其仍然存在。最終,「底馬撒、大古喇二司,皆為緬所並」,[19]則亦系嘉靖三十年(1551)為緬甸莽瑞體所亡。

(4)底兀剌宣慰司,約在今緬甸勃固西北,地與大古剌軍民宣慰司相連。為永樂二十二年(1424)詔析大古剌宣慰使潑的那浪所據之地而設立「以蘭納為宣慰使,賜印信、金牌、信符」。[20]龔蔭先生認為該土司「傳襲不詳」。[21]據《明實錄》所載,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二月「詔諭雲南緬甸、麓川、木邦宣慰司,及……底兀剌等處,並賜其土官文幣有差」;[22]宣德五年(1430)五月「底兀剌頭目吞禿魯、麓川平緬土官宣慰使思任發,遣頭目刀門道等來朝貢象馬及金銀器皿方物」。[23]此後,底兀剌宣慰司在史籍中失載。方國瑜先生認為,該宣慰司在「舊蒲甘伊洛瓦底江以東,即洞吳之地」。[24]而莽瑞體母系出自洞吾,嘉靖六年(1527)緬甸宣慰司為孟養和孟密所滅後,莽瑞體避難「奔洞吾且二十餘年」,最終篡權據有其地。[25]底兀剌宣慰司最終因嘉靖十年(1531)莽瑞體的篡權而滅亡。

(5)木邦宣慰司,轄地在今緬甸撣邦北部,治所為登尼(興威)。元朝曾於其地設木邦路,洪武十五年(1382)明平定雲南後,改設木邦府。為制約麓川思氏力量,永樂二年(1404)六月癸酉明朝「改木邦、孟養二府為軍民宣慰使司,以知府罕的法、刀木旦為宣慰使, 賜之誥印,俾子孫世襲其官」。[26]關於該宣慰司的結局,天啟《滇志·木邦軍民宣慰使司》載:萬曆三十三年(1605),(緬甸)以三十萬眾圍其城,請救於我,不至,城陷,金牌印信盡失,緬偽孟密思禮領之」。[27]這樣,木邦軍民宣慰司與明朝保持了兩百餘年的隸屬關係。 其間,雖有隆慶二年(1568)到萬曆十一年(1583)間木邦附緬的短暫經歷,但木邦宣慰司還是與明朝保持了長期友好的關係。一方面木邦向明朝「常修職貢」,在《明實錄》中,從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到明武宗正德十二年(1517)的113年間,木邦與明朝間的貢賜活動達36次,居雲南邊區各土司首位;另一方面,木邦效命於朝,「從征緬甸、麓川,俱有功,益地頗廣」。[28]直至萬曆三十四年(1606)臨滅亡前,木邦仍「請救於內地」,[29]寄希望於明朝。

(6)孟密宣撫司,位於今緬甸撣邦西北,治孟密。永樂初年以來屬木邦宣慰司,後來據有孟密的曩罕弄力量不斷發展,與木邦宣慰使形成矛盾,遂「遣人從間道抵雲南至京, 獻寶石、黃金,乞開設治所」。[30]成化二十年(1484)六月庚午,明朝「開設雲南孟密安撫司,徑隸布政司,以夷婦曩罕弄子思柄為安撫」。[31]到萬曆十三年(1585),該安撫司被升為宣撫司。[32]然而,也就是在這一年,緬甸攻破孟密,執掌宣撫司印的罕烘率其子思禮、從子思仁奔孟廣「孟密遂失」。萬曆十八年(1590),緬甸又攻孟廣,罕烘、思禮逃入隴川, 思仁奔工回「孟廣又失」,[33]孟密宣撫司消亡。

(7)孟養宣慰司,位於今緬甸北部克欽邦,治孟養。元朝曾於該地設雲遠路,明太祖平滇後設孟養府。[34]龔蔭先生《中國土司制度》在「治所」處稱「孟養軍民宣慰使司,永樂二年(1404)以孟養府改置」,而在「事纂」部分則引《明史·雲南土司傳》認為「永樂元年升孟養為宣慰司,以故元土官刀木旦為宣慰使」。[35]從《明實錄》記載看,永樂二年(1404)夏四月孟養與木邦一樣,均仍維持「土府」身份,到該年六月癸酉才「改木邦、孟養二府為軍民宣慰使司,以知府罕的法、刀木旦為宣慰使,賜之誥印,俾子孫世襲其官」。[36]所記時間進程較為清楚,且與孟養同時改為宣慰使司的還有木邦,而木邦設宣慰司的時間,《明史·雲南地理志》記載為「永樂二年六月」,兩處記載一致,亦佐證了《明實錄》記載的可靠性。

關於孟養宣慰司的結局,閔洪學稱:「(緬甸)以萬曆八年(1580)擄孟養酋思個, 再以十八年逐思遠,遂滅孟養。」[37]思遠及其後繼者被逐之後,長期寄居明朝直接控制的盞西(在今雲南盈江縣境內),孟養宣慰司故地盡為緬有。在緬甸、木邦宣慰司爭擾的背景下,孟養宣慰司的存在和發展都須仰賴明朝的支持,因此保持了較穩定的關係。萬曆十三年(1585),鄧子龍收復隴川,還將被緬甸所滅的孟養恢復為長官司。「未幾, (孟養)長官思真復為緬所擄,部長思遠奉思真妻來歸。(明朝)給以冠帶,令歸守。思遠乘亂自立為宣慰,貢象進方物」。[38]可見,其滅亡前夕,雙方關係仍然較為密切。

(8)蠻莫安撫司,位於今緬甸克欽邦北部曼昌一帶。原為孟養宣慰司之一部分,「萬曆十三年,析孟密地置」蠻莫安撫司。[39]這是在鄧子龍反擊緬甸後設置的一個土司,是明朝設置最晚的土司之一。蠻莫安撫司的設立,其意在於遏制緬甸勢力擴張,並阻其內犯西南,戰略意義極高。正所謂「夫蠻莫,何地也?三宣之藩籬也。三宣,騰(沖)永(昌)之垣墉也。騰永,全滇之門戶也。蠻莫失,必無三宣;三宣失,必無騰永」。[40]另外,「緬中鮮鹽茶、繒帛、毛纓諸物,勢必取於中國」,而蠻莫又為其道經之所。[41]萬曆三十年(1602), 緬甸「雍罕攻思正(蠻莫安撫使)……(思)正奔騰越,當事者殺正以止兵」,[42]蠻莫安撫司亡。

(9)八百宣慰司,位於今泰國北部的清邁、清萊一帶。元朝於該地設八百等處宣慰司。明太祖平滇後,亦在其地設八百宣慰司。設置時間,文獻所載不一。《明史·雲南土司傳》載:洪武二十一年(1388) 「八百媳婦國遣人入貢,遂設宣慰司」。正德《雲南志》卷13 「八百大甸宣慰使司」、天啟《滇志·羈縻志》「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王宗載《四夷館考·八百館》、《明一統志》卷87《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等,並作「本朝洪武二十四年,其酋來貢,乃立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考諸《明實錄》,洪武二十一年秋七月丙辰,「八百媳婦國遣人入貢方物」。[43]可見,明朝與八百媳婦國建立聯繫,並非始於洪武二十四年 (1391),早在洪武二十一年即有該國使者「入貢方物」。按明制,四夷歸附朝貢,王朝即授土司職,則洪武二十一年建立八百宣慰司的可能性極大。再者《明實錄》未載洪武二十四年授八百宣慰使司事,而是於六月壬午記「雲南八百宣慰使司土官刀板冕遣使貢象及方物」,[44]則該年遣使朝貢前已被授八百宣慰使之職。洪武二十一年建八百宣慰司應當較為合理。大概後來勢力發生了分化,永樂二年(1404)五月「設八百者乃、八百大甸二軍民宣慰使司,以土酋刀招你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員外郎左洋往賜誥印、冠帶、襲 衣」。[45]八百者乃宣慰使司及宣慰使刀招你僅在永樂三年(1405)有遣使入貢記錄。

關於八百大甸宣慰司的消亡,史志均稱「嘉靖間,為緬所並」。[46]嘉靖(1522—1566) 長達44年,以「嘉靖間」來表達八百大甸宣慰使司的消亡時間顯然太過粗疏。閔洪學認為 「(緬甸)日漸強盛,四面吞併,遂成尾大不掉矣,以嘉靖末年滅八百」,[47]將緬並八百宣慰司的時間限定在嘉靖末年。明人沈德符又更加具體地記述道,莽瑞體「並有古剌,因以兵脅服鄰國,至嘉靖三十年(1551)遂入孟養、八百、寮國,於是緬勢益張」,[48]則緬甸並八百大甸宣慰司的時間為嘉靖三十年。緬甸莽瑞體佔領八百大甸宣慰司地後,以其弟莽應龍駐守八百大甸之中心景邁。八百大甸宣慰使刀氏只得避居景線,稱「小八百」。萬曆十五年 (1587),刀氏曾「以文請兵恢復」八百大甸宣慰使司故地,但此時明朝已內憂外患,自顧不暇,最終「議未許」。[49]

(10)寮國宣慰使司,位於今寮國北部琅勃拉邦一帶。元朝曾於其地設老告總管府。明建文四年(1402)九月戊戌「寮國土官刀線歹……遣人來朝貢……賜鈔幣」,[50]較早與明朝建立聯繫。然而,關於明朝建立寮國宣慰司的時間,文獻記載頗多異說。《明史·雲南土司傳》載:「成祖即位,寮國土官刀線歹貢方物,始置寮國軍民宣慰使司。永樂二年 (1404),以刀線歹為宣慰使,給之印。」此說以永樂元年設寮國宣慰司,永樂二年委任宣慰使並給印。《明太宗實錄》則載永樂二年夏四月「設寮國軍民宣慰使司,以土官刀線歹為宣慰使,命禮部鑄印給之」,[51]當年十月己已朔「制信符及金字紅牌,頒給雲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緬、緬甸、車裡、寮國六宣慰使司」,[52]認為系永樂二年四月置寮國宣慰司並委任宣慰使,十月頒賜信符及金字紅牌。景泰《雲南圖經志書·寮國軍民宣慰使司》載:「永樂三年歸附,備方物朝貢,始開設寮國軍民宣慰使司」,[53]認為永樂三年(1405) 才建立寮國宣慰司。顯然《明實錄》記載較為具體細緻,可信度也較高。且《明實錄》中所載與《明史·雲南土司傳》記載的「永樂二年,設軍民宣慰使司二,以土官刀招你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員外郎左洋往賜印誥、冠帶、襲衣」相合,印證了《明實錄》記載的可靠性。

在寮國宣慰使司存在期間,除嘉靖三十年(1551)至萬曆二十六年(1598)—度為緬所迫「折而入緬」外,該宣慰司基本均隸屬於明,聽命納貢。此後,寮國宣慰司才「不復至」。[54]

此外,在今緬甸境內,明朝還曾設孟艮土府(位於今撣邦景棟)、茶山長官司(約在今緬甸克欽邦恩梅開江流域)、里麻長官司(約在今緬甸克欽邦邁立開江流域)、小古剌長官司、底板長官司、孟倫長官司、八家塔長官司(在下緬甸濱海之地),事迹難詳。

總之,自洪武二十一年(1388)設立八百宣慰司始,明朝不斷在雲南邊區設置土司。 永樂初年,邊區土司的設置進入高潮期。萬曆十三年(1585),蠻莫安撫司的設立則宣告了明代雲南邊區土司設立的終結。明朝先後設置計宣慰司11個(後合併為8個)、宣撫司1個、安撫司1個、長官司6個、土府1個。

二、雲南邊區土司的屬性

在國際學術界對東南亞史的研究中,大多數研究者僅僅按東南亞各國自身的王朝政治體系來構建東南亞各國的歷史發展進程,土司的因素簡直難覓蹤影,[55]相反,在中國史, 尤其是西南民族史、邊疆史的研究領域,學者們又往往不作說明,把明代邊區土司地理所當然地都看成了明朝的西南疆域。[56]因此,如何看待上述土司的屬性依然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首先,從明朝的角度看,這些土司都被納入了王朝和雲南地方政府統屬的體系。《明一統志》卷86《雲南布政司》載:「本朝改置雲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領雲南、大理……一十二府,曲靖、姚安……八軍民府……孟養軍民指揮使司、車裡、木邦、寮國、緬甸、八百大甸、大苦(古)刺、麓川平緬、底馬撒八宣慰使司……芒市、鈕元、孟璉、茶山、麻里五長官司。」天啟《滇志·屬夷》說得更明白:「自永昌出塞,南際大海,諸夷自相君長。本朝……以武臨之,皆稽首而奉正朔,授以宣慰、宣撫之新號……版章設於職方,綱紀之司屬在行省。」在《明實錄》、《明史》之《地理志》和《土司傳》中,明確記載上述土司歸屬明朝。

其次,明中央堅持向授職土司頒賜誥印、冠帶、襲衣,表明土司已由各族酋首一變而為國家命官,可以向所屬人民發號施令。這是土司制度的通則,而更為重要的是,自永樂二年(1404)始,明朝「給各宣慰金牌、信符、批文、底簿」,[57]「制信符及金字紅牌,頒給雲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緬、緬甸、車裡、寮國六宣慰使司,干崖、大候、里馬、茶山四長官司,潞江安撫司,及孟艮、孟定、灣甸、鎮康等府州土官」,並對使用作了嚴格規定。[58]對邊區土司頒賜金字紅牌、陰陽文信符等特殊權力信物,一方面以示恩寵,一方面強化了中央、雲南地方與邊區土司的聯繫。此後,新皇帝登基和土司承襲,都必須更換這些信物,較為有效地建立起了中央對邊區土司的政治統屬關係。

第三,明中央和雲南地方有勸諭、調解雲南邊區土司糾紛與侵擾的權力,邊區各土司也往往將彼此間的糾紛訴諸明朝。較早的糾紛調解發生於永樂二年(1404)夏四月壬午,麓川平緬宣慰使思行發所遣頭目刀門賴,訴孟養、木邦數侵其地。[59]而較有成效的調解則發生在永樂二十二年(1424)三月,大古剌宣慰使潑的那浪據有底兀剌所管之地「其孫納蘭詣闕,自陳請復其境土,設治所以撫輯其民」,明成祖「詔大古剌還其地,設宣慰司,以蘭納為宣慰使,賜印信、金牌、信符」。[60]這種調解經常發生,一直持續到邊區土司體系崩潰前夕。對於明朝而言,排解雲南邊區土司間的紛爭是其行政管轄權的體現,而對於各土司而言,接受和請求明朝調解糾紛,則意味著其在政治上奉明朝為正朔。

第四,明朝有權徵調邊區土司武裝。明朝規定各土司可以擁有軍隊,但只能鎮守疆土,且須服從明朝調遣。如在明永樂初年征八百宣慰司時,木邦宣慰使「罕的法發兵助戰,攻江下等十餘寨,斬首五百餘級」。[61]「正統三年征麓川,敕諭木邦以兵會。五年,總兵官沐昂遣人間道達木邦得報知宣慰祖母美罕板、其孫宣慰罕蓋法,與麓川戰於孟定、孟璉地,殺部長二十人,斬首三萬餘級,獲馬象器械甚眾」。[62]軍隊既是王朝權力的象徵,又是保障邊疆安全的重要力量,對雲南邊區土司武裝的調遣體現了明朝對土司擁有統治權。

第五,雲南邊區土司與明朝之間存在貢賜活動。朝貢與回賜,是土司制度中的重要內容,明朝專門條定規制,雲南等地土官「遇三年朝覲,差人進貢一次,俱本布政司給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終到京慶賀,限聖節以前謝恩無常期,貢物不等」。[63]關於回賜,明朝的規定更為具體,「雲南徼外土官進到象馬、金銀、器皿、寶石等件,例不給價,其賜例各不同」,還專門規定了車裡、木邦、寮國、緬甸、孟養、孟密、孟艮等邊區土司前來朝貢的宣慰使、妻、差來頭目、通事、象奴從人等各級朝貢者的給賜標準和內容。[64]從時間段看,這種貢賜活動於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雲南後即已出現,到永樂年間(1403—1424)達到高潮。土司的朝貢與明朝的回賜,既是內地與西南邊疆之間重要的經濟交往,更是中央對邊區土司地方政治統屬關係的具體體現。

明朝在誥印、冠帶、襲衣等土司常規信物的基礎上,於永樂二年(1404)以後特別製作、頒賜給西南邊區土司金字紅牌、信符、批文、底簿等權力信物,調解邊區土司之間紛爭及對土司武裝的徵用調遣等,較為完備地體現了在土司制度完善時期明朝與邊區土司的政治統屬關係,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地區在明朝末年以來漸屬他國而忽視這段歷史事實。

三、明代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瓦解的制度原因

嘉靖末期以降,明朝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瓦解,西南疆域範圍由此而出現了萎縮。其原因,可以從雲南邊區土司制度實施的歷史條件、邊區土司制度實施的不完整性和不徹底性、明後期王朝未能很好認識邊區土司局勢並巧施控馭三個層面來考察。

第一,明朝未能有意識地改善雲南邊區的社會歷史條件,從而不能鞏固對邊區土司的統治。明代,土流交錯、土流並治的現象普遍存在,王朝可以憑藉強大的統治力量加強對土司的控制,但就雲南邊區土司地區而言,情況卻遠非如此。大體說來,雲南流官和衛所的分布,西南達永昌、騰越、金齒衛,南達景東,東南及新安守御千戶所,[65]其外便沒有流官和衛所軍士的駐紮。明代後期,以募兵制補衛所之不足,其分布「自永騰、順雲、臨元諸營外,余郡並未設兵」。[66]雲南邊區土司既無流官和衛所與之交錯分布、相互制衡,在各土司內部亦無流官佐貳掣肘其權,王朝的統治面臨極大挑戰,設法改變這種局面也成為邊區土司安穩無患之重要舉措。遺憾的是,明朝治滇260餘年,卻未從鞏固邊疆的角度有意識地改變邊區的社會基礎。成化七年(1471),緬甸宣慰司請求將金齒軍余李讓派往其地充任「冠帶把事」,結果兵部回復「李讓,中國人而與為把事,亦非體,宜勿許」。[67]

第二,在邊區土司區統治基礎較弱的情況下,明朝對各土司的撫治政策卻江河日下,呈倒退之勢。洪武、永樂時期,明朝憑藉政治與軍事的威懾力量,積極派使者曉諭招徠西南邊遠各族。如永樂初年,成祖先後派楊瑄、景賢、周讓「齎詔往撫諭」處下緬甸濱海地區的勃固政權,最終使其首領潑的那浪由見使者「不下拜」,變為「遣頭目選馬撒等於當年五月隨景賢朝貢」,[68]設置了大古剌軍民宣慰使司。而周讓則先後兩次出使百夷、大古剌等地, 「以單車從數十人,往返數萬里,重數譯……以宣布恩命……是行也,予知自古刺之外有聞風而來者,則必由於讓也」。[69]這些積極主動的出使宣諭活動,推動了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的建立,增進了明朝與西南邊區地區的相互了解。然而,後來情況卻發生了較大變化。嘉靖、萬曆時期「南倭北寇」,加之遼東之患,雲南省內則武定、烏撒等腹心地區土司反抗,統治形勢更加嚴峻,明朝統治階層則將撫治雲南邊區土司視為禍端,形成了「內則綢繆牖戶之修,治以不治;外則聯絡遠交之計,以夷攻夷」。[70]嘉靖三十年(1551),鎮巡官沐朝弼等偵知莽瑞體欲襲孟密、隴川、干崖等地,向兵部疏報邊情,欲預為防備,「兵部覆:荒服之外,治以不治,噠喇已畏威遠遁,傳諭諸蠻不許交通結納」。[71]明代吳宗堯《莽達喇事情節略》稱:「夫治戎以不治,古有明訓。今緬酋既已遠遁,驅逐之師無容輕舉」, 「馭夷之方,固示以不治;守邊之道,尤當謹於未萌」。[72]雲南巡撫閔洪學也曾針對緬甸的擴張態勢, 上疏請求防備,天啟七年(1627)四月十三日,兵部回復稱「聖旨:中國方多事之日,緬釁豈可輕開」。[73]很顯然,明政府一味「治以不治」,加速了邊區土司體系的衰潰。

第三,在「治以不治」、 「以夷治夷」的思想指導下,明朝及雲南地方政府對邊區土司的管理制度具有較為明顯的不完整性和不徹底性。

所謂不完整性,系指土司制度的制度內涵未能在邊區土司區完整地貫徹實施。綜合而言,土司制度的主要內涵,包括較為制度化的授職程序和信物配給,襲職條件、材料、手續及順序,升遷獎懲管理,納貢與回賜,繳納差發,土司兵管理,土司子弟的儒學教育等,甚至附有諸如土司不得越境婚娶、不得攻伐鄰封土司等襲職禁例。[74]其制度的完整性與嚴密性,遠遠超過以前的各種羈縻統治制度,形成了土司制度的顯著特點。然而,在內地等其他土司地區實施的制度,卻沒能在雲南邊區土司地區貫徹實施。大體說來,升遷獎懲管理、土司兵管理、土司子弟的儒學教育等制度,以及土司不得越境婚娶、不得攻伐鄰封土司等襲職禁例,在邊區土司區基本上是付諸闕如。

所謂不徹底性,系指在邊區土司中已實施的制度內容,並沒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如對邊區土司之間的爭端,除正統年間和萬曆初年明軍出兵征討危及到雲南腹里安全的麓川思氏、緬甸莽氏外,基本上都只是採取派人宣諭勸說的做法,並沒有切實有效的干預。以緬甸宣慰司為例,洪武二十八年(1395),宣慰使卜剌浪遣使言「百夷思倫發屢出兵侵奪其境土」,明朝只是「遣使諭之」。二十九年(1396),「緬國復來訴,因遣行人李思聰、錢古訓諭緬及百夷各罷兵守土」。直到嘉靖初年,孟養聯合木邦和孟密,擊破緬甸宣慰司,「殺宣慰莽紀歲並其妻子,分據其地。緬甸訴於朝,不報。六年,始命永昌知府嚴時泰、衛指揮王訓往勘」,由於措置無力,使者遭恐嚇,「時泰倉皇遁走……不暇究其事」。[75]對其他各邊區土司間的糾紛衝突,明朝也採取了同樣的處置辦法。相反,對於部分邊官提出的以實力解決糾紛之建議,明朝則嚴令制止。如天順元年(1457),「木邦宣慰罕落法為所部頭目垠薄法等合兵攻殺,遣人求援」,鎮守雲南左監丞羅圭等擬「量調官軍,相機剿捕」,結果天順帝嚴令:「夷人自相仇殺……如何輕動官軍,貪功生事?兵部即馳文(羅)圭等,毋起邊釁。如違,必罪不貸。」[76]很顯然,明朝解決邊區土司糾紛的這種做法,與動輒採取軍事平息內地土司紛爭的做法存在較大的差別。

另外,在邊區土司的襲職方面,明朝也多變通苟且。按制,土司故去,繼任者告襲,需備親供冊、宗支圖譜、鄰封土司甘結,經三司會同保勘,報部核准,方能襲職,襲職者須赴京。對於邊區土司而言,因「邊方瘴癘除遠,三司多不親詣,往往轉委屬官行勘」。[77]而且,嘉靖初年以後,雲南「設在邊遠,兼有爭竟仇殺者,撫按等官勘實,代為奏請,就彼襲替」[78]無須如內地土司那樣赴部襲替。邊區土司襲替管理的粗疏苟且,導致了為爭奪土司繼承權的爭鬥仇殺,是土司體系動蕩的重要原因。不少地方官員還借土司襲替之機,敲詐土司,「數十年來,土官病故,子孫承襲者,官司不肯保結,上官往複駁勘,有二三十年不得襲職者」,[79]更是激化朝廷與邊區土司間的矛盾,引起了極大的社會動蕩。典型的例子是萬曆二年(1574),木邦土舍罕拔遣使告請襲職「有索賂者,以兵備遲疑對,彝使歸報拔。拔怒……感緬而恚中國……遂約為父子。時有『官府只愛一張紙,打失地方二千里』之謠」。[80]

即便是邊區土司與中央聯繫較好的貢賜活動,到了永樂十一年(1413)以後,緬甸 「入貢屢衍期,朝廷亦不深詰」。[81]最後,甚至「雲南之宣慰司凡七……即朝貢亦不盡如期,而亦載之戶部版圖中」。[82]總之,在邊區各土司地區,即便是明朝曾經實施的管理制度,也常常敷衍走樣,並未徹底執行。

最後,嘉靖初年以後,明朝並未很好利用雲南邊區土司局勢,巧施聯合,挫敗洞吾的進攻。明後期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的崩潰,緣於嘉靖初年被孟養宣慰司、木邦宣慰司、孟密宣撫司聯合滅亡的緬甸宣慰司殘餘力量莽瑞體等,逃至下緬甸的底兀剌宣慰司(即洞吾),篡奪其權力,進而兼并了附近的大古剌(勃固)、小古剌等,揮師北上,恢復緬甸宣慰司故地, 打敗孟養、孟密,又先後佔有木邦、八百、寮國宣慰司。從當時的局勢看,洞吾莽氏勢力要兼并邊區各土司,則勢必樹敵過多,明朝應該有建立聯盟、反制洞吾的可能。更何況,孟養、孟密、木邦等與緬甸宣慰司向有土地紛爭,並有滅國之恨,共與洞吾抗爭的願望勢必都較強烈。其實,明朝部分官員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吳宗堯便認為,宜「申飭漢土官兵嚴加防禦。仍嚴諭車裡、寮國、木邦、隴川、干崖、南甸等……各整飭兵械,固守邊疆」,共同對抗洞吾。[83]然而,就明朝統治上層而言,固守「中國方多事之日,緬釁豈可輕開」之論,[84]唯恐「兵興禍連」,一直未作此嘗試。萬曆四年(1576)十二月,莽瑞體進兵騰越,金騰兵備副使羅汝芳聯合「近緬諸夷,如景邁、猛鞏諸酋」與緬軍對峙於戛撒一帶,形成了很好的作戰態勢,但為雲南巡撫「馳檄亟止」。[85]最終,莽氏洞吾勢力各個擊破,瓦解並佔有了昔日雲南邊區各土司地。

作者秦樹才為雲南大學歷史與檔案學院教授,辛亦武為雲南大學歷史與檔案學院教師,博士。原文載於《中國邊疆史地研究》,第23卷第1期,2013年3月,第40——50頁。

注釋略


法理原因

作為大一統王朝,並且承認元朝合法性(非法了就應該吐出來)。那明朝就有資格繼承元朝所以權益。

通俗一點,就是如果讓大理復國,相當於變相否認元朝合法性,與明朝承認元朝合法性起衝突。

再通俗一點,元朝作為大一統王朝能做到的事,我明朝作為大一統王朝也一定能做到(至於前朝怎麼做到的那就不關我的事了)。

控制雲南對後世很重要的一點:可以兩面夾擊越南。(滑稽)


為了保持通向雲南的道路。


天命100了肯定是要改土歸流的,西南文化和社會政治體制不中原化,始終是個禍患,無法給帝國提供資源。


為什麼?

時代變了,兄弟

改土歸流是歷史的進程

郡縣徹底普及也是進程


可能是雲貴地區相對好打吧,東北和蒙古都和以前一樣,只要他們強大通常中原軍隊都被揍回,而南邊的反抗通常被揍趴,好像明朝以前也是有把握的地區也會並進來吧,比如嶺南地區漫長的融入中國的歷史。


為了保障四川的安全。

《明史》里錄有雙方交戰前段世寫給傅友德的信,大理總管筒子自己就講得很清楚了:「遂使川蜀交趾,連年為中國患。」

從南詔到大理,從羅苴子到寸白軍,從唐到元,歷史早已說明了,那地方你不控住它,它能禍禍得很。


因為明朝遠比漢唐要強大得多!

漢,分封諸侯制。

唐,節度使,類諸侯制。

明,直接統治,州府制。明朝是繼漢唐之後的黃金時期。明代,無漢之外戚、唐之藩鎮、宋之歲幣,天子守國門,君王死社稷。清朝康熙皇帝對明太祖評價為「治隆唐宋」,《明史》評價明成祖為「遠邁漢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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