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行政拘留執行年齡降至十四歲有何意義?


意義很大。

可以明確這麼說,我國的未成年犯罪問題,根本就不像某些自封的磚家或是十指不沾陽春水的教育學界人士所扯的「人心不古」問題,這個國家掌控著發聲渠道的一些人總想把一切責任推到新科技新事物身上去,似乎不接觸新事物未成年人的世界就純潔了安全無患了……

放屁。

對於一線的公檢法工作人員來說,未成年罪犯的數量是增加了,但這個增加是相對於2006年-2011年這個階段的,如果和更久遠更野蠻的八九十年代比起來,今天的未成年罪犯發生率簡直少到不可思議,當年可是頗有一段時間部分地區的少管所不夠用,最後把關成人罪犯的地方臨時借過來用的。

那麼發生了什麼呢?對,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少管所,當然現在仍然有少管所的存在,也在行使部分職能,但是從規模和力度上完全無法相比,收納機能很大程度上被限制,原因很簡單:勞教制度的廢除,而少管所的職能很大程度上是依附於勞教制度本身的,而當整個制度被廢除時,少管所作為附屬機構似乎被整個國家的法律界給遺忘了,於是接下來十幾年都處於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到今天仍然如此。當然,對於刑事犯罪,警察可以直接刑事拘留後送少管所,對方倒也不會拒收,不過如果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案件去送一個試試,看會不會被人以關懷智障的眼神目送出來。

然而上來就做大案子的人畢竟是少數,中國的罪犯尤其是未成年罪犯,超過70%都是先從小的違法行為開始,之後膽子才越變越大的,這就讓執法部門很尷尬了。

「假如你只是責罵你的小狗,從來沒有懲罰過它,讓它繼續在屋子裡隨地便溺……偶爾把它關在外面一次,但是很快又把它放了進來,只警告它不要再犯錯誤。隨後有一天,你發現它已經是只成年狗了,卻仍然沒有教養。於是,你拿出一把槍,把它打死了。你有何感想?」

「那是我聽過的最荒唐的養狗方法。」

「我同意。然而偏偏就有人想把這養狗都不行的方法應用到養孩子上面。」

我們回過頭來說對未成年人的輕罪處理。在美國,少管所是把違法未成年人的處置當成任務指標去完成的,在某些州對於青少年的法律限制比成人更嚴格,酗酒甚至夜不歸宿都將成為執法部門對其進行處理的理由。而即使是衝刺在廢死等法律改革最前沿的英國,仍然保留了大量對於未成年輕罪違法者的處置措施,如強制社區服務等等。

防微杜漸這個道理,按理說誰都懂,但在某些時候真就僅僅存在於理論上。


好事,寬嚴相濟

因為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初犯不罰

再犯怎麼也得觸及靈魂教育一下呀


這不是響應大部分民意了嗎?而且現在兒童犯日益增多這麼改也無可厚非,但是就害怕某些「心懷正義」的律師和既得利益者強烈反對唄


十四歲。主官能動性最無法無天的時候。的確該有能震住他們的東西。


聊勝於無。

我主張年滿六周歲承擔刑事責任,年滿十五周歲適用死刑。

中國傳統,年滿虛歲七歲(今天的六歲)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可以判處死刑以外的刑罰。年滿虛歲十六歲(今天的十五歲),可以判處死刑。這個年齡標準是合適的,六七歲的人已經有了足夠的獨立性,身高一米以上,體重四五十斤,已經足夠承擔刑事責任了。十五歲的男女已經到了性成熟的年齡,體力也足以實施暴力犯罪(瘦弱的人暴力犯罪率低),完全可以適用死刑。

與古代相比,現在的法律是落後的,太輕,脫離實際,所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實際成了《未成年犯罪分子保護法》。犯罪分子有恃無恐,猖狂作案,而守法良民處處受制,動輒得咎。連見義勇為追小偷,慌不擇路的小偷被車撞傷都要承擔責任,真是奇聞。這法律已經不是為懲惡揚善而設了,必須改變。

我主張年滿六周歲承擔刑事責任,年滿十五周歲適用死刑。

未滿六周歲犯罪者,由其父或母等監護人代替承擔刑事責任。未滿十五周歲犯下死刑罪行者,由其父或母等監護人承擔死刑責任,也就是其監護人將被執行死刑。監護人為機構的孤兒必須確立一個自然人為第一監護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無任何監護人的流浪者若犯下死罪,收監,至年滿十五周歲時執行死刑。死刑不得赦免,不得減刑。


意義巨大,有望打擊部分未成年罪犯有恃無恐的氣焰。


當初是你要修改,修改就修改。

現在又要在知乎,問題提出來。


反對的意見總結起來就二點:一是治安拘留並不有效反而適得其反,其二是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我作為基層執法人員來說下,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刑事責任年齡不合理,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的惡性案件比比皆是,以前有勞教制度時,可以通過勞教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教育。現在勞教制度取消後,對未成年人罪犯是失控狀態。這條法律規定是不得已而做出的折衷手法。沒錯!所謂的法律專家們公知們不食肉糜的意見,造成刑事責任年齡遲遲不能修改。公安機關在面對如此多的校園暴力欺凌案件中束手無策!對的!刑事處罰不行!治安處罰不行!讓公安機關如何約束這些暴力少年?!關懷嗎?!勸導嗎?!警告嗎?!

最後很多人不明白治安拘留的意義,首先執行治安拘留的地方叫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是在同個地方,但分別關押,互不聯通。打架、嫖娼、酒駕、小偷小摸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違反法院的規定被司法拘留(如欠錢不還等)的所關押的地方。這裡並沒有嚴重犯罪成員,也不會在這邊寫得更壞。只是小懲,看看那些欺凌的視頻吧,這些施暴者就是仗著我年齡小,就可以不坐牢,只是治安拘留關幾天,所謂的磚家就喊了。可悲可嘆啊!


這不是應了你們的要求么?可算是決定逐步修改了·····還不滿意么?


我記得電影告白中的一句話是這樣說的:最能保護未成年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

現在的未成年人因為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著,肆意妄為,無法無天,將行政拘留將至十四歲算是對未成年人的一個警醒。


我持反對意見

畢竟就算派出所關幾天也不算個好去處

關幾天就放了

一是震懾真的行?

二是如果被同時關著的人帶壞了怎麼辦

好了我知道以上理由別人看起來很好笑的

但是我覺得總要在一片贊成中有個反對的聲音。


支持……

從個人生活經驗看,孩紙中95%是不會犯事的好孩子,有可能都不到0.1%是屢教不改的「壞孩子」。還剩下的那不到5%的孩子屬於可好可壞,就看怎麼管教了。

這一修改對好孩子沒有影響;

對於壞孩子估計也起不到啥作用,因為徒刑都未必能讓他們回頭;

但是,對於那些左右搖擺的孩子,在他們稍微走下道的時候,適當管教一下,應該可以挽救回相當一部分孩子。

(所說佔比沒有嚴格論證,大家輕噴)

PS:一直覺得初中應該開刑法入門課程或者類似的課程,告訴那些蠢蠢欲動的青少年們底線在哪裡。絕對比那些思想品德教育要有用。


最好能降到12歲。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早該降低,刑罰力度早該提高,但始終遭到利益集團 —— 追求公權力最小化、私權利最大化、謀求政治洗牌、實現文人精英政治/專業精英統治的文人精英利益集團、法律專業利益集團 —— 的強烈反對。

同時洋大人對刑事處罰也比較關注,但政府又要回應人民呼聲,嘗試優化治安,於是可能試圖從行政處罰入手。


應該降低到六歲。而且基於權利義務對等的最基本原則,對於高考、國考、公考有優惠的族群,責任和制裁年齡應該是零歲!


希望把死刑也修改到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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