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狀態」這個命題是如何進入西方政治哲學的,又是如何淡出西方政治哲學的?

「自然狀態」是一個很有趣的假想題,但它和理想政治的聯繫不是特別明確,假如沒有先人提到和思考過這個問題,哲學家也許不會這麼重視這個命題。這樣說來,第一個思考自然狀態的哲學家是誰?它又是怎麼淡出近代哲學的?


學渣路過隨便寫一點...有問題的話求指正

就我所知政治哲學或者social theory中state of nature的起點是Thomas Hobbes的利維坦一書,目的大抵是為了闡述其社會契約論的起源。

大概有如下發展脈絡:

Hobbes的state of nature-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 a state of nature is a state of war,強調sovereign存在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即利維坦的起源)(Leviathan)

Locke的自然狀態強調人類的reasonableness,表示人類並不會陷入霍布斯式的互相殘殺,可以通過契約關係解決問題,每個人都是自然法的執行者-創造政府只是因為能更方便的保護property(在他的定義里包括人身安全)(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

Rousseau則乾脆認為自然狀態不但不像霍布斯所說般可怕,反而是吼的,野蠻人沒有道德概念但卻是平等的云云...進化到natural society(類似原始家庭)後進一步發展的政府等存在在他看來就已經開始是墮落了所以他要提社會契約論來扳正回來....(discourse on inequality)

Kant較為同意Hobbes的詮釋..."「A state of peace among men living together is not the
same as the state of nature, which is rather a state of war. For even if it
does not involve active hostilities, it involves a constant threat of their
breaking out. Thus the state of peace must be formally instituted…"(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kant)

Nietzsche對於這一過程的敘述相對更為側重其貴族-奴隸道德說的譜系學體系,即自然狀態下的bird of prey是如何被lambs的奴隸道德毒害的,所謂猶太精神對羅馬以基督教形式獲得的勝利。(genealogy of morals)

Freud關於ego和super ego的論述(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也有部分涉及...

嚴格意義上說就我所知這一概念如果說同社會契約的正當性掛鉤的話直到二十世紀也沒有徹底淡出,Charles Lindblom的著作中有提及constitutional economics這一概念,其中仍然在討論幾種自然狀態的解釋如何解釋父輩的契約如何要子孫後代遵守這一問題...後來的討論中似乎多將其定義為一種「並不是說這個狀態真的發生過而是這個解釋能夠提供更多的合法性以配合popular sovereignty學說」的存在。


「自然狀態」對應到哲學上,應該是類似「我從何處來」這樣思考動機,因此肯定有不少人想過這個問題。

不過說實在的,個人認為應該把介紹「自然狀態」到政治哲學這個名利場的功勞送給亞里士多德,不僅是因為他考察政治制度起源的創意,而且因著他的哲學主張——「恆性說」,使「自然狀態」得以與歷史與現實脫離,成為一個哲學的話題。

自亞里士多德以後,這一問題不斷的有人談到,畫風轉變最大的一次,是以阿奎納為代表的經院主義,在他的眼中「自然狀態」就是亞當夏娃在伊甸園不穿衣服的狀態,這是基於他的哲學思想——「神性說」。

之後,我們的歷史步入近代,資產階級在歐洲大陸開展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反教反封建的運動,這個時代大家都很叛逆,都想搞一套大新聞把前人批判一番,於是這才有了霍布斯的《利維坦》——一本看上去像是宗教題材的政治博文。霍布斯可是見多識廣了,他不僅見識過護國公克倫威爾的厲害,還跟荷蘭哲學家葛老休斯談笑風生。之後的英才輩出,洛克和盧梭是其中的榜樣,這些人的思想樓上的同學說的已經很好了,唯一要補充的是,這段時間大家的主張大都基於人性說和理性主義的立場。

不過我們要注意的是,在這一時期,「自然法」和「自然狀態」是個很時髦的學問,葛老休斯,虎克(Hooker)都曾談過,莫蘭在他批評盧梭的專著《盧梭》中甚至說:「盧梭的想和講自然社會,因為當世的人都想和講自然社會??盧梭有自然社會的思想,因為這是在他印象之中,他把他和個人的志趣調合,引申之,繪刻之,更加以哲理的色彩,雜以激人之熱情。如是而後,自然社會乃得開花結果,然而究其原因,則不過當時所流行之乾燥乏味的空談而已。」,雖然他的評論有些偏頗,但我們可以看出,其時,「自然狀態」已經成為一個演繹個人政治主張的工具,換句話說,就是快被玩壞了,這就為其後來的衰落埋下了隱患。

因為「自然狀態」是一個基於哲學理論的產物,導致它消沈的原因也來源哲學思想的進步。經驗主義的大師休謨就在這個時候登場了,他先是發展了經驗主義的思想取消了理性的作用,使自然狀態失去了立身根本,隨後又從財產權入手開發了一套了正義的進化論,從而徹底的消滅了人們對「自然狀態」的期許。歷史的車輪很快步入十九世紀,這個時期功利主義者、歷史主義者和實證主義者紛紛登場,大家都不約而同地照準前人開炮,這可能就是答主所問的「淡出」。

~~~~~~~~~~~~~~~~~~沒有復活篇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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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手邊沒資料。

淡出的說法個人覺得不準確,而是被更精緻的理論所代替。按照羅爾斯的話叫,提升到更抽象的層次。

顯然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是在自然狀態的基礎上發展和抽象出來的。

實際上,即使在非社會契約理論傳統中的當代政治哲學家也有類似的刻畫。在德沃金的《至上的美德》中,有一個小島試驗的理論。在諾齊克的《國家、無政府與烏托邦》中,開篇直接就是對自然狀態的討論。


「自然狀態」是個政治哲學上的理論假設。

所謂的「自然狀態」從來沒有被驗證過,不僅沒有哪位政治哲學家親身經歷過這樣的一種狀態,就是使用這一概念的思想家也未必相信這一狀態的存在。但「自然狀態」的假設卻在政治哲學理論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

對於十七世紀的政治哲學家來說,從亞里士多德的古典政治學走出來後,首先面對的一個問題即是:如何解釋政治的誕生。為了反駁古希臘的「政治動物論」和中世紀的「君權神授論」,近代政治哲學家提出了「自然狀態」這個起點,用來論證從一種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社會的正當性。即這個過渡所形成的結果——國家(或某種政治權威)誕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法性。

對於「自然狀態」的理解不同,不同政治哲學家也形成了各種不同闡述。

霍布斯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前,人類生活在自然狀態中,那時,人們是自由、平等的,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人們為了追求利益、安全和名譽而相互爭奪、相互殘殺,從而導致人人相互為敵的戰爭狀態。由此,霍布斯推導出人性惡與君主絕對專制的假說。

盧梭則對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學說提出了嚴厲的批評,他用猜測的方式勾畫出一種「人自然是善」的狀態,把自然狀態直接視為政治社會的起源和基礎,把人逐漸敗壞的社會進程作為分析政治社會的基本路徑。並高度讚美道德完善的自然狀態,並且得出他對不帶社會性的純真人性說和人民主權說。

洛克則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是自由的,人人追逐並採取行動以滿足自己的慾望。然而,自由不是放任,有一種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理性引導人們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財產和健康,各自過著獨立而平等的生活。避免戰爭狀態,是人類組成社會和脫離自然狀態的重要原因。這一組成共同體的過程是一個人們一致同意、共同訂立契約的過程。這就是洛克的契約論。

洛克的自由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是不同的,霍布斯的自由實際上是放任,它使人們處於戰爭狀態,而洛克認為人們可以在自然法的引導下建立安全互利的共同體。洛克的契約論也跟盧梭存在差別,盧梭的自然狀態不存在任何私有財產,個體的自由只與個人自我完善能力有關,而洛克始終強調財產權與生命、自由的密切關係,他的自然狀態是存在財產權的。

但這時候休謨站出來了,他既不相信自然狀態,也不承認洛克式的財產權。他認為,財產權的前提是得有個人類的政治社會,因此財產權不可能是一種自然權利的權利理論,而只能是一種政治社會的規則理論,因為穩定性的佔有只有通過規則,通過人為設計的措施而得到保障。真實的財產權必須依靠人為的設計,人們通過相互之間的利益協調而設計出一套規則,特別是法律規則,並且把它們轉化為生活的習慣,並進一步予以制度化。

霍布斯、盧梭、洛克的理論各有區別,但他們都承認理性在政治生活中的決定作用。霍布斯的理性是在國家誕生之後,盧梭的理性是在國家誕生之前,而洛克認為人類一直擁有理性,並通過理性產生的共識來簽訂契約。但休謨直接否認了理性的重要性,他更傾向於認為,人性固有的自私、慷慨、同情和仁愛是不可改變的,政府的存在即是為了約束人性中易變的因素。通過社會契約來建構共同體,其實是倒因為果的假設,實際中並不存在這種立約的可能。

如此一來,休謨實際上也就推翻了所謂的自然狀態的現實存在,在他看來,洛克等人根據「自然狀態」提出的社會契約論是有問題的,他們假定了一個佔有財產的自然正當理由,其實這種正當理由並不足以支撐現實的政治社會。現實的社會共同體只能通過歷史習慣、風俗和文化演進逐漸形成。

自休謨以後,以伯克為首的保守主義逐漸在英倫佔據上風,而一直走唯理主義路線的歐洲大陸更是湧現五花八門的政治學說,「自然狀態」的假設業已不合時宜,也自然而然地淡出。


霍布斯的《利維坦》談到人類的自然狀態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充滿了叢林法則。他這麼假設首先跟他身處當時英國戰亂時期所見所聞有關係,其次他在這個假設的基礎上,推理出人類應該簽訂社會契約,讓利維坦來保護他們。他幾乎對了,19世紀和20世紀的人類學家通過對原始部落的研究發現,在自然狀態下,應該是所有部落與所有部落間的戰爭,它們之間充滿了囚徒困境。所以在我看來,霍布斯是異常的深刻的,比後來大多的學者要深刻(據說,他寫利維坦的思維方式是受《幾何原本》啟發的。)……其實,任何一種對自然狀態的思考,歸根結底都是對人性根本的思考,而任何對社會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思考,最後也都要歸結到對人性的思考,這也是為什麼在近五百年來,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偉大的哲學家如此孜孜不倦的思考著它。比如,洛克認為人出生時是一張白紙,不承認人會有天生的人性;而盧梭則認為自然狀態好,高貴的野蠻人。還有,比如羅爾斯的正義論中的無知之幕,其實也是一種對自然(元初)狀態的思考,他用的直覺主義和最大最小原則。對自然狀態的思考從來沒有退出舞台,只要人們還在思考這個社會的秩序。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從古代希臘、中世紀、近代、現代各個時期之中,政治思想家們為了維護他們所處時代城邦或國家的統治,圍繞主題:什麼政體是最好的?,開始不斷的論證解答,而「自然狀態」正是近代時期(文藝復興時期)的政治思想家為了維護當時興起的新型資產階級的統治,去論證這一主題而做出的假設。而文藝復興跨越中世紀的以神為中心,去復興古代希臘以人為中心。並且文藝復興最早始於義大利。

義大利:馬基雅維利從人出發認為人性是惡的,而他的政治思想也正是由此出發,他認為國家起源於人的慾望,慾望導致鬥爭,為了結束鬥爭,國家產生了,他的思想對後來霍布斯的人性分析影響很大。布丹認為國家是建立在人們「契約」同意基礎上的,從個人到國家這是暴力的結果,所以,他認為國家產生的方式是暴力,建立一個良好的國家就需要契約。

(他們認為的好的政體在這裡就不說了)

荷蘭:格勞秀斯是近代自然法理論的創始人,他將法分為兩類一種是自然法(源於人的理性意定法。而他的自然法並沒有完全(完全採用自然法語言的人是霍布斯)採用近代自然法語言(邏輯推理方法,比如假設……、由於……假設),近代自然法理論都是從抽象的人出發,從人這個類出發,而人與動物的區別是人是有理性的。所以假定自然狀態,為了很好的保障公民的權利,通過理性(社會契約)建立起國家狀態來維護。斯賓諾莎採用近代自然法理論從抽象的人出發得出每個人都有自然權利保存的能力。假設自然狀態,每個人都爭取個人利益,導致相互混戰,(傾向於惡的描述,受霍布斯影響大)但人受理性的驅使,知道什麼是好的,這時候人們訂了了契約,結束了自然狀態。

英國: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將國家比做機器,個人是零部件,(受馬基雅維利的影響)認為人性是惡的,所以在自然狀態下,人性表現出自私自利、殘暴好鬥,人與人之間就想狼與狼一樣都會導致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而人有趨利避害的本能,為了保障個人利益人們交出全部的權利,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走向國家狀態。洛克……

總之,自然狀態只是為了確立國家學說而做的一個假設,人類並沒有真正從這樣的狀態走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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