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是否違憲?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私以為,目前我們都知道的,個人或是夫妻觀看淫穢物品本身無法律禁止,那麼法無禁止即自由,即個人觀看不違法。而為何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卻違法?這似乎是一個很奇特的現象。無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怎麼會有受眾觀看呢?

再具體一點:一對夫婦用攝像機拍攝自己啪啪啪的全過程,然後在自家電視機觀看。是否違法?依照現行《刑法》第363條應該是不違法的,因為此條款強調「以牟利為目的」,同理由那麼用磁力連接,bt,P2P等共享下載A片也就是不違法的,因為這些都是「並未以牟利為目的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

再延伸:為何「牟利」則違法?如果以上結論成立,那麼非牟利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即不違反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那麼《刑法》第363條的核心就在於是否「牟利」了。而眾所周知「牟利」本身是受憲法保護的,本人才疏學淺不知道應該引用哪一條憲法,姑且列舉兩條憲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以因此得出結論:

《刑法》第363條違憲。

--------------------------------------補充------------------------------------

非禮勿視是中華民族傳統道德標準,但眾所周知道德並不代表法律。如同不孝子是所有國人都鄙視的,但不孝本身並不違法。《刑法》第363條條款個人以為要起到真正的保護應該保護公民的作用應改為以未成年人,智力障礙等其他心理不健全人士為受眾群體的,或強迫他人為受眾群體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行為違法。並且要有一個附加說明詳細解釋何為「淫穢物品」。

本人理科屌絲一名,對法律不甚了解,如有誤請勘正,在此拋磚引玉求高論。。


淫穢不是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這個在美國也有過司法解釋的,中國如果搞也可以完全給出同樣的解釋。

而且不傳播只是自己看的不是犯罪、過失傳播的不是犯罪、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醫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這已經排除得很清楚了。


你為傳播者喝彩的時候,可曾想過有一些人未必是自願讓自己的身體出現在別人顯示器里的?

有時候吧,咱們能不能為別人想一想。

當然,我支持快播。

人就是那麼矛盾,道理都懂,但就是做不到。

嘴上說不要,可是身體很老實。。


個人的自由是有邊界的,不得侵犯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權利,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沒有人享有無限制的自由,就像西方諺語所說:「你有揮舞拳頭的自由,但是到我的鼻尖為止」

自己看黃片、自己拍自己這種事情當然不違法啊,只是為了自己hi,而製造、複製、銷售、傳播這種行為侵犯的是社會法益,他侵犯了社會主義善良經濟秩序與公序良俗,特別是在網路時代,很容易被未成年人獲取相關內容,社會危害性較大,為認定為犯罪很理所當然。

而製造、複製、銷售之類的行為一般都具有牟利的情節,有的是網站通過廣告等其他方式獲取利潤,也會被認定為牟利。而且另外一方面就算沒有牟利的目的,也可以以其他罪名定罪,如非法經營罪、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物品罪

另外憲法所保護的牟利是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獲取利潤,而不包括這些非法手段獲取的收入,請不要搞混。

不孝只是在現代社會不違法,擱封建古代那是「十惡」中的罪名,十惡不赦。

最後,我們國家沒有違憲審查制度,除了立法機關自己及其上級機關,沒有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有權宣布一個法律法規違憲或者無效


違憲不違憲不好說,但至少這個罪名屬於口袋罪的一種,跟流氓罪性質相當,我們來看看這個罪名的所謂「合理性」在哪裡,這個罪名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

那麼問題來了,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公共生活的有條不紊,可見加粗的部分是必須共同遵守某種生活規則的目的,如果某種行為並沒有導致公共生活的有條不紊遭到破壞,這種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就不應該是必須的。那麼傳播淫穢物品真的會導致公共生活不能有條不紊?

其他的回答者已經舉出了很多例子,我可以再舉些很有特點的例子,比如大家應該還記得央視給大衛像打馬賽克吧?網友們熱議,可是央視這樣做有錯么?如果從傳播淫穢物品的性質來說,其實是有合理性的,因為很多家長會說,未成年人看到裸體像會有不同的想像,會教壞孩子云雲。那麼是不是公共生活就無法有條不紊了?因為爭議產生了。此時央視的做法是啥呢?取消了馬賽克維持了社會爭議。國家也沒有處罰,為什麼?因為先入為主的將大衛像定位為了藝術作品。也即是人體在美學欣賞上是可以接受的,哪怕是存在高度的社會爭議的,別以為大衛像在很多保守的農村不會引起爭議喔。

接下來看看什麼是淫穢物品:

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核心詞是啥?誨淫性物品,什麼是誨淫性物品呢?引誘別人產生淫慾的物品稱為誨淫性物品,那麼問題來了一個物品如果引誘了別人產生了淫慾是不是他就是違背了公共秩序呢?很顯然不是,因為人類的性道德並不是看到一個讓自己產生性慾的物品就會產生侵犯的慾望,還可以以觀賞和自我代入體驗的感官享受作為目的。

這個罪名背後的性道德要求和聚眾淫亂罪,當年對同性戀行為的流氓罪邏輯是一樣的:

社會群體中的一部分(哪怕是大部分)或公共權力持有者,希望建立統一的社會性道德,而對不同於自己的性道德的人進行的一種行為規範或精神教育。聚眾淫亂罪為什麼會出現「」字?因為持有這種觀點的一部分人的公序良俗理想追求以婚姻為最終目的的一對一「善良」性關係,一對一才是所有的性生活中最為美好的,最善良的,反之則是不可接受的,邪惡的,應該被制止的。網傳毛澤東主席曾說「一切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搞對象都是耍流氓」,我沒法確定是不是真的,但這邏輯一脈相承,所以性伴侶,不婚約泡族等等變成了不同程度的被「善良」的公序良俗「容忍」的社會行為,而不是個人自由。然而這種不容忍本身真的是善良的?不以這一部分人的公序良俗理想而去生活的人真的是不道德的?

淫穢物品本身在語文中並非貶義,但在公眾語境中有貶義,既然主觀帶貶義,當然用貶義的形容來確立自己的合理性是不講邏輯的,這就在上個世紀如現在我們很多人多備胎先談戀愛試試,最終確定的人,被形容是小白臉,是占女孩子便宜,既然女孩子被佔便宜,也就代表你不是道德的,哪怕這是你的自由戀愛,你也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自由應該被限制,直到今天這樣的人被認為是流氓的大概也不在少數,被認為是個人自由的亦大有人在。誰對誰錯呢?各有各的道理。

那麼在所謂的淫穢物品傳播合法的國家或者流通自由的國家會是什麼樣子呢?

情景A:如果你是一個成年人,詢問我(成年人)有沒有這些物品,我回答有,你索取,我給予,這屬於個人自由,因為並沒有破壞那些不想要的人,自己去不索取。

情景B:如果一個成年人主動對另一個成年人說,我我有某某片,你要嗎,對方無論拒絕或同意,都屬於個人自由,因為不影響對方斷絕擁有和觀看到這些物品的機會。

情景C:公共論壇和互聯網站分兩種,第一種是不限人群的,當然應該審查所有的內容不得出現單一的性描寫的物品也就是觀看性行為表演這裡拿全球最大的視頻網站YOUTUBE為例,YOUTUBE判定所謂淫穢視頻有兩個標準,第一個是性器官裸露,第二個是性行為,所以裸露性器官的性教育視頻是可以被放上公共平台的,你看到性器官產生性慾,那是你的事兒。但不會出現央視馬賽克的那種情況。第二種是限人群的,也就是所謂的色情網站,明示成年人才可進入,部分國家要求必須進行身份驗證來規避法律風險。這種傳播相當於是成年人主動索取。

無論是以上的哪一種,核心的問題在於,他依舊沒有破壞所謂的社會生活的有條不紊,因為社會上就是有人以結婚為目的的談情說愛,天天做愛,有人就不是,有人就是有處女情結認為女性應該潔身自好有人不認為。有人喜歡看別人的性行為作為欣賞,有人不喜歡,這些多種多樣的性觀念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里過自己的生活,社會是不是有條不紊的?當然是,只有傳播行為侵犯了社會公眾的「選擇權」時,這種制止才是合理的。所以法律對此沉默,因為法律無法判定欣賞,交換,為此付出努力收集、付出成本拍攝,並基於自願原則在特定人群中傳播是一種不道德行為。

我猜想很多人又會說,如果都去淫亂看黃片,會動搖國家的婚姻制度,都不結婚了怎麼辦,都性泛濫了社會秩序可怎麼得了。其實這句話跟全體公民都是同性戀了怎麼辦是一個道理。答案是不可能,因為人們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取決於更好的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質和幸福感,性泛濫一定比性不泛濫幸福么?認真考慮考慮這個問題就能得到答案。在中國境內看島國片成長起來的孩子們正常進入婚姻生活是常態,而不是少數派。

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客體要件是啥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對於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凈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這段話並沒有解釋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具體是什麼,當然部分帶有SM等情節的視頻資料的確會導致誘發犯罪的可能,但是是不是強姦行為在影視資料中就不會出現呢?其實是一樣的,中國沒有影視分級制度,中國的家長們大多覺得孩子們應該生活在童話世界般的純真美好世界才能不會成長為壞孩子。從實際的社會現實來說,這是不可能的。性暗示等的討論已經登上公眾媒體,公眾對於這個問題是隨地域的不同差距很大。實際執行的結果和聚眾淫亂罪,個人賣淫行為等一樣,懲罰這種行為是法不責眾的,是無法真正落實的,只能對特別大的局部社會混亂以這部法律的名義做出調整,不要覺得抓了幾個這法律就真正立住了,不妨回顧一下夫妻看黃片等案例公眾的反映如何。

所以題主你問這個罪名是不是違憲的,不能一刀切,如果是個人和特定群體內部的交流,任何人有機會規避這個問題,以及對未成年人做出保護性措施,屬於侵犯個人自由,不能因為三個人之間傳播,就認為三個人是公共秩序,這三個人沒有區別於他人的選擇權,屬於違憲,如果超出這個範圍,不屬於違憲,因為突破了個人自由邊界。


從根本上說,中國的憲法並不是基本大法,最高法院在實踐中也不具有最終解釋權。所以這個問題本來就是偽命題。其他法律違背憲法的地方多了去了,但是這就是國情,如果你要追究制黃犯黃,沒必要跟憲法連在一起。

至於傳播淫穢物品罪,當然明顯是惡法,我知道那個姓范的道德高尚,從來沒有給別人考過黃片,在沒有網路的時候在下我可是做過這種事,而且做過不少(當然不會收錢)。這個就是屁股決定腦袋了。


自由不是無限的 傳播淫穢信息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 設想一下你某天看到自己的子女看淫穢信息的場景 你會去制止他 為什麼 因為在普通人看來 這種信息對未成年人會有危害


1,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違背的是刑法,也叫做犯罪。不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違背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個屬於行政法規,也是違法的。一般是罰款行拘。

2,是怎麼定義自由的問題。這樣講,本來我們所有人生活在大自然里,每個人享有天然的自由,自由殺人,自由搶劫,自由傳播淫穢物品…大家覺得這樣不好,於是一起訂立契約,建立社會。社會契約的內容是:我們承諾放棄天然的自由,不殺人,不搶劫,不傳播淫穢物品…所以,我們享有的自由是受到限制的。

3,是關於違憲的。中國違憲的例子很多的,雙規制度違憲,孫志剛案的收容遣送違憲,從司法實踐來看,中國是沒有違憲審查的。

4,看半天其實我都沒搞清楚傳播淫穢物品罪違憲的邏輯是什麼,因為傳播淫穢物品行為本身是一種公民自由,不違背憲法,所以將這一行為禁止的刑法是違憲的?


只嘗試解答一個小問題。

「淫穢物品」在刑法中屬於「規範的法律要件」,通俗來講就是需要法官針對具體案件自行判斷與衡量的概念。與之相對的是「記述的法律要件」,就是那種是個人都知道的東西,不需要進行價值判斷的東西,比如男人,女人,未成年人等等。

那為什麼要把「淫穢物品」歸類到「規範的法律要件」呢,因為這個概念情境不同時,是否違法不可一概而論。

我打個比方。

比如咱們把「淫穢物品」其中的部分條件定義為含有「裸露生zhi器」「羞羞的行為」(哎呀我也不知道規範用語應該怎麼說,你意會就好)的圖片,書籍。那麼,醫學院那些生殖系統課本,xing病學科的課本,就有些尷尬了。

那就只能專門再加一款規定把這些排除在外。可排除了醫學的,生物學的要不要排除?排除了生物學的,是不是還有別的學科?(我這個不懂哈,只是為了舉例子)排除了所有學科,要不要討論別的情況?

然而!這只是我信口胡謅的一個限定條件,就需要層層層層層限定補充,如果要完整定義「淫穢物品」,是不現實的。

所以在這裡就給了法官裁量的權責,看看在具體案件中,那些東西到底是不是「淫穢物品」。我們也是可以相信法官能對此進行判斷的。幾乎所有不可能憑常理判斷的概念刑法都是給了規定的。而且摸著良心講,即使不是法官,一個正常人也是可以判斷的。難不成有人看a片的時候真的誠懇的覺得自己是在學高數?


這麼說來有言論自由我就可以誹謗或者污衊你了?

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有限度的!題主不是法盲,我覺得你基本邏輯有問題

集會、遊行、示威是要經過批准的【不僅僅是我國】

出版的自由是要符合其他出版物管理辦法的

言論的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而且你覺得在我國黃片屬於合法出版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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