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跟殺豬有什麼區別?
做個類比,奧斯維辛集中營里的屠殺跟屠宰廠里的宰殺有什麼區別?
-----------------分割線--------------------第一次在知乎提問,有這麼多回答還是挺滿意的,下面補充這個問題的來由及細則。一天前,微博爆料某導演為了追求拍攝效果而殺了一頭懷孕了的母鹿,隨即引發一片謾罵。當時我看到這個微博並沒有什麼感想,看評論全是謾罵就想:為什麼不能殺這頭鹿?
我首先聯想到的是玉林狗肉節,相信知乎網友都看過許多關於其的精華回答了,基本的立場就是承認殺狗吃狗肉的合理性。也就是說殺狗是可以的,殺了可以吃,當然前提是食用狗。那麼這鹿呢?這裡我不對它的懷孕加以考慮。第一種情況,它是食用鹿,不是為了吃,而是為了影視的表現效果,能不能殺?第二種情況,它是野生鹿,同上,能不能殺?豬羊牛馬,雞鴨魚鵝,追根溯源也是野生動物馴化為家畜,當然魚算個例外,也就是現在的食用家畜也不過是原本的野生動物的後代,現在的食用魚許多也依舊是野生魚。那野生鹿能不能殺?有沒有哪個物種生下來就註定是被人類宰殺食用的?如果出現一個高於人類的存在(物種),人類各方面(包括科技)都無法與之相比,暫且稱其為A物種。A物種的主要食物是豬,很少食用人類,但也將人類分為食用人類跟野生人類,某一天某一個A物種為了要追求影視的真實性殺了野生人類,殺人跟殺豬有什麼區別?說著說著離我原本想的越來越遠了,我原本想的是在人類社會裡或者是在現在的自然界里,殺人跟殺豬的區別,人類自認為是萬物之靈,跟豬相比,到底又算個什麼呢?啊啊,表達太差,我也不知道自己想問什麼了,大家湊活著看吧,當我煞筆也沒關係,就是瞎想想。附上一個可能很多人都看過的視頻鏈接:從農場到冰箱(肉類生產背後的真相)ps:後來據報道張揚稱:食用鹿,3歲,滿足屠宰要求,安葬。。。
人被殺了,其他人會採取行動,比如團結在一起或者為死去的人爭取權利。豬被殺了,其它豬不會有行動。
題主您這問題是問人還是問我們豬?
其他答案都是人類一方在發言。
如果是問我們豬,
我代表豬乎國外交部回答您:
沒有區別。先說結論,有區別。
毫無理由地殺一個人對於那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其他人會因為你對群體有威脅而想辦法除掉你(死刑、流放、驅逐等)。因為報復和威脅報復是保證(群體內)公平的最終手段。
毫無理由地殺一頭豬對於那頭豬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但是豬沒辦法報復。
而這只是其中一點。
在情感上,因為人類之間的交流更頻繁,我們在殺死一頭豬和殺死一個人時承擔的心理壓力也會不同。(雖說這是因為基因親疏關係造成的,防止SB個體將隊友團滅。)
在另一個更「道德」的層面,現今的絕大多數動物保護組織所秉承的觀點是「保護對人類有益、無關和基本無害的以及易滅絕的動物」。這幾點前提都和人類利益相關,因為生物多樣性同樣影響著人類的生存,這也是為什麼世界上沒有「害蟲保護組織」和「微生物保護組織」之類。有些邪教和吃飽了撐的傢伙倒是弄得挺歡。
所以,殺生行為在以「人」這個角度來看,惡劣性由大至小排列為:毀滅本體及血親(自殺、殺害子女、殺害兄弟姐妹等,損害本體基因);毀滅團體內非血親(殺害同學、同事、戰友、同鄉等,損害本體利益和團體利益並損害種群基因);毀滅種群內非血親(殺害陌生人,損害種群基因);毀滅人類寵物;毀滅作為人類財產的生物;毀滅對人類有顯著利益的野生生物…………排在最後的當然是各種致病菌和病毒了,只要沒死光,能幹掉多少是多少。
如果你說為國捐軀捨生取義什麼的,那也得看代價。霍爾丹願意為了救兩個親兄弟溺水而亡,要我的話,怎麼也得再加個表兄弟吧。侵害客體不一樣!法律里人是主體,人的生命權是最基本的權利,受到法律最高的保護。而豬在法律里是物,物權人對物有直接支配的權利,所以豬的主人殺豬是正常的處分所有物,實行所有權的行為。而殺別人的豬,則侵犯了他人的物權,屬侵權行為,要負相應賠償責任。如豬的價值很大則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
當然有。生命是一樣的,但有親疏次序。這一點從生命進化的角度就能解釋。界、門、綱、目、科屬、種,和細菌、植物、昆蟲相比,豬與人的血緣關係最近,而與其他人相比,豬又遠了一層。同理,就是在人類內部,不同人種,不同親疏,也是不一樣的。此外,從心理學上講,相對於人與豬,人與人之間有共同的交流方式、共同的社會環境,彼此心理趨近,殺害同類,不管是從心理還是道德上都是和殺害其他生命不可同日而語的。儒家說,「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中庸》),當然,蒼天有好生之德,聖人」釣不而不綱,戈不射宿「,除了生存的基本需要之外,還是不要傷害生命的好。
from 有妖氣 熊貓手札
對於一頭老虎來說是沒有區別的。
人則不然。人自以為能理解同類,在大自然中其實是極度孤獨的,因其不能與其他任何事物進行行之有效的交流。故而人根本的恐懼是對具人形但不可交流的事物的恐懼,如面具恐懼,玩偶恐懼,屍體恐懼。殺人則是親手將可交流的活人變成了不可交流的死人,令人更增一層深度孤獨。心理感受有異
"殺"這個動詞沒有區別,殺是剝奪生命。生命是美好的,剝奪生命本身是惡行。何況是剝奪高等生物豬,或是剝奪萬物之靈自己的同類人。我估計多數人都想過這個問題,下面是我的看法。
殺豬一般是 人殺豬 的簡寫,即人剝奪豬的生命,一般是為了食用其屍體。在人類野蠻時期,很多時候必須食用動物來生存。人類從野蠻進化到文明過程保留了食用動物的習俗。所以當前人類的道德認為殺豬是可以接受的。估計人類進步到下一個文明階段時會重新審視這個習俗。對於腦和神經系統發達的高級動物,現在有些國家隨意殺害野生和不通常用於食用的這些動物也是不被接受的。而且在為食用而屠宰(使用這個專有名詞可能可以減輕心理負罪感)也有有專門設施,盡量減少動物痛苦,盡量不被大眾尤其是兒童看見。
殺人即剝奪人的生命。在人類野蠻時期,也長期存在過食人,或為搶奪而或系統或隨意的殺人的現象。隨著人類從野蠻進化到文明,除了在嚴格法律程序中,其他的殺人行為都不被人類道德接受,另有一些國家現在已經廢止了死刑。如果在司法論角度下答案應該是很簡單的,殺人(僅指通常理解的殺人,不包括槍決死刑犯等情形)是侵犯生命權的行為,而豬沒有權利,殺自己養的豬沒什麼,殺別人的豬最多也就是侵犯別人的財產權,人是主體,豬一般視為是財產。但如果牽涉到立法論或者哲學領域,這個問題就會很複雜。我粗淺的樸素思想認為因為我們是人,所以殺同類和殺異類肯定不同,起碼從感情上不同。如果進一步延伸,納粹法律是不把殺猶太人視為犯罪的,那麼殺集中營裡頭的人和殺豬是否一樣呢?恕我水平有限,無法回答,但是如果題主對於法律框架內的該問題有興趣可以閱讀哈特與富勒的爭論。
殺人犯法,殺豬不犯法
安葬是虐殺,結束後劇組聚餐吃掉,才是對這頭鹿的尊重。
對家畜最尊重的做法,就是最大化利用它們的全部功用。那些叫囂的傻X,禽流感時大面積掩埋活禽,怎麼不去捨身救幾隻小雞小鴨體現一下博愛?
如果其他物種吃人類,它們殺人跟殺豬就沒區別,對人類本身,殺人是殺同類,殺豬是獵食,天差地別。無意義的殘殺動物,虐待動物,這類行為才是該譴責的,其他的,至於劇組拍戲殺了小鹿,吃掉合理,不吃就是虐待。我想 應該是一個是大眾認可可食用一個是不可食用的區別吧反正都是奪走一條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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