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4歲少年捅死同學判17年檢方抗訴後判無期?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7e63a9b9490cb5e19000048


謝邀,這樣的人,判死刑都不冤枉,這已經是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持刀傷人了,像這樣知道自己不會被判死刑就肆意殺人的少年犯多了,說不得法律也會改。

但最奇怪的是,他第一次持刀傷人他們警校竟然沒有開除他?

所以我更好奇我國警官學院里都是培養的些什麼人才,現在的警察崗位上,又有多少這樣的人渣。


死刑,延至其18周歲後執行,每天給他生活最低保障,限制他的行動,還時時要提醒他:「離你的死刑執行之日還有xx天。」


@尹光亮 瀉藥!這是一則深度新聞,我們看待它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角度,就會得出很多不同的結論,樓主題目偏大,偏寬泛!

比如,從改判加重的情形,我們可以知道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適用於所有人,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較大的,仍然可以從重,甚至可以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頂格處罰!

再比如,改判加重在很大程度上有社會輿情的影響,這也反應了司法機關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注意輿論導向!

當然,對於非法律人士來講,無疑是一次生動的普法宣傳。吃瓜群眾都有一種天生的、樸素的正義感,無論對錯,無可厚非,我為你們鼓掌 ,你們的每一次關切,我們的每一次互動,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宣傳了法律知識,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法制的進步!涉及具體的法律知識,我就不細說了哈!


這個案子,可能引發爭議的無外乎兩點

第一:胡某是否應當負刑責。《刑法》第17條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八大重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量刑問題。《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被告方上訴以及終審的判決結果都是圍繞著量刑是否過重的問題。那咱們根據上述兩點看看這個終審判決到底有沒有毛病。

從我們能了解的資料來看,胡某主觀惡性巨大,但作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而故意殺人罪的頂刑就是死刑,也就是說,僅考慮犯罪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死刑以下的刑法都可以視作「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所以,終審判的一點毛病都沒有,既維護了程序正義,也懲戒了犯罪者,更是對受害人的家屬親友最大的寬慰。

對於整件事情的經過和庭審材料我們普通老百姓應該沒發完全細緻的了解,但看到這個新聞我覺得「依法治國」真的不僅僅是一句空話。也許法律面前做不到人人平等,但法律應當是社會的行為秩序,是令違反犯罪分子膽寒的鐵律,而不是一些抱著僥倖心理作姦犯科的人的免死金牌。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在他自己的供述中是這樣說的,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就會進去,進去後家裡也不用管我,這樣家裡就沒有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我在裡面有吃有喝的,我家裡最多給宗磊出個棺材費。

新聞里看到上面這麼一段,突然發現真的不能讓孩子太早認清社會,也許洗腦教育某種程度上還是有點意義的


這說明官方已經在釋放信號,開始處理包括校園暴力,未成年犯案在內的關於未成年量刑問題了,這個案子可能會成為轉折點,以後的法學書上會有這個案子的一筆的。


我只想補充一下,未滿14歲的熊孩子們一定要看(?????????)

沒有什麼「反正我還沒滿14歲」,因為對於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雖不會判刑,但你14周歲之後又實施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對於14-16歲的相對刑事責任行為人,八類犯罪屬於責任範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姦、放火、販賣毒品、投毒罪)時,「前科」,是可以影響量刑的

PS:就本案件中出現的檢察院抗訴問題:

抗訴不等於上訴。上訴是被告的權利(原告是不能上訴的),我國刑法要求「上訴不加刑」的制度,所以被告一般都是要上訴的;但是抗訴可由檢察院提出,「上訴不加刑」不影響檢察院抗訴——檢察院抗訴?被告上訴??法院可加刑亦可減刑。


每次非得要輿論不滿法院才改判,不得不讓人懷疑法院的裁判能力與標準


這種人才是真的被適合送到楊教授那去接受電療的。不過也多虧他腦子不夠用,如果他堅持說自己不是故意,估計也就進個少管所了。[攤手]


普法教育要抓緊了,另外,明顯不合適的法律該修改一下了。以前十四歲以下也是要負責的,但從取消勞教制度後,變成空白區,這是不應該出現的漏洞。


我覺得這條新聞應該給家裡有熊孩子的家長們看看。


虧了是滿14歲,要是沒滿,效果更炸裂


父母教子無方 小孩子人心理不成熟 被欺負了不知道如何處理 也從未有人教過他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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