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社會女性地位低,你以為是古蘭經惹的禍?

據半島電視台1月23日報道,1月22日,摩洛哥國王穆罕默德六世頒布法令稱,將打破男性長期佔據的「公證職位」,同意女性也能從事該工作。此舉旨在修改既有的伊斯蘭法,授予摩洛哥女性享受此類權利,如從事婚姻公證、遺產公證以及房產交易等。

摩洛哥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來源:AP

隨後,摩洛哥烏里瑪最高委員會也表示支持此改革。據摩洛哥司法部稱,將在全國範圍內為女性預留700個「公證職位」。然而,此舉遭到了摩洛哥薩拉菲派的反對,如謝赫哈桑?卡塔尼在臉書上稱,「在兩名女性面前簽署婚姻協議完全不合規矩」。

摩洛哥婦女 來源:herald.co.zw

提到伊斯蘭法,似乎每一個人都誤解重重,包括生活在其中的穆斯林,許多人腦海里浮現的立即是「古蘭經作為法律條令」。事實並非如此,穆斯林的法學家們一致認為,只有真主了解法律,而人類並不具備完全或真正了解法律的能力。人類所能做的,只能是從真主給出的「線索」中去發現屬於穆斯林的法律,沙利葉法(Al-Sharia),在阿拉伯語中,al-sharia的意思則是「 去向池塘的正確道路」。古蘭經則是真主給出的「 線索」之一,法學者們從這些「線索」中來試圖理解上帝的法律,指導穆斯林們的生活,發展出了伊斯蘭法律體系(Usul al-Fiqh)。

在許多討論中,都沒有對沙利葉法和伊斯蘭法律體系進行區分,然而,這兩個詞是不可以相互替換的。在大多數的穆斯林社會中,伊斯蘭法律體系不僅未能傳達古蘭經的意思,也違背了沙利葉法的大多數原則。在以下的討論中,伊斯蘭法指伊斯蘭法律體系而非沙利葉法。

不難發現,從古至今,對於伊斯蘭法的解釋權都掌握在男性法學家手中,即使過去二十年中出現了許多女性法學者,但這門發展了一千多年的學科已經深深受到了一代又一代男性法學家的影響。傳統學派法學家們對於古蘭經中那些關於女性的經文的解讀深深受到了伊斯蘭到來前阿拉伯部落文化的影響,對於經文的解讀能力也受限於幾個方面。

古蘭經中所用辭彙的困難和複雜使得經文有許多解讀方式,對經文本身的解讀常常需要了解其產生的語境,要求對麥加和麥地那時期的社會背景都有詳細的了解,而法學家們本身作為男性,有意無意地進行著對男性有優勢的解讀,錯誤地傳達了古蘭經真正想要傳達的精神。

古蘭經 來源:aboutislam

古蘭經中最受爭議的關於女性地位的經文之一來自於古蘭經第2章第228條:

「 被休的婦人,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真主造化在她們的子宮裡的東西,如果她們確信真主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間,她們的丈夫是宜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她們應享相似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真主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Q2:228)

這條經文中最後一部分被認為是男女之間有級別之分的證據,而語境卻被忽略了。這條經文在談論「 離婚」 這個具體的情景,男性的更高一級則指他們並不需要其他機構的介入,便可以同自己的妻子離婚,而女性卻需要其他人的介入(例如法官)。

結合古蘭經其他部分來看,「 級別」 (darajah) 一詞也頻繁出現在其他的經文中,第4章第32條陳述了人級別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行為,「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 (Q4:32),這句經文中的「報酬」與此處所討論的「級別」使用的是同一個詞(darajah),也就是說,男女根據自己的行為而得到的報酬、成為的「等級」是相同的,因此級別和報酬都取決於你本身的行為,不分男女,這一原則在其他經文中也被驗證。

其他詞語的模糊性也被忽略了,女性「 也應盡合理的義務」, 此處的「 合理」 的阿拉伯語原文為ma』ruf,動詞「 懂得、了解」 arafa 的被動分詞,表示明顯的、被大眾所熟知的,這個詞頻繁的出現在其他關於如何對待女性的經文中,代表女性在社會中的權利和義務已是共識。

從以上幾點來看,這條經文陳述了當時社會中男性在離婚時比女性擁有更大的權利的事實,但並未指出問題的所在及該如何改革、在離婚事務中賦予女性更多權利的方向,這必定受限於7世紀時社會中堅固的父權觀念。然而,如果僅僅通過這一條來判斷古蘭經對待女性的態度,而忽略其他章節的內容及用詞的方式,必定是不夠客觀和全面的。

如果古蘭經是伊斯蘭法的源頭之一,伊斯蘭法又承擔著指導穆斯林生活的責任,如此複雜的文本難道不該被更細緻地研究,再來討論在社會和法律意義上,男性與女性是否以及在什麼程度上應該被區別對待?

但是,在傳統伊斯蘭法學論述中,性別不平等並未被討論,而是自然地被當作原則,影響了伊斯蘭法律體系的發展。在傳統律法中,女性被高度物化,關於其權利的討論只存在於家庭法中。婚姻被定義為「合同」,與購買合同的流程相似,從女方監護人提議、男方表示接受、到嫁妝全款付清標誌著這份合同正式生效。若嫁妝未付完,女方有權拒絕發生性行為。

在婚姻法中,女性的身體是被交換的物體,婚後,女性身體作為丈夫買回來的物體被他擁有,而她本人則不值所謂法學家們一提了。對於一位女性而言,只有她的監護人能夠為她的婚姻做主,她並不能夠「自主」地進入婚姻。四大遜尼法學流派中,只有哈吶菲派(Hanafi)允許成年女性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為自己「簽訂」婚姻這份合同,但是如果男女雙方的社會地位不相同,監護人有權利介入使婚姻無效。

作為父權社會的產物,婚姻或家庭以社會契約的形式存在於每個社會中,在同時代的英國,女性地位也不見得高到哪裡去。20世紀之後,面對殖民主義和國家危機,新傳統派的穆斯林法學家們又一次站在了關於「現代」和「傳統」的戰場上,女性權利自然站在了這場討論風暴的中心。這場新的討論中,法學家們不願意接受性別不平等是當代穆斯林女性所面臨的現實,反而認為「性別平等」是殖民者進行的文化輸出。於是他們一邊抵抗以西方殖民者為代表的世俗精英生活,一邊試圖為伊斯蘭法中的性別不平等尋找合法性。

新一代男性法學家的確對「女性是為了男性而被創造」這一傳統法學原則進行了質疑,提出女性和男性是平等的,女性不需要依靠男性才能獲得完美,相反,獨立的女性也可以是完美的。

然而,他們接受已被傳統法學家定義好的性別關係,提出「性別權利和義務的互補性」這一概念,認為男女擁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恰恰是社會公正的體現,因為法律不僅是上帝為人們創造的生活指南,並且還能夠反應人的「天性」。不僅伊斯蘭研究是他們觀點的源頭,他們還從西方社會學和心理學研究中選擇性地尋找自己需要的證據,重新定義「女性」,為性別不平等辯護。

在新傳統主義的法學體系中,通過指出法律應該反映人類與生俱來的天性,強調男女生理特徵上不可被替換的差異,轉而將女性定義為「被動」的一方。法學家穆塔哈利(Mutahhari)寫道,「在男女關係中,天性決定了女性是被創造為回應丈夫的愛的一方。女性的愛只可能是對於來自丈夫之愛的回應」,因此,生理差異被轉換為社會差異,女性在婚姻中被定義為被賣出、被買入、被動發生性關係、被離婚的一方。對女性來說,結婚是佔有,離婚是豁免或釋放,無論在哪一種情景中,只有男性擁有法律主動權。

樂觀地是,白紙黑字的律法往往在實際案件中有極大的可操作空間。比如,

馬來西亞曾有一個案子,一位女性在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結了婚,父親向法院上訴,稱自己是馬利基(Maliki)派,由於未得到自己的允許,該婚姻不合法。而女兒向法官提出,自己屬於哈吶菲(Hanafi)派,最終法官判定,在該女性所屬的派別中,該婚姻是合法的,因此婚姻有效。並且,穆夫提可通過頒發律令(fatwas)來反駁已經判決的案件並有更改判決結果的可能,這使得社會因素能得到更非全面的討論。

在過去十年中,摩洛哥法庭的女法官數量也一直在上升。現代派的法學家們也在不斷地通過從伊斯蘭的角度來為女性爭取更多的權利。

至此,伊斯蘭法所面臨的危機是一場認識論的危機。新一代的法學家將傳統思想視為不可改變、不該討論的原則納入新的法學體系中,還同時需要保持其宗教性,並適應穆斯林社會中面臨的複雜變化和挑戰,便道阻且長了。而女性法學家在這場辯論中長期缺席,更使得實現性別平等比其他社會更慢更艱難。

主筆 楊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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