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世界裡的物權法問題——從倚天劍屠龍刀之爭談起

《倚天屠龍記》中,倚天劍與屠龍刀的歸屬問題一直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便是:為什麼武林中眾人都在爭奪屠龍刀,卻不去爭奪倚天劍

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學界存在以下幾種代表性的學說。一是「武功說」,認為原因在於滅絕師太武功過於高強;二是「至尊說」,認為屠龍刀是武林至尊的象徵,在地位上高於倚天劍;三是「不屑說」,認為倚天劍曾被楊逍斥為「廢銅廢鐵」,使得眾高手不屑爭奪;四是「不知說」,認為眾人不知道倚天劍在滅絕師太手中,才是大家不去爭奪倚天劍的原因。

以上是傳統學界流行的四種學說,它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釋前文中提出的問題,但也都有著各種局限性。例如對於「武功說」,滅絕師太武功並非頂級,對於「不知說」,金花婆婆不知道倚天劍在滅絕手中,亦不能代表其他人都不知,而對於「至尊說」和「不屑說」,更多是一種猜測,並無明確證據支持。近年來,針對上述學說中的種種缺陷,浙江大學朱慶育教授提出了新的「定分止爭」說,認為屠龍刀在郭破虜死後所有權不明確,才是爭奪產生的根源,而倚天劍經繼承一直留在峨眉派,因此不會產生爭議。

本文認為,相對於前述幾種傳統學說,朱慶育教授的「定分止爭」說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其提供的解釋是能夠自圓其說的。但是僅僅「自圓其說」顯然不夠,對於朱教授的這種解釋,我們完全可以提出一個非常強有力的質疑:運用物權法理論來解釋刀劍歸屬,最大的前提是必須要存在一個物權法體系

然而,金庸江湖中存在物權法體系嗎?

看到這個問題,大多數人可能是要啞然失笑的:江湖裡連法律都沒有,更不用提什麼民法債法物權法了。沒有物權法,那自然也談不上用物權法理論來解釋刀劍歸屬。

不過,先別急著下結論。我們平時談法律,指的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由國家來強制實施的法律。江湖裡自然不存在這樣的法。但如果我們把「法」的定義擴寬一點,讓它指代一種江湖中通行的、廣為接受的規則呢?那它確實是可能存在的。江湖中人雖然「以武亂禁」,不把官府法律放在眼裡,但各位大俠們也有財產,存在所有權的概念,這匹馬是你的,那把劍是他的,能分得清。

那麼,既然存在所有權,存在財產歸屬的界定,那自然會有一套相應的規則來進行判斷和約束。這種規則不是以國家明文頒布的法律作為依據,而是江湖自發形成並被遵守。我們可以將這種規則稱為江湖中的「物權法」。

那麼,這種「物權法」究竟是否存在,它平時是怎樣一種運行狀態,又會怎樣影響包括倚天劍屠龍刀在內的物品歸屬呢?這就是本文希望研究並討論的問題。這一問題的研究已經不能僅僅滿足於為倚天劍屠龍刀的歸屬提出一個內在自洽的解釋,因為小範圍內的自洽並不足以論證該物權法的存在與形態。本文的研究過程必須是嚴謹的,要將目光投向整個金庸武俠世界,通過大量的案例研究,希望能找到這樣一個體系化的解釋框架,它:

1、不僅要能解釋倚天劍與屠龍刀的歸屬,而且要能解釋其他物品的歸屬;

2、不僅要能解釋《倚天屠龍記》中的物權問題,而且要能解釋其他金庸小說中的物權問題;

3、不僅要能解釋「歸誰所有」的問題,而且要能解釋物的整個流轉過程及其中涉及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一系列權利問題。

只有同時做到以上三點,並形成體系化的、內在一致的解釋,才可以比較肯定地說,這是金庸武俠世界中的物權法,以及用這種物權法理論來解釋金庸作品中存在的問題。以上就是本文的前言部分,正式的論述就將從下面開始。

第一章 搶來的東西,就是你的嗎?

(討論一項法律制度,要看當它被違反的時候,會產生怎樣的後果——沃茲基碩德)

談到江湖,一個非常普遍的看法便是:江湖是沒有法律的,是一個弱肉強食的地帶。只要你武功足夠高強,搶來的東西就是你的。如果這一觀點能夠成立,那就無所謂物權,因為人們對於財產的基本的權能就得不到保護。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在江湖裡,搶來的東西並不是你的東西。

以《笑傲江湖》中武當的真武劍和《太極拳經》為例。八十年前,日月教將真武劍和《太極拳經》盜走,八十年後,任盈盈與正派議和,將其送回,當時具體執行人向問天的話語如下:

向問天道:「敝教教主言道,敝教昔日得罪了武當派,好生慚愧,今日完璧歸趙,還望武當派上下見諒。」

可以注意到,向問天這裡使用了「完璧歸趙」的詞語,這在法律上其實是「所有物返還」。這裡可以設想另一種情形,假如江湖中搶來偷來的東西就會變成自己的,那麼八十年前日月教盜走真武劍和太極拳經之後,這一劍一經便會立刻成為日月教的財產。八十年後任盈盈再將其交給武當,就不能稱之為「返還」,而是一個獨立的「贈與」行為。然而事實上,日月教並未因其偷盜行為而產生所有權,即便其對於一劍一經的實際佔有一經達到八十年之久,這一劍一經仍然是武當派的財產,需要「返還」。

再舉另一個例子,丐幫的打狗棒。在《神鵰俠侶》中,霍都殺魯有腳,奪走打狗棒,之後在襄陽英雄大會上,耶律齊與「何師我」談及打狗棒時,均用了「奪回」的詞語。

只聽耶律齊道:「……凡本幫弟子,人人有責,務須將打狗棒奪回。」

何師我道:「依弟子之見,誰人能奪回打狗棒,誰人能殺了霍都為魯幫主報仇,咱們便擁誰為本幫之主……」

這種「奪回」並非是丐幫自己所認為。當時的英雄大會上,大多是丐幫以外的武林人士,但大家普遍認同「奪回」的說法。可見,在社會公眾看來,打狗棒始終是丐幫所有的財產,霍都不能因其奪取並佔有打狗棒而取得其所有權。而丐幫從霍都處奪回打狗棒,也應認定為所有物的返還,而並非產生一個新的所有權。

綜上,可以認為,江湖中存在物權概念,並至少具有基本的物權法規則。當事人不能憑藉搶奪、偷盜等非法方式取得物的所有權,存在上述情形的,原物權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

但是,在「如何要求返還原物」的問題上,江湖物權法與一般法律有著較大的差異。下文予以說明。

第二章 物權救濟手段——以「自力救濟」為主

(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英]洛克)

前文說到,江湖中存在物權的概念,物權人對於侵權人享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在具體權利救濟途徑上,江湖物權法體現出了較為明顯的特點——與一般法律的公權力保障實施不同,江湖物權法是以自力救濟為主。

眾所周知,江湖中沒有政府。那麼這種「沒有政府」的實質,是沒有一個中立的裁判者。英國著名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論》中就曾指出了建立政府行為的本質。洛克區分了政府前的「自然狀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也即是說,每個人是他自己的法官。而政府的本質,在於人們放棄其自然法的執行權而將其交給一個統一的權力機關。可以認為,江湖正是洛克所言的一種「自然狀態」,在這種自然狀態下,法律的執行主要依靠權利人的自我救濟

這種自我救濟也就成為了金庸小說中實現權利救濟的主要方式。而且,權利人在進行自力救濟時,並不存在方式上的限制。霍都不能通過殺人搶奪的方式來取得打狗棒的所有權,但丐幫完全可以以殺霍都的方式來奪回打狗棒。事實上,在《神鵰俠侶》中,青靈子等人正是以武力方式拿回打狗棒,嚴格意義來講同樣是搶奪行為。但這種行為作為自力救濟的一種,是完全合法的。

正紛亂間,青靈子晃身上了高台。拔起何師我插在台邊的鐵棒。何師我大驚,縱身來搶,但給達爾巴的金杵逼住了,竟無法上前一步。

同樣地,在《射鵰英雄傳》中,黃蓉以武力方式奪取楊康手中的打狗棒;《笑傲江湖》里令狐沖為林平之殺「白頭仙翁」和「禿鷹」搶劍譜;甚至再延伸一點,《射鵰英雄傳》中朱聰以偷竊方式獲得馬鈺所中毒針的解藥(這是一個人身侵權問題而非物權問題),上述救濟手段本身具有一定的違法嫌疑,但在自力救濟的角度上,它們都是合法的。

綜上,江湖中物權救濟的實現方式是以自力救濟為主,這種救濟並無方式限制,權利人以搶奪、偷盜甚至殺人方式進行救濟的,並不影響其重獲物權本身的合法性。當然,實現權力救濟的另一種可能方式是侵權人主動歸還原物,《笑傲江湖》便是其中一個例子,這裡不再展開討論。

那麼,是否存在某種意義上的「權力機關」,讓人們將執行權交給它呢?這是可能存在的,類似《倚天屠龍記》中「屠獅英雄會」的做法便是一個潛在的例子,不過它將放在稍後的位置討論,本文接下來首先要討論的,是金庸作品各案例中所體現出的物權法規則。

(未完待續,公眾號「大貓想」同步更新,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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