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張祖樂 律師 17167760729 www.zhangzule.com
常會有人問到一些關於夫妻財產的問題,這篇文章就簡單的歸納一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夫妻雙方書面約定或通過其他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六、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七、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十、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十一、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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