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麻籽終於取得「身份證」

導言:大家看到標題後或許會有疑問,法律類的公眾號為何會講「亞麻籽」?但餐飲行業的從業者或將會心一笑;因為近兩年間,有諸多知名餐飲品牌因為亞麻籽定性的問題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今天,我們就來說說亞麻籽引起的風波……

1. 如何定性亞麻籽?

亞麻籽,又被稱作胡麻籽,是一種有著堅果風味的紅棕色小果實。在西方國家,亞麻籽是烘培師製作麵包、餅乾等糕點的常見原料之一。

在我國,亞麻籽油是常見的食用油品種,但亞麻籽本身卻並不如西方國家普及。近幾年,由於亞麻籽豐富的堅果風味及其富含的多種氨基酸等對人體有益的元素,亞麻籽開始進入公眾視野,引起眾多食品經營者的注意。

但問題也隨之而來——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經營者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對「食品原料」的判定主要依據國家衛計委發布的《新食品原料目錄》、《有關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單匯總》、《葯食同源目錄》以及國家衛計委發布的有關公告、批複、復函,但不管是《新食品原料目錄》、還是《葯食同源目錄》,抑或是國家衛計委的歷次發文中,都遍尋不到亞麻籽的身影。

2. 亞麻籽能夠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嗎?

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將亞麻籽認定為「不屬於可以用於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亦不屬於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其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然而,被告銷售的進口產品為普通食品,其配料中包含亞麻籽,亞麻籽不屬於可以用於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屬於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因此涉案產品違反了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

最終判令被告退貨並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

此判例後,職業打假人開始將含有亞麻籽的食品作為熱門打假對象,但由於亞麻籽是多種烘培製品的必備原料,亞麻籽就此成為了食品經營者的頭疼問題。為此,全國各地的食品經營者也反覆要求相關部門予以回應釋明。

2017年4月,江蘇食葯監在回復網友對於亞麻籽能否作為食用農產品銷售的問題時回復稱:「尚未收到衛生部門關於批准亞麻籽作為新食品原料的通知,亞麻籽及其相關製品暫不能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

2017年8月9日,國家食葯監總局辦公廳下發《關於石榴子、亞麻籽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亞麻籽在我國主要用於榨油,國家衛計委未開展亞麻籽作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審查工作。對亞麻籽能否作為食品原料沒有明確表態。

同年8月底,浙江食葯監發布《關於徵求亞麻籽能否作為普通食品原料批複意見的通知》,對亞麻籽能否作為普通食品向公眾徵求意見。依據該批複意見,浙江食葯監的觀點是「不宜將亞麻籽用於普通食品生產行為判定為違反《食品安全法》行為」。

同年10月,上海市食葯監局發文要求全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停止生產經營配料中含有「雪菊」、「亞麻籽」的普通食品,對正在銷售的產品應當及時召回,召回的產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生產普通食品。

該文一出,立刻有網友反駁,其認為上海食葯監的該份批文存在邏輯謬誤,既然食葯總局在《關於石榴子、亞麻籽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已經肯定了亞麻籽在我國主要用於榨油這一事實,完全可以理解為亞麻籽在我國有食用習慣;至於亞麻籽在其主要作用之外,如何發揮其次要作用,不應簡單直接否定。

3. 亞麻籽終於被正名

幾經波折後,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計委發布《關於通報亞麻籽適用標準的函》,明確表示:

經研究,直接食用的亞麻籽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GB 19300-2014)。同時,宜在標籤標示「熟制後食用」等類似消費提示。

至此,關於亞麻籽能否作為食品原料的爭論有了確定的結果,亞麻籽終被正名。

結語

亞麻籽的紛爭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對「食品原料」的相關規定較為粗糙、寬泛;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各種餐飲店、麵包咖啡店等食品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面對諸多法律風險這一事實。

對於食品生產經營者而言,要有效降低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必須:

? 提升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關注行業法規、政策的發展動態與趨勢;

? 在經營過程中,加強對預包裝、標籤、標識、廣告宣傳等方面的合規審查,加強對添加劑、食品原料、過期商品、進口食品等容易引起職業打假人投訴的食品管理;

? 做好經營過程的流程監控工作與員工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文:金秀福律師、崔賢姬律師、李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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