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會約定明確的履行期限,這種情況下對訴訟時效的起訴是沒有爭議的,恰恰實務當中經常會遇到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應該盡量按照《合同法》規定填補合同約定當中關於履行期限約定的空白。
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規定,合同履行期限確定的補救方式有三種:
第一種,事後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
第二種,按照交易習慣確定;
第三種,隨時履行。
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之規定。
我們可以區分為兩種期限:
(1)根據當事人事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設定了時間的起算點,從出借人第一次向借款人主張權利時,借款人是否同意履行。根據借款人的態度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要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寬限期。根據給予寬限期的 時間點起算,也就是《合同法》第62條第4項中所說的要給當事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來源於法理上的一個用詞,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已經用了這個詞。寬限期事實上就是當事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二種情形是時間點,如果出借人第一次向借款人主張權利,借款人當時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這時候再給借款人寬限期就毫無意義,沒有必要從寬限期經過之後再起算,而是從拒絕之日起算時效。
這就是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知識了,希望可以給大家解決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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