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西班牙、美國政府採購制度

韓國政府採購制度

2013年05月21日 09:46 來源: 中國政府採購網

韓國政府採購制度韓國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體制較為集中,法律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手段比較先進。

一、機構及職責

韓國的政府採購工作開展得比較早,在1949年就成立了外資總局,外資總局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外國援助的物資,採購政府需要的外資物資。以後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不斷拓寬。到1998年,僅中央一級政府採購金額就達112兆韓元,占當年GDP的25%,占當年財政支出的88%。1999年政府採購資金達159兆韓元,占當年GDP的33%,占當年財政支出的112%。

韓國的政府採購工作比較集中,根據規定,韓國中央部門的政府採購中,價值在30億韓元(300萬美元)以上的工程採購項目、5000萬韓元(5萬美元)以上的貨物採購,都必須由調達廳代為進行。地方部門的政府採購中,價值在100億韓元(1000萬美元)以上的工程採購項目、5000萬韓元(5萬美元)以上的貨物採購也由調達廳代為進行。上述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既可以由各部門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調達廳代為採購。

為實施這種集中的政府採購工作,韓國設立了調達廳。調達廳是財政經濟部下屬的一個副部級單位,也是全國惟一的政府採購專職機構(韓國沒有實施政府採購的中介機構)。調達廳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外資總局,1961年,在進行政府機構調整時,將其擴編為調達廳,直到現在。調達廳雖是財政經濟部的一個下屬單位,但業務是獨立進行的,其廳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工作人員為國家公務員。調達廳下設企劃管理辦公室、監察室、物資儲備局、購買局、施設局,以及10個地方廳、5個海外購買辦公室等機構,現有人員935人。2004年由調達廳進行的政府採購金額達241677億韓元(約240多億美元)。調達廳又是一個代理機構,各採購單位將需要採購的項目以一定的方式交調達廳,由調達廳出面按法定方式採購,採購資金由調達廳直接支付給供應商,再由採購單位按價款和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支付給調達廳。為此調達廳設有周轉金,專門用於政府採購中的資金墊付,目前,調達廳的周轉金已達5885億韓元(約58億多美元)。周轉金主要依靠收取的採購代理手續費補充,手續費收取標準一般按採購項目標的計算,最低為02%,最高為14%。在代理採購活動中,周轉金不夠支付之用時,可向銀行貸款解決。調達廳還負有國家戰略物資的儲備任務,主要負責原材料的貯存及銷售,對國內不能生產或提供、需要利用政府外匯基金或貸款通過競標的方式從國際市場上採購物資或服務,以及政府公務用商品的採購和管理等。

二、法律法規

韓國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較為完備,制定有《政府合同法》、《政府合同法實施細則》、《關於特定採購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實施規則》、《地方財政法》、《政府投資機關法》等。《政府合同法》是政府採購法群中的母法,1995年頒布實施,主要規定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實施範圍和招標程序等。《政府合同法實施細則》是對《政府合同法》的具體化。《關於特定採購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實施規則》對國際招標程序等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地方財政法》對地方政府部門採購的程序和標準作出了規定。《政府投資機關法》對有政府投資的企業的採購程序和標準作出了規定。另外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一些法律,如《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簽名法》等。上述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範圍標準、操作程序、優惠政策、爭議處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在政府採購立法中還注重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議》的有關內容相銜接。韓國是1994年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議》上簽字的,1997年,該協議在韓國生效。韓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議》上簽字後,即根據自己的承諾對國內法進行了修改補充。主要是強調要堅持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明確規定42個中央政府部門、15個地方政府部門和20多個政府投資企業為該協議的適用範圍。其中:中央政府部門500萬特別提款權的工程採購、13萬特別提款權的貨物和服務採購,地方政府部門1500萬特別提款權的工程採購、20萬特別提款權的貨物和服務採購,政府投資企業1500萬特別提款權的工程採購、45萬特別提款權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都須通過國際招標方式進行。但根據國內其他法律所進行的政府採購則不實行國際招標辦法,如法律規定實行單一來源採購的項目,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採購,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牧採購,國防採購以及已承諾開放的服務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務採購等。

三、電子化

韓國政府採購管理手段較為先進的重要表現是採取電子招標,這是韓國政府採購的一大特色。據介紹,韓國製定有《電子交易基本法》和《電子簽名法》,對電子交易活動作出了規範。這兩部法雖然不是針對政府採購活動的,但是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要嚴格按照這兩部法的規定執行。韓國的政府採購業務都通過網上處理,所有信息都在網際網路上公布,所有的物資採購都通過網上進行。從2000年11月起,實行電子投標制度,各供應商可根據網上公布的信息,在網上投標。投標結果由電子計算機自動排位確定,並自動向社會公告。這樣做,不僅避免了人為因素,可以防止腐敗,而且還可以降低採購費用,提高效益。據介紹,採用電子採購,比採用一般方法採購可降低30%的採購費用。目前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的政府採購品目達12000多個,金額4兆韓元。

四、投訴處理

在韓國的政府採購活動中發生投訴時,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純國內政府採購中發生的投訴,由招標單位處理,如果投標人認為不公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解決。二是在國際招標中,如果投標企業認為採購人在採購過程中有違反政府採購協議行為時,可先向採購人提出質疑,通過協商尋求解決辦法。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投標企業可向韓國國際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國際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設在財政經濟部,由一定數量的中央政府官員和財政經濟部任命的律師、教授等政府採購專家組成。中央政府官員由中央各部門輪流選派。國際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主要涉及五個方面:國際招標範圍、投標企業的資格審查、招標通告的發布、政府採購合同的授予以及其他違反政府採購協議的事項。調解委員會在接到投訴後,一般應在50天內進行調查並作出調解決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在接到調解決定後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調解決定生效。


西班牙政府採購制度

2013年05月21日 09:45 來源: 中國政府採購網

西班牙政府採購制度西班牙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已有100多年的歷史。政府各部門已牢固樹立了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政府採購的觀念。近幾年來,政府採購制度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工具和政府介入經濟運行的最直接方式,已成為實現國家某些宏觀調控目標的有效調控手段之一。

一、機構及職責

西班牙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為財政部。財政部內設政府採購司,統一管理全國的政府採購管理事務。該機構下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採購法律諮詢委員會、供應商認證委員會和集中採購機構四個部門。四個部門的主要職責分別是:

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各部門報來的政府採購需求(計劃)、採購方式,審查採購過程和中標結果是否透明合理,合同是否執行完畢,支付資金是否超過預算等事務。該委員會在各地區設有分部。

法律諮詢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政府採購政策法規,向社會各個方面提供政策諮詢服務及培訓等。

供應商認證委員會: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的資格認證。西班牙法律規定,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必須經過政府資格認定,認證資格兩年審核一次。該機構共有工作人員20人。

集中採購機構:負責中央政府部門所有低值易耗品和通用商品的集中採購事宜。該機構現有工作人員40人。

各地區政府也設立了相應的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如巴塞羅那市在經濟貿易委員會下設立政府採購辦公室,該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制定當地政府採購政策,確定政府採購項目,審批採購方式,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辦公室還承辦了一份雜誌,作為指定媒體,用於信息披露。

二、法律法規

西班牙法律規定所有採購活動都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為此,西班牙制定並頒發了國家公共採購法,同時,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規。西班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採購大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採購法規和政策,對國家法律進行細化和可操作化。因此,西班牙政府採購法規是由兩級組成,一級是國家公共採購法,二級是根據國家法規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採購法規,它們共同構成了西班牙的政府採購法規體系。目前全國頒布實施的採購法規大約有70個,對政府採購範圍、政府採購預算、政府採購管理行為、政府採購組織形式、政府採購信息管理、採購方式等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三、政府採購範圍

西班牙政府採購範圍非常廣泛,凡是屬於政府事權範圍內的採購事項,都要實行政府採購,包括納入政府公共部門預算的物品服務採購項目和國家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鐵路、市政工程、街道項目、電力、機場、地下停車場等)。私人企業(公司)投資建設交由國家管理且公民受用的體育設施等也要實行政府採購。

四、管理模式

西班牙政府採購管理模式體現了管理與執行分離以及分級管理的原則,即所有管理及審批事項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採購由集中採購機構或各單位負責。在採購組織形式上,中央政府以集中採購為主,通用商品採購由集中採購機構負責,工程項目採購由各承擔部門負責。地方政府以分散採購為主,地方政府各部門按照國家採購法規和地方政策法規自行組織採購。

五、採購程序

西班牙政府採購管理是由編製政府採購預算、確定採購需求計劃和開展具體採購兩大環節組成。基本程序是:(1)編製部門預算,並根據部門預算編製單位的採購需求和採購計劃,採購需求和計劃不得超過預算。(2)將採購需求和採購計劃報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3)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購需求和計劃,選定合適的採購方式(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其中公開招標要在財政部政府採購司指定的政府採購媒體上公告採購信息。(4)組織採購。(5)簽訂合同。合同草案須送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可簽署,否則,即使該項目合同已經本單位首長簽署也無效。(6)根據簽訂的合同支付政府採購資金。西班牙政府採購項目都是採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

六、採購方式

西班牙政府採購目前有四種方式,分別是公開招標、限制程序採購、平等談判、內部決定。凡是超過6萬歐元的貨物、超過3萬歐元的服務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採購。在西班牙,政府採購多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限制程序採購相當於我國的邀請招標,平等談判方式相當於我國的競爭性談判採購,內部決定相當於我國單一來源採購。西班牙規定,內部決定採購方式只適用於只有一個供應商的狀況。除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外,中央政府部門凡採取其他採購方式,都要報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批。

七、集中採購管理

(一)集中採購機構職責

集中採購由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負責。集中採購機構的職責非常明確,就是按照確定的集中採購目錄,採購中央政府部門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和通用辦公物品,它不負責工程採購。中央政府各部門必須從該機構的招標結果中選購所需物品。目前採購的項目主要包括:辦公傢具、印表機、複印機、計算機、碎紙機、空調、電器設備、紙張、視頻系統、通信設備、監控系統、公務車、安全系統、消防系統、電子安全系統等。2003年該機構採購了7000多種型號的產品,採購金額84億歐元,採購價格比市場平均價格低約8%。

(二)集中採購目錄管理與執行

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和特殊產品範圍由財政部制定,報政府批准。集中採購目錄交集中採購機構執行,特殊產品由單位自己組織採購。在組織形式上,集中採購全部採用了協議供貨採購辦法,即集中採購機構將公開招標採購的中標產品(產品名稱、產品圖片、規格、價格等)全部上網公開,由單位根據需求自由選擇。這種辦法有三個優點:一是公開招標採購,完全體現公平和競爭要求;二是可以滿足單位一定的特殊採購需求;三是採購效率高。協議供貨採購一般每3~4個月招標一次。在執行中,單位必須執行集中採購目錄,不論價格高低都要從協議供貨範圍中採購,並且可以就價格問題與供應商再次進行談判,談判降價結果適用於所有單位。

(三)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

一是集中採購機構負責對中標產品的價格進行跟蹤管理,凡是發現供應商沒有按照合同承諾執行,或者價格高於中標結果等問題時,可提出停止其投標資格的建議,並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批准。二是質疑投訴。採購中出現問題,採購單位要先找供應商,供應商解決不了或有分歧時,由集中採購機構協調解決。

八、分散採購

地方的政府採購,如巴塞羅那市實行集中決策、分散採購的管理方式,即管理政策和採購決策統一由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採購由市政府所屬40個部門負責。在具體採購合同類型上,分為工程、貨物和服務採購。工程採購由各部門負責實施。貨物和服務採購由各部門從合格供應商中選擇採購,促使供應商通過競爭提高服務質量。如,Helios

Cerebella辦公用品服務公司就是一家獲得政府採購資格認證的供應商,該公司按照政府採購要求組織貨源,雖然價格一般比生產廠商高一點,但該公司商品品種齊全,並能提供送貨、商品維護和賠償等服務項目,這是生產廠商做不到的。

九、電子化

西班牙電子採購剛開始起步,目前已經形成的電子網路,也只是用於傳遞信息、文件、下載採購文件等,真正通過網上交易等尚未實施。原因是:電子採購涉及安全、公開、電子簽名等技術問題,西班牙政府非常重視政府採購電子化,2003年12月西班牙批准頒布了《電子簽名法》,但目前在國內存在多家電子認證部門,如何將管理統一起來,以及如果與歐盟建立交易聯繫等是今後西班牙政府需要解決的問題。

十、資金支付

  西班牙目前有兩種法定的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方式,一是標準支付方式,二是信用卡支付方式。標準支付是財政部門按照部門的申請和合同約定將採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信用卡支付方式主要用於小額零星支付,這種支付方式既便捷又有利於監控。為了保證支付的準確和時效,西班牙還建立了發票查詢系統(供應商只能看到自己的發票),政府可以通過查詢系統了解採購的真實性,供應商也可以通過查詢系統了解政府支付時間。


美國政府採購制度

2013年05月20日 17:33 來源:中國政府採購網

美國政府採購制度

一、概況

政府採購在美國已有200多年的歷史,政府採購開始只是在國防部門實行,後來擴大到聯邦民用機構。美國沒有統一的政府採購法,但有統一的採購條例,國防採購和民用採購是分別立法的,前者遵循的是《武器裝備採購法》,後者遵循的是《聯邦財產和管理服務法》,無論是國防部門還是民用機構都要統一執行《聯邦採購條例》的規定。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聯邦的法律不適用於地方,但地方的政府採購法律不能違背聯邦有關法律的精神。採購的組織形式有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歷史上經歷了以集中採購方式為主轉變為以分散採購方式為主的發展過程,目前聯邦政府的集中程度不高,而且並不全是強制性的。對於納入聯邦服務總署集中採購的部分項目,各聯邦機構也可以自行採購。政府採購方式不是固定不變的,歷史上是以密封投票為主,現在的主要方式是競爭性談判,同時增加了簡化方式,如採購卡、定點協議等。美國的政府採購不僅有完善的法律體系,還建立了健全的監督機制,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非常重視保護供應商的利益。按現行法律規定,利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可以向合同爭議委員會申訴,或向會計總署投訴,還可以向聯邦索賠法院起訴等。美國的政府採購在強調節約財政資金的同時,還要充分體現有關社會、經濟乃至政治政策,如購買美國產品,扶持中小企業,保護環境,限制購買不友好國家的產品等。雖然美國已是WTO《政府採購協議》的成員,仍未放棄上述政策要求。美國政府採購活動都是專業的合同官員組織實施,合同官員必須具備規定的條件,經專業機構認定並由機構首長任命後才能上崗。美國已將政府採購的電子化作為今後的改革方向。

二、機構及職責

(一)國會

負責制定和通過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並對執法情況實施監督。國會對政府採購的立法始於1809年,當時的法律規定聯邦政府採購合同要通過競爭方式訂立。隨著形勢的變化,國會不斷出台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但至今美國並沒有一部統一的政府採購法。目前涉及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有500多部,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武器裝備採購法》(1947年),《聯邦財產和管理服務法》(1949年)及對其修訂形成的《合同競爭法》(1984年),《聯邦採購簡化法》(1996年),《小企業法》等。聯邦政府採購法律及聯邦政府制定的採購法規不適用於地方政府,但對地方有示範性。

國會對聯邦政府採購執法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機構有眾議院政府改革委員會技術與政府採購辦公室和聯邦會計總署。前者專門對政府採購中的腐敗、欺詐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聽證會,重點對象是聯邦服務總署。後者是國會的下屬機構,直接對國會負責,該機構有權力對行政機關的採購計划進行評估,可以審閱所有的政府採購文件,為行政機關的採購計劃提出建議,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審計。同時,聯邦會計總署還是受理供應商投訴的最權威機構,每年受理1000多件政府採購投訴,是美國政府採購救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聯邦採購政策辦公室

該辦公室依法成立,是總統行政和預算辦公室下屬的一個職能機構,現有25名工作人員,辦公室主任由總統任命經參議院批准。該機構為聯邦政府採購的政策主管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政策,引導各政府部門建立政府採購機制。

聯邦採購政策辦公室在美國政府採購政策制定中發揮核心作用。主要表現在:該機構擬訂有關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或制定法律的動議,代表政府各部門在國會立法時向國會反映意見和建議,組織制定聯邦政府適用的採購法規,核批各部門依採購法規制定的補充規定,批准部門合同爭議審理機構的設立等。該辦公室是一個政策制定機構,不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監督事務。

目前聯邦政府機構(含政府設立的獨立機構和公司),遵循的法規除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外,主要是《聯邦採購條例》,該《條例》由《條例》本身及各部門的補充規章構成。《條例》由聯邦採購政策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和修改工作。修改《條例》的組織領導和程序是:聯邦採購政策辦公室下設《條例》理事會,辦公室主任為理事會主席,成員有國防部、服務總署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長。理事會下設民用機構採購委員會和國防採購委員會,前者主要為服務總署署長,成員來自各部門,後者由國防部部長和航天航空局局長共同擔任主席,成員主要來自國防機構。這兩個委員會下各設若干個小組。若一個小組提出修改《條例》,修改意見經兩個委員會討論,達成一致意見後報理事會,由理事會決定是否簽署。如理事會無法作出決定,則由理事會主席裁定,但這種情況很少發生。

(三)聯邦服務總署

依法成立,負責聯邦政府部門部分通用商品及有關服務的集中採購工作,並可以依據《條例》制定部門採購規則,但在頒布前要獲得聯邦採購政策辦公室的核准。

(四)聯邦各部門

除聯邦服務總署、國防部外,都是依法自主開展採購活動的分散採購機構。各機構首長還可以依據《條例》制定部門規章,但在頒布前同樣要獲得聯邦採購政策辦公室的核准。

(五)聯邦附屬機構

主要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科研院校、協會等。這些機構也要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六)聯邦索賠法院

負責涉及政府採購行政賠償案件的裁定事務,包括稅收爭議和政府採購合同爭議等。該法院現有17名普通法官,6名高級法官。這些法官均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准,任期15年,可以連任。

此外,美國還存在各類為政府採購活動服務的中介機構,主要是為政府採購提供諮詢、涉及服務的公司、律師事務所,沒有專門的招標中介組織。

三、政策功能

美國法學專家稱,政府採購要實現的目標有八個,即:競爭、正直、透明、高效率、用戶滿意、物有所值、財富分配及一致性。這些目標中,有些是相互矛盾的,要追求一些目標又不想放棄其他目標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據情況的變化確定和選擇主要的目標,這也是美國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經常修改的主要原因。在這些目標中,競爭、正直和透明是最主要的。

在實踐中,美國聯邦政府當前實施的主要目標是:最高的質量,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時間,最廣泛的競爭,實現社會經濟政策,降低採購風險,維護政府信譽等。有些州政府的目標更為簡明,例如衣阿華州政府採購的目標是「通過競爭用好納稅人的錢,競爭中對私營企業公平對待」。

聯邦政府利用政府採購手段實現的主要社會經濟目標有:一是購買美國產品。美國國會於1933年頒布了《購買美國產品法》,要求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要購買美國產品,並明確原產地規則具體界定美國產品。二是扶持中小企業。10萬美元以下的政府採購合同,要優先考慮中小企業,通過價格優惠方式對中小企業給予照顧。中型企業的價格優惠幅度為6%,小型企業為12%。三是其他目標,包括提供就業機會,保護特殊產業,對外限制(如禁止對美國不友好國家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等。美國政府採購市場開放後,貿易協議法規定《購買美國產品法》不適用於對等開放的國家和地區,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仍然有效,同時還規定,低於開放門檻價的採購項目(貨物為13萬特別提款權,約合17萬美元),仍應購買美國產品。

州政府也有政策目標,例如衣阿華州的政府採購未對外開放,當前實施的政策目標與聯邦政府相似,主要有:每年合同總額的10%應授予小企業。小企業由專門機構認定,標準是僱員不足21人、年營業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目前有1200多家,主要是由婦女、少數民族和殘疾人開辦的企業。在實際執行中只有4%~5%的合同授予了小企業。勞改產品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採購,但在實際執行中爭議很大。本州企業要同等優先。購買本國車要給予5%的優惠等。

四、採購模式

美國聯邦政府實行適度集中、分散為主的採購組織形式。除國防採購外,民用機構的集中採購部門為聯邦服務總署。1999~2000財政年度,截至2000年1月15日,聯邦政府採購總規模約1987億美元,其中,國防採購約1333億美元,佔67%,服務總署約79億美元,佔總規模的38%,占民用採購的12%,其餘均為分散採購。

聯邦服務總署成立於1949年,當時聯邦政府採購的集中程度比較高。主要原因是:每一個政府部門在成立時均被授予了特定職能,採購事務是次要職責,為了讓各部門集中人力和精力做好主要工作,次要職能應當讓一個獨立的機構統一承擔。當前服務總署負責的集中採購事務非常有限。服務總署由大集中走向適度集中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場豐富,各部門有不同的需求;二是由部門自行採購能夠保證及時性;三是部門採購能從私人企業獲得更好的待遇。

服務總署共有14000多名工作人員,採購是其職能之一,大約有2400人與此項工作有關。服務總署的採購範圍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公共用房。通過購買和租賃方式,為政府各部門提供辦公用房和其他不動產,並負責部分建築物的維修。二是供應服務。包括購買某些備用品、辦公傢具、紡織品、電力、小工具、車輛等。三是技術服務。主要是為各部門提供信息技術和網路服務。在現行服務總署的採購項目中,有些項目並非強制性的,用戶單位可以自行採購。服務總署主要的採購形式是招標定點,各用戶單位依據統一的格式合同與定點單位訂立合同。

分散採購部門主要是自行開展採購活動,也可以將採購事務委託服務總署承辦,小部門還可以委託大部門代辦。分散採購部門委託服務總署時,要繳納一定費用,具體標準依對象而定,一般產品為合同金額的1%,信息產品為7%。服務總署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日常業務開支和支付職員工資。在實踐中,分散採購部門很少委託給服務總署。目前,服務總署非常重視服務質量,努力維持現有的採購範圍,並爭取代理業務。

州政府的採購組織形式大多與聯邦政府相似,例如衣阿華州,州服務局是負責州政府集中採購的機構,共有12人為18個州政府機構提供採購服務。2000年服務局的採購規模為2億美元,占州採購支出20億美元的10%。採購範圍包括車輛、食品、電子技術、辦公用品和辦公傢具、藥品、日常消費品以及有關服務等。其中,2500美元以上的貨物實行強制集中採購,服務項目是自願的。交通部門、大學以及小機構不屬於集中採購範圍,實行分散採購,各部門的特殊商品也實行分散採購。州政府的集中採購是本級集中,不包括縣市,但縣市可以參與集中採購。服務局組織的集中採購項目,要按合同金額的1%向用戶收取服務費,2000年的收費額為100多萬美元。衣阿華州立大學是該州的一個分散採購機構,2000年的採購規模為11300美元。大學內部的組織實施形式也是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500美元以下的小額採購項目由各系自行採購,500美元以上的項目,則交由商務部統一組織採購。

五、採購方式

美國聯邦政府使用的採購方式主要有:

(一)簡化方式

適用於10萬美元以下的採購項目,具體形式有政府信用卡、訂單及採購協議。無論何種形式,對於2500美元以下的小額採購,不管向任何公司採購,均無須考慮競爭和價格問題。對於2500美元至10萬美元之間的採購項目,必須以最大程度的競爭向小企業採購。

(二)密封投標方式

即公開招標採購方式。適用於採購單位需要清楚、準確和全面表述採購需求的項目。評標標準主要是價格以及與價格有關的因素。這種方式因成本較高等原因,實踐中不常用。

(三)談判採購方式

包括競爭性談判和非競爭性談判(即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兩種形式。競爭性談判適用於徵求建議書或評標標準包括價格因素和非價格因素的採購項目。由於這種採購方式更為靈活,質量有保證且採購成本低於密封投標方式,還能更好地實現社會經濟目標,因而,成為常用的採購方式。

衣阿華州的採購方式要求充分體現競爭原則。主要方式有六種:一是州級合同。即通過競爭定點定價,定點期可長可短,但價格是固定的。二是聯合合同。即參加州際採購聯盟,利用規模優勢,減少採購成本,加強合作。目前美國的州際採購聯盟有三個:電腦、藥品和電子產品。三是招標採購。適用於2500美元以上的通用商品和設備。四是競拍。採用網上報價,在規定期限內報價最低者中標。該方式還處於試點期。五是競爭性談判。適用於複雜的商品和服務。採用這種方式時,需要得到專家的協助,評標小組成員一般為5~9人,價格因素在評標時所佔的比重為20%~40%。六是非正式採購方式。主要是指合同單價在2500美元以下的小額採購。具體形式包括授予採購官員直接採購、詢價或使用採購卡等。採購卡的金額通常是固定的,如衣阿華州立大學的採購卡,每卡的使用金額為10000美元。

六、投訴處理

供應商對聯邦政府部門採購合同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一)向合同爭議委員會申訴

經聯邦採購政策辦公室批准,有10個政府部門設立了此類機構,包括國防部、服務總署、農業部等。設立該類機構的部門,必須具備3個行政法官,各法官至少要具備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沒有設立此類機構的部門,可以與已有此類機構的部門簽訂協議,委託其辦理對本部門的申訴事務。合同爭議委員會中的法官由部門行政首長任命,實行終身制。供應商申訴時,對受理機構有選擇權,可以是當事人部門,也可以是其他部門。合同爭議委員會獨立性較強,類似法院。一旦委員會作出裁決,即使是部門行政首長也不能改變處理結果。

(二)向會計總署投訴

會計總署只受理政府採購合同形成前(不適當限制競爭)和授予階段(中標決定的合理性)的投訴,合同進入執行階段的投訴不予受理。會計總署現有40人從事政府採購合同爭議處理事務,其中律師22人。

會計總署在處理政府採購合同糾紛方面費用低、權威性強,在與法院比較時,供應商通常選擇會計總署。2000年會計總署受理的投訴案件為1200件,而上訴法院的則不足100件。

會計總署處理投訴的基本程序是:投訴人在提出投訴申請後,被投訴方應在30日內提供報告;會計總署在收到報告後10日內為投訴人提供經其修改的報告副本,投訴人的律師則是報告的全部文件;投訴人拿到報告的副本後應及時提出意見;會計總署舉行聽證會,要求雙方提供更多情況;會計總署作出處理決定,如果判定投訴人勝訴,被投訴人要對投訴人給予補償。2000年有63個案件判投訴人勝訴。會計總署提出的處理意見,政府部門一般會落實,否則會計總署將向議會報告。

為了保障供應商的權益,會計總署一旦受理投訴,採購活動必須中止。同時為了防止投訴人濫用權利,保證採購活動順利進行,現行法律對投訴時間和處理時間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要求投訴人在應知悉10日內提出投訴,會計總署應在100日內作出處理意見。2000年絕大多數案件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有400個案件在2周內就作出了處理意見。會計總署在作出有利於投訴人的決定時,是非常謹慎的,而且作出的決定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

(三)向聯邦索賠法院起訴

供應商向聯邦索賠法院投訴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也不太高,否則就會把中小企業擋在門外。供應商在向聯邦索賠法院提出投訴請求並提交報告後,政府部門承擔舉證義務。案件審理由1名律師負責,並由其作出處理決定,不同於其他法院需要由陪審團作出判決。聯邦索賠法院1年大約受理1000個投訴案件(含稅收爭議等),勝訴率約為35%。如果供應商勝訴,其律師費用由政府承擔。應當支付給供應商的賠償金從預算安排的國家賠償基金中支出。一旦判供應商勝訴,無論政府預算是否被國會通過,都必須支付供應商的賠償金。為了保護中小企業,現行法律規定,中小企業勝訴的,其律師費由政府承擔。

(四)其他方式

在實踐中,供應商解決爭議的方式還有:合議、調解或仲裁。衣阿華州有約束力的投訴方式有兩種,即供應商可以向政府審查和複議機構投訴或向法院投訴。供應商還可以向議員反映情況,但議會的決定沒有強制性。

七、其他有關情況

(一)政府採購合同的特殊性

政府採購合同在很多方面與民事合同是相同的,都是平等主體,適用相同的法律,但也有區別,主要是當事人的地位和力量不一樣,政府負有特殊職責,政府合同帶有很強的政策性,因此,要適用一些特殊規定。如政府合同有變更的權利,只要政府對合同未做實質性的變更,即使供應商提出投訴也要繼續履行合同,當然政府對合同價格也應作適當的調整。

(二)政府採購合同官員資格

美國聯邦政府對政府採購合同官員有嚴格的資格要求。採購合同官員資格由政府合同資格審核委員會審核批准。採購合同官員的基本資格條件包括教育水平、培訓情況以及工作經歷等。採購合同官員按級次管理,不同級次的官員有不同的要求,級別越高,要求也就越高。部門開展採購活動時,部門行政首長任命合同官員,並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其職責。

(三)發展方向

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簡化法律和程序,建立政府與產業的夥伴關係,推行無紙化(電子化)採購,強調供應商過去的業績,政府採購合同要採用商業性條款等。

  衣阿華州政府採購的發展方向是:

積极參加州際聯盟,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具有生命力的採購方式。推行採購方式的電子化,從網上發布採購公告和中標公告,在網上進行供應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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