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父母控告冤案製造者馮志明、劉旭、任俊林、彭飛、楊小樹等人
呼格吉勒圖父母控告冤案製造者馮志明、劉旭、任俊林、彭飛、楊小樹等人
必須追究呼格吉勒圖冤案製造者
馮志明、劉旭、任俊林、彭飛、楊小樹等人的法律責任
控告人:
李三仁,呼格吉勒圖之父
尚愛雲,呼格吉勒圖之母
被控告人:
馮志明,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劉旭,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隊長
任俊林,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刑警隊副隊長
彭飛,時任呼和浩特市檢察院批捕處副處長
楊小樹,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助理
控告事由: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呼格吉勒圖案,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2015年1月20日,我們依法向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遞送「對呼格吉勒圖所有辦案人員的控告書」,要求依法追究造成呼格吉勒圖冤案的辦案人員的法律責任。2016年1月31日,內蒙官網公布公檢法27人的處分結果,分別受到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沒有說明何種原因何種責任而受處分。人命關天,對主要辦案人員就一個黨內警告和記過,連撤職的都沒有,根本沒有追責到位。網友評論,「殺了你兒子,確實殺錯了,我們先自罰三杯,你們隨意吧。」呼格吉勒圖,一條人命,18歲的生命,你們居然說那叫追責,簡直是人如螻蟻。而且,書記員閆明旺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竟成為被追責最重的人員之一,超過涉案的公安局長、檢察長和法院院長、庭長。冤假錯案的追責,誰有責任追誰的責,沒責任的就不追。我們反對追責的擴大化,冤案的製造主要原因是制度,但真正的責任人必須追究。再次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造成呼格吉勒圖被冤案的主要責任人(只是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向社會公開追責結果。
一、馮志明、任俊林和劉旭等刑訊逼供、滅失證據
1、以馮志明、任俊林和劉旭等為首的原公安辦案人員,在沒有查清楚事實的情況下就將報案人呼格吉勒圖誣為作案人,帶回新城分局,用刑訊逼供、誘供等手段非法取證,使得呼格吉勒圖屈打成招,是製造冤案的直接原因。
2、滅失重要證據。當時提取了精液,卻不做技術化驗,也沒有做DNA鑒定,致使最為關鍵的證據滅失,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二、檢察官彭飛隱匿證據、玩忽職守
1996年5月7日,呼格吉勒圖在呼市看守所內,接受呼市檢察院彭飛的訊問,呼格吉勒圖向檢方明確表明自己遭到誘供,推翻了之前的口供,稱並未殺害被害人。筆錄中的內容與呼格吉勒圖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書中所表述的被告人呼格吉勒圖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完全相悖。但這份筆錄,檢察院根本沒有移送給法院,彭飛涉嫌隱匿證據,玩忽職守,是導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三、楊小樹作為終審裁判的審判長,直接剝奪呼格吉勒圖的生命
法院是司法正義的最後防線,內蒙古自治區高院二審不開庭審理,直接剝奪呼格吉勒圖的生命,作為死刑裁判的審判長,最終由他一棰定音,冤殺一條鮮活的生命,楊小樹的責任不可推脫。中政委已經實行司法責任終身追究制,不可放縱楊小樹「過失殺人」的責任。而且,人命關天的案件,是楊小樹簽的名,還是讓書記員閆明旺代簽,二審中究竟是誰簽的字都不能確認,實屬玩忽職守。
綜上,原經辦此案的公檢法人員,刑訊逼供、滅失證據、隱匿證據、玩忽職守,一手炮製呼格吉勒圖冤案,但只是受到極輕的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根本沒有追責。我們再次對上述主要責任人員提出控告,要求有關部門對上述人員依法進行嚴厲追責,不論調整到哪個崗位,不論在職還是離職,都必須問責到底,並向社會公開追責結果。
此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呼格吉勒圖父親李三仁
呼格吉勒圖母親尚愛雲
201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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