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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香港(11):香港有哪些優點?│脫苦海

認識香港(11):香港有哪些優點?│脫苦海(2018/01/07)

1. 人與人之間的平等

在香港,不論貧與富,都有基本的權利和限制,說出「我爸是李剛」的話,恐怕死得更慘,例如:

包致金侄女案

包致金侄女案是一宗於2010年在香港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案中女被告Amina Mariam Bokhary(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之侄女、香港交易所獨立非執行主席夏佳理之外甥女)於2010年1月27日醉酒駕駛、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及掌摑制止她離開的警員,過程被電視台攝影師攝錄及轉播。其後又在警署內掌摑及踢倒一名女警員。

縱使她已有兩次襲警罪案底,但於同年8月的一審聆訊中,裁判官阮偉明裁判被告感化一年,即毋須入獄。

判決在香港社會引起爭議,部分更對香港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提出質疑。同年12月23日,經過律政司上訴,被告因為違反感化令7項條款中的5項,被判處即時入獄6周。2011年1月22日,Amina Mariam Bokhary因為在獄中行為良好而獲得釋放。

或者大家覺得,只是輕判,但這個人在她的階層內怎樣待下去?在香港,不要輕「撻朵」(拉關係),多數人不會接受之餘,還有可能擺上網恥笑。

2. 廉潔

除了有「廉政公署」(ICAC)外,香港人一般不接受權錢交易和特權,小事如在酒樓識部長打尖拿位,都不敢公然進行,不然正在排隊的人一定嘩然起鬨。甚至如考教會學校找神父幫忙,就算受洗做教徒加分,神父一樣叫你去考試,《溏心風暴3》中玩具大王個仔都「國家棟樑」都不得入學基本是常態,至於國際學校,得,買50萬學校債券,人人都要無價講。

3. 重視私隱

香港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保障個人資料隱私的恰當應用。將客戶個人資料用於推廣業務是犯法的。在香港,人們在接到銷售電話的時候,是可以反問怎樣得到個人資料。

罪行及補償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惟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

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私隱專員可代其提出法律程序以尋求補償,並給予法律協助。

條例把某些活動刑事化,包括誤用或不當使用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用途(第VI A部);不依從查閱個人資料要求(第19條);未獲資料使用者授權而披露取自其持有的個人資料(第64條)等。

4. 打擊歧視

歧視可以是無處不在,就連高矮肥瘦都可能被人歧視,然而在某種情況下進行歧視行,在香港是受到規管的。「平等機會委員會」(EOC)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丶《殘疾歧視條例》丶《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消除基於性別丶婚姻狀況丶懷孕丶殘疾丶情緒病丶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以及性騷擾及基於殘疾與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促進男女之間丶傷健之間丶不同種族人士丶以及有否家庭崗位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此外,平等機會委員會亦負責調查及調解投訴個案丶推行教育及推廣工作丶檢討法例和發出實務守則及指引。

在香港,公然歧視他人,是可以很麻煩的。

5. 公平交易

在香港購物除了有「消費者委員會」外,商戶更驚的是海關所執行的《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海關人員負責執行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及當中的八條附屬法例,目的是禁止在營商過程中,對提供的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丶以及虛假丶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及錯誤陳述,以保障消費者。

根據2012年7月17日立法會通過及在2013年7月19日全面正式執行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不良營商手法,當中更將6項營業行為納入「不良營商手法」予以規管,包括「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丶「誤導性遺漏」丶「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丶「餌誘式廣告宣傳」丶「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任何商戶在營商時使用「不良營商手法」即屬違法。

其中「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是指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又或以不明確丶難以理解丶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或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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