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旅遊簽】轉【學簽】的客觀分析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來加學習的國際留學生應當在入境前取得學簽,特殊規定的情形除外。實踐中,對一些大齡、倒讀的留學申請人,簽證官普遍傾向於拒絕批准其學簽,並通常以「訪問目的(Purpose of visit)」為理由,拒簽率非常之高。由此,留學市場衍生出在加拿大境內旅遊簽轉學簽的迂迴操作方式,並甚有忽略其適用範圍、片面宣傳的趨勢。

首先,讓我們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旅遊簽轉學簽這一操作利用的法律基礎,是移民法規IRPR 215(1)(f)(iii) ,即外國人可以在進入加拿大之後申請學簽情形之一,是完成了一個就讀指定教育機構(DLI)必須的預備課程或項目,並被該教育機構錄取(has completed a course or program of study that is a prerequisite to their enrolling at a designated learning institution)。同時,以旅遊簽就讀短期課程的法律基礎,是加拿大移民法規(IRPR 188(1)(c)),即外國人可以不需學簽而在加拿大學習短於6個月並可在其入境時批准期限內完成的課程或項目(if the duration of their course or program of studies is six months or less and will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period for their stay authorized upon entry into Canada)。

當前,此項法律規定已被利用為一個迂迴途徑,以解決申請人因大齡、倒讀而在國內學簽被拒的問題。但是,目前市場上的宣傳,過於強調旅遊簽轉學簽的好處,極力迴避其潛在風險,並有適用擴大化的趨勢,以迎合某些申請者急於出國的心態。基於此背景,主頁君認為有必要對此進行客觀分析。

1)需考慮加國境內申請學簽的條件要求。

分析移民法的相應條款,不難看出,以旅遊簽入境加拿大,只能學習6個月以內的課程,而要在加國境內申請學簽,完成的此課程必須是其日後申請專業課程的必備條件(prerequisite)。實踐中,這個短期課程的選擇均為英語培訓,在完成3-4個月的英語學習後,申請人的語言水平必須達到其後申請就讀專業的錄取標準,而且此語言課程還須明確為專科錄取的前置條件。這些條件均滿足,獲得專業課程的錄取offer後,申請人才可在加拿大境內辦理學簽。因此,這一操作只適合一部分申請人,個人的英語語言基礎和學習能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否則,花費大額費用來加拿大學習語言課程後,有可能因不能滿足語言錄取條件、無法得到專業課程錄取,而只能在簽證到期日之前回國。

2)加國境內申請學簽並不能規避所有的拒簽因素。

加拿大境內學簽申請,的確讓一些在中國申請學簽困難的人獲得了批准。但是,目前很多廣告在宣傳旅遊簽轉學簽這一操作途徑時,著力誇大加國境內申請學簽的優勢,宣稱不需要學習計劃,年齡大、倒讀、學簽曾經遭拒等都不是問題,而且在境內申請不會以懷疑是否按期離境為由拒簽。事實是,在加拿大境內的學簽申請,即便簽證官的個體考量角度與重點和在中國有所不同,但是,也必然會按照移民部內部工作規則所確定的、基本相同的標準來進行審核。因此,是否適合一定要對拒簽因素進行客觀分析。某些方面的問題,如學習能力、健康原因等,並不因轉為境內申請就完全規避。

3)需考慮轉學簽方式的成本和限制。

申請人在旅遊簽轉學簽過程中,需要支付簽證辦理、語言培訓、交通、在加生活開支,以及移民顧問的服務等一系列費用;且需要語言培訓、境內學簽批准以及轉學等至少6個月以上的運作周期,如果遇到要求補充材料或者學簽批准結果延遲的情況,等待的時間還將更長。在此期間,申請人因無學生簽證,在加拿大並沒有在校內、校外工作的合法身份。現實中還會處於一段未確定狀態的等待期,可能不能按照計劃的時間繼續學業。因此,對可以在國內直接提出學簽申請的學生,強烈建議在中國境內提出申請,直接就讀正規學校,取得批准後再入境。

4)需考慮學簽批准後其他的風險因素。

學簽批准只是留學移民最初始階段的一個環節。如果語言能力不足,即使學簽申請能夠取巧成功,今後在加學習、移民的過程中也容易出現一系列問題。實踐中,有些廣告宣稱與院校有良好的合作關係,不需雅思考試成績,經過3-4個月的語言培訓,100%會被院校錄取並拿到學習許可。在此,我們不願評價這種合作關係的實質。但要提醒的是,如果申請人對自身的語言與學習能力沒有客觀的認識,而受這種100%保證的誘惑,將來在留學過程中,對於專業課程的學習和畢業、移民政策條件的滿足上,將沒有任何一方會提供所謂的合作關係,來保證申請人的成功。因此,以誠懇負責的態度,我們建議,一定要基於申請人的語言和學習能力,慎重考慮這一路徑是否適合可行。

5)需考慮加國境內學簽申請的政策風險。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訪問簽證(即旅遊簽)和學習簽證是兩類不同性質的簽證。前者以旅遊、探親、商務或短期遊學為目的,在加拿大境內停留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後者以學習為目的,允許在加拿大境內停留比課程期限略長的時間。法理上,不同簽證類型之間不存在轉換的說法。加國境內申請學簽的這一法律規定,實際上是基於對申請人的便民考慮。隨著這種操作模式的廣泛應用,有關風險也不可避免。客觀問題之一是:申請人通過旅遊簽入境,試圖轉為學習簽證實現長期居留,有計劃地改變當初短期訪問的目的,可能成為簽證官審理學簽申請時,審查合理性和可信度的考量因素。一旦申請人被拒,不僅前期的付出時間和金錢會淪為無用功,將來再回中國做學簽也必然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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