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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意義不是殺個人就完了」

12月25日,「深一度」繼續關注「杭州保姆縱火案被告律師退庭」事件,律師黨琳山表示,刑事案件的審判意義不只追求要讓嫌疑人受到相應的懲罰,更重要的是通過公開公正的審判,挖掘導致案件背後所有的因素,然後能給社會提出改進的意見,推動社會發展,不僅僅是只是殺一個人就完了。

現在我們基本可以弄清楚「審判的意義不是殺個人就完了」的含義。

12月21日,「杭州保姆縱火案」一審在杭州市中院開庭。作為被告律師,黨琳山認識到,該案並不是一起簡單的縱火案,更不是僅僅判處保姆莫煥晶死刑,出口惡氣那麼簡單。因為莫煥晶在被害人朱小貞5點起床前5分鐘在客廳一角點燃書紙,為的是製造一種自己救火的假象,以達到再次向被害人借錢的目的(這也是她的縱火目的)。然而,火勢洶湧,超出了她的控制。於是,她迅速報警。同時,被害人朱小貞也迅速把三個孩子集中到一個小房間,並多次報警,告知自己的位置,等待救援。結果是,5點鐘的火情,在6:48分才撲滅。等消防隊員進入被害人房間,四個人無一生還。

在律師黨琳山看來,當地消防隊就是出警遲,到達現場遲,現場也比較混亂。前前後後一共出動了14台消防車,但只有一台噴水的,還有好多台泡沫車。不知道他們是根據什麼判斷這個火災只需要一台噴水車幾台泡沫車;也不知道他們打算怎麼把泡沫弄到18樓;還不知道消防隊第一批從電梯上去以後怎麼偵查火情的……第二批進入火場的,是5點半以後。消防隊到了現場為什麼沒有及時搜救人?過了差不多兩個小時才把他們搜出來,這中間究竟發生了什麼?都不知道。我們當然相信現場救火隊員的職業精神,他們肯定是想救人的,但朱小貞說的很清楚,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是不是信息傳達出現了問題,只有把這些證人證言都採集了才知道。這些只有在法院上申請相關人員出庭作證才可以做到。

然而,被告律師黨琳山在庭前會議期間已經提出,警方未提取被告人莫煥晶報警的記錄,檢察機關亦未能在審查起訴時履行監督職責,請求法院調取報警記錄;向法庭提出請求,傳召案發當天參與現場滅火的消防員出庭作證,以便查明火災過程中的很多事實,但這兩個要求均被法庭拒絕。

有必要追問:杭州中院為什麼要迴避問題,進而拒絕辯護律師的申請?如果說讓多名消防員出庭作證有些為難,那麼,調取保姆的報警電話記錄是完全有必要的,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12月24日,度娘有《保姆縱火案:死也要讓人家死個明白》這篇文章。文章說,根據報道披露的事實,物業公司有刑事犯罪之嫌,而消防部門在受到消防設施缺陷限制的情況下,延誤滅火時間,到底該承擔何種責任,恐怕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或許,保姆縱火案需要調查的物業公司和消防部門的責任等問題已經超出了法庭的職責,但這是死刑案件,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正因為審判機關迴避一系列顯而易見的問題,辯護人對法庭是否能夠恪守中立、客觀的原則產生了懷疑,進而提出管轄權異議,並退出庭審。

在接受「深一度」採訪時,律師黨琳山說自己退庭是在抗爭,是在爭取相對公平的審理。被害人家人林生斌希望被告判死刑,我們可以理解,因為人家確實很慘,但還想讓她死的還有其他方面,想讓她死的勢力比林生斌大得多,她是完全沒有機會的。他用這種方式抗爭,或許還有5%、10%的機會保命,如果不抗爭,那保姆莫煥晶百分之二百死刑。

黨律師的判斷,我們僅供參考。但是,對於案情的熟悉,他有足夠的發言權。對於審判的意義,他說「不是殺個人就完了」,這是需要引起深刻反思的地方,必須高度警惕。因為他知道,如果不退庭,不抗爭,審判的結果只能是「殺個人就完了」。

同樣是杭州中院,十幾年前的「浙江叔侄案」就發生這裡。張高平、張輝叔侄被指控殺害強姦搭便車的女孩王冬,張高平在法庭上陳述,他們為了送王冬,從高速公路上下來,進杭州市區放下王冬後,緊接著又上了往上海的高速公路,停留的時間很短,根本沒有殺人、強姦、拋屍的時間,他們進出杭州的高速公路收費票據就是最有力的證據。警方從他們的車上拿走了高速公路收費票據,卻未入卷。這是涉及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時間的重要證據,張高平在法庭上請求法庭調取該證據,未得到法庭的支持。

還有,警方在死者王冬的八個指甲內,提取到「一個未知男性的DNA」,一直到法庭上,這個既是警方破案最有價值的線索,也是反過來能夠證明張氏叔侄並非殺人兇手的核心證據,不僅被警方忽略(警方到被害人家鄉調查,沒有查明來源),而且被杭州中院輕易放過了。一審判決書中說:「人的指甲屬於相對開放的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內留下DNA的可能性。」到了終審判決,乾脆認為「本案中的DNA鑒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缺乏關聯性」。10年後,正是用死者八個指甲內當初未查明的DNA,與殺害浙大城市學院女大學生而被處決多年的計程車司機勾海峰的DNA資料比對,終於找到真兇,張氏叔侄洗清不白之冤。

杭州中院的這筆老賬,黨律師並沒有提起。他是否因此而忌憚於不敢相信杭州中院的「公正和正義」,我們不得而知。但是,他對於「杭州保姆縱火案」的基本判斷應該比較可信,急著判處保姆莫煥晶死刑的力量,不僅僅來自被害人家屬,更有一股不可阻擋的力量在暗中較勁,目的就是讓被告一死百了,自此風平浪靜,就跟什麼也沒發生一樣。

面對壓力,黨律師坦言,無所謂了,即使它是自己最後一個案子,他也要給它辦好。律師這個職業對他來說是追求公平正義實現個人價值的平台,它不僅僅是謀生的飯碗,他要做個什麼其他的生意可能賺的錢更多一些,所以他知道有處罰,但他不怕處罰。——多麼大義凜然!多麼義無反顧!多麼勇敢擔當!

也許,「審判的意義不是殺個人就完了」的含義就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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