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 (Juris Doctor) 難道不可以翻成「法學博士」嗎?
應該可以吧,否則似乎無法表述.....也許應該對應國內的「法碩"?? 但實在不甘心....至少從歷史上後者是模仿 JD 設立的。雖然 JD 只有三年(慢的有念4年),但考慮在英國通常PhD也就是三年,時間上不算短。但是,在美國絕對不能稱為「Dr. XX"/"某某博士」。
我覺得可以,但推薦譯為「法律博士」。
國內比較權威的《元照英美法詞典》把J.D.譯為「法律博士」,把S.J.D.譯為「法學博士」。其他大部分法律詞典把J.D.譯作「法學博士」,把S.J.D.或J.S.D.譯作「法律科學博士」。而大陸和台灣官方在介紹美國政治家簡歷時,多譯作「法學博士」(比如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8-06/04/content_8311708.htm)。如果擔心和S.J.D.或PhD.發生混淆,不妨在「法律博士」後加註「(J.D.)」。
不過,正如我們不可能稱奧巴馬為Dr. Obama,取得J.D.學位的人被稱為某博士也是不妥的。
應該不行吧……
國內是有法本,雖說因為美國本科沒有法學專業,所以讀JD的人之前肯定有個其他的本科學位,但應該也叫不成博士的,因為法學教育只受了三年啊。現在蠻多美國人也會在讀完JD以後在讀一個方向更專的LLM的~ 所以JD要叫做博士,LLM豈不是要叫做博士後了~哈哈~大二上法律英語的時候老師講過,J.D.雖冠有Doctor之名,但實際上是一個碩士學位。
首先,J.D.產生的緣由是美國沒有法學本科教育,申請人在其他專業獲得學位之後再去申請三年制的J.D.。以大家對國內外教育體系的認知來說,這應當屬於碩士階段。
(有人說J.D.在美國是法學的第一學位,相當於本科,但我自己的理解是,取得J.D.學位必須以取得其他學科的本科學位為前提,有其他學科基礎作為鋪墊;而本科學位的取得只需要高中學歷為前提,此為重要區別所在。所以認為它是本科學位不是很合適。)
其次,博士是一個研究型學位,但是碩士大多數是分「授課型」和「研究型」的(國內叫「專碩」和「學碩」),J.D.項目多為course work,更側重於職業教育,培養出來的大多是去當律師、做法務的精英法律職業人(雖然也有走少數搞研究的學者)。
最後,J.D.學費昂貴,極少獎學金,而博士大多數有工資或者獎學金,可見J.D.更鼓勵大家去做法律實務,才對得起高昂的「投資」。如果說這是法律職業教育體系中的最高學位,稱之為「doctor」會比較合理。
美國另有一個項目叫SJD或JSD,這是貨真價實的博士學位,有course work也做research,稱為「法學博士」。
另外,讀三年法律就能叫博士,大陸法系那些從本科到博士踏踏實實念了九年書的人,大概想哭了。
一點愚見,歡迎討論。這個顯然不可以。。。這讓那些法學博士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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