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艾滋病」七年之久,索要精神賠償於法有據

在剛剛過去的第三十個世界艾滋病日,被稱為「21世紀的瘟疫」的艾滋病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其中有一位診斷為艾滋病的「患者」,在確診七年之後檢測發現竟是誤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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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湃新聞4號報道:成都男子鍾嘯偉七年前在婚前檢查時,血樣經成都市疾控中心送檢,確證其血樣HIV抗體為陽性,即其患有艾滋病。

從那時起,其未婚妻離開了他,哥哥們把他電話拉黑,母親也躲著他。

在此後的7年「等死」的時間,鍾嘯偉發現自己身體無任何艾滋病人癥狀,後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實驗醫學科抽血檢查,結果其並未患有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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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結果讓鍾先生大為惱怒,在協商無果後,遂一紙訴狀將疾控中心告上法院。

我們都知道比艾滋病帶來的病痛更可怕的是歧視,很難想像鍾先生背負了這樣的歧視長達7年之久。用鍾先生本人的話來說就是「人不像人,鬼不像鬼」。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成都疾控中心的誤診行為可以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成都疾控中心作為一家檢測艾滋病的權威部門,造成誤診存在著明顯過失。鍾先生可根據本法第第十六條,應當賠償鍾先生在誤診之後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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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本案的特殊在於誤診艾滋病致使鍾先生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生活質量也隨之下降。但是,這一損害更多地體現在精神層面。

鍾先生可據此要求精神賠償么?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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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實踐中對於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據此,鍾先生某要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需要對「嚴重後果」進行舉證。通常法院對於「嚴重後果」都是有具體情形之後才予以認定的,如社會方面失去工作、家庭方面導致離婚、個人精神方面留下後遺症等等。回來本案,鍾某可就在誤診之後的方面進行舉證,要求成都市疾控中心給付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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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到醫院看病,最希望是藥到病除。不論是將健康人誤診為患病,還是將病患誤診為健康或者別的疾病,導致延誤治療造成危害後果的,醫院作為過錯方均需要承擔責任。

但現實情況是,疾病診斷專業性較強、病人和醫院在經濟上地位的不平等,導致病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這也是近年來醫患關係緊張的原因之一。

所以,小編在這裡建議:

1、及時保留證據。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並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

2、先爭取協商解決。要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調查處理,先爭取與醫院協商,並將結果通報給衛生行政部門。

3、如果糾紛仍未能解決,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可向醫院所屬的區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並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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