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貸(44)《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四):不得向在校生貸款
現金貸(43)《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二):不得違法催收
12月1日,中央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幾個目前現金貸最為關心的幾個問題。根據該規定,對幾個重點問題進一步說明。
現金貸(44)《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三)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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