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上使用手機在國內仍然是被禁止的,但是可以等得到
2017年9月18日,民航局在新聞發布會上宣布,交通運輸部審議通過第五次修訂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5),將於2017年10月起實施,此次修訂放寬了對於機上攜帶型電子設備(PED)的管理規定,允許航空公司為主體對攜帶型電子設備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和使用政策。
對聽風就是雨的國內媒體來說,這可是炒作的好料,於是三人成虎般瘋傳飛機上可以使用手機了。這裡呢,對這些只知跟風的所謂媒體的新聞素養和水平就不評價了,只是需要嚴肅地指出,如果誰聽了這些不負責任媒體的鼓吹,真的在飛機上使用手機,那沒辦法,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因為從民航法律規章體系上來講,至少在國內航班上,並沒有系統地調整開放機上使用手機許可權的內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二十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關於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運輸安全的通告》(2015年8月6日)第三條第(五)項等法律法規尚未失效,在民航局部門規章體系中,《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2)第91.23條、《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CCAR-332-R1)第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也是現行有效,而國內旅客運輸條件里在飛行中禁用主動發射無線電信號功能的攜帶型電子設備的條款也未刪除或修改,在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都沒有進行調整之前,在中國境內註冊運行的民用大型航空運輸航班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例如手機,無論是否開啟飛行模式),不聽勸阻的,還是會被依法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其實對機上禁止使用手機一事,民航業界內外對手機是否真的能對飛行中的航空器有干擾都是存疑的,但是基於飛行安全以及不能對飛行安全試錯的的考慮,對手機解禁業內還是採取保守的態度。早在2009年,當「畢姥爺」還在央視風光的時候,他的一位女攝像師在機上非要使用手機被機場警方帶走處罰時,我就寫過一篇評論(「畢姥爺」們在飛機上打手機或許並不是錯!),指出機上使用手機是大勢之趨。到2013年的時候,鑒於各國相繼對PED的使用開禁,甚至是最先在機上禁用手機的美國也開始對PED機上應用鬆綁了,美國聯邦航空局(FAA)允許旅客在整個飛行過程中安全使用處於」飛行模式」下的攜帶型電子設備,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也發出指南允許乘客在滑行、起飛和著陸階段使用攜帶型電子設備,國際民航組織表示針對PED機上應用,應採取全球統一的舉措,並考慮制定有關指導材料,或者更高級別的國際民航組織規章,為各成員國提供統一的指導,從而使業界採取相同的舉措,最終惠及廣大旅行公眾。國際民航組織的努力和各國民航業界的實踐表明,為手機在機上使用鬆綁的時機越來越成熟了,解禁是可以期待的,對此我們還是可以保持謹慎的樂觀的。
當然,中國民航也不是對包括手機在內的PED機上應用趕盡殺絕的,《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2)第91.23條 (a)項是PED的禁止條款,但在(b)(5)項有條件允許航空器運營人認為不會干擾航空器的航行或通信系統的其他攜帶型電子設備在機上使用,並在(c)項設定了條件:按照CCAR-121部實施運行的航空器若要做出(b)(5)項所要求的決定,必須由航空器的運營人作出。此次交通運輸部審議通過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5),將PED機上應用的安全評估許可權下放給航空公司制定規則,至於隨之而來的對涉及到PED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調整,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可以預見的是,在飛行安全方面持相對保守立場的航空公司也會根據航空市場的需求,本著先易後難、風險自負的原則,逐步開放PED機上應用,至少會在可預見的將來,開了飛行模式的手機可以在機上使用,讓飛行模式終於實至名歸。
再說了,三萬英尺高空並沒有移動通訊基站,手機的語音通信功能也用不了,只能指望機上有Wi-F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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