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篇】相州獄
02-01
相州獄
案件:
初,韓琦判相州,有三人為劫,為鄰里所逐而散。既而為魁者謂其徒曰:「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殺之。」眾諾。他日,又劫一家,執其老姥榜棰求貨。鄰人不忍其號呼,來語賊曰:「此姥更無他貨,可惜榜死。」其徒即刺殺之。
原判:
州司皆處三人死。
翻案:(取舊案吹毛以陞官)
刑房堂後官周清本江寧府法司,後為三司大將,王安石引置中書,且立法云:「若刑房能駁審刑、大理、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一事遷一官。」故刑房吏日取舊案吹毛,以求其失。清以此自大將四年遷至供備庫使,行堂後官事。
各方意見:
周清:
相州獄已決數年,清駁之曰:「新法,凡殺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經拷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今盜魁既令其徒雲『有救者先殺之』,則魁當為首。其徒用魁言殺救者,則為從,又至獄先引服,當減等,而相州殺之,刑部不駁,皆為失入死罪。」
大理寺:(支持相州判決)
事下大理,大理以為魁言「有救者先殺之」,謂執兵仗來斗者也〖三二〗。今鄰人以好言勸之,非救也。其徒自出己意,手殺人,不可為從,相州斷是。詳斷官竇蘋、周孝恭以此白檢正劉奉世,奉世曰:「君為法官,自圖之,何必相示?」二人曰:「然則不可為先入。」奉世曰:「君自當依法,此豈必欲君為失入邪?」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
刑部:(支持周清) 清執前議再駁,復下刑部。新官定刑部以清駁為是,大理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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