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婚姻法新規:離婚時,這5類財產不再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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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們看新聞,經常看到某某人嫁給一個富豪,離婚後分得巨額財產。可是近幾年,這些新聞卻少了,時代在發展,婚姻法也在不斷的修改完善。為了防止婚姻成為居心不純之人的斂財工具,新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作了調整。以後再也不是夫妻財產全部平分的時代了,這無異於是對個人財產的有力保護。法律哥歸納了一下,有以下5類財產,離婚時不予平分,快來看看!
1、婚前個人財產
在新婚姻法實行以前,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但是新法實行以後,除有特殊約定外,所屬權不再隨時間變化,在離婚時也屬個人所有。
2、賠款或補償
這個其實是有區分的,如果是共同的生產生活的賠款或補償就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法定私人的補償則不算,比如軍人的退伍費、職員重大事故醫療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保險等均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被平分。
3、個人生活物品
私人生活物品,比如男方的剃鬚刀、女方的化妝品,以及雙方各自的衣物等,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平分。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知識產權的問題,雖然說知識產權可能歸屬個人所有,但婚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帶來的利益收入卻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要被平分的。
4、繼承所得
即使是在婚姻存續期內,其中一方繼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財產,在沒有遺囑特別說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前提下,一律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被平分。
5、贈與所得及其他法定情況
贈與的物品視為受贈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資為自己的子女購買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狀態,此房屋作為贈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被平分。
另外,其他法定情況比如在子女名下的財產,夫妻離婚時無權分配,或其他由法院宣判無權分割的財產。
按道理說,可分配的財產一般作平分處理,但是如果有婚期內一方有無故不工作(即不照顧老人小孩,賦閑在家)、吸毒、賭博、家暴或財產轉移等不良行為的,在分配財產時會被作少得或不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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