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用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MH/T7003-2017)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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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MH/T7003-2017)代替《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MH/T 7003-2008),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與MH/T 7003-2008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由《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改為《民用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
——本標準不再適用於通用機場。
——刪除了「防護區」、「封閉管理」術語和定義(見2008 版3.2 和3.3);
——增加了「機場控制區」、「空側」、「陸側」、「航空器活動區」、「通行管制」、「入侵報警系統」、「航空貨運區」、「貨運公共區」、「貨物安檢區」和「貨物存放區」術語和定義(見第3 章);
——修改了「要害部位」術語和定義(見第3.12,2008 版3.6);
——取消了省會機場二類安全保衛等級的規定,機場安全保衛等級完全按照年旅客吞吐量進行分類;
——增加了根據機場所在地區受威脅的程度,可適當提高機場安全保衛等級或安全保衛設施標準的要求(見4.2.2);
——增加了機場布局章節,規定了機場布局規劃時應考慮到的安全保衛要求(見第5 章);
——增加了一、二、三類機場應將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區域與通用航空所使用區域分開布局的要求;
——增加了綜合交通換乘點應位於陸側,距離航站樓主體建築和空側宜不少於50m,以防止使用其他交通方式非法攜帶爆炸物,對機場造成威脅;
——增加了道路交通車輛蓄車區、租賃車輛停放區距離航站樓主體建築和空側圍界應不少於50m;
——增加了爆炸物處理區設置區域,以及距離機場重要設施區域的距離要求;
——修改了原標準的結構,將原標準的航空器活動區安全保衛設施的安全保衛要求細化,並分解為空側、機場圍界和道口兩個章節(見第6 和第9 章,2008
版第5 章);——增加了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航空器停機位和隔離停機位中停放的航空器實施監控,防止非授權人員進入。不再對不同類別機場進行差別化要求;
——增加了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凈高度應不低於4.5 m,並應設置視頻監控、照明等安全保衛設施;
——增加了航空器維修區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工作現場實施監控;
——增加了可以俯視可以俯視航空器活動區的陸側區域,應設置物理隔離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或者向空側投擲物品;
——增加了一類機場宜設置兩道物理圍界,兩道物理圍界間距應不小於3 m;
——增加了物理圍界頂部防攀爬設施採用刺絲滾籠或刀片刺網等結構,其內側、外側的凈高度應不低於2.0m,頂部刺絲滾籠或刀片刺網等的直徑應不小於50cm;
——增加了圍界面向公共區域、陸側的一側不應有可用於攀爬的受力點和支撐點;
——增加了二類機場圍界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
——增加了圍界視頻監控系統的監控範圍應覆蓋圍界內外5 m 寬警戒區域;
——增加了日常運行道口大門的高度應不低於2.5 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應不大於5 cm;
——增加了四類機場日常運行道口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進出車輛、人員和檢查現場進行監控;
——增加了四類機場日常運行道口行車道應配備車輛阻擋裝置,防止非授權車輛(包括摩托車、電動車等)進入;在行車道之外應設置阻擋設施,防止非授權車輛繞道進入;
——增加了航空器活動區圍界內側巡邏車道路面寬度應不小於3.5m,兩側宜有0.5m的路肩;
——增加了巡邏車道應至少每800m設置一個會車區;
——修改了原標準的結構,將原標準的航站樓安全保衛設施一章的安全保衛要求細化,並分解為航站樓、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檢查、視頻監控系統,以及機場控制區的通行管制(見第8 章、第13 章、第14
章和第15 章,2008 版第6 章);——增加了航站樓的空側和陸側之間應設置非透視物理隔斷,隔斷凈高度應不低於2.5 m;
——增加了同一電梯或樓梯應只能通往具有相同許可權的控制區域;
——增加了從公共活動區俯視觀察到機場控制區的所有區域,均應採用物理隔斷隔離,隔斷凈高度應不低於2.5 m;
——增加了航站樓內所有區域均不應俯視觀察到安檢工作現場。採用非透視物理隔斷隔離,隔斷凈高度應不低於 2.5 m;
——增加了應按照高峰小時旅客出港流量每180人設置一個安全檢查通道;
——增加了一、二、三類機場每條安全檢查通道長度不應小於13m(包括驗證櫃檯);四類機場每條安全檢查通道的安全檢查現場面積應不小於40 m2;
——增加了要害部位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對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工作區域,以及要害部位與公共區域的隔離設施等實施監控;
——修改了原標準的結構,增加了陸側章節,將原標準的停車場管理系統章節併入,並增加了對機場陸側道路、車輛治安檢查站和其他設施的安全保衛要求(見第7 章,2008 版第9 章);
——增加了新建航站樓地下不應設置員工停車場和員工車輛通道;
——增加了一、二類機場應建立停車場管理系統;
——將原標準的貨物運輸安全保衛設施章節更改為航空貨運區,增加了對航空貨物安全檢查信息管理系統的要求(見10.4,2008 版第7 章);
——增加了三、四類機場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監控範圍覆蓋貨運公共區和貨物存放區的出入口、辦理貨運手續櫃檯,以及貨物安檢區和貨物存放區;
——增加了配餐和機供品章節,規定了配餐和機供品存放區,以及配餐工作區的設施配備和技術要求(見第12 章);
——修改了原標準的結構,增加機場控制區的通行管制章節,規定了對機場控制區通行管制設施的配備和技術要求(見第14 章,2008 版6.6);
——修改了原標準的結構,增加視頻監控系統章節,合併原標準的機場安全防範監控系統控制中心章節,規定了機場範圍內視頻監控系統的技術要求(見第15 章,2008 版第10 章);
——修改了原標準的結構,將原標準的機場安全保衛信息系統及指揮中心章節更改為機場安全保衛控制中心,並刪除機場安全保衛信息系統相關內容(見第16 章,2008 版第11 章)。
——增加了一類、二類機場公安業務用房規模宜參照建標130 中有關省級、地(市)級的公安業務用房的建設等級和面積指標進行設置;三類、四類機場公安業務用房規模宜參照建標130 中有關縣(區)級的公安業務用房的建設等級和面積指標進行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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