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手吧畜生們!!!

南京南站的猥褻幼女事件一經報道震驚全國,不僅僅是因為他猥褻女童的行為本身,而在於他是在火車站的候車室中,大庭廣眾之下實施猥褻行為,可想而知女孩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了什麼。

經過了一系列的網路人肉、誤傷等紛紛擾擾的事件之後,今天終於傳來好消息,涉嫌猥褻幼女的男子已被警方抓獲,目前被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查之中。女孩是這個家庭的養女,與猥褻男子是兄妹關係。下面我們來看一看這個猥瑣男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首先進行法條解讀,2015年的第九修正案把強制猥褻婦女罪改為強制猥褻他人罪,將所有人都納入強制猥褻罪的保護對象之內,男同胞們可以放心了。

但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猥褻兒童是沒有冠以「強制」兩字的,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只要猥褻兒童,都是可以構成威脅兒童罪的。但是所有刑法條文都要受到《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約束,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就是俗話說的「離開情節談量刑的都是耍流氓」。

如果警方經過偵查,認為案情顯著輕微,則可能不做犯罪處理,處以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不過這個案件案情之惡劣,影響之大恐怕不是行政處罰就能收場的,所以南京警方雷厲風行抓到嫌疑人並對其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假如最終認定男子有罪,則屬於猥褻兒童,會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從重量刑。而且本案是發生在火車站候車室,明顯屬於公共場所,一旦定罪則可能援引第二款的規定在五年以上從重量刑。當然,如果在案件調查過程當中發現男子還對女孩實施了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的話,那就數罪併罰一次搞到位,讓他到監獄裡思考他的人生去。

案情能探討的大概就這麼多了,但我還想多說幾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對少年兒童的性權利採取了特殊保護的規定。比如我們國家威脅兒童不要求使用強制手段,與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管女孩是否自願一律按照強姦處理等等。

我們冷冰冰的刑法也是會有那麼溫情那麼有人情味的一面的。張明楷在《嫖宿幼女罪與姦淫幼女型強姦罪的關係》一文中對幼女的性自主權論述如下:

姦淫幼女罪,是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由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決定權,成立姦淫幼女罪。姦淫幼女罪的成立,以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為前提。

本案中女孩面對哥哥的猥褻行為沒有任何反抗的行為和意思表示,甚至表情麻木,好像對這一切已經習以為常。但刑法不會對此置之不理。之所以刑法堅決否認幼女的性自主權,是因為幼女對性完全不懂,她們不知道性會產生什麼後果。試想如果刑法認可了女孩的性自主權,那麼一個猥瑣男的一塊糖果、五塊錢零花錢都可能讓一個幼女遭受一生難以磨滅的痛苦,而這個猥瑣男則可能不會被追究任何責任。所以,在幼女性自主權的問題上,刑法扮演了一個霸道總裁的角色,說不準就不準,把所有保護幼女的責任一刀切地承包了。如果他們以為女孩不反抗,猥褻的行為就不犯法,那他們就打錯了算盤。

所以,住手吧畜生們!!!

另外,沒有猥褻兒童八歲上下分公訴自訴這種說法,猥褻兒童罪是公訴案件!兄妹關係不是從輕情節。不懂很多主流媒體報道中的那個羅律師到底是不是律師,為什麼會連這種最基礎的法律知識都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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