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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解法.炒掉帕米拉

被人炒,對職工來說最最大的否定。但有時候有些職工會不自覺地將自己一步一步陷入被炒的地步。《杜拉拉升職記》中的帕米拉就是這樣一個典型:

錯誤之一:

「帕米拉見了拉拉,不像一般的應聘者那樣客氣禮貌,而是酷酷地坐在那裡不動,等拉拉笑著問候她,她才回答,臉上沒有一點笑模樣」

面試是求職者給主管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很重要。而帕米拉的面試確實一個反例,「酷酷地坐著」、「沒有笑的摸樣」,也難怪拉拉第一眼就不喜歡她,也為自己的被炒埋下了伏筆。

錯誤之二:

「帕米拉狡辯說:「麥琪的工作態度很不好,我是在幫她改正。」拉拉說:「她態度不好,你可以正面輔導她,而不是修理她」

整下屬是主管工作中的大忌,如何領導下屬員工是主管領導力的體現,但帕米拉對待其下屬麥琪卻是以整人的態度來對待,試圖通過強迫使麥琪屈服。這導致拉拉對其領導力和人際關係產生懷疑,而且帕米拉在拉拉勸解時又和拉拉爭辯,又犯了一個大忌,結果是「帕米拉不高興,拉拉也很不高興」。

錯誤之三:

」拉拉打電話給帕米拉,問了件項目上的事情。帕米拉得意地告訴拉拉,自己問准李斯特的同意後,已經找到何好德給解決了」

越級溝通、越級溝通、越級溝通,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越級溝通是職場的大忌,相當於把主管架空,損害了主管的權威。帕米拉這是在自掘墳墓。

錯誤之四:

「帕米拉加入DB前,曾任職於某著名的歐洲電器公司SZ。拉拉多了個心眼,找人悄悄去做帕米拉的背景調查,這一查,還真查出問題來:她自稱加入DB前的最後職位是主管,可是原來她只是一個年資較長的助理」

這是壓倒帕米拉的最後一根稻草,誠信是原則問題,尤其是在外資公司,誠信更是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不過正如拉拉所說「也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能混過去」,但帕米拉的人品已經引起了拉拉的質疑,拉拉不可能用一個自己覺得危險的人。

再回過頭來看法律問題,DB最終通過一份解除協議「炒掉了帕米拉」。解除協議實質上是人性化的一種操作方式,給員工都留些面子,不過協議中肯定約定「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公司同意,雙方達成一致」。不過這個case中,帕米拉本身存在簡歷造假的情況,DB完全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對帕米拉做解除處理。

案例解讀:

案例:李媛媛與瀋陽東方紡織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

法院: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沈中民一終字第01392號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李媛媛與瀋陽東方紡織有限公司於2014年1月6日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李媛媛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脅迫、欺詐的情形,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該協議約定:「本協議簽訂後,雙方終止一切權利和義務關係,任何一方均不反悔。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通過任何途徑再向對方追究任何補償、賠償及其他任何責任」。李媛媛獲得補償後再向東方公司要求做一次體檢、支付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粉塵補償、雜訊補償不符合協議的約定,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媛媛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案例點評

本案中涉及職工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在適用這種解除方式的過程中必須注意關鍵的一點,即在解除協議中註明是那一方提出解除。如職工方提出解除,單位同意,則職工不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單位提出解除,職工同意,則單位必須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務操作中,協商解除是一種最常用的解除方式,也是企業比較偏愛的解除方式,原因在於協商解除體現了雙方談判均衡的解除,不會出現後患。同時其他方式的解除,均需要法定的事由和程序,容易出現操作失誤,造成非法解除的後果。

解決之道

「進人容易炒人難」是當前勞動法律體制下,HR普遍面臨的一個問題,不過正如帕米拉的經歷,炒人有時候只需要一個借口,拉拉炒掉帕米拉用的是簡歷造假的借口。不過從職工角度來說,想要不被無緣無故炒掉,在HR提出借口之後需要去審視借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事由明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單方解除的三類事由,即:過失性辭退、非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不同的解除事由對內容、解除程序、解除賠付的要求均不同,建議對不同員工分類解除,匹配合適的解除事由。如試用期員工,多數是採用過失性辭退中的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2.程序合法。企業單方解除不但有事由的要求,還必須履行相應的程序。如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包括:

3.補償到位。除過失性辭退之外,非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均涉及經濟補償的問題,經濟補償一般按照工作年限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核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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