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例藝人解約案件敗訴了

近日,上海一中院改判了一起藝人起訴經紀公司解約的案件,認為合同尚存在履約可能,因此判決經紀合同不予解除,這是在繼蔣勁夫案件判決不予解除經紀合同後又一起由藝人起訴而判決不予解約的案件。

重複的劇情 每天都在上演

藝人是孫信宏,不太熟,百度百科是這樣的。

與他對簿公堂的經紀公司是上海盛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此處略去眾多藝人和經紀公司你來我往的爭論過程,無非就是你沒有好好培養和宣傳我,你給我的機會太少,你分我的錢太少還不及時,你的能力太小根本沒有好好宣傳我;另一邊則是我投入了大量的時間、金錢、物資和人力,現在你跟我解除合同,我這些成本誰陪呀。

因此,孫信宏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演藝經紀合同》解除,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一審法院怎麼說

考慮到該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亦是基於雙方的信賴關係所訂立,基於孫信宏堅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考慮到系爭《演藝經紀合同》本應建立在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才有利於雙方的共同發展;客觀上,雙方在履行系爭合同的過程中已產生了諸多矛盾,且經多次協商仍未達成一致,可見雙方已明顯缺乏繼續合作的信賴基礎,合同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故一審法院認定,雙方間的《演藝經紀合同》可於判決生效之日解除。但一審法院所認定的合同解除,並非基於孫信宏關於法定解除權和任意解除權之主張所產生的解除後果,故一審法院的關於合約解除的判決並不影響違約責任的追究。

二審改判如下

孫信宏與盛星公司的矛盾主要在於孫信宏對盛星公司向其提供的經紀人馬麟的能力表示不滿,孫信宏與盛星公司之間並無實質性矛盾,且盛星公司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亦表示要為孫信宏重新聘請新的經紀人,孫信宏與盛星公司就涉案合同仍有繼續履行的基礎。原審法院以雙方缺乏繼續履行合同的信賴基礎作為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難以認同。鑒於涉案合同的解除條件尚未成就,雙方均應依約繼續履行。

我也說幾句

縱觀近期的類似解約案件,可以發現如下幾個特點:

1、法定解除權基本很難實現,因為要證明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

2、合同里的約定解除權,一般來說在這種經紀合同里,經紀公司的義務極為寬泛和模糊,基本也不會設置藝人方的解約權;

3、曾經非常流行的法院案結事了思維,在近期的案件中都有了改變,以前經常適用的合同缺乏誠實信用的履約基礎從而判決解除的思路已經越來越少納入法官的考量範圍。

但,藝人們也不用灰心,牢牢把握兩點:

1、在簽合同時,一定請律師把關,不管對方是否能修改合同以及談判空間多大,但我們至少可以做到你不同意我不簽你總行了吧,盡量挑選一家能夠說得上話的經紀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你今天沒有話語權,也說明你進入這家公司後,被雪藏的機會也差不多;

2、在發現公司苗頭不對的時候,立馬諮詢律師,聽從律師的指示保存好有利證據,這些都是都今後真正需要走向解約時的關鍵材料。

最後想說,不愛了,還是分手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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