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你拿他的鞋幹嘛」

最近閑下來一段時間,有時會回想一下過去一年經歷過的案子,想想法官在法庭上說過的話,這才發現,最難忘的是一位法官在宣判前問被告人的一個問題。

「可是,你拿他的鞋幹嘛?」

--

這是一個搶劫案,發生在明尼蘇達聖保羅市。在一個冬天,受害者駕駛的車在雪地里失控打滑,撞在了路邊的樹上,車主不幸小腿骨裂,但當時意識清醒,於是打了電話,在車裡等待救護車。

這時候,路邊走來一名年輕人,直接拉開門開始把車主往外拽。車主以為他們要幫助自己脫困,於是一邊道謝一邊擺手說沒事沒事,我在車裡等著就行。誰知此人二話不說把他拖到雪地上,脫下了受害者的鞋子,哈哈大笑著揚長而去,當時的氣溫大概有零下二十度。

後來,警方根據附近的監控錄像逮捕了嫌疑人,我們辦公室在起訴時經過了一番討論:到底按照什麼罪名起訴呢?

如果按照搶劫罪來起訴的話,被搶走的財物不過是一雙不值錢的舊鞋子,而且實施過程中並沒有使用危險武器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似乎最多只能算個普通搶劫(simple robbery)。

有一位檢察官提議,不要慫,直接按照有加重情節的搶劫罪起訴(aggravated robbery),雖然搶劫行為本身沒有造成直接身體傷害,但被告人將已經受傷的受害人置於嚴寒中,可以算作構成了嚴重的生命安全威脅。

後來的進展順利得出乎意料--被告人很爽快地選擇認罪,於是這個案子到了我手上,準備量刑的聽證。

我看著案卷,一直有一個疑惑:為什麼?動機是什麼?

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當時醉酒,吸毒,或者精神病發作,沒有精神病史,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受到過任何形式的教唆,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事前認識受害人,警方調查報告里還特別提到了,兩人鞋子的尺碼也差得遠,而且這是一雙不值錢的舊鞋子。在準備代表檢方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議時,我發現自己完全無法解釋對方的動機,除了幾個監控錄像揭露的事實和認罪協議之外,我對這名被告人,一無所知。

法官顯然和我一樣的好奇,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把機會留給被告人做最後陳述之前,法官問道:

「可是,你為什麼要拿他的鞋呢?據我所知,不僅尺碼不對,而且這雙鞋也買不了什麼價錢。」

被告人低著頭,似乎是思考了片刻,然後抬頭看著法官,

「我沒有義務回答,對嗎?」

「沒有」

「我也沒有義務說任何話,對嗎?」

「沒有,但這是在宣判前你的最後申辯機會,不想為自己說點什麼嗎?」

「不」。

於是法官宣讀了判決,有加重情節的一級搶劫罪成立,八十多個月的有期徒刑,法警把被告人帶走了。(有朋友問這裡是不是量刑過重,是不是辯護律師太菜。這個案子里被告人直接自己明確表示認罪,辯護律師其實也沒有什麼發揮餘地,至於量刑,負責起訴的檢察官非常強勢地抓住造成生命威脅這個點作為加重情節,而且被告人的確有一屁股犯罪記錄,所以得到了這樣的判決。)

法官等他走了,對我和辯護律師說,律師請上前來。

「二位,你們有誰能稍微滿足一下我的好奇心,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辯護律師聳聳肩,說他也不知道,

「有的時候,我們的確不知道人們為什麼會做蠢事。」

--

一年間,我漸漸明白了,人們會因為不同的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我也想過很多可能的解釋:是不是因為在冬天沒有片瓦遮身,寧可在監獄裡避一避?是不是純粹因為妒忌有車開的人?

在離開拉姆西郡檢察院之前,我還有一次調出了案卷,試圖從字裡行間找到些依據,來印證這些新的假設,但最終仍然一頭霧水。

我所知道的,就是一個年輕人,路過車禍現場,見到車中的傷者,於是將他拽出車外,脫掉他的鞋子,把他留在了雪地里,留在零下十五度的嚴寒中。

不知為什麼,這個案子隔三差五會在我腦子裡浮現,讓我感到心裡陣陣不安。

我們是否真的可以就滿足於這樣的結果?的確,我們已經掌握了足夠多的事實依據,也達成了認罪協議,但我們是否真的能將這樣一個人關進監獄 -- 儘管沒有人可以解釋惡的根源在哪裡 -- 然後默默祈禱等他出來以後不會無緣無故再重複一遍類似的行為。

我試圖去尋找根源,尋找解釋,但訴訟程序的限制切斷了探尋的道路。

法律界有一個常識:思想不受到懲罰。很多時候,法官,律師和檢察官並不會試圖像敲開堅果一樣打開犯罪者的腦殼,看看裡面到底是什麼樣的。而對於被告人來說,法庭上的沉默權,也可以讓他們完完全全在自己的思想之外套上一層堅硬的厚障壁,不允許任何人窺探。

可是這樣真的好嗎?

--

法律的極限就在這裡了。法律可以給出刑罰,卻不能回答這個問題:你拿他的鞋子幹嘛?

也許,這就是文明,也許,這是一種遺憾。


推薦閱讀:

在我國,如果有人俄羅斯輪盤賭導致死傷,會如何判刑?
電影《心迷宮》中的宗耀和村長真的去自首的話,分別要付哪些法律責任?
刑法上如何推定主觀方面要件?
我國法律對「採生折割」之類的拐賣人口逼迫行乞的行為是如何處罰規定的呢?

TAG:犯罪 | 刑法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