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單位犯罪」的處罰擴大化問題n ——從一些案件的處理說起

四年前我承辦的一起案件一直讓我難以忘懷,我曾多次想提筆記述這起案件,但總以人微言輕、平時事忙等理由擱置。但最近我接觸的一些案件,讓我覺得我有必要再重溫下當年承辦的那起案件,並同時淺論下「單位犯罪」的處罰擴大化問題,雖然不太可能有什麼作用,但至少能讓我意念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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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本文所講的「單位犯罪」與法律上的單位犯罪的含義不完全相同,本文的單位犯罪是指在犯罪過程中,只要存在公司、企業、團體等組織形式,不論其行為屬於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都歸入單位犯罪的範疇,也就是說,本文的單位犯罪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單位犯罪及存在單位形式的個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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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清楚的記得,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我們所的晏律師把我叫到她的辦公室。她說她的一個朋友的窮親戚被抓了,想找她辯護,但她刑事案件處理得少,因此想叫我幫忙。我就問是什麼案件,她回答說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犯罪嫌疑人還是未成年人,很可憐。我說這種案件類型我之前處理過,可以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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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晏律師把家屬的委託材料交給我,我看了委託材料後,發現嫌疑人年僅17周歲,年紀這麼小就能犯走私罪這麼有技術含量的活?我心中有了一個小小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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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我前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會見嫌疑人。對了,嫌疑人叫姓陳名過(化名),這「過」不是「過錯」的過,也不是楊過的過,而是代人受過的「過」。在會見室等了一會,陳過被帶來接受會見。他高高的個子,目測有一米八(因為他比我稍高些),黝黑的皮膚,濃眉大眼,乍一看是一個蠻成熟的小夥子,年紀差不多二十歲左右。他平靜地在我對面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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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陳過吧?我是李成飛律師,受你父親委託前來會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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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真是我爸請的?」他開口問道。聽了他的聲音,我發現他還沒完全變音,再細瞧他說話時的眼神,眼神還不夠堅定,稍顯稚嫩,我終於確定他確實還沒成年,雖然他可能已經經歷了社會上的很多事,比同齡人稍顯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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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爸委託的,但實際上我是你在深圳的親戚幫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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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律師費貴嗎?我家沒什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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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貴,因為是熟人介紹的,並且律師費應該也是你親戚幫出的,不是你爸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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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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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次來會見你,是想了解下你的案情,你能詳細說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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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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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還是我來問吧。你是什麼時候因為什麼事被關押到看守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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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月5日被關押進來的,關押的理由是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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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是因為做了什麼而涉嫌走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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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我幫老闆劉某某做事吧。劉老闆好像涉及一個特大走私案件,被緝私局列為專案,緝私局就在1月3日時把劉老闆和店裡的所有員工都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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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劉老闆涉及走私什麼東西?你在其中幹了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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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闆是做手機生意的,他在華強北開了一個手機店,專門賣三星、蘋果等品牌的手機。他賣的手機都是香港的行貨,我就是在店裡幫賣手機和看店打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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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貨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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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貨就是貨源是香港的手機,有保修卡,但需要到香港保修,行貨與水貨不同,水貨是沒有保修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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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你老闆賣的是走私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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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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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有沒有幫老闆走私手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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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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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問你,你平時的工作主要負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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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時就負責看店,賣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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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什麼事嗎?比如說你知道手機是從哪裡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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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有些時候老闆會通知我和方某到樓下取手機,手機是田某用麵包車送過來的,需要我們下樓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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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是誰?田某是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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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是我的同事,跟我一起看店的。田某就是經常負責給劉老闆送手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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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說你不知道手機是怎麼走私的?你只負責按老闆指示接收手機和賣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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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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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你的工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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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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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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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8點到晚8點,一個月休息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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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肯定已經被審訊很多次了,每次的審訊內容你還記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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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記得的。就跟你問的差不多。首先問我的簡歷,然後問我的工作情況,工資情況等,我回答的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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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你還是未成年人,緝私局在審訊你時有沒有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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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啊,審訊時就我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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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啊,那麼你在看守所生活的錢夠嗎?還有什麼要跟家裡人說的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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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差不多夠,裡面不怎麼花錢,如果有的話每個月給我存200-300吧。沒什麼特別要跟家裡人說的,叫他們不用擔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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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次會見先到這裡,你在會見筆錄上籤個名。等案情有進一步發展的時候我再來會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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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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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完畢後,我目送這個大男孩被管教呆會監倉。之後,我向陳過的家屬彙報了這次會見的情況。根據陳過陳述的情況,他並沒有直接參与走私,僅是在一個賣走私手機的店裡打工,我認為他不應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以我想緝私局提交了一份《取保候審申請書》,但一直沒有結果。我就只能靜待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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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案件終於進展到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律師可以前往檢察院查閱所有的案件材料:主要有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走私手機的賬本,稅務部門出具的走私貨物逃稅的金額的核查報告等,整個案件的案情也就明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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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案件其實是這樣的:有一個專門的走私團隊(孫某為首),孫某組織了一批水客(專門從香港帶貨的人)負責將香港的手機帶進內地。劉老闆及其他一些做手機生意的手機店老闆,為了多賺錢,就直接去香港訂購手機,然後委託孫某的走私團隊將手機帶到深圳銷售,走私的金額達數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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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普及一下關於走私犯罪的法律知識。走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代徵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也就是說,本案中,孫某的走私團伙非法攜帶未繳關稅的手機入境,其行為屬於直接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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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從源頭打擊走私行為,我國法律還規定了間接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也就是說,直接購買走私手機的劉老闆等人依法也應該按走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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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劉老闆的店員陳過和方某等人是否構成走私罪,我覺得是值得商榷的。陳過和方某等人並不是走私手機的直接購買人,因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其依法不應構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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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能把陳過扯上的,只能是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需要證明店員明知劉老闆走私手機,並且還為劉老闆購買手機行為提供幫助。但即使認定幫助犯,我認為這個認定也是和罪刑法定原則有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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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司法機關從幫助犯的角度來認定陳過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在對陳過的審訊筆錄里,偵查人員問陳過,這些走私手機是怎麼送到店裡?是誰負責賣的?陳過回答,有些走私的手機是他從樓下取上來的,也是他負責賣的。偵查人員問劉老闆,劉老闆也說走私手機是他吩咐陳過、方某等人去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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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接觸過刑事案件的人可能認為上述問答很正常,不明白上述問話和回答存在的貓膩。上述偵查人員的問話隱藏一個前提,就是陳過等人明知手機是走私手機,劉老闆也認為陳過等人知道手機是走私的。這其實是一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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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弄清楚陳過是否明知是走私手機,我又專門去會見了陳過。陳過回答說老闆沒跟他說是不是走私手機,他也不知道是不是走私手機。即便老闆跟他說手機有問題,但他在老闆手下打工,老闆叫他去拿貨賣貨,他也得聽老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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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了陳過的陳述後,我再次向深圳市檢察院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並同時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建議檢察院對陳過作出不起訴決定,但還是沒有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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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14年2月20日在深圳中院最大的法庭開庭,被告有二十幾個人,庭下坐著五六十位被告家屬。在開庭前一天,我會見了陳過,告知其庭審的程序,叫他不要害怕,並告知庭審時我會問到他的一些問題,叫他如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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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核實各被告身份,公訴人宣讀起訴狀,接著由公訴人先訊問各被告人。公訴人重新向各被告人訊問了幾個重要的問題後,然後由各辯護人向各被告人發問。輪到我發問時,我主要向劉老闆、孫某、田某等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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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你好,我是陳過的辯護人,有幾個問題向你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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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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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過知不知道你的手機是從哪裡買的?價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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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手機購買事宜是我直接聯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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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跟陳過說手機是走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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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我沒跟他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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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過除了按照你的指示去樓下取手機,平時還負責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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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店,賣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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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給他每個月多少錢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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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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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完劉老闆後,我接著問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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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你好,我是陳過的辯護人,我想問你,你負責走私的手機是誰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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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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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再問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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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你好,我是陳過的辯護人,我想問你,你把手機交給陳過的時候,有叫他清點簽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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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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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是如何包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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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放在一個包裝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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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跟陳過說手機是走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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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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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向陳過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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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接收貨物時,知不知道接收的貨物是走私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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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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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什麼時候知道自己接收的貨物時走私手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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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緝私局關押審訊時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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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工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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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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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所有辯護人發問完畢後,庭審進入到舉證質證階段。公訴人將案件的所有證據及證明目的說完後,由各被告人、辯護人對證據提出意見。接著由各被告人提供證據。我當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明,證明陳過的母親殘疾,父親年老體弱(已50多歲),陳過的家庭被當地評為低保戶,陳過家裡經濟特別困難,所以他未滿16周歲就來到深圳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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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庭審進入到辯論階段,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公訴人還是千篇一律,大義凌然地認為所有的被告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後由各被告人、辯護人發表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其他所有被告人的辯護人都表示自願認罪,要求法院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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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發表了無罪的辯護意見:一、陳過為未成年人,其對劉某某購買的手機為走私貨物並不明知,其沒有犯罪故意,陳過依法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二、陳過並非走私入境貨物的非法購買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陳過依法不構成犯罪。三、陳過接收手機僅是為了獲得極少的報酬,陳過對走私犯罪行為是否發生根本不起任何作用,陳過依法不應對走私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四、本案的處理方式對陳某某嚴重不公。綜上,懇請法院判決陳過無罪。(有興趣的可參看本文所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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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中氣十足的宣讀完自認為理據十足的,長達3000餘字的辯護詞後,我特意觀察了周圍辯護人和法官的反應,發現他們的都表現得很淡漠。我知道我沒能打動看慣人間悲喜劇的人的冰冷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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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一周,我接到法院的通知,讓我通知陳過家屬來辦取保候審手續。我當時很激動,認為法院可能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可能判處陳過無罪。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在判決未作出之前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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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還是證明我太嫩,判決在庭審結束後一個多月後作出,所有的被告都被判有罪,陳過被判緩刑,判處罰金80萬元。諷刺的是,與陳過一起負責接收手機的方某(21歲),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也是被判處緩刑。也就是說,我所作的一切辯護毫無意義,即便沒有人辯護,陳過也會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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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判決後,我詢問陳過的意見,陳過說他想上訴,他認為自己無罪,並且一審判決判處罰金80萬元,這不是他所能承受的。我支持他上訴,但因為我馬上要去溫州處理一個項目,需要長時間呆在溫州,所以不能繼續代理他二審。我在幫他寫好上訴狀後讓他自己去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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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過了半年時間,我電話詢問陳過案件二審情況,他失落地回復稱維持原判。我就安慰他,人生有很多無奈,雖然法院判你有罪,但只要你自己對自己有正確的認知,只要還有他人支持你,就足夠了。不要太在意別人怎麼判,別人怎麼說,路是要自己走的,說不定哪天你就能華麗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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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陳過這個案子,我確實認為處罰擴大化了。一個未成年人,老老實實地在手機店裡打工,拿著最低工資,沒幹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最後糊裡糊塗地被判構成走私罪,被關押了430天,這確實沒什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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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不敢判無罪?一是因為這個是專案,重案,是引起領導重視的案件,所以案件一開始就把所有可能涉及犯罪的人都抓起來,唯恐有漏網之魚。二是案件判無罪將會引發國家賠償,還會追究之前辦案人的責任,這就導致是否判無罪有更多案件之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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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雖然我一直耿耿於懷,但促使我寫本文的是我最近接觸到的一些案件,因為我本來認為沒有絕對的公平,事情既然已經發生,可能默默接受更好。但我最近接觸的一些案件卻發現單位犯罪處罰擴大化問題嚴重,如果我繼續沉默,可能有更多的人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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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有一個當事人才剛滿16周歲,就以開設賭場罪被關進看守所。會見她後,發現原來她是在一家遊戲廳當收營員,只入職幾個月。訊問時沒傳喚法定代理人到場,而是由一名律師旁聽替代。即使該遊戲廳的老闆涉嫌開設賭場,而一個剛滿十六歲的小姑娘,只負責前台服務,她有能力開設賭場嗎?她在看守所里跟我哭訴,她在派出所接受審訊後在派出所的凳子上坐著睡了一夜,到看守所後七八個人共住一室,洗浴、方便都在一起,她一個小姑娘很不習慣。我就只能安慰她,每個人都會碰到困境,但這不是你的錯,這是辦案機關太狠心了。這個案件因為我只負責會見一次,後續情況就不太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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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統一打擊貴金屬平台,據說一天全國總共抓了上萬人。我有一個當事人,是一家貴金屬平台公司的會計,根本沒接觸業務,也被關押了。該貴金屬平台公司有掛靠相關的交易所,之前都算是正常公司,我的當事人在公司里做會計,拿著正常的工資(6000元每月)怎麼也犯罪了呢?她最早的罪名是非法經營,後來又轉為詐騙。試問,一個會計人員,沒從事具體業務,怎麼就成詐騙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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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不知道因為什麼大案件,深圳一家互聯網公司的30名員工被抓了,全深圳有400-500人被抓。我會見了我的當事人,他才入職1個多月。他們的公司主要是做基金推廣的。他的主要工作是在網上(QQ)添加好友,然後讓好友加群,跟好友宣傳公司,讓他們到公司聽股票、基金講座。據他所說,公司推廣的基金都是在證監會備案的公募基金。即便公司的業務違法,但他也沒具體接受客戶,也沒有叫哪個客戶買哪個基金,怎麼他也涉嫌詐騙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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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件突顯了我國有關單位犯罪處罰擴大化的問題。只要某單位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領導要求作為重點案件辦理的時候,辦案機關不管案件事實,統一將大部分的單位員工羈押,這樣既可以向上面交差,工作上也不會出什麼紕漏,即使有紕漏,那也有上級領導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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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恰恰是這種思維,就是最大的差錯和紕漏。這種思維導致處罰的無限擴大,有很多正常工作的員工,只是因為運氣差選擇了一個單位,就可能被定罪量刑。因為在我國,一旦被關押,很少能不被定罪就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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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說這是由制度造成的,不能怪辦案人員,領導重點交辦的案件,辦案人員出於謹慎,將可能涉案的人員先行控制起來,這並無大錯。我也基本同意這種觀點,但我想說如果涉案的是辦案人員的親屬,辦案人員還能這麼雷厲風行嗎?將心比心,老吾老,幼吾幼,這是我所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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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即使制度決定在辦案之初,偵查機關出於壓力需要儘可能多的控制犯罪嫌疑人。但我國是有分權機制的,檢察院需要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有權決定是否逮捕和起訴,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定罪,只要相關部門行使好法律賦予的職責,那麼單位犯罪的處罰也不致擴大地如此嚴重。但現實狀況往往是,只要是大案要案,各部門一律開綠燈,偵查,起訴,審判一條龍服務,導致很多人莫名其妙的被定了罪,還翻不了案。因為只要在你頭上設個幫助犯,你就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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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說的是,不管制度設計是否有問題,但執行制度的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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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辱母殺人案鬧的沸沸揚揚,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警方在處理案件中是有明哲保身的思想存在的。因為是經濟糾紛,警方也沒接到上級指令,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沒有果斷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處理。現在,當事警員也被立案偵查。可見,明哲保身的處事原則並不靠譜。同樣的,警方在接到領導指示後,抓人擴大化也是一種明哲保身的處事原則,也是不靠譜的,說不定也會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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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最近在熱播,最高檢下派的檢察官侯亮平上有尚方寶劍,下有人民擁護,所以能以人民的名義剷除貪腐。但在現實中,即便沒有尚方寶劍,沒有人民擁護,檢察官、法官也可以在法律授予的職權範圍內,遵從自己的內心,以法律的名義行權,維護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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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這世上,雖然有諸多無奈,但最重要的是意念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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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本律師受被告人陳某某及其父親陳某的委託,作為陳某某的辯護人參加訴訟。接受委託後,本律師會見了陳某某,聽取了陳某某的陳述,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據此,本律師認為,陳某某依法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陳某某為未成年人,其對劉某某購買的手機為走私貨物並不明知,其沒有犯罪故意,陳某某依法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陳某某於1995年10月17日出生,案發時尚未滿18周歲,屬於未成年人。2011年初,尚未滿16周歲的陳某某經人介紹到劉某某處打工。據劉某某供述:陳某某對本案並不知情,進貨和要求送貨都是劉某某與孫某等人聯繫的,陳某某隻負責手機到明通數碼城停車場時的接收。據陳某某陳述,劉某某每月給其發放1500元-1700元的工資,其對貨物的購買情況並不知情。陳某某從2011年底聽從劉某某指示在明通數碼城停車場接收手機。接收貨物的陳某某及送貨的孫某、鄭某等人均確認,接收貨物的具體程序是:送貨人開車到明通數碼城停車場,將用黑色塑料袋裝的手機交給陳某某,既沒有要求陳某某簽收送貨單,也沒有要求陳某某當面清點數目。陳某某從送貨人手中接受手機後,就交給劉某某處理。華強北手機交易發達,上述接受手機的程序在華強北是比較普遍和正常的。在劉某某及送貨人均未明確告知陳某某所接收的手機為走私手機的情況下,陳某某僅為一名未成年人,根本不可能明知其接收的貨物為走私手機。陳某某是在本案案發後才知道所接收的手機為走私手機。可見,陳某某在本案中只起了一個搬運工的作用,並未參與走私犯罪,陳某某依法不構成犯罪。

二、陳某某並非走私入境貨物的非法購買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陳某某依法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上述法條是關於「間接走私」的規定,構成該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貨物的人。而本案中,走私手機入境的組織者是孫某等人,其為直接走私人。孫某確認國內貨主是劉某某等人。負責送貨的鄭某等人也確認手機的貨主是劉某某。劉某某本人也確認手機是其要求孫某等人送貨的,也是由其支付貨款的。可見,劉某某是直接購買走私貨物的非法購買人。陳某某僅是劉某某所雇請的一名普通員工,其只負責將手機的從明通數碼城停車場搬運到營業的檔口,陳某某並不清楚劉某某購買手機的相關情況,因此,陳某某並非法律規定的非法購買人,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陳某某依法不構成犯罪。

三、陳某某接收手機僅是為了獲得極少的報酬,陳某某對走私犯罪行為是否發生根本不起任何作用,陳某某依法不應對走私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劉某某明知走私手機而購買,其具有偷逃關稅以牟取高額利潤的的犯罪目的,並且也實際取得了不法利益。而陳某某聽從劉某某指示接收和搬運走私手機,僅是為了獲得每月1500元-1700元的工資。深圳2013年的最低工資是1600元每月,2014年的最低工資已達到1808元每月。陳某某的工作包括看檔位,接貨物、搬貨物、送貨等,並且幾乎每天都上班,沒有安排休息。陳某某付出了大量的勞動,其獲得相當於最低工資的報酬,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本案中,走私手機入境、國內貨主購買走私手機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較成熟的體系和渠道。香港手機供應商將手機送至沙頭角中英街,組織走私者在中英街將手機拆分為裸機和配件,並委託他人將裸機帶入境內。劉某某直接聯繫組織走私者,要求將裸機送至指定地點,收貨後,劉某某將貨款支付給組織走私者。劉某某供述:在其雇請陳某某、劉偉傑之前,都是由送貨人直接將手機送到經營檔口的。走私渠道早已建立,劉某某與組織走私者就購貨及送貨早已達成一致,即便陳某某未接收手機,本案的走私行為仍能順利進行。可見,陳某某對走私犯罪行為是否發生,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如果說走私行為是一種罪惡,那麼,即便劉某某未雇請陳某某,罪惡依然存在,陳某某接收手機,並未改變原有的罪惡;而劉某某雇請了陳某某,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不但並未增加其罪惡,反而減輕了其社會危害性,因為劉某某向他人提供了就業機會。在深圳,走私是比較嚴重的問題;在深圳華強北,走私手機、數碼產品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海關對走私物品入境把關不嚴,工商部門對走私手機查扣不到位,當違法行為已轉變為一個普遍現象的時候,即便陳某某在接收手機時明知接收的手機為走私手機,我們能期待一個未成年人認識到其行為的嚴重性嗎?即便陳某某意識到其行為違法,但其好不容易找到一份收入微薄的工作,我們能期待陳某某違抗其老闆劉某某的指令而丟飯碗嗎?我們完全不能期待陳某某還有其他可能,因此不能強求陳某某對本案的走私犯罪行為承擔責任。期待可能性理論是刑法犯罪論中的重要理論,已因其內在合理性而在日本、德國大量使用,本律師建議貴院在處理本案中,參引該刑法理論。另外,刑法還具有謙抑性原則,指的是刑罰在沒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的時候,才可以適用。本案中,海關、工商部門監管不嚴,而陳某某在付出辛勤勞動後獲取了最低工資報酬,僅因為接收了走私手機,就讓一個未成年人就對走私稅額數千萬的案子負責,並要對其處以刑罰,這合理嗎?即便陳某某在本案中有錯,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也不應該對陳某某處以刑罰。

四、本案的處理方式對陳某某嚴重不公。

陳某某於2013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之後就接受了海關緝私分局的多次訊問。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明確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而辦案人員根本未通知陳某某的家屬或其他代表到場,未保障陳某某基本的訴訟權利。之後,本律師為陳某某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也未依法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本律師申請檢察院對陳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也被予以駁回。值得一提的是,海關緝私局在提起批准逮捕本案被告人時,是擬取保候審陳某某的,之後檢察院要求海關緝私局補充提交申請批准逮捕陳某某的材料。這個情況很反常:根據一般的認知,偵查機關為了保證案件的偵破,會盡量多地拘捕犯罪嫌疑人,而檢察機關則根據證據和案件情況,對沒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不予逮捕,而本案恰恰相反。就連偵查機關也認為陳某某不需對本案的走私犯罪行為負責,就連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法制意識比較淡薄的偵查人員都認為陳某某不應被逮捕,難道陳某某真的有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必要嗎?

我在去年聽了陳興良教授的一次講座,他提出一個觀點:一個國家刑罰的輕重與其社會管理能力有關,社會管理能力越強,刑罰就越輕,社會管理能力越弱,刑罰就越重。現在,我們的國家機關不思考提升自身社會管理能力,卻以起訴一個未成年人而沾沾自喜。確實,起訴陳某某既可以粉飾其管理上的過失,還可以作為其工作業績,但這種制度難道不值得我們反思嗎?陳某某家庭經濟困難,屬於低保戶。為減輕家庭負擔,陳某某初中畢業後就外出打工。在為劉某某工作期間,陳某某每天都有繁重的工作任務,但陳某某盡心盡職、任勞任怨地堅持工作,僅是為了獲取最低的工資報酬,獲取社會經驗,以便儘快融入社會。我認為,像陳某某這麼積極向上、能吃苦懂事的孩子,比社會上的一些高學歷的「啃老族」要強一百倍,陳某某是我們社會的上進力量。因此,我認為,今天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的應該是瀆職的海關、工商人員及不依法辦案的人員,而不應該是陳某某。走私數額可以通過查賬、鑒定等方式確定,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價值衡量的,但人的自由是無價的。現陳某某已經因本案被羈押了412天(截至2014年2月20日),本辯護人懇請貴院能儘快判決陳某某無罪,還陳某某以自由。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

李成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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