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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號檔案——《洞穴奇案》讀後感

觀點一,有罪並絞刑,然後請求行政赦免。

在我看來,這是一種逃避。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而執行法律的人可以在此基礎上自由發揮,並將自己對於「道德」的認識加入其中,從而得出最終的結果。而人們對於法律的期待,實際上是對於「結果」和「理由」的期待。他們不僅要結果,還需要法官為什麼能得出這個結果。

這個案件的衝突,其實是「感性」(道德、生存的選擇)與「理性」(法律)的衝突。而這種處理方式,表面是依照法律得出結果,但如果他能堅持到這裡還好,可是事後卻又請求行政赦免,這樣實際上是對於「理性」問題的迴避,並交由行政長官來作出最終的裁決。

作為法官,這是一種處理問題的智慧,但同樣也是不敢面對責任的行為。

法官的職責是根據法律和自己的內心作出選擇,並且承擔,而不是把最終的選擇權交給行政長官。

觀點二——「如果法庭宣布根據法律這些人有罪,那法律本身就有罪」

這句話的邏輯,已經是預設了「這些人無罪」的前提,然後用這一前提來評價法律,這是不客觀的。

1、他們處於自然狀態,而不是文明狀態,故法律秩序不再適用。

這個觀點是很主觀的判斷,我雖然不同意,但無法反駁。

但那個例子,「救援4個人的過程中犧牲10個工作人員」合適,所以「犧牲一個生命救活4個人」也合適。這個推斷忽略了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本身應承擔職責和風險,以及被犧牲的那個生命本身不應承擔被犧牲的風險。

2、法律精神重於法令精神

首先,兩個例子都與本案不貼切。

其一,停車有罪案。這是因客觀環境無法移動車輛而產生的有罪,即屬於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各國法律上通行的免責事由。所以這個案件,是根據法律有罪,但根據免責事由無罪。從法律精神上來說,這是兩個法律精神,而不是一個。

其二,法庭解釋法律文件。這是依法律文件的立法本意、精神進行解釋,並得出大家都認可的內容。而本案並非對法律文件的文字解讀。

其次,從論述的內容上,他認為這是自我防衛免責。

其一,自我防衛免責和謀殺已經是兩個法律概念(我不確定美國刑事法律中是否有成文的防衛條款)。

其二,自我防衛是以受到死者的侵害為前提,而本案中死者並未侵害另外4人。(我不知道美國法律中是否區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最後,在整個論述中,他並未提及謀殺罪的法律精神應當如何,他所使用的兩個例子的嚴重程度都是明顯與「剝奪他人生命」不相當的,而他後面則是論述自我防衛的法律精神。問題是,即使自我防衛的法律精神可以適用於這個案件,那也不代表本案中謀殺罪的法律精神與法令精神有矛盾,謀殺罪仍然是成立的,只是被自我防衛免責了。

此外,我認為法官或者法庭不應過於用自己的理解去釋法。法官認為自己的理解是正確的,別人卻未必認同法官的評價標準。

因此,法官釋法,應當儘可能接近普世的價值觀,而不僅僅是自己提出一個觀點。

即使這位法官從法律精神上認為無罪的論斷成立,那也會導致人們過份濫用這一觀點。

本案中的當事人處於絕對的絕境,所以殺人無罪。

那麼如果是相對的絕境呢?比如醫生說十天之後人未必會死,要看各人體質。那這時候自以為體質弱的人殺死他人是否有罪?

觀點三——「將感性和理性分開,並完全根據理性裁決。」

我很贊同,這樣才是一個法官應有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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