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號檔案:貪官必須有罪
老王是某區國稅局的稽查員,可他沒有編製,只是簽了勞動合同,俗稱「臨時工」。2000年他還是小王的時候,有個公司老闆老李托小王查賬時手下留情,老王還是認真地查了賬,但沒發現問題。2000年10月到2004年1月,每逢佳節,老李就給小王送個紅包,少則幾千,多則上萬,不知不覺送了三年,總共12萬。
2015年1月,小王已經成了老王,早把這事忘光了,這時老李被查了,交代了十幾年前送紅包的事。於是紀委到老王的單位,通過紀檢監察室把老王帶走一問,老王嚇得連自己通過知乎約炮的事情都交代了。
老王的案件被送去檢察院立受賄案,但案件還在起訴階段,老王認罪態度好被取保候審了。2017年4月,老王出來第一件事就是跑到月姬騎士團諮詢案件,月姬2號熱情地接待了他。
0、關於諮詢費
2號:諮詢費每小時2K。
老王:你收得這麼貴咋不去搶呢?
2號:搶有風險,諮詢案件沒風險。
老王:成!
1、關於身份
老王:我就是個沒編製的,憑啥工作沒做好上了頭條新聞就說我是臨時工,我工作做好了收點紅包就說我是國家工作人員?
2號:因為你上新聞了是用危機公關來處理,你收紅包是用《刑法》來處理。
老王:可我的勞動合同都不是國稅簽的,我是跟就業中心簽的勞動合同,然後被勞務派遣到國稅幹活的。憑什麼我這也是國家工作人員啊?
2號:《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里有規定,「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你在國稅上班,有工作證吧?有工作服吧?國稅的法律文書上籤的是你的名吧?國稅是國家機關吧?你既然在那裡上班,就是在執行那個國家機關交給你的公務,那你當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關於自首
老王:好吧,這身份我就認了。那紀委一找我,我就交代了,算自首吧?
2號:這還真不算。你歸案得太遲,最高法、最高檢在2009年就出了個《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裡面提到,「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紀委當然也是辦案機關,他從老李那裡掌握了線索,再找你談話,你已經不能算自首了。
老王:呵呵,反正法律就是你們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2號:法律的解釋是門嚴肅的學問啊,也只有有權機關才能作出有效的解釋,專家學者之類從學術角度的解釋是無效的,而我們一般的律師法官檢察官也無權解釋,只能用既有的法律文件來評價事實。
3、關於為他人謀利
老王:那受賄罪的要求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益,並收受賄賂」。你的那個《座談會紀要》我也看了,裡面說的是「有承諾、實施、實現三階段之一,視為『為他人謀利益』。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我可是事後收的錢,當時老李請託我的事,我可沒有承諾,當時做事我也完全是依職責辦事,沒給他謀利。
2號:很抱歉,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3條規定,「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或者履職時未請託、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都屬於為他人謀利益。你只要知道他有請託事項,不管你有沒有承諾,法律都認為你已經承諾了。
老王:那我向范冰冰求婚,她知道這回事了,法律能認為她承諾了嗎?
2號:你這明顯不是同一回事啊。婚姻是要雙方自願才行,明示的承諾才是承諾;受賄是基於雙方的特定身份產生的利害關係,你是稅務工作人員,他公司老闆,你們之間的身份就決定你們不可能在一起……你們不可能有正當的交往,法律認為你們的利害關係決定了你們之間是不清白的。
4、關於收受節日禮金
老王:就算我是為他人謀利益,但是我收的錢是過年過節的禮金,也不是因為這個事情給的啊。(小聲地)我和老李都說的是禮金就是年節時的紅包,絕對沒提過是因為這事給的賄賂,(大聲地)所以你不能拿那個解釋第13條的「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來說事。
2號:你想多了。你一定要記清楚你們雙方之間的身份,你是查賬的,他是開公司的,你們之間有工作上的業務管理關係。基於這種身份,除非你有證據證實你們過年過節的禮金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否則都推定就是賄賂款。那麼,你和他有私人朋友關係嗎?能合理解釋一個紅包幾千甚至上萬嗎?
老王:可是大家都是這麼收的,這是行業規矩。這些公司過年過節就必須打點,這些難道全是賄賂?
2號:是的,全是賄賂。只是不抓而已,會影響政權穩定。
老王:那憑什麼就光抓我一個?全單位的人都收過這種錢。
2號:你運氣不好,被抓典型了。
5、關於追訴時效
老王:我還有招必殺技。我收錢的這個數是12萬,按現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數額較大,法定刑是3年以下。那追訴時效是5年,我是隔了11年才被查的,那你說我是不是過了追訴時效?
2號:可是你被查的時候是2015年,那時候刑法修正案九還沒出台,受賄10萬以上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到死刑,所以追訴時效是20年。
老王:從舊兼從輕原則啊小同志!我也是西南政法自考法律本科的,你別欺負我不懂。現在已經是2017年,當然要用審判時的法律來看追訴時效。
2號:你西政了不起啊?你這問題,放半個月前我還真答不上來,但是人民法院報在3月29日登了一篇文章《在3月29日登了一篇文章》,裡面提到:
2017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審查福建省高級人民院報請的「被告人林少欽受賄案」時,指出:「對於法院正在審理的貪污賄賂案件,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認定追訴時效。依據立案偵查時的法律規定未過時效,且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規定生效後應當繼續審理。」
按文章觀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這個精神,追訴時效是按你被立案時的法律規定來確定,而不是按審判時的法律。所以,你註定是逃不掉的。
老王:你什麼狗屁律師,你到底是幫我解決問題還是幫檢察院說話的?我不找你諮詢了!!
2號:哎!你諮詢費還沒給啊!你別走啊!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律師諮詢案件時一定要先收費再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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