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別讓情感替代了法律——也談「辱母傷人案」

吳英案、黃光裕案辯護律師:楊照東

—本文長約3000字—

—閱讀需時6分鐘—

山東青年於某將侮辱其母的討債人刺成一死二重傷一輕傷,近日,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於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的這一判決結果立刻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的反響,人們普遍質疑判決的公正性。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在內的大多數網民認為,在討債人對其母子實施拘禁、毆打、侮辱的情況下,於某出於自衛刀刺討債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觀點似有不妥。

毋庸置疑,一審判決存在著錯誤,但這個錯誤並非是非之錯,而是輕重之錯。其錯僅在於沒有認定於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也沒有充分考慮被害人的過錯,從而導致了量刑畸重。

  • 於某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

一審判決認為:於某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於某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所以於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

這一認識在事實與法律上均有失偏頗。

杜某等人當時對於某母子做了什麼?該判決援引的證人劉某某證實:杜某面對著於母脫下了褲子;證人馬某某證實:討債人辱罵、毆打了於某母子;證人張某平證實:被害人杜某面對著於母脫下褲子,露出生殖器。

證人張某證實:杜某拿於某的鞋捂於母的臉;證人么某某證實:杜某面對著於母脫了褲子,……我們把於某摁在了沙發上;證人張某森證實:杜某搧了於某一巴掌,並脫了褲子,用陰莖對著於母。值得說明的是,這三個證人是與各被害人一同前往討債之人。

傷情鑒定結論:於某左項部可見一橫向表皮剝脫,左肩部可見多出皮下出血。

至此,完全可以認定:被害人對於某母子實施了拘禁、毆打、強制侮辱的行為。不僅拘禁行為一直在持續中,從被害人郭某某「我們讓於某坐沙發上,他不坐,他走到辦公桌南邊那裡去了,我們幾個也跟了過去」的陳述和證人劉某某「那伙要賬的人圍著於某,有人拿椅子朝於某杵,於某一直往後往南退,退到一個桌子跟前,我發現於某手裡多了一個水果刀朝圍著他的那幾個人揮舞」的證言中,還可以看出,於某是在各被害人及其餘討債人圍住、逼近自己且有人拿椅子杵自己的情況下動的刀子。顯然,被害人不僅對於某母子實施了不法侵害,並且該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此時於某用刀捅刺被害人毫無疑問具有防衛的性質。

  • 於某的行為系防衛過當

雖然各被害人對於某母子實施了不法侵害,但他們的行為僅限於搧巴掌和拿椅子杵,於某持刀捅死捅傷被害人,顯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有人認為,於某實施的是無限防衛,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這種認識顯然脫離了本案的事實。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可見,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這一起因條件。本案中無論是「非法拘禁」還是「搧巴掌」、「用椅子杵」,顯然都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於某無權進行無限防衛,其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傷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 一審判決量刑畸重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一審判決沒有認定防衛過當,也因此沒有對於某做減輕處罰,導致了量刑畸重。

退一步講,即使不認定防衛過當,一審判決也同樣存在量刑過重的問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可見,與故意殺人罪不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順序是從輕到重,對犯故意傷害罪者,除非手段特別殘忍或致死多人,司法實踐中一般都不會判處死刑。對於本案來說,不考慮其他任何從寬情節,正常的量刑也就是無期徒刑。但是,本案中客觀地存在著被害人過錯,並且是嚴重過錯的問題。山東省高級法院2014年發布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規定:「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綜合考慮被害人過錯程度、犯罪性質和後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據此,即使不認定防衛性質,基於被害人的過錯,本案也應該在十至十五年有期刑的幅度內科刑。

如果認定於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則應該做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內科刑。

無論如何,一審判決在量刑上都存在明顯的不當。

  • 民警有不作為之嫌

人們在質疑一審判決的同時,還指責出警民警的不作為。這一指責不無道理。

出警的民警已經目睹了討債人封堵於母公司的大門,在公司門前抱廈台上燒水(據說按照當地的習俗這是出殯中才有的舉動)、燒烤、飲酒,妨礙公司的正常經營;已經目睹了討債人將於某母子圍堵在辦公室內;也應該聽到了於某母子及相關證人講述討債人拘禁、毆打、強制侮辱的過程;應該意識到討債人的行為已經違法甚或犯罪;應該意識到如果討債人的行為繼續下去可能會危及於某母子的人身安全。

討債人的行為至少已經觸犯了治安處罰法,出警民警至少應該阻止他們強行討債,至少應該要求他們撤出公司,至少應該強制他們中止拘禁,至少應該對他們的拘禁、毆打和強行侮辱行為做出治安處罰。但事實是,他們沒有這樣去做,他們只是留下一句「要賬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說」。他們沒有切實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確實構成了不作為。

  • 司法不公背後原因何在?

其實,人們在質疑本案的裁判結果缺少公平公正的同時,更關注的是司法不公正背後的原因。

如前所述,一審判決中援引的證據已經很充分地證明了被害人對於某母子實施了非法拘禁、強制侮辱、毆打等不法侵害行為。既然如此,為什麼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只是輕描淡寫地表述為「杜某等人限制該公司老闆蘇某及其子於某的人身自由並辱罵二人」?為什麼一審判決書中同樣只是輕描淡寫地表述為「並對二人有侮辱言行」?為什麼在明顯存在前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情況下,一審判決還認為「於某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基於對事實和法律認識的局限,做出不當的偵查、起訴和判決,似乎也在所難免,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人們對這種專業技術層面的缺陷能夠給與一定的寬容和諒解。但如果是基於某種利益的驅使明知錯誤而故意為之,那就是工作作風及職業操守的問題,就是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問題了。對這樣的問題,人們不會姑息。

  • 先求真相再論是非

這個案件背後的真相究竟是什麼?我們不去猜測,還是那句話:先求真相,再論是非

好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介入此案,一切都將真相大白!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得到了社會的如此關注,這無疑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所謂「以個案推動立法,由民眾推動司法公正」。聆聽各種不同的聲音,對我們的法治建設頗有裨益。

客觀地講,聊城中院的一審判決雖然在量刑上存有錯誤,但在故意傷害罪這一罪名的認定上並沒有錯。於某防衛過當固然情有可原,但他並非無罪。

誰都有母親,誰都有情感,面對凌辱自己母親的加害者,任何一個人都會捨命相迎,誓死反擊。善良正義的普通百姓同情於某,斥責討債人,從情與理的角度,用充滿著人情的味道去評價司法裁判的結果,這一切無可厚非。但是,對於法律人來說,如果不能著眼於事實和法律,過於感性地對待此案,則可能會偏離法律的軌道,得出的結論可能會有失公允。

無論如何,法律上的事終究還要從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評價,情感終究不能替代法律。

楊照東

2017.3.28於京都律所

本文為抱柱原創,未經允許嚴禁轉載

編輯:王蕭東 版式:阿聰兒

特別申明:以上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抱柱觀點或立場。如有關於作品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請於作品發布後的30日內與抱柱聯繫


推薦閱讀:

嚴肅的討論一下,抓娃娃機算賭博嗎?我覺得它完全符合賭博的概念,為什麼國家不禁止?
李天一是否有可能真的是被人設局陷害的?
為什麼受害者家屬殺害殺人犯犯法?
為什麼改裝車輛是違法的,私自改裝車輛會受到那些處罰?
遇到欺騙感情身體和金錢並且有嚴重暴力傾向的上海交大電院博士生該怎麼辦?

TAG:于欢案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