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辱母殺人案:請給百姓留條活路

1

熟悉我的朋友知道,我寫文章不追熱點。

但這次我很憤怒。

事兒就不細說了,你隨便一搜一大把,百度百科都有詞條了。

早上十點半,我開始關注這個事兒,翻了朋友圈、各公眾號、微博、各新聞、以及知乎的幾百個貼子。

現在坐下來打字,手都是抖的。

因為我很憤怒

2

H先生曾經問我一個問題,你的信任感是怎麼建立的?

我說,我一般是,假設先願意信任,再根據對方的行為衡量,是不是值得信任。

如果做了不值得信任的事情,就扣分,扣到一定的臨界點,就成了不信任

我自認一直是一個願意信任司法的人。

後台有人問我,說怕辭職了公司不給欠的三個月的銷售提成的時候,我安慰TA說,沒關係,你把你的勞動合同留著,關於銷售提成的文件什麼的你都存個檔。

仔細看看你的勞動合同上,關於辭職的部分是怎麼寫的,沒額外約定的話一般是提前一個月告知,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需要有明確的郵件之類的,口頭告知的不算,你無法舉證,你按照合理流程提出離職,公司不能隨意苛扣你的合法收入。

TA說我好像沒有合同,我說那你去問下HR有沒有,是不是簽了沒給你。

如果沒簽合同,留著你的打卡記錄,或者跟公司的人發郵件交流工作的記錄什麼的,還有往期給你打工資的銀行流水,反正就是證明你在這個公司正常工作過。

沒簽合同直接去申請仲裁,舉報你們公司非法用工,按勞動法,你公司不但扣不了你的錢,還得付你雙倍工資,你有什麼好怕的。

……

我一直是一個願意信任司法的人。

3

在老百姓自己看社會事件的時候,你不能要求大家在看的時候還能客觀冷靜,理性思考。

大家只會一邊看一邊想,這事兒發生在我身邊,怎麼辦;這事兒發生在我身上,怎麼辦。

就辱母殺人案的這事兒,大家的反應出奇的一致:

如果我遇到了,保不齊我也這麼干。

大家對於最終於歡的量刑的評價也出奇的一致:

法官這是有病!

於是,我專門去查了一下,正當防衛,防衛過度,故意傷害罪(判決書上這麼寫的,而不是媒體報導的「故意殺人罪」)的司法解釋。

以下這段有點啰嗦有點長,看不下去的請直接從6看起。

4

正當防衛,在《刑法》第二十條,這麼規定: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我標粗了在本案中,我個人認為有參考意義的關鍵詞。

然後,我又繼續查了更詳細的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

四、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其中有幾個點我很疑惑,於是我又查了更詳細的司法解釋。

比如:

在時間條件中,怎麼定義「正在進行」?

具體的解釋是: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簡單的說,比如有人非法闖入你家,就算他什麼也沒幹,也算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如果有人搶了你的東西,雖然TA搶完跑了,沒有繼續對你干點什麼,你追上TA,暴力搶回你的東西,是OK的。

另外,什麼叫做「必要限度」?

具體的解釋是: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比如,甲要QJ乙,乙在防衛中不小心把甲打死了,依然算正當防衛。

但在限度把握時,有三個尺度:

1.不法侵害的強度;2.不法侵害的緩急;3.不法侵害的權益。

5

再來看,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其中,客觀條件有三個: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這麼看上去,如果於歡不能證明其損害的「合法性」,那麼從客觀上,似乎的確構成了故意傷害。

所以問題又一次回到了,能不能定性為「正當防衛」?

6

看到這裡,其實就剩下了一個問題。

到底什麼叫做,【不法侵害】?

事實上,這才是我認為,在這個案子當中,法官的困境,也是老百姓們憤怒的源頭。

坦白講,假如僅從法律條文角度所闡述的「侵害」判斷,就是說,這種侵害一定要施加在自己身體上,才能構建事實上的侵害的話。

假如那些要債的混混沒有說類似「你不還錢我就弄死你」這樣的話,法官似乎也只能據此給到這樣的量刑。

但是!

根據這件事情發生時的客觀事件描述,包括要債方和廠里的人,共計8個人的證詞和被告人於歡本人的證詞中,都明確提到了被害人杜志浩的多次侮辱性行為,包括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褲子露陰(無論露完了幹了什麼都算侮辱行為)等。

根據《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拜託,這個情節已經嚴重到可以考慮立案量刑了,難道還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於歡「受到了不法侵害」?

甚至還聲明說,「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就更別提什麼非法拘禁,強制猥褻……

7

但這不是我憤怒的根本原因。

因為事實如何判定很容易解決,像我這種半吊子都可以分析,就別提我國還有那麼多專業的司法從業人員了。

並且,最高檢查院也已經介入。

拋開對於案發地點的司法機構和黑社會勾結的懷疑,我憤怒的是,在面對「無前例可考」的案件時,很多法官和司法機構在處理的時候,目光和衡量上的短視、不負責任和不願意承擔責任。

這不僅指這一樁案件,還有其它案件的情緒在。

在案情複雜,當前的法律文件無法直接支撐案件判決的時候,司法機關會「參考以前某案的審理結果」。

這說明一個問題是:

單次案件的審理結果,是有可能會影響到後續案件的判定的。

說白了,這就是老百姓們所擔心的,假如這種事發生在我身上,怎麼辦?

所以,法院對於案件的每一個判決,都有可能成為指導老百姓行為的一個風向標。

中國自古就有「殺雞儆猴」的慣常作法,通過處理一件事情,去限制和警告類似的行為。

對於司法機構來說,你們的作為,會讓一方百姓感受到,我是受到保護,還是容易被迫害。

在本案中,如果我是該地周邊的百姓,我是沒什麼安全感的。

8

我講一些相關的事情和案件,來說明一些問題。

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薛兆豐,在他新在得到上發布的專欄《薛兆豐的北大經濟學課》的第002講中,講到了一個【馬糞爭奪案】。

這是一個100多年前的真實案子。

案子發生在美國。

1869年4月6號,原告請了兩個幫工,到馬路上幫他撿馬糞,從晚上18點撿到20點,撿了兩個小時,堆成了18堆,沒做什麼標記。

幫工們沒有帶車,搬不動,就決定先回去,第二天拿了車再來搬。

第二天,被告看到了18堆馬糞,在大街上問大家是誰的,巡邏的人說不知道有沒有主人,也沒聽說誰要拿走。

於是被告覺得馬糞沒有主,就把馬糞搬走,撒到自己田裡了。

在法庭上,原告說,他派了兩個幫工把馬糞推了起來,付出了勞動,所以馬糞應該屬於他。

被告說,馬糞掉在地上是地的一部分,地是公家的,幫工只是改變了馬糞的位置,並沒有改變所有權,所以不歸原告所有。

你覺得誰比較有道理?

薛教授說,這其實是,到底要鼓勵「勞動會創造財富」,還是鼓勵「保護好自己的財富(給馬糞做好標記)防止被拿走」。

假如在一個社會,保護財富所需要的努力不用很大,那麼人們會比較積極的創造財富、積累財富。

反之,如果沒有看管的東西就可以被拿走,那麼大家就會專註於保護自己的財富,而不是創造和積累財富。

你看,這就是一個案件判決的社會意義

9

再搬運一個這幾天熱議的文章中的故事。

依然是美國,2013年11月19日,人民網報道。

你現在搜索《美國年輕母親射殺歹徒 警方定性屬正當防衛》,還可以看到原文。

2012年的新年之夜,18歲的薩拉·麥金利帶著生下來才3個月大的嬰兒獨自呆在家中。她的丈夫因患肺癌在聖誕節剛剛去世。

麥金利突然聽到外面有人在撬她家的門試圖闖入。她馬上抓起槍躲入自己的卧室。

之後,她把奶瓶插入嬰兒的口中,就開始撥打911緊急呼救電話。

麥金利呼叫說:「我現在一個人帶著孩子在家,能不能立即請一位話務員和我說話?」

接上線後,麥金利急切地問話務員:「我手裡有兩把槍,如果他破門而入,我可不可以向他開槍?」

話務員回答說:「我不能告訴你可以這麼做,但是,你做你該做的,保護你的孩子。」

她們一共通話21分鐘,由於路途遙遠,警察還不能馬上趕到她家。

在這期間,門外的兩名歹徒馬丁和斯徒沃特手持12英寸的獵刀一直不停地在撬門。

當馬丁最終把門撬開並闖進來時,麥金利就扳動槍拴當場將其擊斃

斯徒沃特見勢不妙轉身逃跑。之後,他主動向警方自首。調查人員發現的證據顯示,馬丁和斯圖沃特之所以闖入麥金利的家,是為了偷竊她丈夫生前曾經服用過的止痛藥物和其它藥品。

警方到達現場後確定,麥金利開槍打死馬丁是正當的自衛行為地區檢察官也沒有對她提出起訴。

麥金利本人對媒體表示,她對開槍打死馬丁並不後悔,因為為了孩子的安全,她必須這麼做。

令人驚奇的是,另外一名同案犯斯徒沃特雖然沒有任何槍殺行為,而且案發後也主動向警方自首了,但是,地區檢察官還是以一級謀殺罪起訴了他。

我不是想說美國的法制好。

事實上美國的法制中,也有非常多的,我們看上去匪夷所思特別坑爹的條例。

但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中,從911的話務員,到警察,到司法機構,都向外界表示了一個「我們最大程度的保護弱勢方」的態度。

10

回到這個案件本身。

作為一個妹子,我不禁會想這麼個極端問題。

如果一天,某人侵犯了我的身體,假如出於生存渴望和客觀上的我沒有任何人、物可以幫助,於是我沒有有效反抗,這歹徒得逞了。

我報了警,出於我是受害人,想要獲得正義,必須要忍受屈辱,一五一十的給警方詳盡描述這混蛋如何侵犯了我。

出於案情的完整性,我可能要儘力回憶,描述這混蛋的動作,以及確保他犯罪事實清楚。

出於配合,我可能還需要做出一些非常難堪的動作,配合警方提取某些重要物證。

最後,警方告訴我,抓不到人,然後這個案子就這麼一直放著了。

哪怕我詳細提供了這混蛋的身份、住所、活動範圍等一系列信息,警方依然沒抓人。

有一天,我經過了某個他會經過的地方,我包里正好有一把水果刀,我就看到這人走在我的前面,於是我衝上去,一刀把他捅了。

我算不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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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滿攔江在聊這個案子的時候,寫了他自己的一個故事。

以前,我曾是個公務員,有天無聊看電視,突然看到條血腥新聞:

新聞主角,是個17、8歲的女孩,極瘦弱。

新聞稱她是個被拐賣的姑娘,被人販子賣到了個貧困村。

買家是個農民,家裡還有兩個6、7歲的孩子。夜晚時,農民回家來,女孩自然逃不了。等到白天,農民下田耕種,女孩就由兩個孩子看守。

她幾次逃走,兩個孩子高聲喊叫,鄉民如飛趕至,將逃跑的姑娘捉回來。

被兩個孩子看死,沒法逃。

逃不掉的姑娘怒了,就趁男人下田之時,操起菜刀,啪啪啪把兩個孩子給剁了。

連殺兩人,血腥彌天。殺人的姑娘,被拖到電視鏡頭裡警世普法。

記者質問姑娘:為什麼行兇殺人?不知道這是犯法嗎?

姑娘氣道:我真的沒辦法,沒人救我,沒人管我,在那種情況下我能怎麼辦?

然後記者收回話筒,對著鏡頭說:我們要有法律意識,要相信法律,不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老霧說,要相信法律,有法律意識,這話是沒錯的——但當你落入到一群根本不相信法律,沒法律意識的人手中,他們肆意的傷害你,凌辱你,這時候哪怕是最壞最壞的法律,也不敢擅自剝奪自我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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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望本文能有多少人看到。

但依然吶喊給那些良知尚存的司法從業人員聽。

老百姓們所期待的「公平公正」,只不過是為了,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能真正有個能夠說理的地方。

老百姓們所體現出來的「不理解」,無非就是,你們這麼判案子,我覺得我沒有安全感啊!

我們倡導法制社會,可毛主席在194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上就明確講過,「任何一種東西,必須能使人民群眾得到真實的利益,才是好的東西。

如果司法案件的審理,一直都這樣草率和冰冷,傷害了普羅大眾的情感的同時,還傷害了大家對司法機構的信任感,那麼你們有什麼理由,什麼資本,什麼資格,去譴責老百姓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呢!?

也許,這個案子,只是因為,蘇女士不應該盲目信任高利貸。

可是,在悲劇已經發生的時候。

在他們已經為自己的愚蠢,付出了過分超出了他們應該償付的代價的時候。

請那些,聲稱給百姓提供保護的人,真的,不要再讓那些處於危難中的人,雪上加霜。

給百姓留條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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