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殺辱母案:黑社會的生殖器,其實擺在了國民臉上

就在昨天,一條兒子刺殺辱母者闖進了熱搜,該案由南方周末報道,隨後各大新聞媒體爭相傳播。

看了新聞後,我第一次覺得,有時候殺人這個事也可以是對的。

血案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債引起。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

近4個月後,吳學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吳學占涉黑組織成員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駕車撞死一名14歲女學生並逃逸。

在整個暴力催債過程中,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行為持續不斷,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後,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情急之中,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也許,生殖器這麼隱私的器官,你自己藏起來就好了,真的沒必要拿出來招搖。醜陋了自己也噁心了別人。

但網民關注的是這件事,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2、

為母報仇這件事,在古代會被判無期嗎?答案是不會,反而還能當官。

三國東吳虞翻的《孝子董公贊》記載了這樣一件事。

董黯家的東鄰王寄,雖家道殷富但秉性頑劣,事親不孝。有一天,董母與王母拉家常,各自談及兒子孝與不孝之言,恰好被王寄聽到。王寄嫉恨董母,待董黯離家外出時,王寄去董家辱罵毆打董母。

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董黯憤極,思及王母年老,便枕戈不言。幾年之後,王母亦因病而卒,畢葬事,董黯乃斬王寄之首,以報母仇,祭奠母親亡靈,然後自縛向官府自首。

漢和帝聞其孝心,寬宥其擅殺之罪,並詔他為郎中,被董黯所拒絕。後受皇恩俸祿,隱居終老於大隱。

大隱溪因此改名慈溪,遂建縣,即今慈溪市。

漢和帝這樣的做法並不荒唐,董黯是董仲舒的六世孫,董仲舒就是漢武帝期間著名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提出者。

這一做法雖然導致後世一系列弊端,但在當時來看是非常有利的。

當時國家流行「無為」的黃老之術,統治者放任土匪豪族掠奪民財,結果人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儒家思想強調孝悌為本,以克己修身為原則,從某種程度上約束了豪強的行為,讓人民有了安全感。

那我們來看看孔子對辱母者的態度是什麼?

《禮記.檀弓上》記載: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

簡單翻譯下就是:侮辱父母的人,不共戴天,我每天拿盾牌當枕頭、睡在草席上,就為了哪天遇見你,手無寸鐵也要和你搏鬥。

孔子那麼謙和那麼隱忍的聖人,提到辱母這件事,言語如此之極端,平常真的很少見。我真的很想問下法官,一個22歲的少年,你要求他修為賽過孔夫子,這現實嗎?

有些時候,你只能管自己生不逢時,有些事古代可以當官,到了現代就是無期。但奇怪的是,在法律如此健全的今天,為什麼古代的做法更加讓人太快人心?

說明有些東西,哪怕相隔千年都是不會變的。

法學教授蔡斐說:面對22歲的於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司法,不僅關乎紙面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更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順便一提,如果有人母親被這樣侮辱,如果他當時忍了,那代表什麼?

那代表不止這11個人要為這件事陪葬。

3、

那麼我們接下來談談法。

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那麼我就想問:如何正確處理衝突?

從小到大我們都這麼被教育,第一時間要避開危險然後報警,在過程中充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可當我報警後,警察來了說了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之後揚長而去。你說這個衝突如何處理?用愛感化高利貸黑社會?

網上群情激昂的背後,並不完全是大眾對於歡遭遇的同情,在「發微博比報警管用」的今天。太多的人對公權力表現出一致的不信任,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千千萬萬的人都可能變成於歡。

不管將來事實如何的反轉。我認為,一旦警方已經到達現場,他未能解除非法拘禁,未能震懾高利貸黑社會,更沒能阻止歹徒對受害者的羞辱,以及于洋的刺殺行為。那麼警方的行為,都是站不住腳的。

那麼法院對不認定正當防衛的解釋就有問題,在派出所已經出警,侮辱都可以繼續,被告都可以殺人,那麼於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哪裡小了?

此外按《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為什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反擊的時候,在防衛限度上可以放寬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導黎宏解釋道:

這些嚴重的暴力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危急,而防衛人通常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遭受不法侵害的。他們心理上處於高度緊張狀態,要求行為人即時採用適宜的手段進行防衛,顯然是過於苛刻。

顯然,法院對於歡的判決不匹配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正當防衛的規定來源於人有自我防衛、自我保護本能的一面,這符合人類的心理特徵。

在面臨不法侵害的緊急狀態下,行為人可能由於強烈的外界刺激而陷入無意識狀態,本能地對加害行為進行反擊,這種行為不一定是冷靜而理性的。

但客觀上只要是因為面臨正在進行的緊急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反擊行為,就是其自我保護本能的體現。因此犯罪者沒有持有工具,並不能否定於歡正當防衛的性質。

當然,網友們對法官義憤填膺的主要原因,並不是因為法官對正當防衛的理解與他們有出入。而是一個有殺人前科的罪犯為何會逍遙法外,一個路人皆知的違法高利貸組織為何能橫行鄉里,於歡的重判到底有沒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原因?

有網友說:對於於歡而言,無期徒刑是一種福分,因為在他做了這樣的事後,也許只有監獄才是最安全的地方了。

這句話讓我徹夜難眠,更讓我決定拋下一切撰寫此文,因為法律本身容不得玷污。

我明白,人心要是倒了,是很難再扶起來的。但有一件事我相信,網友們對這件事的關注,將會從此讓於歡一樣悲劇的人少點。

如果有一天我面對侵略者,因為我深愛著我的祖國母親,我上陣殺敵也會因「故意殺人」被判無期嗎?

原諒我對被殺者毫無同情,因為聊城黑社會的生殖器,就擺在所有人的臉上,它羞辱的不是蘇銀霞和她的兒子,而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和這國人民的血性和良知!

對於評論里有些說高利貸並未脫褲子,判決書已經證明的,我附上一段給你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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