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辱母案中,兒子錯在哪裡?
看了《刺死辱母者》的報道,十分震驚。
山東女企業家蘇某曾向涉黑地產老闆吳學占借高利貸135萬,在償還價值254萬元的本息後,仍剩17萬未還清。吳學占指使杜志浩等人催債,在蘇某公司,當著蘇某兒子於歡的面,將蘇某按進拉過屎的馬桶,並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向蘇某臉上蹭。事後,於歡從接待室找出刀,捅向催債者,杜志浩死亡,其他三人受傷。此事發生於2016年4月。12月,聊城中級法院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於歡做的對嗎?
從事後看,於歡做的對。這時,殺人是唯一的選擇。法院怎麼判,都不重要。有比法律更重要的事,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事。
不過,從事前看,於歡有很大的錯。他本來可以阻止辱母發生。
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某按進馬桶,要求還錢。
拿生殖器侮辱,是4月14日的事。殺人,也在4月14日。而且只殺了催債的杜志浩,沒殺債主吳學占。
問題是,4月13日晚上,於歡幹嘛去了呢?
極端事件的發生,不是突如其來的,它有升級的過程。事先不阻止,事後再殺人,晚了。
於歡22歲,雖然年輕,也成年了。4月14日,極端侮辱並不是一開始就發生的。之前,蘇某和於歡被催債者限制在財務室,催債者用手機播黃色錄像,逼蘇某看。說「沒有錢你去賣,一次一百,我給你八十」,還把煙灰彈在蘇某胸口。
於歡瑟瑟發抖,試圖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後來有人報警,警察來了,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又走了。這時,於歡才找刀殺人。當場並沒有殺死杜志浩,杜志浩自己開車去醫院,中途休剋死亡。
我不想談法院的判決。想談談於歡的錯。
刀不在手上,能不能阻止侮辱?
有牙,有頭,有桌子板凳,一個人發起瘋來不要命,三四個人不好控制。
杜志浩被捅後有點吃驚,「這小子玩真的來。我的邁騰呢?」
不能不說於歡有錯。——你早就該讓他知道他一定會死。
前一天,蘇某被按進馬桶,知道這事後,於歡就該採取行動了。這時候,不一定殺人,但必要的警告,對吳學占、對杜志浩,都不能沒有。——沒有威懾,是導致次日母親被侮辱的重要原因。如果吳學占、杜志浩知道自己會付出生命的代價,他們是不敢妄動的。
不能一開始什麼都不做,等到最後,最不能忍受的一幕發生,再起來反抗。
要從頭看,向涉黑老闆借高利貸,這事本身,就不應該。有了這個開頭,後面的麻煩就免不了了。受到什麼樣的侮辱,只是程度的問題。
於歡,作為兒子,雖然年輕,家庭的事務也不該絲毫不介入。介入越早,手段越妥當,後面極端侮辱事件發生得可能性越小。
一開始懦弱,被別人無限欺凌下去,到最後不得不反抗時,再動手,那是匹夫之勇。有一條命在,就要阻止這種侮辱發生,不是要等刀在手才可以。
要有菩薩心腸,也要有金剛手段。對付窮凶極惡的人,非金剛手段不能度他。杜志浩這個人,曾經開車撞死人,賠了28.5萬了事。如果不能不跟這種人接觸,事先就該把金剛手段亮出來。但是很多人,碰到硬的人,自己先軟了,等別人尿撒到頭上,才撕破臉皮,晚了。
對惡人,一定要給他懲戒。沒有懲戒,就不足以令他畏懼。生不起畏懼,他就無法無天,無惡不作。法律不能懲戒他時,人就要懲戒他。
欠債要賬,本是應該的。但要賬有要賬的方法,有要賬的底線。借著要賬的名義,去干無所不用其極的下三濫勾當,這種人壞透了。比憑空做惡還可恨。憑空做惡的人,知道自己沒理。以要賬的名義,就覺得自己有道理了。有多少人,幹了壞事,卻每以別人有錯在先,為自己開脫,這非常值得警惕!
人最好不要做壞事,做錯事,一旦做了錯事,做了壞事,就不得不跟壞人打交道,別人壞的手段就會用到你身上,借了135萬,還了254萬還沒還清,此事一經沾身,後面的惡果在所難免,能說自己沒過失嗎?不該借的錢不能借,不該接觸的人不要接觸,沒有足夠的智慧和力量,少跟惡人來往為好!
(文中材料來自南方周末王瑞鋒《刺死辱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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