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的決斷式政治創建論——一個思想史的考察│城與邦

作者|李笑宇 (復旦大學政治學理論碩士, 研究興趣:政治哲學;政治思想史)

編者志

日常生活中,政治,無處不在,政治權利、政治義務、政治狀態、政治工作、政治話語,這些我們習以為常的慣用語,彷彿表示"政治"就是這麼一件事。但若細思"政治是什麼",究竟,何以為政,何以為治,在抽離了那些"政治"的衍生物後,"政治"成了一個相當抽象的問題,讓人模糊不清。

在不同文化各自的脈絡下,對於"政治"一詞的理解也略有不同。孫中山曾將政治定義為"管理眾人之事",細究起來,這個說法相當有意思,這樣的定義突出了被管理者與管理者的關係,以此作為理解政治事務的角度。另一方面,這樣的說法其來有自。中文的語境,政,《論語》:"政者,正也",或如其他典籍的用法,政指的是在不同的公共事務的"正"(標準、禮度),並引申為具體的政治事務,較常單獨出現;治,《說文》釋義為"水",指的是人站在平台上看水流動的樣子,引申出監控、治理、平順等意思,將政治兩個字放在一起,除了有實際的政治事務、政治秩序等意涵,更多時候意旨整治、監理政治之事,顯示社會控制方式的層次,理解"政"與"政治"的用法,便不難理解孫中山的說法,政治不僅關乎眾人之事,更是"治理"這件事。

泰西諸國則有不同的理解,本文的作者李笑宇,開篇,便從哲學的角度說明中外文對於"政治"的理解差異,並從"politics"與"the political"的差異出發,介紹了西方政治哲學與Schmitt如何看待"政治"(the political)於政治秩序上的意涵。

一、政治創建問題的興起

如施特勞斯所言,古典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聚焦於什麼是最好的生活和什麼是最好的政制。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古典政治哲學家關注的焦點在於建立某種最佳政制來引導城邦公民追求善,最終實現古典自然目的論[1] 。施氏認為,最高的智慧乃是只能夠被古典政治哲人的理性所把握的有關自然的知識,自然正當提供了一種超驗的、普遍的、整全性的知識以及「一個完全獨立於人的意志的標準」 [2] 。它能夠將人擺渡至存在唯一最好生活和最佳政制的彼岸。在以自然正當為基核的形而上體系中,並沒有關於創世、歷史的敘事。換言之,自然正當並不是由君主創建、或者人民同意而產生的,而是有待政治哲人去發現的一種業已存在的、永恆的真理。然而,當古典自然正當崩塌後,正如阿倫特曾哀嘆到古羅馬傳統-權威-宗教三位一體保障機制已經消磨殆盡,現代性實質上意味著傳統權威的真空。換言之,現代政治秩序已經沒有任何後設層面的形而上保障,它完全依賴於創製時刻中人們自身以某種手段所能提供的一個暫時的「阿基米德支點」,但其本質的無根基性終將讓現代政治哲學家們陷入沉思。自馬基雅維里初步完成了對古典自然正當的反叛、開啟了古今政治哲學的轉換後,政治活動不再必須「求助於任何自然或超自然的指導」[3] 。如何在超越常態下依靠人自身的力量創建新的政治秩序成為了現代政治哲學的一個核心命題。馬基雅維里曾經在《君主論》中感慨到:「再也沒有比著手率先採取新的制度更為困難的了。」[4] 政治性(the political)的概念所關切的就是現代政治秩序的創建方式。政治性指的不是在日常狀態下已經高度建制化、平穩運作的政治,而是日常政治的存在論狀態,即一個社會最初得以生成的那種獨特的方式。

二、決斷論的思想史考察

1927年,二十世紀德國最為重要的政治法學家卡爾·施米特在德國政治研究院的慶祝會議發表演講,提出了一種有關「政治性」[5] (the political)的概念,他認為:「所有的政治活動和政治動機所能歸結成的具體政治性劃分便是朋友與敵人的劃分。」[6] 此後,敵友劃分、鬥爭、衝突的政治思想一直影響著以墨菲、阿甘本、齊澤克為代表的歐陸左翼激進思潮。施米特系統地發展了一套以敵友決斷、國民制憲權為關鍵詞的政治創建論,並由此針對自由主義理論無力開創憲政秩序、自由主義國家的建構過程匱乏民主的正當性展開了深刻的批判。施米特的代表作《政治的概念》(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7] 的英譯本書名是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中文的「政治」一詞對應英文的「the Political」。然而,這樣一種翻譯卻使得the Political喪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獨特含義。施米特到底是在何種意義上去論述政治的?這是我們去理解施米特理論的一個最為初步的也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問題。相對於中文的「政治」一詞,英文當中既有politics也有the political。然而,兩個單詞的含義卻存在著令人不能忽視的差別。墨菲曾經藉助海德格爾對存在者的(ontic)和存在論的(ontological)概念區分,就politics與the political做了一個詳細的闡釋。墨菲認為,politics指涉了存在者的層面,具體而言,它是日常政治的多種多樣的經驗性實踐形式,包括一整套政治建制架構(如議會、政黨),也就是通常意義上處理經驗事實的政治科學。它關注的是一系列經歷史性、經驗性、偶然性因素沉澱後得以形成後的特殊狀態,是以公民參與、政黨競選為代表的政治秩序運轉的日常狀態。而作為政治哲學的the political關注的是政治的存在論狀態。它指的是一個社會最初得以生成的那種獨特的方式[8] ,也就是政治哲學家們關注的政治的本質,而非經驗性事實。一個實定的、日常的政治秩序背後的更為根本的、尤其是在日常秩序最初生成(也就是一個政治秩序的開端、創製)的狀態。它意味著社會性的自我建制(創建或重建),是對既有的權威-服從結構性性關係的破壞與重構。後人以秩序穩定與否為標準做出了日常狀態與超越常態的區分。從這個角度看,超越常態不僅包括了政治性時刻,還包括了施米特理論的另一關鍵詞-例外狀態。主權者在政治性時刻中創建秩序、開端啟新後,引入一個新的世俗時間的起點。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都是在政治性時刻所奠定的政治秩序內部展開的,都受到了主權者在政治性時刻中做出的根本決斷的框定。本文認為政治性時刻實際上優先於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的劃分,並且統攝了日常狀態的運轉。

就政治創建的議題而言,施米特與馬基雅維里、霍布斯、盧梭之間呈現出了一種錯綜複雜的批判性吸收關係。施米特從馬基雅維里、霍布斯、盧梭那裡分別繼承了三個概念:超越常態、決斷主義、人民,它們構成了施米特敵友決斷論的三重支柱。正所謂「非常狀況需要非常的手段」[9] ,施米特是從馬基雅維里那裡接過了超越常態與日常狀態的基本對立範疇。在馬基雅維里的主要著作中,存在著三組基本對立的範疇:德行與機運、形式與質料、超越常態與日常狀態。針對最後一組對立,出現了兩種闡釋路徑:波考克受阿倫特、亞里士多德的影響側重將政治秩序的創建看做一個持續的、公民集體自治的過程;而曼斯菲爾德則提出了君主一人創建的政治決斷論的詮系。施米特顯然偏向於後一種決斷論式的創建模式[10] 。他在最早期《論專政》中辨析了委託專政與主權專政,在《政治的神學》中著重討論了例外狀態,在《憲法學說》中提出了民族制憲權,在《憲法的守護者》中對權力、權威的辨析,亦或在《論法學的三種思維方式》中對凱爾森規範主義的批判,均是圍繞著規範主義形態的日常秩序與決斷主義形態的超越常態之間的對立展開的。在馬基雅維里與施米特那裡,任何一個日常政治秩序都能回溯到創製時刻下主權者的決斷。前者是由新君主完成的,後者是由國民制憲權完成的。而施米特的決斷論思想明顯地來自於霍布斯。他在《政治的神學》中稱霍布斯為決斷主義類型的代表,在《政治的概念》中將霍布斯看作一位強力的、系統的政治思想家。「不是真理而是權威,制定法律(auctoritas,non veritas facit legem)。」 [11] 絕對主義君主的決斷從頭到尾貫穿在霍布斯的理論中:自然狀態下個人受到暴死恐懼的推動,將部分權利轉讓給主權者,後者憑藉個人意志做出決斷,結束混亂、危險的無序狀態,過渡至穩定、安全的有序狀態;在日常政治中,君主持續以決斷的方式來發布命令、解釋法律、消滅敵人,顯示自身的存在。決斷一定是建立在某個特殊的、具體的境況之上,它與抽象的、普遍的規範主義截然對立。雖然施米特認為帝國總統才適宜擔當憲法的守護者[12] ,似乎他將決斷的專權賦予了某一個人,但實際上施米特卻秉承了霍布斯以降的權力、權威一元化進路。人民而非總統才握有最高的權力與權威,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權者。在此,施米特又與盧梭展現出了某種關聯。盧梭系統地闡發了民主在現代政治秩序建構中的基源功能[13] 。個人與集體訂立的社會契約形成了同質性的公意,完成了主權者身份的建構;但公意意味著「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規定」,只能制訂法律來抽象地規定要創製一個政府,卻無法繼續以主權者的身份任命首領來負責管理已確立的政府。因為後者是一項特別的行為,不是主權者而僅僅是政府的職能。(以盧梭構想的政府建立之後人民的定期集會為例:人民只在創建時刻以主權者的身份出場,隨後變成了服從法律的消極臣民。盧梭試圖用人民的定期集會打破政治法的定律——主權者:政府=政府:臣民的靜態結構,重新激活、喚起人民的主權者身份意識。在定期的集會中,人民會明確地自我訊問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保留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繼續當政嗎。」前者是典型的制訂普遍法律的行為,後者則是一個以特殊對象為目標的行為。)盧梭神奇地構想了「主權猝然間轉化為民主制」[14] 的機理。在此過程中,人民由普遍的存在(主權者)轉換為了例外狀態下特殊的存在(民主制政府的行政官),最後又回到了普遍的存在。無論是只有一人執政的君主制政府還是少數人執政的貴族制政府,它們都建立在最初的一個由主權者轉化所形成的民主制基礎之上。與盧梭類似,施米特規定創製時刻的敵友決斷論與例外狀態下的專政都以人民意志為本。然而,永恆的敵友決斷論需像馬基雅維里、霍布斯、普萊斯納一樣預設人性之惡[15] ,盧梭的公意卻總是與善業和美德捆綁在一起[16] ;與此同時,決斷的當下性色彩與只能規定普遍法律的公意格格不入。所以,施米特需將盧梭的人民存在主義化(如霍布斯的絕對主義君主),把盧梭的天才構想——主權者人民向民主制政府轉化的那「猝然一瞬」永久定格、無限拉長。施米特的人民徹底地、永久地下降為了一種特殊的存在,人民的制憲意志不受任何特定、先在的程序的束縛,人民制憲權可以制定任何憲法規範,就連「最極端的專制君主也只是一種政體形式,依賴於人民的主權意志」 [17] 。但例外狀態下的人民並不直接作出決斷,而是把權威借給了帝國總統,委託其採取臨時措施。

三、例外狀態的非政治性

或許有讀者質疑為何施米特理論中的例外狀態不是一個政治性時刻。施米特區分了作為政治性決斷的憲法與作為一般規範條款的憲法律。憲法是制憲時刻下人民對自身政治存在方式的決斷,憲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出的保護人民自由、分立權力的具體規範。在標準的政治性時刻即制憲時刻中,人民位於憲法之上;在日常狀態下,人民位於憲法和憲法律之下;在例外狀態中,人民位於憲法與憲法律之間[18] ,人民懸置了憲法律的運轉,來捍衛憲法中的根本政治決斷,所以此時仍然存在一個國家秩序——蘊含了政治決斷的憲法。如果人民重新作出了政治性決斷產生了新的憲法,那麼人民由例外狀態進入了政治性時刻;如果人民沒有做出新的政治性決斷而只是捍衛既有的憲法,那麼例外狀態中的決斷就不是政治性的。所謂主權者做出了一個政治決斷才進入例外狀態,這裡政治決斷指的是主權者根據政治形勢做出的決斷,而不具有本節分析的政治性的含義。

四、決斷論的困境

由此,施米特也將面臨的一個困擾所有決斷論式的政治神學家的重大難題:掌握絕對權力之根源的主權者意志只是世代性的,它處於一種當下性的、無法規約未來、無法自我設限的境況之中,只能以至高的決斷來顯示自身的存在,卻無法保證其存在的永續性。以後的文章將表明,施米特似乎能通過人民在憲法之旁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此問題。

注釋

  1. 施特勞斯, 自然權利與歷史[M].彭剛.三聯書店, 2003.pp.15-16.

  2. 劉小楓. 蘇格拉底問題與現代性[M], 華夏出版社, 2008.p.43.

  3. 斯密什. 閱讀施特勞斯[M]. 華夏出版社, 2012.p.272.

  4. 尼科洛. 馬基雅維里. 君主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5.p.26.

  5. 國內學術界對the political的翻譯也是五花八門,有政治性、陰性政治、大政治的譯法,分別可參見尤爾根, 哈貝馬斯,「政治性」: 政治神學可疑遺產的合理意義[J]. 當代國外馬克思主義評論 (10), 2012.呂一民, 樂啟良. 政治的回歸——當代法國政治史的復興探析[J]. 浙江學刊, 2011 (4): 123-130.鄭琪. 民主政治與激情——論墨菲對協商民主理論的批判[J]. 華東師範大學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 44(2): 64-68.

  6. 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p.106.

  7. 筆者參考英文版Schmitt C.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對中文譯本的引用做了一些調整,特此註明。在英文版的序言中,George Schwab曾經專門探討過施米特為何區分politics和the political,請參見:Schmitt C.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pp.12-13.

  8. Mouffe C. On the political [M]. London: Routledge, 2005.

  9. Schmitt C. Dictatorship [M]. Polity Press, 2014.p.4.

  10. 這裡並不是說馬基雅維里的新君主在創建新的政治秩序時,做出的決斷是無根基的,而是強調施米特與馬基雅維里都提出了創製時刻的政治決斷論。然而馬基雅維里的立場與施米特並不完全一致,新君主要實現榮耀的德行以求流芳百世。

  11. 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p146

  12. 卡爾, 施密特. 憲法的守護者[J].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8,p194

  13. 基源功能一詞的使用受教於於蕭高彥教授對盧梭的評論,請參見 蕭高彥 西方共和主義思想史論[M]. 北京:商務印書館 2016.p.171.

  14. 盧梭. 社會契約論[M]. 何兆武.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05.p.126.

  15.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pp58-59

  16. Schmitt C.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p.48.

  17. 施米特. 憲法學說[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p.107.

  18. 施米特在《論專政》中區分了委託專政與主權專政,前者在例外狀態中不受憲法律的束縛,但始終在憲法的根本決斷下活動,最後要回到憲法秩序之下;後者則衝破了原有的憲法,重新做出了根本決斷產生了一個新憲法。Schmitt C. Dictatorship [M]. Polity Press, 2014.pp1-20,pp.112-132, Schmitt C.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pp14-16類似的觀點可參考 鄭琪. 卡爾·施米特論人民與憲法的關係[J]. 政治思想史, 2015, 6(3)pp150-152 張旺山 史密特的決斷論[J] 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 92(6)pp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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