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中有趣的細節
一、紫荊同紫荊花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文「香港」。
上圖為香港特區區旗,我相信這裡的絕大部分人認為上面的花是紫荊花,也都認為紫荊花是香港的市花。但實際上,這種花叫做洋紫荊,而且還有另外一種花叫做紫荊。也就是說,這個世界上同時存在著洋紫荊和紫荊兩種花,而代表香港的花叫作洋紫荊,但是基本法上描述其為紫荊花。對這個問題,我再引述前任香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的專欄文章加以說明:
紫荊和洋紫荊,名稱相近,卻是兩個不同的品種,只有葉的形狀相似。紫荊生長於海拔150米至1,400米,主要分布在中國大陸的中部和南部。她的學名是Cercis chinensis,英文俗稱Chinese redbud (「中國紅蕾」),說明這植物是來自中國。紫荊是豆科紫荊屬植物,是落葉喬木,不過由於多是矮小叢生,常被當做灌木。
至於洋紫荊,英文俗稱Hong Kong Orchid(「香港蘭」),是常綠喬木,豆科羊蹄甲屬植物,最先在1880年左右由一位法國傳教士在香港島薄扶林鋼綫灣發現,並移植至薄扶林伯大尼修道院,其後被判定為新物種,命名為Bauhinia blakeana。其中Bauhinia即羊蹄甲屬,而種的命名blakeana,是採用了19世紀末一位香港總督的姓氏Blake。由兩種植物的名稱和生長地區可見,紫荊屬於中國,而洋紫荊則屬於香港。「洋紫荊」得名,可能是由於最初發現她的人,看到她的葉和紫荊相似,但花的形狀和大小又有別於紫荊,以為她是來自外國的品種,於是加上一個「洋」字。其實她是香港本土的植物,叫「香港紫荊」或許更恰當。洋紫荊在1965年獲定為香港市花。《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在基本法起草期間,起草委員會向海內外徵集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的設計,收到七千多份作品,但沒有一份入選。其後草委會特別邀請了三位設計師重新設計,最後採納了香港建築師何弢設計的洋紫荊圖案,與基本法一起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基本法說區旗和區徽上的圖案是「紫荊花」而不是「洋紫荊」,或許是為要去殖民化;但這樣一來,特區的區旗和區徽便不符合基本法。洋紫荊受香港人喜愛,不是因為她有一個洋名,而是因為她適應香港的土壤和氣候,長得繁榮艷麗。不管給她換個甚麼名稱,她仍是港人熟悉和喜愛的洋紫荊。但是,如果破壞了她生長的環境和條件,她就會變質、失色、枯萎。原文地址:http://archive.am730.com.hk/column-288580(需科學上網)
下面再引述維基百科中的一段內容:
洋紫荊(bauhinia)是豆科羊蹄甲屬,在香港首次發現,屬雜交不育品種,只能靠人工培植,與豆科紫荊屬的紫荊(redbud)並不相同。港英政府以洋紫荊為香港市花,香港區旗亦以此花為設計來源。不過,《基本法》中文條文把「洋紫荊」稱為「紫荊花」,有評論指這是出於「政治正確」的考慮而略去「洋」字。雖然基本法曾有公眾諮詢,但諮詢時區旗區徽未定,故此基本法草案中,第十條此段未撰,僅標示為「待擬」。在諮詢完結後,1990年2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對基本法作出最後修訂時,便使用了「紫荊花」一詞。其實,香港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向該次會議所提交的工作報告,使用的是「洋紫荊花」:「圖案均以動態的洋紫荊花、五角星和紅色為基礎。動態形象的洋紫荊花,象徵著有活力而繁榮的香港;五角星和紅色,象徵著香港屬於中國。」基本法英文翻譯版本無此謬誤,仍稱作bauhinia,而不是redbud。
二、香港人一定是中國人嗎?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3、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6、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算是非常有爭議性的基本法條文,這一條引發了著名的吳嘉玲案、人大釋法、庄豐源案包括隨後的雙非兒童問題。但正如開頭所述,不會討論不宜討論的政治問題,對這個問題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自行了解。
從基本法的條文上來看,第4點,香港永久居民,不一定都要中國國籍。只是非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在離開香港36個月以後自動喪失永久居民身份,但是他仍然保留著進出香港的權利,在香港居住、工作、學習並不受到限制。一個人是香港永久居民,或者隨意進出香港,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逗留,但他未必是中國人。
三、「宗教信仰自由」
關於宗教信仰,香港基本法如此描述: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第一百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係。
而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如此描述: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對於宗教的管制鬆緊程度,一看便知。
四、避免赤字
第一百零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在一部擁有憲法效力中的文本中要求政府避免赤字,也許絕大部分朋友都沒聽說過。澳門基本法中也有同樣的條文。
在這裡不得不介紹「車毀人亡」論來理解中央的態度。90年代,末代港督彭定康上任,他在任期間提高香港的福利水平,以改善香港的社會情況。然而,時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處代表陳佐洱批評彭定康,說彭定康作為司機拉著香港六百多萬居民飛馳,最後一起「車毀人亡」。可以看出,中央對於香港過快提高福利水平是不願意的,通過避免財政赤字的手段阻止香港過快提高福利,以免落入結構性赤字中。
而這一態度最終的結果是怎樣的呢?陳佐洱認為,如果任由港英政府「霍霍」,最後香港特區政府的財政儲備只有50億港元。在90年代香港興建新機場,港英政府被中國政府要求在97年留下不少於250億港元的財政儲備。最終,彭定康臨走前留下了接近3300億港元的財政儲備。現如今,香港特區政府有超過8000億港元的財政儲備,而2015/16香港特區政府支出僅為4500億港元。
然而,由於香港本身的人口老齡化問題,香港政府需要為未來規劃。由於香港的財政獨立,財政問題必須自己解決。而且,香港作為自由港,受外界影響很大。1998年香港面臨金融危機,時任財政司司長曾蔭權出手托股市,底氣就是香港豐厚的財政儲備。也因為特區政府良好的財政狀況,特區政府發行的債券也能得到與美國主權國債相同高或者僅次於美國主權國債的評級。
這個問題,也見仁見智了。
五、被「欽點」的中心
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第一百二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提供條件和採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六、寫進憲法中的自由政策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港元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港幣的發行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港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健全和發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目的的條件下,可授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許可權發行或繼續發行港幣。第一百一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幣自由兌換。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徵收關稅。第一百一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也就是說,這些香港的自由政策,不是如某些小將所想,想取消就取消的,而是需要進行一系列漫長的修訂程序。除非是在香港社會取得極大的共識,否則不可能完成修改基本法的程序。而且回歸將近二十年,都還沒有對基本法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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