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撕逼法律手冊(1)——管轄權篇

【前言】近日在知乎發生了多起當事人聲稱將通過訴訟途徑維權的法律事件,分別為——

1、@王威 vs@經略幽燕我童貫名譽權糾紛案(參見:《本人將起訴@經略幽燕我童貫,大家法庭上見》知乎專欄)

2、@羅文益 vs@立黨名譽權糾紛案(參見:《話留著一句也別刪,我們法院見》知乎專欄)

3、@吳清緣 vs沈煜倫名譽權糾紛案(參見:《我們收到了著名網紅作家沈煜倫的律師函》知乎專欄)

4、@恆變vs咪蒙著作權糾紛案《我被咪蒙洗稿了,在文章被抄襲都不一定能得到保護的時代,面對洗稿這樣的難題,該怎麼辦? - 寫作 - 知乎》

儘管這些糾紛目前均未上升為司法案件,但未來由知乎撕逼走向對簿公堂的事情是必然的,而目前知乎大V在法律上的表現無知得讓人害怕,在此我對互聯網撕逼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做一個系列的梳理,以供正在或者準備從事互聯網撕逼事業的網友們做知識儲備,我很慚愧,只做了微小的貢獻。

一、管轄權概述

【定義】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本文主要討論地域管轄問題,具體而言,就是應當由受害者所在地法院管轄,還是由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意義】

管轄權直接決定了訴訟中的差旅費,對維權成本有著重大影響,同時也會直接決定時間成本,以及受害人能否親自應訴,從而獲得親自維權的快感。

【注意】

有人會認為管轄權決定了在哪裡打官司,從而決定了官司的勝負,因為法官會偏向本地人,偏你個大頭鬼嘞!!!案子責任那麼重,你就是放20萬在法官面前,人家都不敢收,會因為地域原因偏袒???stupid!!

二、網路撕逼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規則】

目前網路撕逼導致訴訟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名譽權糾紛案,一種是著作權人糾紛案,這兩種案件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均系侵權糾紛;2、加害行為均系通過互聯網實施。侵權糾紛可以由侵權行為地和侵權結果第法院管轄,而通過互聯網實施加害行為,使得所有網路終端所在地都成為侵權結果地,因此有管轄權的法院很多。

【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權的基本原則,侵權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除被告住所地外,還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2、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侵權行為是一個連貫的過程,包括從實施侵權行為,到侵權結果發生的整個完整的過程,這個過程中經過的地方,都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地,比如甲在陸家嘴看到了乙,仇人相見分外眼紅,遂開車追殺乙,從內環一路追逐到了虹橋機場,終於被交警攔下來,那麼從民事侵權角度,則浦東新區、楊浦區、長寧區、閔行區都是侵權行為地,這些法院均有管轄權。

3、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互聯網的發達早就了一大批的鍵盤俠,這些鍵盤俠隔著屏幕肆意地發泄自己的情緒,隨意地辱罵他人,甚至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上門懟我啊,哦,我家地址是XXXXX。」為了制止這種網路暴民,法律特別規定通過網路實施侵權的,可以由被侵權人的住所地管轄。也就說,@恆變 姑娘被咪蒙侵權了,不必跑到深圳找她,只須徑自前往自己家門口的法院即可。而@羅文益 起訴@立黨,也可以直接在廣州起訴,而立黨所描述的滑稽場景,並不會發生:

「至於起訴地點,我推薦您找明尼蘇達州最高人民法院找@王瑞恩,他們單位比較秉公執法,建議您早晨8點半,騎自行車去他們單位門口敲堂鼓,帶套煎餅果子,擱倆雞蛋,到時候別低血糖了。還有,他們那兒正下雪呢,別忘了穿秋褲。」————參見立黨的專欄文章:羅文益,你給我站住知乎專欄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問: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這是關於名譽權侵權的特殊規定,可以由被侵權的公民住所地法院管轄。

5、什麼是「住所地」

以上多次提及「住所地」,這是一個法律術語,對自然人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但是你如果離開戶籍地,在其他地方穩定地居住了一年,那就以這個地方為住所地,但是,住院不算。

【分析】

我國法律對於侵權糾紛中的受害人特別保護,對於網路侵權糾紛中的受害人保護力度更大,在網路撕逼中,由於涉嫌侵權的行為是通過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這些設備進行的,行為人的位置變動性較大,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確定不同的管轄,方便受害者選擇法院起訴,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轄權和審判。對在上述設備的位置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發現侵權內容的設備所在地的法院起訴。這樣不同的管轄規定可以使原告的訴訟權利得到全面的保障。

三、網路撕逼糾紛的管轄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互聯網進行撕逼,侵犯名譽權或者著作權的,可以由以下法院管轄: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原告住所地法院;

3、其他電腦、手機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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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網路撕逼管轄權案例介紹

案例一:

【案情】

2013年1月6日,令某將某在線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關閉「令某吧」,刪除惡意侵權帖文。令某訴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為,其創作的《某某脫口秀》贏得了廣泛關注及稱讚,然而網路上部分人群因觀點相悖或其他目的,在B公司的貼吧中創建「令某吧」,並在此貼吧中惡意發帖侮辱、誹謗令某,給其精神或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創傷,令某曾多次與B公司交涉,並發出律師函,請求先行關閉「令某吧」,刪除惡意帖子並提供發帖人的貼吧ID、IP地址、真實姓名、聯繫電話以及其他有關發帖人身份的資料,以便對侵權人追究責任,但B公司始終置之不理。案件受理後,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系互聯網環境下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網路侵權案件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是指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因B公司及網路伺服器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區,故本案應移送該法院管轄。

【結果】

針對B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理由,南京市兩級法院均以受侵害人的住所地即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為由,依法駁回了B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及上訴。

案例二:四川華美紫馨醫學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與董璇名譽權糾紛案

【案情】董璇在一審中起訴稱:2012年8月,董璇獲知華美紫馨醫院在其下轄網站的網頁中,擅自將董璇的照片用作華美紫馨醫院"開眼角手術多久可拆線、面部吸脂瘦臉的步驟有哪些"的整形類醫療美容手術的商業宣傳。董璇作為一位公眾人物,一直都十分重視維護個人形象。華美紫馨醫院未經董璇允許擅自使用董璇的照片用於商業性宣傳,涉嫌侵犯董璇的肖像權;同時,華美紫馨醫院使用董璇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權頁面的內容,使得董璇受到了很多誤解,使其社會評價相應降低,華美紫馨醫院的行為同時涉嫌侵犯董璇的名譽權。因此,董璇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美紫馨醫院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董璇公開賠禮道歉等。

一審法院向華美紫馨醫院送達起訴狀後,華美紫馨醫院在法定答辯期內向一審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其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故本案應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名譽權案件中,受侵權公民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因董璇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屬一審法院管轄範圍內,故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華美紫馨醫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綜上,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審被告華美紫馨醫院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華美紫馨醫院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本案涉及計算機網路侵權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轄問題,由於計算機網路具有廣泛聯結、任意聯結的特點,其侵權結果發生地呈現出擴散化的特徵,因此,華美紫馨醫院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參照上述計算機網路侵權管轄之規定,華美紫馨醫院認為,計算機網路侵權案件地域管轄應以被告住所地或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為管轄。本案華美紫馨醫院的住所地、涉嫌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故應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住所地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審理。

對於華美紫馨醫院的上訴,董璇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結果】

本院經審查認為:董璇系以華美紫馨醫院侵犯其名譽權、肖像權為由提起的訴訟,要求判令華美紫馨醫院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董璇公開賠禮道歉等,故本案屬於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法律有關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中,董璇的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因此,北京市朝陽區可以認定為本案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董璇選擇向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華美紫馨醫院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一審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三:萍鄉萍鋼安源鋼鐵有限公司與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案情】

上訴人萍鄉萍鋼安源鋼鐵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南微科物流有限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224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審理侵害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僅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本案應由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管轄。

【結果】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地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被上訴人住所地在湖南省××嶽麓區,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審理侵害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和《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是一致的,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案例四: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南通業之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通業之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負責人潘德華,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通業之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業之峰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52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百度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百度公司住所地及網路伺服器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本案應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利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因本案原告住所地及相關事件的結果發生地均為南通市通州區,且前述規定系新法,故原審法院對此案由管轄權。百度公司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不能成立。為此,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利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作出如下裁定:駁回百度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案件受理費80元,由百度公司負擔。

上訴人百度公司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中被告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網路伺服器亦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為便於查明事實,方便當事人訴訟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利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應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結果】

本院認為,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侵權行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根據上述條款,被侵權人住所地亦包含在侵權行為地範圍內,被侵權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被侵權人業之峰公司的住所地屬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據此取得對本案的管轄權。綜上,百度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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