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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種族歧視

反對種族歧視是世界的共識,很多國家也對此有相應的法律保護少數族裔和群體的基本權利。但是,當被歧視的對象不是少數群體的時候,就出現了非常尷尬的局面。

知乎專欄:美國白人怒問:黑人直播淩辱白人,不算種族歧視嗎?

這個事情不僅在美國有,在香港也有。而且與我們息息相關。

對於辱罵內地人「蝗蟲」,針對內地遊客的各種不禮貌行為,甚至到新近立法會議員宣誓中使用「支那」字眼,就歧視這一部分內容,香港執法機構卻無能為力。同理,對香港人的歧視(走狗,漢奸,港英欲孽),政府也同樣無法制止。

香港目前已有性別(包含性騷擾議題)、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種族歧視的四種條例,並設有平等機會委員會來執行這些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01790b2805f0cb5c4825755c00352e34/347AB9D23698EE65482575EF0020E4D3/$FILE/CAP_602_c_b5.pdf

但是現時《種族歧視條例》對「種族」的定義是「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該條例(第8(2)及(3)條)更清楚列明,國籍、公民身份、香港居民或相關身份等則不屬保障範疇。換言之,現時的法律條文根本無法處理港人對內地人的侮辱或滋擾行為。記者亦就此問詢過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他們的回復是這樣:在現時的法律條文下,由於港人與內地人都是華人,屬同一種族,所以該等侮辱或滋擾的言論和行為根本算不上歧視,平機會沒有介入空間。

所以其實現在出現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情況,在現行條例中,如果你是南亞人、菲律賓人、越南人、西方人和非洲人等等,只要不是中國人,都可以享受不受歧視的平等權利(儘管他們之中的一部分比如西方人,早已享受更爲高級的平等)。可是對內地人尤其是新移民,儘管受歧視和針對是顯而易見的,但偏偏得不到保護。

所以,根據上述情況來說,《種族歧視條例》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幷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

好在香港政府也意識到這個問題,2016年上半年,平機會昨日向政府提交意見書,要求檢討歧視條例,共73項建議,當中在免受國籍、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歧視的保障部分,建議政府進行公眾諮詢後,在《種族歧視條例》加入保障國籍和公民身份免受歧視。

eoc.org.hk/eoc/upload/D

雖然諮詢期間各方也有很大爭議,至少邁出了第一步。平等和不被歧視是天賦人權,無論內地人還是港人,都理應爲這一目標的實現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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