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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設區市立法條例草案,與設區市政府部門起草法規草案有何差異

起草設區市立法條例草案,與設區市政府部門起草法規草案有何差異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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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是否重複上位法規定方面有差異

《立法法》和各省級立法條例所規定的立法程序,適用對象分別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各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立法法》第七十七條也明確,地方性法規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由其本級人大根據地方組織法,參照立法法進行規定。為此,設區的市立法條例在總體框架和主要條款上,不可避免地會重複上位法規定,當然也要根據本市實際作出細化規定。

設區的市政府各部門負責起草的法規草案,是有關城市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方面的實體法。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所以,設區的市政府各部門起草法規草案,要以本地需要解決的問題為導向,重在實用管用,不需要大而全,有幾條寫幾條,盡量不要重複上位法。

二、對需要地方立法解決的問題的發現路徑方面有差異

剛獲地方立法權的設區的市,立法工作剛剛啟動,在立法程序上有哪些問題哪些事項需要細化,缺乏實實在在的感受。這種情況下起草立法條例草案時,更多地是通過研究比對外地同類立法及相關調研文章,從而找出上位法不夠明確,需要在本市立法條例中予以細化的問題,形成調研論證提綱。

設區的市政府各部門起草法規草案時,應當主要通過在本地調研,發現我們本地相關領域的實務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是上位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夠明確,而需要通過本市立法來解決的。

三、法規草案的審查機構與審查程序有差異

設區的市立法條例草案,是市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的,法工委是按照主任會議安排承擔起草任務。所以,設區的市立法條例草案草稿,是由主任會議審議後形成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按照地方組織法和立法法,有權向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的,是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所以,設區的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法規草案,得先送市政府,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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